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2010-08-03 02:07顾继红
浙江经济 2010年7期
关键词:排污权补偿金海域

文/顾继红

浙江即将迎来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如何在海洋经济发展中修复已不健康的生态、预防新的污染,是一项十分艰巨的长期任务,需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

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沿海地区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浙江海洋经济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按照国家新的统计口径,2008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2677亿元,比上年增长14.2%,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2.5%。但从总体上来看,浙江海洋开发利用水平与海洋资源大省的地位还不相适应,海洋主要产业在浙江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不高,海洋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压力尚未完全释放。

海洋是浙江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希望所在,也是浙江经济“保稳促调”的重点领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2007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把“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作为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2009年年底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把“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带”确定为浙江2010年经济工作的切入口和“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省委、省政府还将在近期召开第四次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海洋经济的工作任务,浙江即将迎来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这也将会给浙江一些已经不堪重负的重点海域带来新的更大的环境压力。

陆域污染是导致浙江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从浙江看,陆源污染是导致浙江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沿海地区长期、连续、大量地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污染物携带入海,给近岸海域尤其是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海洋生态功能难以正常发挥。浙江一些港湾和河口海域的环境更是久治难愈。《2008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显示,浙江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杭州湾、甬江口、象山港、椒江口、瓯江口和鳌江口等港湾和河口海域。以杭州湾海域为例,连续5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杭州湾生态系统一直处于不健康状态。生态不健康导致赤潮频发,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09中国海洋环境公报》,2008年我国海域发生的较大规模(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赤潮9次,其中浙江海域就有6次,这6次赤潮波及的总面积达8050平方公里,占当年全国较大规模赤潮总面积的82.6%。

加强对重点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既是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抑制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迫切需要;也将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将推动浙江海洋经济领域各项活动高效、有序、协调、健康地发展。然而,如何在海洋经济发展中修复已不健康的生态、预防新的污染,是一项十分艰巨的长期任务,需要全省行动,各级重视,全民参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在这当中,加强制度创新和建设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建议:

——建立沪浙海域污染防治协调管理体系。鉴于海洋的复杂性和流动性,海洋难以分割和难以划界的特点,对于像杭州湾这样污染严重的重点海域,需要在管理中建立一种有效的协调制度。建议由国家海洋局牵头,成立由沪浙分管领导组成的“沪浙海域污染防治协调联络小组”,建立协调联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沪浙海域污染物达标排放问题;成立由沪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沪浙海域污染防治协调办公室”,协商解决跨流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成立由沪浙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共同组成联合监测工作组,在共同商定的监测点,定点定时联合开展断面水质环境监测。

——设立浙江省海洋经济工作委员会。由于体制的原因,浙江一些重点海域污染治理牵涉到不同的市(县、区)以及同一市(县、区)所属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多个部门,由于缺少省级层面的协调和管理,地方政府部门职能存在越位、缺位和交叉的现象。在治理过程中,海洋管理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造成治理中管理体系、监测体系、投资体系、统计体系、评价体系难以对接。这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各地在污染治理上的努力,影响了治理的效果。建议设立浙江省海洋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赋予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的职能,统一协调和管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中地方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解决不了陆上污水排放超标超量问题,海洋环境问题就难以解决。建议借鉴嘉兴市推行排污权交易,开展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

——逐步建立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解决不了陆上污水排放超标超量问题,海洋环境问题就难以解决。建议借鉴嘉兴市推行排污权交易,以及浙江在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和钱塘江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交易试点的经验,以主要河流入海污染总量为控制总量,先选择污水排放总量开展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同时不断完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监测的数据库,为逐步建立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基础。建立海洋排污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排污总量的控制;另一方面,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定价制度,可以优化排污权利这种资源的配置。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少治理,从而使得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各种潜在的控污需求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集中。这种市场的形成机制,可以推动促进控污技术的创新和治理污染社会分工。

——适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建议以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在完善新的海洋经济统计制度的基础上,以“主要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的产值作为扣缴生态环境补偿金基数,由省政府统一对各市(县、区)政府扣缴。以地方政府作为生态环境补偿金的扣缴对象:一是可以强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二是比向每家利用海洋资源的企业收取更具可操作性。而以“主要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的产值作为扣缴生态环境补偿金基数,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将宝贵的海洋资源优先用于增值率高的产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没有列入生态环境补偿金行列,目的是鼓励并加快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的发展,缩小浙江与山东、上海、广东等省市在海洋科技发展水平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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