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录用公务人员身高歧视的探讨

2010-06-29 02:39张申伟贾亚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职位公安机关

张申伟 贾亚莉

一、有关身高歧视的部分案例或纠纷①

2000年重庆小辰,(女,身高151CM),在西南政法大学就读期间校内外发表文章160余篇,撰写各类作品逾15万字,获各类奖项19项。在毕业求职报考广东一单位中,因其身高未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而被建议放弃报考纠纷。

2002年朱静嘉(女,身高148CM)报考广东省地方史志办专业岗位职位,因身高未达150CM被拒绝报名参加考试的纠纷。

2003年深圳陈林(女,身高不足150CM)诉深圳市人事局、国税局录用工作人员身高歧视案。

2004年福建省杨某(男,身高159CM)在报考漳州市事业单位考试中考试总分名列第一,因身高未达要求的160CM被拒绝录用诉漳州市人事局案。

2006年8月28日,赵某(男)参加了江苏省海门市人事局组织的招录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并列第三名(录取4人)。因身高165CM未达到招录要求的170CM而未被录用。赵某遂以海门市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对该职位的身高条件限制违法。海门市人民法院在裁判中认为,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国家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对“应聘人员应当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告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的特殊岗位。因此,被告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被告决定录用与否的依据。原告诉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②

二、国家录用公务人员的身高条件

身高条件要求不仅在企业录用“服务”、“管理”类人员时有要求,在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过程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警察

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5条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男性身高在170C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CM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这不仅是在制度上首次确认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身高要求的合法性,而且也为以后制定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身高标准奠定了制度基础。2001年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1条规定:“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身高的要求在各地推广施行,进入人民警察行列必需达到最低的身高要求成为社会的共识。

各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也适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身高要求(男168/170CM、女158/160CM)。有些地区还对国家规定的身高标准拔高,2006年辽宁省规定报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男身高175CM以上,女身高165CM以上,200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招录司法警察的身高要求与辽宁省完全一样,这体现了两地法院不仅擅自将国家规定的男170CM,女160CM的身高标准分别拔高了5CM,同时也说明在现有法律未对此进行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身高要求的相互影响与“借鉴”。也有一些地方对人民警察中的部分职位降低了身高条件。2004年重庆市对人民警察中法医、狱医、医生岗位的身高要求为男165CM以上、女155CM以上。对报考人民警察C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的男性身高要求放宽到165CM。贵州省对报考警察C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的男性身高要求放宽到165CM。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功能,故要求警察的体能和身体素质应当满足其工作职责具有的合理性无需置疑。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行业包括各种不同的岗位,并非所有的警察岗位都需要完全相同的身体素质并将身高与其岗位职责相联系。按照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与人民警察的职责分工,在公安机关系统内部,文秘、档案、法医、教师(警察学校)、财务、工程技术、后勤、电子信息、技术鉴定等事务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但是,这些岗位的人民警察并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而是为公安机关内部提供行政、管理、技术等后勤保障服务。无论在工作性质还是工作内容上,都与其它国家公务员没有区别。因此,至少这部分在公安机关内部约占20%-30%岗位的警察提出身高要求是不合理的。

(二)法官和检察官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也有身高的要求。1999年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到上海市华东政法学院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法官,即明确要求男身高175CM以上。2001年开始,浙江省司法机关招考工作人员开始出现男168CM,女158CM的身高限制。2002年浙江大学法学院刊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考启事中规定的身高条件为男170CM、女160CM以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事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省高院招人是根据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但法院也不是紧扣身高限制,只是在招人的时候适当加以考虑,因为法官毕竟是要出庭的,如果身高连审判桌都够不上,怎么判案?”③2002年4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蒋韬身高歧视案,记者在采访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录用的工作人员时,他们公开声明男性170CM以上才具有报名资格。④在其他一些地方,法院录用法官和检察院录用检察官都有身高条件的要求,大体上与公安机关录用警察的条件一致。

2005年,国家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取消身高要求以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录用法官和检察官职位中仍有公开的身高要求,只是降低了要求的标准。2007年湖南省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招考简章第4项规定: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男165CM、女156CM以上。2007年重庆市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招考简章规定,报考审判、检察职位的,男165CM以上,女155CM以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男170CM以上,女160CM以上;而2004年重庆市对报考人民警察的身高要求为男168CM以上、女158CM以上。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解决纠纷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的适用者与监督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公平的象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这个过程需要的是他们运用法律的艺术与技能,丰富的办案经验与严谨的推理能力,这是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共同体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目标的基础。法官个人的外表(包括性别、残疾等)无论留给当事人怎样的印象,都对其是否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可能与公正裁判有任何联系。正如病人评价医生最重要的,也是唯一的标准是治疗水平一样,当事人对法官期待与评价的最重要的也是唯一的标准是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可见,对法官的最低身高进行限制的做法,完全是与法官职责不相关联的、不必要的、不合理的。

