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2010-04-11 16:20杨晓炜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0年1期
关键词:集体权利数字

杨晓炜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350007)

数字图书馆作为服务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传播中介在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三类相互影响的利益集团,即资源创作者、信息传播者、资源使用者。在这三种不同的版权利益角色中,数字图书馆首先是作为信息传播者而存在的,在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发挥了重要的知识产品传播的中介作用。数字图书馆同样秉承着“读者第一”的服务理念,在充分满足用户的各种信息需求的同时,也致力于保护资源提供者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人权利。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过程中由于成本、精力和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等原因,常常出现对权利人的权利侵犯。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中就崭露头角。

1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框架及其作用

2004年l2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使用费的收取及分配、以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以非盈利性,公平分配报酬,独立行使权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的相关的版权集体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美术摄影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是随着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复杂化、数量日益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2)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3)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4)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几大部分。

应用到数字图书馆表现为,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和建设主体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建立在整体优化层次上的一种知识产权的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

1.1 维系利益均衡

我们所认为的利益均衡是版权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正是维护着数字图书馆建设、运营方、资源的权利人以及数字图书馆用户之间的有序关系的基础。数字图书馆作为其关系支点,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与权利人发生一系列的矛盾。在这个过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在整个合理的关系构架中充当“均衡器”和“催化剂”的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平衡职责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垄断性授权和权利人的自愿授权。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权利人和信息资源受众双方的利益均衡。集体权管理组织在图书馆起到利益平衡的另一个作用是可以避免数字技术条件下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过度垄断与权利滥用。在这个层面上,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是维系权利人和信息受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点的最佳选择。

1.2 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原先的授权模式交易成本太高是无法实现版权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的,集体管理制度会使得资源的交易成本更加地经济效率性。第一,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对同件作品的多方授权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将一次处理的费用分摊到与各个数字图书馆的使用中,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使用费。第二,集体管理降低了个人监督管理作品的费用。在原有的个人管理的模式下,权利人面对的是数量、位置、都不确定的数字图书馆,其对本身的版权产品的监督管理的力度是极其有限的。在集体管理制度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协调和帮助权利人进行相关的作品使用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监督成本投入。第三,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中的版权使用费的标准大都事先由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或事先由权利团体与数字图书馆的协商确定,从而杜绝了权利人随意标价的情况,避免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不合理支出。

1.3 解决授权阻碍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施,一改原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分散完成的授权环节进而使授权集中在一处通过一种途径完成,大大提高了授权效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从事版权管理的专业化机构,其对版权的交易形成自己本身较为完整的操作体系,使得在著作权谈判过程能更加程序化,更加高效。在授权过程中,数字图书馆建设者不必同权利人直接见面,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的范围内自由地与数字图书馆谈判,避免了权利人随意的附加其它的授权条件。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够增加图书馆版权保护的透明度,赢得权利人对数字图书馆建设者的信任。使数字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整合和信息的推送的过程能更加地高效和有序。

2 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图书馆获得授权可能产生一定的矛盾和问题。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中,却常常出现权利缺失,权利不明等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

2.1 数字图书馆。其馆藏、传播的作品都是数字化的信息,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授权,很可能得到的仅仅是某一种作品某一种形式的使用权。数字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通过网络传播时,很可能给其它邻接权利人造成权利损害,引发侵权诉讼。如果一部视听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在网上传播,这个过程中图书馆与其作品的版权人所委托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了协议,但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很可能侵害其表演、演奏者的演绎邻接权等。由于著作权主体的复杂性,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授权是很难涵盖著作权的所有权利内容。

2.2 由于数字资源授权者与使用者对授权作品在“使用”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并不一致。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很大程度上都是依托互联网这个网络平台,在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中对于数字图书馆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受众、传播路径很难进行准确的把握。在网络信息推送方式中,数字图书馆常常采用口令访问限制、水印技术、密匙加密等方法来控制接触作品的范围和对象。但在技术层面上的被动控制却很难在实质的操作中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的过程中必然要与版权集体组织订立相关的版权授权许可,而其中的使用限定的一系列条款却很有可能存在额外的侵权风险。

2.3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覆盖方面存在局限性,不足以全部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集体管理版权的分类中包括自愿集体管理机构和强制集体管理机构,前者的特点是在版权人和领接权人自愿加入为基本形式。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也采取这种授权模式,在这个层面上,由于作品创作的多样化、多元化以及创作者价值取向的复杂性,使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版权授权的全面性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在日常的数字图书馆的运作过程中仍然会发现有很多有价值的作品还需要与作者进行单独的谈判来取得相应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效用就大打折扣,可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运行仍不能全面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

2.4 在实际的版权集体管理操作中,存在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交易市场上形成垄断,对权利垄断的结果往往就是授权费用的不合理,这无形中加大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成本。在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都采取了同种类型的作品只建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这就使得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本类型的作品中取得了实质上的垄断地位。使得无论是授权人还是数字图书馆在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过程中,往往处在劣势地位,很难在代理费用,授权费用上进行相对平等的协商。这样不仅仅使得作品版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服务成本大大增加,广大信息用户的信息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也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 优化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一些建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充当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著作权集体模式应该得到不断地重视和取得新的发展。

3.1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运作

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其中是以管理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代表,但是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的信息资源来源是现存的文字作品,而我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却还在筹建中,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作。其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和资源服务中所应有的长效化作用仍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只有集体管理组织得到实质上的运行才能保护我国文字著作权,维护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作品的创作、使用和有效传播,使得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3.2 建立数字图书馆共同体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过程中,数字图书馆可以加入集团许可使用的行列,采取联合购买电子资源,节约采购成本,扩大资源共享的统一的版权采购方式。建立在集约机制基础上的集团采购才能使得原先昂贵的版权交易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缩减。我国的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就在信息资源集团采购和数字化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数字图书馆构建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直接与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平等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个方面的利益。采取“数字图书馆共同体——集体管理模式”。在健全集体管理体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优化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投入。

3.3 建立严格的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自治性的社会法人团体,强调内部的自律管理。而富有弹性的内部监督却往往使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偏差,在严格其内部监督的同时,外部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只有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按照特定的运营要求,才能保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连接数字图书馆、作品权利人、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中介,而中介的作用是否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制度的健全和运作的合理,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只有有效监管的同时才能保证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不损害授权人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相比在运作中存在着许多更易侵犯版权的客观因素。版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对数字图书馆也会起到促进与制约的双重效应,只要我们能够认真研究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新特点,把数字信息收集、加工、储存、传播、利用等行为置于现代版权制度的框架之下,有效利用版权集体管理的运行模式,尽可能避免侵权或减少侵权,促成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在版权保护体制下得到健康发展。

[1] 刘志刚.数字时代版权授权方式比较研究与图书馆适用[J].图书情报工作,2006,(8).

[2] 易晓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许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图书馆学研究,2004,(12).

[3] 郭燕英.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信息版权问题探讨[J].晋图学刊,2007,(8).

[4] 赵媛,王远均.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权集体管理的原因、问题与对策[J].情报资料工作,2005,(3).

[5] 陈建清.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分析[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6] 曹世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呼唤著作权集体管理现代化[J].中国出版,2006,(9).

[7] 李慧珍.关于数字图书馆中著作权集体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猜你喜欢
集体权利数字
我为集体献一计
我们的权利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答数字
警犬集体过生日
数字看G20
动物集体卖萌搞笑秀
权利套装
QQ群在线集体备课的探讨
成双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