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检验的困惑与反思

2010-06-29 02:39陈雪松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笔迹检材客体

王 勇 陈雪松

一、概述:文件检验释义

(一)文件检验定义

文件检验(document examination),又称文书检验或文书鉴定,习惯上简称文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文书进行勘验、识别、鉴定、以及对文书情报资料的搜集、储存、查对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豍其研究对象——文件,就是含有表达意思、信息的文字、符号和图形的各种材料。豎从这个概念上看,文件检验的对象以书写、印刷、拍摄、录制等方法形成在各种载体信息上的材料,包含了以书写笔迹、制版印刷、印章印文、物质材料、言语识别、污损变化以及形成时间等形式。在现实办案中,常见的对文件检验对象分类可分为笔迹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及书写时间的检验鉴定等。③

(二)我国文件检验的现状

我国在近代也开始了对文件检验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已具雏形。1943年徐圣熙编著出版的《笔迹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文件检验专著,1949年冯文尧在其编写的《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增订版中更是包罗了近代文件检验的所有内容。但这些专著基本上是西方欧美国家文件检验理论的翻版,其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实践水平也较低,且仍具有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特征。

新中国的成立开始了我国现代文件检验的篇章 。文检专业队伍的不断壮大,遍布于司法机关、科研机构及鉴定机构,文件检验的理论研究不断延伸,在笔迹检验鉴定研究上针对汉字的特点,在疑难笔迹鉴定和笔痕鉴定等课题的研究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印章印文、印刷文件的检验鉴定上,也有深入研究。新技术新学科不断出现,一些高新技术和设备运用到文件检验中,使我国文件检验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文件检验理论和学科体系。

二、困惑:文件检验面对的考验

(一)理论质疑

对认定一项专门知识是否具备科学上的有效性,所做出的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美联邦最高法院在Daubert案豐中认为联邦法官对于专家证据是否符合科学上的有效(scientific validity),即是否可信赖之原则,应讯问查明下述事项:

1.该理论或技术应能接受实证检验(empirical test),故应检视其应用的方法或技术能否或已否被试验。

2.该理论或技术曾否未同业检视或于专业期刊发表(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

3.在特别的科学技术,法院应考虑已知或潜在的错误的比率(the known or potential rate of error)及有无建立客观的应用或技术操作(existence and maintance of standards controlling the techniques operation)。

法院开始思考如何评价处理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文件检验的科学依据在法庭上的地位受到考验。对其是否为具有效性的科学知识开始了争议。首先对笔迹比对存在专业质疑的是D.Mi chael Risinger、Mark P.Denbeaux及Michael J.Saks,三位法学教授。他们认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就是通过实证研究,为检视文件检验的科学有效性,需要将文书检验所主张的科学技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实验。

三位学者搜集了美国历来与笔迹比对可信性及有效性有关的文章,分析他们所使用的方法及结论,1975年经法律执行辅导署(Law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许可,由刑事司法科学基金会(Forensic Sciences Foundation,FSF)进行若干实验以调查笔迹检验鉴定结果的正确性。经过1975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7年刑事司法科学基金会举办的五次笔迹检验实验,试验结果是,有45%的笔迹鉴定实验室可以做出正确结论,36%部分答对,部分答错,19%无法做出结论。三位法学教授经过仔细分析上述的实证研究,发现无法证明笔迹检验做为法庭证据的科学性,也无法验证证实笔迹检验专家的专业知识。这份调查结果引起了文件检验专家、法科学家、证据学家的注意,但并未使长期接受文件检验鉴定的法院改变态度。很明显,把一个很专业的技术抛给法官是不合理的,大部分法官对文件检验一无所知,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仅能从程序上认定是否合法,而实质合理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加以评判。尤其是在我国,法官往往对自己聘请的鉴定人充满无限的信任,对鉴定结论的认定采取不加任何怀疑的态度。

