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企业形式的影响

2010-05-22 08:06
统计与决策 2010年5期
关键词:投保人集团化期权

陈 月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071)

1 问题的提出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保险企业提供了一种平稳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实践经验看,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英、日、加等国都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提出在保险业建立 “保障基金”(guaranty fund),以保护破产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构想。美国纽约州和威斯康辛州的保险保障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保单持有人保护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我国设立并运行。2007年5月,保险保障基金接受新华人寿38.8%的问题股权。2008年9月,发布实施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标志着保险保障基金在我国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运行和管理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从各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实践看,保险保障基金虽然采取事前筹集或事后筹集两种,但其计算基础都是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一般都是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即收取非风险保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各家保险公司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取基金)。这一做法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障的同时所支付的成本与其风险不相关。由此,这项以保费收入为计算基础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也就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中主要问题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增加资产组合风险(Lee,Mayers,and Smith,1997)、降低准备金(Lee and Smith,1999),从而导致了保险市场上正常的惩戒机制受到了破坏等(J.David.Cummins,1988)。

此外,人们也注意到,这项制度对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也产生了间接影响。本文运用期权理论,分析推导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设立对保险机构组织形式选择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比保险保障基金设立前后两种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股东价值变化,我们发现:当保险机构经营多种风险时,选择集团化的组织形式,按风险类别设立专业保险子公司,利用保险保障基金的破产保护,能够增加股东价值,而且风险差异越大,股东获取的收益越大。

此前,Ronn&Verma(1986)已经将考虑风险因素的保障基金的费用看作一种看跌期权,而把所有者权益看作看涨期权,并且建立了数学模型。此后,Duan&Yu(2005)将Cummins的单一时期模型扩展到多时期,并采用了随机利率假设。上述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参加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入保险保障基金的覆盖领域,等同于购买了看跌期权。这一期权实际上允许保险公司以自身资产作为标的,出现破产是由保险保障基金来支付赔款。

本文将股东价值作为衡量两种组织形式的关键变量,而股东价值可以看成是公司的看涨期权价值,通过分析推导当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设立以后,由于征收非风险保费及风险的异质性,看涨期权价值的变化,从而得到本文的主要结论。

2 基于期权的股东价值变化分析

2.1 经营环境假定

(1)经营期间:本文进行单一期间分析,保险合约设计、出售及保险资金投资发生在期初;在期末,损失发生并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投资收益率: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为无风险利率r。保险公司期末资产:保险公司的期末资产A在股东和投保人之间分配,资产总额A为纯保费及其投资收益与股东权益之和。假定保险公司是上市公司,不存在固定费用支出,比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税收费用等。资本市场无摩擦。在此假设下,保险公司的纯保费收入为πi=pix/(1+r)。

(2)利益相关主体: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股东、保险保障基金,除上述主体,不存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假定存在两类投保人,为简化,投保人只有损失概率不同,损失概率分别是pA,pB, 存在 0<pA<pB<1, 期初资产均为 W0, 损失金额为 x。NA代表投保人 A的数量,NB代表投保人B的数量,让nB=NB/N,nA=NA/N,N=NB+NA。假定损失数量与损失概率是固定的,且已知,消费者类型也已知。因而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对W0和x的相对值没有限制。这里的假定适用单一保险业务中损失概率不同的两类投保人,也适用多元化保险业务中两类风险不同的投保人。

假定存在政府设立保险保证基金制度,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支付保单持有人赔偿。保险保障基金通过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来融资,保险保障基金收入为λΠ,0<λ<1,Π为保险公司的实际保费收入。假定保险保障基金的资产能够保证偿付能力不足的保单持有人获得充分的保障4。

2.2 保险公司股东价值推导

(1)假定在没有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情况下

A≡min{A,L}+max{A-L,0},L为保险公司期末赔偿总额,max{A-L,0}是期末保险公司对股东的资产分配金额。min{A,L}≡L-max{L-A,0}是期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支付金额。存在理赔要求的投保人是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当遇到偿付能力不足时,公司资产全部支付债权人即投保人,而股东则在债权人之后得到补偿。

因此,期末股东权益的价值V(max{A-L,0})相当于执行价格为L的保险公司资产A的欧式看涨期权价值,即:

同样,期末投保人的价值相当于投保人的损失赔偿金额与执行价格为L的保险公司资产A的欧式看跌期权价值(即破产期权)之差,即:

根据式(2),在不存在套利机会的情况下,投保人愿意支付的保费金额V(L-max{L-A,0})低于保险公司的期望赔偿金额V(L),其差额相当于破产期权的金额即P(A,L),而这部分金额由股东来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期末的资产价值就可以表示为:

由于期末资产总额是纯保费与权益之和,因此股东权益的价值:

