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

2010-06-29 02:3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应用型

张 惠

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在经过近几年的连续扩招后,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其结果却不容乐观。一方面,许多急需法律人才的行业领域人才匮乏。另一方面相当部分毕业生走上法律岗位后不能很快适应工作要求,难以从事法律职业,他们自身素质上暴露出的许多缺陷,导致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凸显了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如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课程设置不合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科学性质。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要密切关注地方教育发展和地方法治发展的规律,根据地方特色,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提高法学本科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

第一,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专业技能与动手能力以及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增强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在法律教学中应把建立宽广的知识面、完整系统的专业知识体系与培养学生法律专业基本技能结合起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和把握能力,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另一方面要将能力素质的培养与爱岗敬业的思想品德素质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人格品性。

第二,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改革思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2005年中美法学院院(校)长会议开幕式上说:“法学教育的前途,在于服务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智力支持。”所以,地方高校应将办学目标定位于培养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应用型人才上,培养具备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理论与实践互动的方式,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课堂以及学生下农村、进社区,实现学生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活动,以学生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所学的知识。同时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实习,利用校内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站等实训场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从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

第三,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专业基础训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课程设置需要了解社会需求及自身教育的方向:其一,可以削减基础理论课的份量,增加实践性强,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课程。其二,调整授课目标。必修课中的纯理论问题降低要求,减少比重,不做深层次阐述和探讨。其三,将以往作为选修课甚至没有列入教学计划的实用性课程如庭审艺术学、司法口才学等提升为专业必修课。其四,加大法律实践课程的比重。在日常教学活动中,通过模拟实践教学、指导学生直接从事法律实务等方式鼓励学生修习法律实务课程,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提高动手能力。

第四,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的技能,强化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此,在正常的教学环节之外,教师应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庭审、法律文书竞赛、法庭辩论等实践性的活动;在校内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站等实训场所,带领学生直接从事法律实务,解答现实法律问题,和真实的当事人面对面,必要时出庭参加诉讼,提供让学生亲历司法实践的机会。从案件的接待方式、咨询技巧、笔录训练到法律文书的起草等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实践锻炼,强化学生的务实能力和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多渠道、多途径、课内课外结合、校内校外结合、持续不断的实践教学新体系,把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目标落到实处。

第五,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增强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是衡量一个人能力水平的最主要依据和标准。法学教育不应当是只注重“是什么”的教学模式,而应当在教学过程中放在“怎样做”的创新教育上,拓展法学专业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培养应用法律的实践创造能力,从而成为具有开拓精神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因此,创新首先是教育理念的创新。应当宽容同学的批判意识和多元思维,激发同学们的潜能和想象力。其次是教育手段的创新。应当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全面引入模拟审判、案件跟踪、公益诉讼、案件论证等,注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倡导大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鼓励他们具备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敢于对背景资料提出自己的认识,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认识,实现教学真正成为知识传播和思想碰撞的途径。再次是培养目标的创新。把法学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个人品格培养结合起来,培养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完善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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