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的资产证券化

2010-06-29 02:39张雪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证券化许可专利

张雪红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从而将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所受到的关注度开始高于有形资产,并越来越占据上风。根据美国标准一普尔的统计,无形资产对公司价值的贡献度在1975年仅为17%;而1995年提升为68%,到2005年则已经高达80%。这其中,以专利、版权、商标等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又是重中之重。因此,如何适应这一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自主创新,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传统上,运用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途径主要包括:自身实施知识产权使之产业化;通过许可获取许可收益;通过诉讼获取损害赔偿金;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将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以所有权为转让标的的知识产权交易等等;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始直接接触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知识产权的债权融资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而知识产权的股权融资则主要指以知识产权为出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或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融资。

尽管在价值评估等方面还需要有许多完善之处,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和股权融资在我国的高科技行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而直接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并在证券市场上融资,在美国和日本已经有不少案例,但在我国,还处于基本问题研究的起步阶段,实践上尚未有任何先例。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其存在的价值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流动性极差的知识产权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以该组合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和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这样,利用知识产权募集资金的方式就由间接融资转换为直接融资,即以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来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美国学者普遍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具有六大优势。笔者认为最主要的价值体现为下列三

个方面。

(一)迅速获得融资

在知识产权许可等方法中,现金获取的方法通常是入门费+提成费的方式。而提成费以被许可方的销售为基础,从销售收入中进行提成,在漫长的产品销售周期逐步收回。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在于,虽然将债权利益直接销售所得的利润比原本预期应收的价款低,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能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借变现债权来迅速改善现金流状况,优化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周转率,还可以利用所得价款进行后续研发,寻找更好的市场机会。

(二)权利人并不丧失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典型的特点是专有性和非流动性。知识产权本身很难直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践中,一般都将知识产权未来的许可收益作为基础资产,从而产生“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很多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本质上是债权。因此,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只是许可未来的收益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权利人可以继续拥有其知识产权,也可保留部分许可产生的现金收益。这些优势的存在,就促使一些流动资金匮乏的公司开始考虑以其未来许可收益权担保来发行证券。

(三)融资安全与信息安全

对融资人而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具有显著的融资安全和信息安全优势。在传统的许可方式中,许可收益的获取以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有效、预期市场规模存在等多种因素作为前提条件,一旦这些条件丧失,收益则不复存在;在质押贷款方式中,如果权利人发生了无力偿还债务或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形,知识产权权利将立即转移给债权人,权利人则丧失了对知识产权再利用的资格。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则更加体现了融资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资人、中介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投资人在享受由该证券带来的更高收益的情况下,必然承担着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使投资人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而且已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不可抽回。而融资人则在让度了部分预期的应收价款利益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大的融资安全保障。笔者认为,上述风险共担的机制,是融资人、投资人、中介机构能够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基础。

与融资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是融资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可能得以尽量减少。由于知识产权的部分收益权由稳定的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来享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交易与融资人之间进行了隔离,投资者只需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预期收益的风险来决定投资行为,而不必考虑融资人的信用。所以,融资主体就没有太多必要披露其财务状况。

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诸多益处,在美国已经得到了大量应用。美国的交易量由1997年的3.8亿美元发展到2002年的150亿美元。而日本,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日本知识产权利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以后的每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都提出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措施,并进行了相关法律变革。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

二、主要案例

作为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美日已经开展了大量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其中不乏成功与失败的尝试。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回顾,有利于我们对一些基本特点进行分析。

(一)版权领域

1997年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Bowie)在美国以25个已经和未来将要发行的个人专辑许可费为担保,发行了10年期、利率为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该笔融资被穆迪公司评为“3A”级,所发行的票据全部被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开启了其他艺术家、作家、拥有版权或能带来版税收入的作品的所有者进行类似的证券化的兴趣。

(二)专利领域

1.Zerit药品专利许可费收益权并进行了资产证券化

2000年7月,耶鲁大学为了进行项目融资,与RoyaltyPharma公司(美国药业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协议。将其基于与BMS公司的独占性许可合同的Zerit专利许可费的70%,以1亿美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RoyaltyPharma公司。为了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Pharma公司进行了证券化处理。新成立BioPharmaRoyalty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发行债券,并选择ZCSpecialty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在成功实现证券化不久,Zerit专利许可费开始急剧下降,导致2001年连续三个季度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2002年11月底,依据3/4受托人的请求,BioPharmaRoyalty信托提前进入清偿程序。美国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宣告结束。

2.13种药品专利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

2003年上半年,美国药业特许公司将购得的13种药品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组成资产池,以优化资产池的结构,分散风险,由新成立的特拉华商业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了7年期和9年期两种总值达2.25亿美元的可转期投资债券,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参与了债券的设计和承销,由MBIA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2003年7月,美国著名的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对此次证券化发行评为AAA级。此次评级主要依靠了MBLA保险公司的金融担保方案、专利资产池的优化设计以及交易框架和法律框架的完备性。

可见,美国的专利资产证券化目前还主要集中在药业领域。而日本则是以多项关于光学技术的专利许可为基础,进行了日本首例资产证券化(Sarlar公司案)。其所使用的流程以及关键的主体设计(以信托公司为SPV、选择保险公司承保)等与美国的专利资产证券化类似。

三、一般程序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仍然遵循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应关注两个层面,包括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安全制度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特殊风险的防范设计。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创设特殊目的机构是“资产分割”阶段的重要制度。其本质在于对财产性权利进行独立性与无因性设计,以达到使该财产性权利成为独立于原始权力人交易基础关系的无体财产的目的。只有这样,这种财产性权利才能安全地成为将来发行证券的基础,不因原始权利人的经营状况、或相对义务人的给付抗辩等原因而发生意外。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知识产权资产的证券化也需要特殊的考虑。其中,资产池的设计便是关键环节。美国Zerit药品收益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后来的13中药品专利许(下转第135页)(上接第133页)可收益证券化成功,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归结为资产池的设计。首先,应注意增强资产池中知识产权基础权利的稳定性,特别是应防止权利灭失的风险。

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物权的特征(排他性、专有性等),但又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且其价值评估难度很大。这些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因为,尽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常已经将知识产权债权化(许可收益),但是如果基础权利灭失,则债权灭失、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存在,投资人利益无从保证。

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远不如物权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来经复审无效的专利比例高达70%。因此,在选择专利资产时,应尽可能选择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资产,并扩大池中专利资产的数量,或选择组合专利资产,或在池中注入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等其它混合资产,以提升资产池的稳定性。

第二,应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性考虑证券发行的期限。例如: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也对证券发行的期限、范围等产生一定的影响,设计时,可考虑将同族专利一并纳入,并根据不同专利效力的时间、市场可替代技术的预测等合理选择证券发行的时机和期限,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式也对资产池的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排他性许可将收益来源锁定在一家公司(被许可方),一旦这家公司经营失败,则会对整个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Zerit案例中失败原因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池中专利过少,许可为排他性许可合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建议选择可能应用到多个产品(市场)、多家被许可方的普通许可合同,作为资产池收益的来源,以减少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带来的问题。

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和环境,但毋庸置疑,关注这一趋势,从金融资本和知识资产两方面综合进行研究,将为发挥知识产权价值,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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