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难以承载之重

2010-06-29 02:3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义务法官法治

高 丹

看完被评为感动杭州十大人物同时也被评为2007年感动重庆十大人物之一的刘太全的事迹报道①后免不了心中会对这位有舍己救人有高尚灵魂的父亲心中升起几分敬意,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会想到这位父亲对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的作为义务的,有法定的保护义务的和监护义务,如果有这样的义务而不履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的国家和媒体广泛的宣传这样的好人好事,希望我们的社会多出几个这种先人后己,大公无私的公民,因为这个父亲是牺牲了可以救自己儿子的机会去救别人,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太需要这样的精神了。当然生命不管是谁都是平等值得救助,但是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儿子是父亲带出去的,江水的突涨确实是一种不可抗力,从报道的内容来看,父亲是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的。这是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所在,我们的国家公诉机关是不敢出现在这个父亲的面前说,“你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我们依法要对你提起公诉”。如果真的法律变成这样,可能它的价值和合理性会被全社会的人质疑。因为在我们这个社会对善的理解是多元化的,每一种善的追求都值得尊重。

还有一个例子是轰动一时的“泸州二奶案”是一个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却不被遵守的判决,法官不采用民法明文关于继承的规定而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解决这次遗产之争,这样的一个小案子引起全国人的关注,是因为这次判决是一场道德和法律的较量,结果自然是道德的强势胜过了孤独的法律,法官孱弱的肩上是承受不起如此道德之重的。在最近的一次行政法专门化班里听到一位沙坪坝区的法官老师说,如果不想办错案,就要以老百姓心中的道德为标准的来作为他们判决案件的标准,当然这话好像是不错,让人觉得中国的法官非常正义,当官就是要为民做主。就是要以人民的道德观作为自己的准绳。但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必须是要经过专业的训练、必须要精通法律的专门知识、必须对法律要有虔诚的信仰,就像西方人对宗教的信仰一样,法律和道德虽有重合但是各自调整的领域和方法大不相同。如果普通的老百姓道德的标准成为一个法官判案的标准,那退伍军人进法院有什么不合理的呢?那我们的法学教授们奔走呼吁还有什么价值呢?法律教育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吗?如果法律之外还有什么法律,那到底什么是法律?法院应当到哪里去寻找判案依据?多元的法律渊源在特定的情境中可能相互冲突,如何整合这些法律渊源?在可能获得实质公正的同时,是否要以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作为代价,甚至使法律变得不可捉摸?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成为法院唯一行动的依据,“正确的适用法律”不是法律决定获得正当性的绝对凭据,那么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何在?如果法律变成伪装的权力,法治会变成人的统治吗?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据对法律的确信而行动的权力,一旦审判的结果不认可当事人对法律的确信,是否会对法治秩序带来破坏?这些问题对我国正在成长尚未定型的法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就像我记得小时候看过的一部香港电影,我特别的不理解为什么一个人在坏事做尽,无恶不作的时候因为他是老大有社会背景和强大的关系网,法律对他毫无办法,但是当他反省后变成一个好人,放弃可以做坏事的种种特权并开始惩恶扬善,观众对他的认同已经到了可以原谅他以前的一切行为时。他的麻烦就接踵而至,法律对他也高举神圣的利剑,当时我以老百姓的道德观认为是不应该判他的刑的,因为他是好人。但是法不容情,他最后还是因为自己以前的行为被法律所惩罚了。就像辛普生的世纪审判一样,就算他真的杀了人,但是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让审他案件的法官最后做出了无罪的判决,以上的两个判决看似不公但是他们确实是在英美法系这样完善的法治体系下才会有的产物。法律是最后的赢家。

我真的很困惑,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法律人要坚守的法律伦理是什么?但是作为一个还对法律有着一些信仰的我想用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在所有的学问中法律是最崇高、最全面的:并且在其一般含义上,法学包括所有的一切,不论是人事抑或神事”——哥伦比亚大学D.T布莱克(blake)教授,18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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