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监督的自律和他律

2010-06-29 02:39高颖秋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自律职业道德

高颖秋

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于2008年9月20日发生矿难,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引发所谓“封口费”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和山西省先后两次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曝光了此次“封口费”事件中收取费用的6家“媒体”。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确认,发生事故以来,煤矿以订报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给6家媒体总共支付125700元。

事件总是如此的相似,2003年9月15日,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类似的事件并不是没有发生过,山西省某报特稿记者张某举例说,2002年10月份左右,一位摄影记者邀请他去做一篇收容站的批评报道,各报记者坐满了两辆小面包车。最终的结果是,各报没有一家登出消息。因为收容站给各位记者派发了红包,还请他们到歌厅唱歌,洗桑拿,收容站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也变成原来的两倍。

因此有人总结说:以往的有偿新闻,是某些企业和个人看上了媒体舆论监督功能,要记者“说”;而如今更多的事件,却是要记者“不说”。这种“不说”,使得记者在放弃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丧失了职业操守底线,更暴露出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自律与他律的真空。

有评论提出了“对舆论监督的监督”命题。《南方都市报》曾指出,“由代表公众利益的媒体来对公权力的行使和社会运行进行舆论监督,这是现代社会一项成功的制度设计。但是,作为监督者的媒体自身是否需要监督,怎样进行监督,这显然是一个问题”。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众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属主要媒介、各个党政机构、党领导的团体。计划经济时代,媒介是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权力是被公认的,权威性也很大。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媒介在政治方面的性质没有变化,但是国家基本上不再给媒介拨款,于是媒介本身也成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单元,它必须同时要考虑在经济学意义上最大限度地争取受众,受到广告商的制约。当媒介实行舆论监督时,它应该代表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通常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于是,出于媒介本身的公关需要,常常会出现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的现象,以及媒介越权干预行政、司法的问题。一方面,新闻单位以新闻作交易的情况突出。武汉市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评论部高级编辑胡桂林同志曾三次对湖北地区新闻界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果表明:100%的新闻单位存在着记者拉广告和“赞助”的情况;80%以上新闻单位给记者规定了“创收”任务;70%以上新闻单位出售或变相出售过栏目和节目时间;100%的新闻单位在“合办”、“协办”的栏目、节目中收取了一定费用;90%的新闻单位给拉广告的记者不少于广告费总额10%的“回扣”。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以职谋私的情况较为严重,胡桂林同志的调查结果表明:100%记者编辑接受过被报道单位送的“红包”和礼品;60%的记者承认向被报道单位要过用车;40%以上的记者在被报道单位报销过包括旅差费、电话费、用餐费、交通费之类的单据;100%的记者吃过请;60%的记者求被报道单位办过私事。有68.6%的被调查者认为现在记者以职谋私的情况很普遍。最终,新闻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表现主要可以归结为“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和“低俗新闻”。

于是,谁来监督媒介和记者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媒介越权、记者违规违法,在大的方面有政治导向的制约,经营管理上有各种法规制约,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并非出在这方面的属于职业道德、业务规范方面的问题,是最常见的,也最缺少监督和有效的惩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媒介的舆论监督有可能变成某些记者和编辑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人和剥夺人。没有适当的制约,媒介的言论自由会变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

提高媒介监督的公信力、适合性因此成为媒介人积极面对的新课题。在这里,我们更应当突出个人自律、媒介自律和社会他律的共同作用。

提升个人新闻道德自律意识。个人新闻道德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自律,相对于“他律”,属于道德范畴。它是媒介监督职能得以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新闻传播法规的有力补充。

“封口费”事件引发了记者群体对于记者职业道德和记者自律的大讨论,这无疑将会给中国新闻界带来新的思考和变化。新闻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具有社会性、阶级性、规范性、约束性、实践性等特点。与其他道德相比,新闻道德具有更加鲜明的阶级性和更为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由于新闻职业的特殊性,新闻道德自律意义重大。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出版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并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用、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的六条准则,以此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违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甚至触犯法律界限的行为屡有发生,如前文提到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以及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记者炮制的“纸箱馅”包子事件等无不暴露出记者自律的缺失。

