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慎独”精神在网络社会中的作用

2010-08-15 00:46任传永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1期
关键词:慎独网络资源自律

任传永 杨 静

网络的开发、传播和应用对于人类不可或缺。然而,网络社会在给人类带来丰富、交往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诸多社会道德问题,社会对个体的约束、控制也由外在的道德他律向“慎独”精神的转变。

一、网络对社会道德的影响

因特网的创始人蒂姆·伯纳斯·李曾感慨:“社会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与技术完全结合在一起”。[1]著名的传媒学家麦克卢汉也曾经断言:“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2]正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世界的开放性既成就了网络社会的发达也导致了传统的社会结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新的危机。

道德他律手段的两难困境。道德他律主要是社会通过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的制定和外在道德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来规范行为主体的不合道德的各种行为的约束手段。尽管道德他律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个体起到一定调控作用。但是,道德他律是基于人性的本恶来假设的,在人性中人是有自私、自利的一面。因此,通过道德他律很难使行为主体在网络社会中自觉地进行网络传播与交流并充分合理地利用网络资源。另外经济利益的驱动也会使这种外在的道德约束形同虚设,也就会出现和谐的人际关系被冰冷的数字化关系所淡化,道德相对主义在网络空间流行,网络污染、虚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主体道德失范行为发生。

网络资源遭受污染和滥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资源污染、道德相对主义正困扰着网络文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社会发达的资源一面发挥着其对经济、社会文化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产生着网络垃圾,毒害人们的心灵。资源时常遭受破坏,如未经允许便擅自借用、移植知识生产者或所有者的资源,破坏了公平、公正这一人类基本道德要求;由于网络自身安全性较差,网络时常被“黑客”破坏,造成网上诈骗及电脑病毒的传播。在交流中,滥用也逐渐成为制造和传播谣言、人身攻击的主要渠道,这种现状会给现有社会平衡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

网络的开发、传播、应用中的“马太效应”。网络的虚拟化使得人类直接面对的是文本的数字化,大量的数据库化使得掌握资源的人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导致“网络数字鸿沟”、“网络垄断”等现象。人与人之间产生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强者愈强。从而形成一种更强烈的“马太效应”彻底撕裂现有的不平等发展环境之间那脆弱的张力,给人们留下难以设想的生活环境。这样使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关系凸显以数字化为中介的间接性质。因此,社会主体必须以理性方式开发、传播、和利用网络资源,从而消除网络社会中不公平、不公正的网络资源垄断现象。从这一点上看,网络社会所凸显的社会道德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它的事实层面上,而且还要从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和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即从它的哲学层面上来追问。

二、道德他律与“慎独”精神辩证关系

“慎独”即社会个体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以道德他律为基础,道德自律是道德他律的目的。任何道德自律的生成和存在都是以一定的道德他律为前提的,没有一定的道德他律,道德自律就没有必要的生成环境和客观来源。因此,对于网络传播主体来说,要达到道德自律的高度也必须从适应特定的道德他律开始。道德他律不是目的,道德他律的存在价值依赖与道德自律的最后生成。我们设定了一些可行合理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最初以他律的形式对主体行为发生作用。但网络道德不能满足于规范的设定,应当促成个体产生内在的道德自律,外在的道德他律实际上是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的生成条件而存在。真正的道德行为最终必须依赖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为构建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我们应当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设定网络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的道德行为准则。如果缺乏明确的道德准则,那么个人便无法进行行为选择。况且,网络社会的道德主要诉诸于个体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如果没有准则的指引,也难以构成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因此,个体在反复践履外在的道德准则的过程中,就可能将这种外在的道德他律准则化为自己的自觉道德意识,他律便转化为个体的道德自律。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道德主体将各种社会规范、原则内化为个体内心的信念,使主体的行为由“他律”向“自律”发展,他律是过程和手段,自律是目的。

道德自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只有与道德他律形成联动,将道德他律的约束性与道德自律性结合起来,从外在与内在两个维度产生一种规范性合力,才可以最有效地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并促进网络社会沿着善的方向发展。

三、“慎独”精神是网络社会道德价值追求

诠释“慎独”一词,出自儒家经典《大学》、《中庸》。《大学》说“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中庸》也曾记录“莫见于隐,莫显于微”。所谓慎独是指一个人独居独处之时,在其行为不为他人所见之处,也要做到谨慎有德。慎独是一种道德修养的方法,一种较高的道德境界。这种道德修养方法不仅仅是古人提炼的高尚修养和道德境界;而且也强调在无人监督时要更加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按道德规律办事。因此,慎独成为网络社会每个主体应遵循的道德底线,成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调节器。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道德自律强调的就是社会主体的所秉持的慎独精神。

网络社会主体以道德自律为前提,对网络资源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道德审视有益于人们对网络的开发、管理和应用。网络的应用往往发生与特定权利相联系的问题。网络作为一种资源,如果擅自应用他人网络就构成侵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道德问题。侵权意味着损人利己,是极不道德的一行为。如此以来就会产生极端的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

加强网络社会主体道德自律与网络社会发展的精神相契合。前面论述了道德他律必须转化为主体内在自觉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要求。这样对于维护网络社会主体间的和谐道德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层面。进一步讲,道德自律还应该体现网络社会自由化的精神气质,这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内在要求。罗尔斯曾经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两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作出的行为。”[3]也就是说自由的网络社会空间为道德自律提供了空间基础;道德自律也以自由为前提。因此,把道德与自由相结合并以社会主体自觉为基点,更有利于网络社会自由和谐发展。

网络社会主体的自我道德限制其先决条件是主体本身已经较好地完成了道德内化,并因而建立了稳定可靠的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交融的良心机制。社会主体凭借道德自律这样一种特殊的道德心理机制就可以在网络社会合乎道德地行使网络传播自由的权利,并能够防止这种权利的滥用及避免不道德的网络行为。人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当人具有充足的道德自觉意识时问题的辨识才会容易。在此,尽管把道德自律看作道德主体的价值诉求,但也须注意几个道德方面的问题,例如:道德不新、道德不清、道德不力等现象,我们必须以一种全新的、发展的态度应对网络社会所出现的新问题。

[1]理查德·A.斯皮内洛,刘钢译.世纪道德一一网络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2]蒂姆·伯纳斯·李,马克·菲谢蒂,张宇宏,萧风译[M].编织万维网—万维网之父谈万维网的原初设计与最终命运[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3]杨礼富.自律:网络主体的伦理美德[J].苏州大学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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