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发布实施

2010-05-18 01:56
散装水泥 2010年5期
关键词:规章砂浆黑龙江省

元 杰

在2010年10月15日结束的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获得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湖南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之后,国内又一部散装水泥地方法律发布实施。

《条例》是在全面总结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实际,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做了必要的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黑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多年来,黑龙江省高度重视散装水泥立法工作,早在1995年就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了省级政府规章,并于1998年、1999年和2007年做了三次修改,极大地促进了本省散装水泥发展。但是,随着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本省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由于一些机制体制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直接影响散装水泥依法推进和行业队伍建设;二是,有关的推广措施未能完全纳入法律体系中来,政府规章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中的作用难以发挥;三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和规定。因此,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创新散装水泥的推广措施,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对推动本省又好又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意义重大。

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法制委主任申立国(左起第4人)率省散装水泥立法调研组在河北省调研学习,河北省副省长宋恩华(左起第2人)介绍情况。

由于本省散装水泥发展过程中政府规章伴随长达15年之久,所以,在这次立法中原政府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节省了调研项目时间和预备项目两个阶段。自2009年10月申报立法计划,到《条例》2010年10月15日正式出台仅仅用了1年的时间,这在黑龙江省地方立法过程中是不多见的。由于事前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以及散装水泥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等特点,在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重视下,《条例》采用了倒计时工作法,并抓住了两个关键性的节点:第一,2010年7月末前按时完成省政府环节的提报工作;第二,2010年10月份完成省人大上会前的一切基础性工作。正是由于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加之工作方法得当,加快了《条例》的出台周期。

为使《条例》更具有超前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期间,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两度组团赴散装水泥立法先进省份和散装水泥发展较好地区调研学习。先后赴浙江、福建、湖北、河北和天津等省市学习,为《条例》出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方法。此前,为了做好立法前的基础准备工作,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早在2009年年初就组织地市相关人员赴湖南、江西、安徽等省调研学习,为今年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部好的法规出台,关键在于执行。黑龙江省散装水泥战线广大干部职工正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积极筹划配套政策,创新机制和体制,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贯彻好、执行好《条例》夯实基础,最大限度地发挥《条例》在散装水泥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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