(二)技术冲击

文件检验做为一门物证技术也呈现出科学技术的特性。显微镜、紫外、红外、化学检验等检验仪器的出现使用为现代的文件检验注入新的血液,提高了鉴定人的分辨能力,从原来一支笔,一双眼,凭直觉靠经验的文件检验迈出了一大步,但前进的脚步远跟不上犯罪技术更新的步伐。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的普及,印刷术的改进,文件检验的记录工具、记录载体的变化,无疑扩展了文件检验的检验范围,使文件检验日趋复杂。而一项新文件检验的科学方法的产生需要大量的实践,需要一个不断印证的过程,往往滞后于犯罪的发生,无法及时有效预防惩治。显然,这成为文件检验鉴定过程中急需关注的焦点之一。

三、反思:同一认定——文件检验的基础

(一)同一认定

“同一”的概念最早始自古希腊,出现在哲学领域中。从哲学角度讲,“物在质方面的规定性就在于物和自己的同一以及它和一切其他物的区别”,豓当同一做为司法鉴定同一认定理论的角度解释时,意为“客体自身的同一”。⑧

我国学者在对同一认定概念进行探讨后,比较一致认为:“同一认定是在诉讼过程中,由鉴定人对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所做出的科学判断”。豖

(二)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1.客体的特定性。任何物质都具有特定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同一认定中,客体的特定性通过特征反映出来,客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在同一认定过程中,能够把两个不同客体区分开来,不至于把相似的客体认定为同一客体,并且在确定把握客体特征相符的基础上做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客体的特定性通过多个特征组合呈现出来的。如笔迹鉴定中的起笔、收笔、搭配比例、笔力等特征的排列组合表现出不同人的不同的书写习惯。因此,即使客体上具有相同种类和数量的特征,但特征的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也使客体具有了特定性。

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哲学上认为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但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客体仍保持其稳定性,维系自身的同一。同时,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因此,事物质的稳定性和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决定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

客体的稳定性,一种表现为外部形态结构的稳定,如印章印面的文字图案等特征在一段时间内无明显变化。一种表现为动态的稳定,如笔迹鉴定中书写人在一段时间内书写习惯稳定不变。还有一种表现为物质组成部分的稳定,如纸张、油墨等物质材料在一段时间内其性质与组成不变。

客体的稳定性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了条件。如果客体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我们就无法利用它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客体的变化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失去了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由于客体的成份、结构、性能、使用环境、运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同一客体的稳定性也有较大差异。如笔迹鉴定中,书写人受书写环境、书写工具、衬垫物的影响,书写习惯的稳定性也不同。

3.客体的反映性。客体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必然通过检材或样本反映或表现出来的属性。有了反映性,客体的特征才能得以感知,同一认定才能得以进行。

文件检验客体的反映性较其他物证又具有特殊性。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反映形象容易歪曲地反映客体的特性。如伪装笔迹鉴定中,书写人在试图伪装笔迹,逃避惩罚的心理支配下,改变自我的书写习惯,使笔迹特征出现一些“假特征”,从而歪曲反映了鉴定的客体。在比对检材样本时,对特征的符合点、差异点的分析评断受到这些因素影响,认识客体的特征时就可能被客体反映出的假相所迷惑。

文件检验的同一认定中,通常难以收集客体完整的所有特征,多数只能反映出客体的部分特征。能否通过研究部分特征认识客体某一方面的属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依据部分特征进行同一认定,必须证明所使用的部分特征的组合达到了特定化的程度,否则这种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

能否正确认识客体的反映形象,不但受客体特征外化程度的影响,也受人的主观及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观上如果认识能力欠缺,经验不足,认识的主动性不够等,客体的特征就不能被正确认识。客观方面,如果设备没有达到必要的精度,认识的手段错误等,也不能正确认识客体的特征。

(三)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是指得出同一认定结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都能达到绝对同一的程度。在文件检验的检验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的主观分析和个人经验,因此这种检验鉴定得出的结论,如果没有同一认定理论的支持,没有达到没有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正如D.Michael等三位法学教授的研究分析,具有很大的或然性。而做为法定的证据之一——鉴定结论,必须是正确可靠的,不允许出现没有或缺乏科学根据的想象成份或推测结论。因此,并非每一份文件检验都可以做出鉴定结论,要做出正确可靠的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客体的特性已可以被认识。由于认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所以人们的认识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真理”,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识可以无限接近客观实际,达到“相对真理”,即通过科学认识活动,找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把握事物的某些本质。人的认识思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感性思维、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豗在同一认定过程中,对客体的认识必须达到理性思维的水平,才能做出可靠的结论。