(三)公务员

从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到2005年国家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颁布实施之前,各地基本上要求报考公务员的男性身高在160CM以上、女性在150CM以上。事实上,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规定的身高条件只是最低的要求,并不排除一些部门在录用公务员时另行确定高于上述身高要求的条件。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歧视案所涉体检标准的身高要求为男168CM、女158CM以上,也有的为男165CM、女158CM以上,还有个别参照公安机关的男170CM、女160CM以上。

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其职责的履行与身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各地将身高作为“择优”——“身体素质优”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说,各国政治家所具有的管理国家权力的能力是普通公务员,尤其是考试录用的主任科员以下职位的公务员所无法比拟的,其领导艺术、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也得到了该国人民的公认(选举产生);从现实来看,虽然各国的政治家中不乏高大魁梧者,但远低于该国平均身高的也不胜枚举。这可证明公务员履行国家权力的职责与公务员的身高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奥地利总理杜尔斐斯,身高150CM;西班牙总统弗朗西斯佛朗哥,身高163CM;法国总统拿破仑的身高后世虽然一直争论不休,但无可争议的是他以远低于法国人平均身高的矮个子创造出一个个军事神话;苏联苏维埃总书记斯大林,身高165CM;苏联苏维埃总书记赫鲁晓夫,身高160CM;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女),身高152CM;朝鲜共产党总书记金正日,身高160CM;在中国,近代国父孙中山,身高160CM;邓小平,身高不到160CM。⑤

(四)事业单位

这里的事业单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不行使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事业组织录用人员对身高条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其一,适用2005年以前各地公务员录用的身高标准。2005年9月19日,中共阜新市委组织部、阜新市人事局发布的《2005年考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仍然要求男160CM以上,女150CM以上才具备报名资格。其二,适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职位的身高标准。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例如,2007年浙江省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执法职位要求男性身高168CM、女性身高160CM以上,现场执法职位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2007年上海市南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事业单位)招考执法工作人员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并且是体育学院或警察学校毕业。山东省章丘市2006年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招考工作人员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60CM。这部分岗位的身高要求,显然受到了公安机关确定的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影响,反映了这些机关普遍认为身高高是力量的象征,有助于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外表上的威慑力。其三,法院书记员单独设置身高标准。2006年,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考录聘任制书记员要求男性身高168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在胡彬彬诉天台县劳动与社会保(下转第219页)(上接第210页)障局考录人民法院书记员要求身高条件歧视案中,一审法院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中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哪些条件是歧视性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作出禁止性规定,招聘规定中要求,“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天台法院设定适应书记员岗位要求的身高条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违法。⑥

由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事业单位考试录用人员的体检标准无相应的规定,一般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一些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事业单位便借机对招录的工作人员确定国家对公务员都没有要求的身高标准。在2005年公务员体检标准施行以后,2006年以后进入诉讼程序中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要求身高条件被诉的2个案例,法院均以“法律法规对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未作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的身高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作出支持被告的裁判,表明了在法律未禁止身高歧视的情况下,对遭受歧视的受害人予以司法救济的法律障碍。

三、结语

如上所述,对部分行业入职的身高条件分析可以发现,就业中的长相条件与岗位职责无直接联系,没有合理性而构成法律上的歧视。身高歧视源于个人对人的形体美的心理活动与精神需求。身高代表人体美的人体美学心理活动属于个人精神自由与意志自主,在法律上属于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无关的“意思自治”且不受任何人(包括国家在内)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用人单位享有选择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但其行使如要求与劳动能力、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无关的身高因素,在法律上构成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且限制、剥夺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

随着世界各国禁止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劳动者的个人自然属性,例如种族、肤色、民族、性别、年龄、残疾,以及长相、身高等与就业的关系不仅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影响到了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的决策。各国法院裁判的入职中不合理的身高差别对待的案例不断增加,表明法律实践对身高歧视这一社会现象的回应。在中国的就业入职中,身高条件是服务类职位的一个普遍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日制高等院校招生都存在着身高条件的差别对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对身高歧视要求司法救济的案件也有10多起,大多均以法律未明文禁止身高歧视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需要立法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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