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渎职者重罪轻罚的途径初探

2010-06-29 02:39李夫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渎职犯罪渎职

李夫刚

一、渎职者重罪轻罚的原因追究

(一)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不足使渎职犯罪检察工作缺乏民意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犯罪,另一类就是渎职类犯罪。一般人所痛恨的是前一类,因为这类行为有具体的数字,比较形象、可感知。对于后一类,很多人形象地称之为“不揣腰包”的腐败,因为这种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即使危害严重十多倍,因为不那么具体形象,所以无论是官员也好,百姓也好,对其严重性的认识相对不足。

(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查办渎职犯罪面临诸多困难

有的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最近几年,我国责任事故持续高发,其原因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渎职失职有很大关系,也和这个地方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直接相关。这样的地方保护在有的地方甚至结成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交织的小团体。所以说,那种冠冕堂皇的“保护地方利益”表面上是包庇、纵容一两个涉案嫌疑人,从根本上讲则是在保护地方官场某些小团体的利益,其实质是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践踏和漠视。

(三)立法的缺陷以及办案中的困难加剧了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倾向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多为三年、五年、七年,最高10年,很少有10年以上的,加上此类犯罪中缓刑使用较多,为轻刑化提供了法律前提。在具体办案上,一方面,存在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三难一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渎职侵权行为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司法领域,但是查处司法领域的渎职侵权行为的阻力是相当大的。这几点更促使了渎职犯罪的轻刑化。

二、解决渎职犯罪重罪轻罚的出路探寻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认知度

通过开专题会、做典型报告、做电视节目等多种方式使人民群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关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知晓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职能、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典型案件,增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让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摈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从而增强渎侦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再者,通过向人民群众讲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职能、作用、监督对象,使原本比较隐秘的犯罪,也能让老百姓掌握更加详实的材料,从而提高了老百姓举报的可靠性,为我们渎职检察工作的案件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二)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渎侦人员的侦查能力

案件办得好不好与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把干警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提高干警承办案件的质量,才能降低渎职者重罪轻判的几率。今后,应该加强新领域、新罪名的学习,并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能力;做好有关初查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行总结经验、运用侦查策略等途径,着力提高渎侦干警突破案件的能力;加强知识积累和思维能力的训练工作,强化证据意识,不断提高饭渎职侵权干警搜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三)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渎侦工作水平

所谓侦查一体化机制,简单的说就是下级检察院查不动的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督办、参与或者直接办;本地检察院查办有困难的,交由异地检察院办。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高检院倡导的以省级院为指导、以市级院为主题、以县级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机制,着眼于基层院的实际困难,强化了省、市院在办案上的主导作用和基层院的侦查实体作用,形成了上下级院的工作合力,可以有效地整合办案资源,解决困扰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和阻碍,是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办案质量、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依靠先进科技,促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开展

渎职、侵权检察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工作,面对犯罪分子的高智能化,作案手段的高科技化,案件发生的隐蔽化,与之作斗争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建议加大科技投入,保障办案费用,配备高科技的办案设备,如先进的微机、电脑、远程控制系统等,使用高科技的侦查手段,实施科技强检规划,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进一步增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办案质量,促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五)做好轻判抗诉工作,并严查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而刑事抗诉正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做好轻判案件的抗诉工作是解决渎职者重罪轻罚矛盾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和抓手。所以,侦查人员如果发现案件判决结果明显失衡,就要及时提请公诉部门进行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公的裁判背后很可能隐藏着司法腐败案件。因此,刑事抗诉要建立起查处司法人员犯罪机制,注意发现裁判不公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在纠正不公正裁判的同时,依法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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