2.客体的特性得到客观、充分的反映。同一认定是在对客体的反映形象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认定客体是否同一的检验过程。是否能够客观、充分地反映客体的特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客体的特性没有或者不可能客观充分地反映出来,或者不能被人们现有的科技手段所认识,就不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即使利用这些特征做出同一认定结论,这种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如在笔迹检验中,当检材的数量较少,没有客观、充分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时,利用这些特征进行同一认定,其结论的可靠性当然要受到质疑。

3.客体的变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变化有量变和质变之分,如果变化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事物就仍然保持着自身的特性。如果量变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能产生质变,从而改变事物的特性。要进行同一认定,客体的变化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就会失去同一认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这种变化必须保持在一个量变的水平,而且这种量变不足以造成客体本质变化,否则,我们无法进行同一认定。

(四)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方法

文件检验的同一认定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步骤,完整展现了同一认定的认知过程。分别检验、比较检验是从检验客体上获取信息并进行分析归纳的过程,是对客体的感性认识阶段,综合评断则是由对客体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

1.分别检验。待检验文件出现在鉴定人的面前时,第一步是对不同文件(一般是检材和样本)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分析文件的形成过程、产生原因等;第二步是分析选择文件所反映出的特征,选择特征特别注意选取价值高的特征;第三步,研究检材客体的可检性和样本客体的可比性。通过分别对检材和样本的检验,提取出用于比较检验的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

2.比较检验。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把检材和样本所反映的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加以比较,挖掘两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文件检验的比较检验一般遵循从整体特(下转第168页)(上接第156页)征到局部特征,从一般特征到细节特征的步骤。

3.综合评断。综合评断是同一认定的核心,是对比较检验的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客体的特性,对检材和样本是否相同一进行论证的理性思维过程。综合评断可分为两项:一是评断检材与样本符合点的价值。符合点的价值是指相符的特征作为认定客体同一时的作用大小。特征价值大于0,小于1,价值的大小与该特征在同类客体中的出现率成正比,即P(A)=u/n豘,凡同类客体所共有的,不成为特征,多数客体所共有的特征,价值低,少数客体所共有的特征,价值高,特征的价值可记为1-P(A)。具体而言,整体的一般的特征价值低,局部的细节的特征价值高。二是评断检材与样本差异点的性质。对客体间的差异点分析验证:两者间的差异是本质的差异还是非本质的差异。对差异点的分析可采用排除法,排除差异点是否是因为客体自身变化形成、是否是因为客体特征反映不充分形成、是否是因为检材样本形成条件不同形成等等。对检材和样本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分别做了初步分析、评断后,思考符合点和差异点之间的联系,从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数量和质量上进行比对,揭开客体的本质,做出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结论。对认定同一的鉴定结论,可以用K=m/n豙进行量化论证。这种量化的评断,对于受审客体范围明确、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比较简单实用,但对于嫌疑客体范围不明、数量大或特征量少、价值低或变化大的情况下,就需要检验鉴定人依同一认定的理论和个人经验进行论证分析,做出科学评断。现在已有人提出用统计数学、模糊数学等方法进行量化,但距具体运用还有一段距离。

所以,并非所有的文件检验都可以得出检验结论,它必须满足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条件,必须以同一认定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必须用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鉴定,才有正确可靠的检验结论。可以看出,对笔迹鉴定质疑的三位法学教授,没有以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只进行了实证试验,但被试验人未必都能全面掌握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理论,运用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鉴定,正如其他的科学技术一样,错误的操作必然得到错误的结果,三位法学教授据试验结果得到的结论也自然有所偏颇。

四、发展:文件检验同一认定理论的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所认识和掌握的知识领域将不断拓宽,科学技术不断移植到法庭科学中来,文件检验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文件检验的同一认定理论也会随之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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