缺失的要补足,记者自律贵在落到实处。虽然我们早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为何违反职业道德之事仍屡禁不止呢?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该准则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记者自律不应该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也不能是短期内的应急之举,建立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强化对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入门设置。个人的新闻道德水准必然关联到整个行业的道德风气,有利于形成新闻职业操守底线,这才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

强化新闻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自净机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媒介也是新闻道德自律的重要主体,新闻道德自律应该从整体上约束新闻媒介单位的道德问题。在此基础上,新闻媒介必须自觉遵守新闻道德规范,调整自己的整体工作思路、编辑方针、舆论定位、报道倾向乃至整个运行机制,带领自己的工作者负担好应有的社会责任。

用职业社会学的观点看,一个行业的自律,是这个行业迈向专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媒介的自律的途径除了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还应当实践新闻记者信条,并成立有效执行专业标准和记者信条的监督机关。其实记者的丑闻,并非一国之独有。全球闻名遐迩的纽约时报社,也曾爆出了造假和获普利策奖的名记者侵占通讯员采访资料的消息。除当事人被辞退之外,执行总编辑也辞职以谢社会。可见,在各项社会规范和运行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新闻行业作为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其内部操行有着严厉的禁区。

首先,在现实工作中,行业的自律必须建立在对形成行业操守的认同基础上。一些媒体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搞不清事实,弄不清因果,只为了吸引眼球,追求所谓“时效”,以致于新闻失实;一些媒体不区分正面或者负面新闻,只追求轰动效应,版面、荧屏到处充斥着负面新闻,时刻给受众一种身处危机环境的感觉;一些媒体缺乏全局意识,也不讲究方式方法,对一些细节问题反而极尽推波助澜之能,直接误导了广大受众。其次,行业自律应当探索有效的学习方式。讲求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质量,注重学习效果,使自律的意识真正入耳入心。再次,行业的自律应当建立相应的考量体系。目前许多媒体都有相应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模块,对于职业道德操守这个问题来讲,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强化从业人员对于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认识。

尝试建立媒介监督他律机制。关于新闻工作,我国在一些法律条文中都有多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另外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广告法》、《民法通则》、《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著作权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与新闻工作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规定。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新闻工作进行规范的规定、条例、制度就更多。但我国对新闻业的专门立法工作相当滞后,这对正确的有效的新闻职业道德价值导向的形成是有一定影响的。

在目前专门法规尚未出台的大背景下,在强化记者个体和媒介的自律和自净意识的基础上,受众监控、建立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是媒介监督的他律尝试。新闻道德自律信条的遵守除了依靠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自觉外,离不开监督体系。没有了监督,新闻道德自律也只是口号,是一纸空文。“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这一点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共识。

目前比较可行的他律方式可以尝试成立受众评议会,使其享有法律上的地位,拥有审议权、监督权甚至制裁权。这个团体可以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调查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各类有偿新闻、诽谤新闻、黄色新闻及虚假新闻案件,定期通报对新闻单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评议的结果,对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以全行业名义予以处理,以至除名。受众自发成立志愿性团体监督媒体,广告客户以广告预算抵制不良媒体,促其自律。此外建立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监管就是要发现这些假新闻,鼓励媒介之间互相举报假新闻,可以鼓励媒介竞争的一种积极性。同时,建立一个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也就是说,这家媒介如果你发的假新闻多,比如一年你发五条,那么你的媒介等级就下降一个等级,那么以后你的等级就非常低,就不会再有受众,不会再有公众来看你的媒介了,不再相信你的媒介了。那么这样的话,对新闻媒介来讲,建立一种公正、公开的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公信环境势在必行。

笔者坚信通过“个人自律、单位管理、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的建立;通过教育和管理、自律和他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媒介环境的创建,中国传媒界和中国记者一定能够找到自己最理想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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