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行难的有关问题浅析

2010-06-29 02:39王军权赵焕亭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生效

王军权 赵焕亭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工作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和行政、公证、仲裁的生效文书不能得到依法执结,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在公民的心目中,生效的法律文书俨然成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权威机关向社会打的新的白条,对法律的权威性是极大的挑战。对于执行难的问题,党和国家及最高人民法院都非常重视,并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对执行的有关问题做出了修改,加强了执行措施和执行力度,对我国目前执行难问题有所改善,但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仍有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现就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及如何解决我国目前的执行难问题试着做以下分析:

一、产生执行难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执法外部环境的恶劣,尤其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没有达到绝对的独立性,在法院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然多方受限。如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款,财物上受其制约。这些因素都必然导致执行工作很难彻底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职权,随便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写条子、加压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严重阻挠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运作。

2.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债权人能否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行使权利,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及时得以兑现。有些债权人能抓住时机及时起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缓解债权人的风险。但我们也应看到不尽如申请执行人心意的地方,当前,大部分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呈现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钻法律空子,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被民事拘留也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始终得不到执行。但我们还要看到,有些执行案件确实是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面对这种现实,有些债权人公然不愿接受,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状,认为是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反复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再次调查,并将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反复汇报、答复,使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反倒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

(二)法院内部原因

1.执行工作体制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是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执行机构设置问题不能完全落实,影响了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机制的建立。最高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都要设立执行局,但目前仍有法院的执行局设立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在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上,人民法院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一些相关集中、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类似问题突出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环境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增大,求助于当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协助,对于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2.执行工作制度、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限制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1)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与审判工作相比,民诉法对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期间的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均由执行人员自由裁量决定。

(2)执行方式落后。执行人员包揽了全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取证及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工作,忽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有的法律责任,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

(3)执行缺乏应有的监督。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的专断性、随意性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监督。

3.执行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

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有限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大多数法院多采取分组执行,以提高执行效率,但在突发事件面前,便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有时法院执行人员甚至要用身体、鲜血阻挡凶猛的暴力抗法行为,在报刊上我们常看到类似的报道。所以人、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4.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等原因导致执行受困

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位数不少。如有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导致被执行人借此与执行人员扯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造成执行难。如有的诉讼案件,审判人员为了能调解结案,将本来被执行人能分三次付清的款项分成七次、八次甚至更多次偿付,使此类案件不停执行不停立案,不仅增加了执行任务,同时还大大分散了执行精力。还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或者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笔者认为,针对目前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目前执行难的状况:

二、完善法律规定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步入近代也仅仅百年,因此,还有很多因素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匹配。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得到的快速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建设起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执行制度。但在制度的建设上,由于受到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原来很多债务人都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就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制度瓶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制度比较之后,在经济纠纷快速增长中,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大量的经济纠纷被依法确认后,本应对严肃的生效文书依法执行,但由于法律执行措施和社会信用制度跟不上等原因,造成了社会关注的执行难。要解决执行难,首先国家应结合目前及国家的实际需要指定相应的法律,使执行工作从制度层面得以推进。

三、建立信用制度

中华民族一直是诚信的民族,在改革开放之后,个别企业在发展中能力和经验不足,造成不能依约履行义务,造成失信的开始,再加上对失信的处罚措施也跟不上,造成了人们不讲诚信的成本很低,由于不诚信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处罚,反而会得到发展,很多人见此现象,同样也丧失了自己的诚信传统。由于法律对不诚信的人措施不力,或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执行中,执行人员也十分为难,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使被执行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不诚信的人付出代价。具体来说,应对企业和公民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使企业和公民的财产都在信用体系中展现,从而使丧失诚信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最终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加大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执行措施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运用不到位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行机关内部的原因,同时也有社会的原因。内部原因如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质量尚待提高,生效的执行依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等,造成执行中众多异议的提出,为执行增加了难度。再加上实际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掌握的法律措施的程度差异,也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应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审判和执行队伍的素质,对应执行的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地得到执行。在执行中,应就目前已经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到位,排除外来影响,加大执行力度,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执结,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五、建立和谐社会

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是我国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研究,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执行的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中止执行;对确实丧失被执行能力的,应及时终止执行,否则也是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做好申请人的工作,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纠纷。也要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要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应考虑到申请人的利益,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心里平衡,使纠纷化解,最终达到和谐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执行难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的法律问题,通过党和政府重视,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在社会信用制度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下,会得到实质解决,达到和谐社会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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