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注册有关要求及核查要点

2010-04-13 04:20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8期
关键词:转让方受让方原料药

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8月19日发布实施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药品技术转让就是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现就药品技术转让中的有关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的要求及现场核查要点作一介绍。

注册申报的条件要求

根据是否持有新药证书及药品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情况,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对于持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内的品种;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仍在新药监测期内的品种,可由受让方提出新药技术转让的注册申请。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其监测期已届满的品种;持有《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制剂,不设监测期的品种;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且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生产技术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品种,可由受让方提出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注册申请。

由于对药品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和生产规模转让前后一致性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要求提供的资料也不尽相同,因此,申请人首先应该明了所要申报的品种应按照哪种技术转让类型进行申报。

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或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监测期应当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为准。

处方工艺研究

为了确保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要求在申报资料中详细说明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生产主要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生产过程、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与转让方的一致性,生产规模的匹配性,并同时提供转让方详细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资料。为了尽可能保证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对转让方也提出了要求,规定转让方应指导受让方完成样品试制等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

新药技术转让允许有提高药品质量并有利于控制安全性风险的变更,如果新药技术转让受让方在原料药制备、制剂处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工艺参数等环节上发生变更,则研究者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指导原则进行研究,以确保药品质量的可控性。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强调了受让方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转让方生产的药品质量一致。因此,在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中,无论是原料药的起始原料、试剂级别、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还是制剂处方中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一般都不允许变更,并且对生产规模也提出了要求。规定要求如果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的十倍或小于原规模的1/10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

在对处方工艺原始记录核查过程中,重点核查受让方批生产记录及工艺验证资料,其处方(原辅料种类、用量等)、工艺(生产过程、生产设备、工艺参数、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中转让双方的一致,批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生产规模是否与转让方相当;现场核查时重点关注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质量稳定性研究

研究者应对转让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查方法进行验证(如含量和有关物质,验证的内容包括方法的专属性、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检测限、定量限、耐用性和系统适应性等),才能确证已经建立起来的质量控制方法能有效地控制转让后产品的质量。研究者还应根据原料药的理化性质或剂型特点,选择适当的项目与转让方原生产的药品进行对比研究(如片剂的考察项目应为性状、硬度、脆碎度、崩解时限、水分、溶出度或释放度、有关物质、含量等),以此证明技术转让并未引起药品中与药物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的改变。如果研究中发现生产的样品出现新杂质等问题,须参照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和分析。

稳定性研究是用来考察原料药或制剂的性质在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在生产技术交接后,受让方应对生产的3批样品进行3~6个月的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并与转让方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考察各检测指标变化趋势的一致性。

对质量稳定性原始记录核查中,重点关注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用样品批号、研究时间和试制时间是否有合理关系;研究内容是否完整;各检验项目中涉及的检验数据是否齐全;实验过程记录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研究实验图谱及关键信息是否齐全;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现场核查时则着重关注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实验图谱及目视检查项目是否可溯源。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是根据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由旧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技术转让”引申而来的又一部药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对药品技术转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条件和要求。这项药品注册规定的出台,对于要求进行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以及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的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具有比较明确的指导意义。希望药品研发生产企业严格遵照该《规定》进行研究和申报工作,更好地实现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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