(2)假定在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情况下

同样,按照上文推导思路:A≡L+max{A-L,0}-保险保障基金的保费支出,max}A-L,0{是期末保险公司对股东的资产分配金额;L为保险公司期末赔偿总额,由于存在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无论保险公司资产是否足够支付期末赔偿总额,投保人均能够获得金额为L的赔偿,因此其所愿意缴纳的保费等于保险公司的期望赔付。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用为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换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预期损失赔偿的一定比例,本文将其金额表示为G(L)。因此:

由于期末股东权益的价值为期末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之差,因此:

2.3 两种组织形式下股东价值对比分析

保险公司为经营多种风险,实现多样化经营,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为集团控股专业化与独家公司多元化经营。通过对这两种组织模式下期末股东价值的对比分析,说明集团化组织形式的优势所在。

(1)当政府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时,如果保险公司多元化经营承保A和B两类风险,公司期末价值为:

这里,Ap=(1+r)(NAπA+NBπB+Ep) 是公司期末全部资产,且Lp=LA+LB。如果这两类投保人由集团旗下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保,则公司期末价值为:

这里Ai=(1+r)(Niπi+Ei),公司 A服务于投保人A,公司 B服务投保人B。Ep分配给两家公司,股东寻求价值最大化。

在独家公司多元化经营中,股东价值为C(Ap,Lp)-G(Lp);而在集团控股专业化经营中,股东价值为C(AA,LA)+C(AB,LB)-G(LA)-G(LB)。然而根据定理“期权的组合大于等于资产组合的期权”,则:

如果公司A和公司B的风险相等,式(8)取等号,而公司A和公司B风险的异质性,式(8)应该是严格的不等号。式(8)左右两边的差额随着A、B两类风险方差的增加而增加。由于保险保障基金按非风险保费来融资,对公司的组织形式不敏感,因此:

因此,集团专业化经营为股东带来的价值大于独家公司的多元化经营,即不同类别风险由集团旗下的不同专业子公司来经营要胜过由一家公司的不同部门来经营。

(2)当政府不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时,独家公司的股东价值为C(Ap,Lp)-P(Lp);集团化经营的股东价值为C(AA,LA)+C(AB,LB)-P(LA)-P(LB)。同样根据定理“期权的组合大于等于资产组合的期权”,则:

同理,根据风险的异质性,式(12)为严格的不等式。由不同专业子公司分别经营不同风险所获取的利益被破产期权成本的提高所抵消。根据式(10)、(12),并不能得到集团化经营优于多元化经营的结论。

(3)保险保障基金设立前后,两种组织形式股东价值差异比较

当存在保险保障基金时,集团化与独家公司股东价值的差额一定为正值,而且随着承保风险差异的增大而增加,即为C(AA,LA)+C(AB,LB)-C(AP,LP)>0。当不存在保险保障基金时,集团化与独家公司股东价值的差额无法判断正负,即:

C(AA,LA)+C(AB,LB)-C(Ap,LP)-{P(AA,LA)+P(AB,LB)-P(AP,LP)}可以大于0,也可以小于0。

通过上文的推导分析,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后,集团化的组织形式能够为经营多种风险的保险公司股东带来收益,而且风险的差异越大,股东获益越多。

3 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当政府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并收取非风险保费时,即按保费收入一定的比例提取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成本对风险不敏感,因此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来增加股东价值。与同等条件多元化经营相比,在不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缴费的情况下,集团化的组织形式能够通过提高子公司破产期权的整体价值,以牺牲保险保障基金的利益为代价,为股东带来收益。在独家公司(非集团公司)多元化经营中,当所有业务同时违约时,期权执行,即公司所有产品整体偿付能力不足时,才向保险保障基金申请保护。而在集团控股专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下,当经营任何一种业务的子公司违约时,破产期权即可执行,执行期权的权力相互独立可为股东带来价值。非风险保费作为一柄“双刃剑”,在保险公司经营者通过选择组织形式套利的同时,损害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整体利益,因此,本文从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角度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3.1 选择集团化经营,股东价值最大化

在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非风险保费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集团化经营能够增加股东价值,而且随子公司经营风险差异程度的增大而提高,各子公司之间的风险方差越大,股东获取的收益就越高。这一方面解释了像瑞再、慕再、安盛等国际顶级保险集团业务覆盖多种风险,由各专业子公司经营的集团化现象。同时也为国内保险集团涉足多种风险的综合化、专业化业务布局也提供了理论支持。也就是说,当保险企业经营的风险种类与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可以选择更为有利的集团化组织形式。

3.2 向风险保费改革,完善保障基金制度

在保险保障基金按保险公司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非风险保费的条件下,将会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与保险公司的套利行为:不仅鼓励了保险公司提高资产组合的风险,降低风险储备,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选择集团化形式向保险保障基金套利。因此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为保证保险保障基金的整体利益,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待未来风险评估技术成熟以后,应采用风险保费的收取方式,即按风险费率提取基金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较为理想的收费方案。

[1]王少群.国际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7,(2).

[2]吴洪,范文亮.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其公司治理效应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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