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类犯罪刑事管辖权探析

2010-06-29 02:3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利用网络管辖权犯罪分子

孙 喻

目前,互联络已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这不仅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界限,也为现实带来了诸多后续性问题,网络犯罪便是其中之一。而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类犯罪更是层出不穷。由于网络犯罪在空间上与传统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日益成为突出的关注点,对于利用网络进行的诈骗类犯罪尤甚。

一、网络诈骗类犯罪的特点及立法现状

网络犯罪是行为主体以网络信息和信息网络为攻击对象,或借助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故意实施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侵犯社会主体合法权益,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①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无国界性等特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例如谎称能够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等,利用被害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图小便宜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爱害,②这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进行的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诈骗罪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

网络诈骗类犯罪与普通诈骗类犯罪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地不确定性。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互联网的发展,抹杀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地,使得网络犯罪一旦发生,犯罪地很难界定,为惩治犯罪带来一定司法难度。第二,侦破难度提高。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类犯罪结果危害范围颇广,被害人可能遍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给侦查机关带来很大的侦破难度。且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其犯罪地点不易确定,使得侦查人员很难迅速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第三,司法成本增加。网络诈骗类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不易确定,需要侦查人员到各当事人的所在地固定证据,由于各地侦查机关并未就网络犯罪达成协作同识,立案的侦查机关就需要到各涉案地进行取证,时间长,经济成本高,证据固定难就成了此类犯罪必须面对的问题,从普遍意义上,增加了司法成本。

虽然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类犯罪危害性极大,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地为司法审判管辖的主要确定依据,犯罪地分为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到网络诈骗类犯罪中,犯罪地就很难确定,这都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亟需解决。

二、网络诈骗类犯罪的司法管辖权困境

首先,管辖地不易确定。网络诈骗主要是以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取财钱。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以一地为据点,骗取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人的钱财。以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发生地为依据,此类犯罪就应由犯罪分子实际所在地的侦查机关管辖,但该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可能不局限于一处。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还是犯罪结果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指定管辖导致的后续性矛盾。由于网络诈骗类犯罪的危害面广,社会影响大,通常情况下,上级侦查机关会指定某一地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如果构成犯罪,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侦查机关是指定管辖得到的管辖权,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管辖权。这种人为造成的后续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及时有效进行。

再次,移送管辖标准不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类犯罪是以金额为定罪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6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及4000元的为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5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对于网络诈骗类犯罪,究竟何种金额该归基层法院管辖,何种金额该移送中级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也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实践困难。

三、解决网络诈骗类犯罪管辖权的相关对策

为有效解决实践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理顺网络诈骗类犯罪的管辖程序,维护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公平正义,有如下措施:

(一)尽快出台网络诈骗类犯罪的管辖标准

要根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公检法三部门沟通协商后,出台统一的标准。对于此类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也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协作标准,对于某地已立案的网络诈骗类案件,被害人遍布国内其他省份地区的,被害人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应配合取证,并尽快在法律时限内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立案地侦查机关。这不仅能够保证案件的及时快速办理,也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要根据地域性不同,因地制宜地明确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标准,避免案件移送过程中的推诿拖延

不仅是对于网络诈骗类犯罪,对于其他一些财产类犯罪也应如此,明确中级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标准,使得基层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能够及时快速移送上级法院受理,避免增加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时限,增强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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