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打击商业贿赂

2010-06-29 02:39刘少夫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办案商业

刘少夫 王 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依法运用侦查、批捕、起诉职能打击各种商业贿赂犯罪,对有关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推动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法律职责,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任务。特别是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商业贿赂尽管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依法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的挑战

商业贿赂分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类行为。商业行贿是指在商品交易或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促成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受贿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对实施商品交易或其他商业活动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一方当事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对方经营者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这种“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高难度。具体来看,治理商业贿赂存在以下挑战:

(一)商业贿赂情况普遍,十分严重

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高达10315件,涉案金额21亿余元。这说明,时至今日,商业贿赂犯罪已经非常严重,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商业贿赂涉及领域广

商人逐利的本质决定了在商业活动领域难以避免贿赂行为。尤其是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体育、质检、环保、电信、电力等十五个领域,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更是容易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案件。

(三)商业贿赂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商业贿赂除直接的金钱贿赂外,有的巧立名目,以宣传费、促销费、顾问费等形式达成交易;有的提供出国考察、免费装修住宅等方式变相贿赂;有的充电话费、送购物卡(券)、打牌“输钱”、安排中大奖;有的接受贿赂,先以行贿人的姓名、住址存入银行,等风头过后再据为己有;也有的以借款形式掩盖受贿等等。这些贿赂形式看似合法且十分隐蔽,甚至在有的行业和领域已经形成一种“潜规则”。

(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面临发现难、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

一是在商业贿赂行为发生过程中,由于行贿、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可能揭发、举报。此外,一些人员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手下的工作人员难免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再加上目前我国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还不健全,很多情况下知情人不愿或者不敢举报……所有这些,就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二是从办案情况看,由于贿赂行为双方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互利需求,都会否认贿赂事实的存在,都会尽可能少留、不留作案的证据。没有证人,没有书证,没有财务记录,即使有知情人,通常也都是行为主体双方的亲属或是亲密关系人,取证十分困难。三是在办案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突破口供更难。一是由于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案发后双方守口如瓶,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二是商业贿赂案件受贿方有很多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就对案发后面临的情况做了精心准备,在作案前就策划好了反侦查的办法。

二、把握法律界限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成因比较复杂,政策性强。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注意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首先要严格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界限。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把正常的商业交往、不正当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严格区别开来,把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严格区别开来,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法律界限,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其次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查办、批捕、起诉商业贿赂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涉案人数众多、商业贿赂行为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案件,要坚持突出打击重点,惩办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重点打击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严重贿赂犯罪,对在自查自纠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特别是积极检举揭发犯罪、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三、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

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加强对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精心部署实施,综合协调各部门依法办案,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积极拓宽案源,排查处理线索

举报中心要统一组织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和有关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犯罪,并与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抓紧对现有线索的全面清理排查,注意在办案中深挖新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

(三)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反贪局侦查部门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涉案金额大、范围广、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果断进行立案侦查,已经立案侦查的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扩大战果。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深挖隐藏在渎职犯罪背后的商业贿赂犯罪,要有效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成功经验,集中查办重点领域的窝案串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强大声势。

(四)依法开展批捕、起诉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反贪局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沟通与配合,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根据审查批捕、起诉的证据标准,对收集和完善相关证据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捕、快诉。

(五)切实加强诉讼监督

一是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发现反贪局侦查部门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依法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对理由不成立的要依法通知反贪局侦查部门或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要做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发现漏罪、漏犯的,应当依法决定追捕、追诉,同时对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办案、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监督纠正。三是公诉部门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要防止法院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对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四是监所检察部门在刑罚执行监督中,要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释放、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行为的监督,配合办案部门防止超期羁押。

四、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把治理商业贿赂和构建惩防体系结合起来,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犯罪长效机制。

(一)总结办案规律,研究治理措施

要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总结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律特点,深入剖析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认真研究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措施,积极向人大、上级检察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和对策。

(二)开展法制宣传,筑牢思想防线

一是要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反商业贿赂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企事业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加强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发出有关检察建议,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三)建立健全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

一是要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整合各种信访资源,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群众参与机制和举报激励机制。二是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责任制,整合各种办案资源,完善案件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协调协查制度。三是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管理制度,丰富信息内容,扩展查询功能,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防治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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