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兼论非政府组织之社会教育权在中国的发展

2010-08-15 00:50
重庆与世界 2010年11期
关键词:教育权非政府教育

罗 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兼论非政府组织之社会教育权在中国的发展

罗 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被媒体称为“现代私塾”的“孟母堂”究竟是不是封建教育复辟?最近由民间资本举办的此种教育形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我们认为,其中的核心问题应该是社会价值观多元化背景下的教育模式多元化现象。而其根源则来自于中国有史以来文化多元化的深刻现状。于是,从这种形式的内涵和教育权理论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办教育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计划教育;市场;非政府组织;教育权;教育多元化

2009年,上海出现“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这种教育方式以读经为主。实际情况是,孟母堂并非“全国首家”,在湖南、厦门、广州等地均有类似的全日制私塾,而其背后均有读经机构推动。教育部门对这种教育形式马上给予了强烈的反应——违背了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涉嫌违规办学。作为法律人,我们试着从专业的角度对其做一番全盘的审视与思考。

一、中国的教育发展简况

“教育”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上》:“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说文解字》说:“上所施下所效”;“育,养子使作善也”。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教育研究报告指出:“教育是保证人人享有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

(一)古代教育——官学与私学

回顾历史,私塾教育早已有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私学是与官学相对而存在的,并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代私学教育产生于春秋时期,以孔子的私学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中国古代著名的教育家孔丘,拥有三千弟子、七十二贤人门生,数量规模远胜于西方的柏拉图。儒家重视教育,以六经为教科书,教授内容为:诗——文学,书——政治,易——数学,礼——道德伦理,乐——音乐艺术美学,春秋——历史。孔夫子一生“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并创造了一套以培养自觉性为中心的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如注意个性差异,善于启发诱导,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习与行动相结合等等。汉代尤其重视师传家法,皆由孔丘以来的私学培养而成。魏晋南北朝时期,私学呈现繁荣局面,这个时期的私学教学内容突破了传统的儒学,还包括玄学、佛学、道学、科学技术等。唐代以后,宋元明清私学教育,一方面是书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形成私学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主要是私人设立的学塾。

从中国教育史看,以孔子为代表的文人学士改变了“学在官府”的局面,开辟了私人办学的风气,把教育从上层官方推到底层民间。孔子之前,学校教育为奴隶主贵族所垄断,只有奴隶主贵族才有受教育的权利。孔子率先打破了“官学”限制,主张“有教无类”。孔子的学生,有不少来自民间,如“子路,卞之野人;自贡,卫之贾人”。①《群书治要》卷三十六

与此对应,中国古代官学教育是指中央朝廷以按地方行政区划的地方官府所直接创办和管辖的,旨在培养各种统治人才的历代学校教育体系。在夏商周时期,中国正规的教育基本上只存在于官府,素有“学在官府”之称。从汉朝开始有了“官学”,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纷乱,官学时兴时废。及至唐朝,中央官学制度历经改革达致完备,发展到顶峰。宋代以后,著名文人办“书院”这种类似孔子的教学场所的风气开始不断壮大,许多学院都是一种学派的代表。南宋以后官学逐渐走下坡路。封建社会后期,中央官学逐渐衰败,实际上成了科举制的附庸,名存实亡。清末,中国古代官学完全被西方的学堂和学校教育所取代。

由上述对中国古代教育的大致梳理可以看出,古代教育具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1)私塾教育逐渐成教育的主要形式,官学教育退居其次;(2)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受众局限于特权家庭,普通百姓极少享有学习机会;(3)教育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表现在教育的形式、普及范围、教学内容和目的等主要方面。

(二)现行教育

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和政府根据社会主义教育的目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相应地建立起一套社会主义特色的教育体制,从纵向来看,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横向的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制系统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此看出,政府以行政管理方法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来实现对教育的管理职能。现行教育在管理主体上与古代的官学无异,公权力主导着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

现代教育的特点:(1)教育普遍化。接受教育再也不是贵族、特权阶级的专有权利,新中国四部宪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以贯之[2]。(2)教育国家化。国家制定教育培养目标,出资修建教学场所及设施,审核教师资格,全面介入教育领域。(3)教育的法制化,自1980年颁布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以来,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体系初显轮廓。(4)初等教育义务化,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①《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95%》,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90908/n266558753.shtml。

(三)小结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的一种活动。教育的传授内容不断扩大,教育形式日益多样化,对教育的理解可以从多方面角度进行,可见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1]31。

二、“孟母堂”的出现及其合理性分析

私塾教育古已有之,上文分析的私学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如今,仅仅几个“孟母堂”的出现就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成为不小的舆论点。引起舆论的原因,不是国人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低,确乎为与现代教育体制不无关系。现代的教育模式的侧重点有别于过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奉行教育立国主义,把教育当作是实现国家发展的一颗棋子,偏离甚至背离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教育利益,教育为民族整体利益服务。单方面地强制割裂现代教育和古代教育的联系,否认两者之间的传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淡化、丑化了传统文化,以致一提起传统文化就不自觉的与“腐朽的封建阶级思想”、“糟粕”联系起来。

(一)“孟母堂”的出现及原因分析

孟母堂以“读经典、尊孔孟、诵莎翁、演数理”为宗旨,以《易经》《弟子规》《论语》等为教材。其教学是这样一种模式:上课时,老师首先朗读几遍经文,让学生跟读,随后,学生就一直跟着CD机诵读。老师统一讲课的时间相对较少,五分之四的时间都是学生自学,背诵经典是他们的头等功课。当孩子基本读完了经典名著以后,便会请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对学生进行讲解。课余时间,老师会推荐观看《三国演义》《大长今》之类的历史剧。最后,对于学生的考核主要是以背诵经书为主。可以看出,在教学内容、形式、考核制度等方面,确实和学校教学存有巨大的区别。

分析孟母堂存在的合理性之理由,有多个角度可供选择,考虑到在正规学校教育和孟母堂之间进行选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利弊权衡的过程,我们从不同的主体切入,选取了三个主体即三个角度。

首先,从家长的角度看,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坚决不让自己的子女输在起跑线上,家长的良苦用心表现在“为孩子提供最好的”,舍得花钱。家长的需要是支持此种教育模式的直接力量。

其次,从学校的角度看,现行教育存在不足。学校一味追求高升学率、高名气,以争取更多的资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已然被学校的教学指标、教学任务逐渐消磨,教师的考核与学生成绩挂钩,打击了教学创新的积极性。学校管理日益呈现行政化、官僚化风气,重视升学率、就业率而盲目加课补课,剥夺学生的休息时间,学生成了学习的奴隶。

最后,从参与主体——学生看,学习的本质主要是靠兴趣,内因决定事物的性质,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靠着“填鸭式”教学,应试教育不仅没有达到树人的目的,反而摧残青少年一代。参与主体大多数是小孩、青少年,在决定自己的受教育模式方面,未必有强壮的话语权,但是他们却是这种教育模式得以生存的最为根本的支持力量。

(二)“孟母堂”教育的合理性

如前介绍,私塾教育自古已有,并不是创新也不是复辟。私塾教育的好处在于学生能得到老师更多的关注,自身能力能得到全面的提高。孔夫子作为万世师表,已经做出优秀的榜样,对待学生,应该“因材施教,有教无类”。

然而,在目前中国教育背景下,实施“因材施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第一,教师和学生之间没有良好的互动机制,教师不了解学生的个体需求;第二,课程资源薄弱,学生选择受限;第三,分层评价体系缺失,适用同一体系,不能面面俱到。

目前的教育模式过于死板,一切都是统一标准,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备课,讲课内容完全遵照教学计划,自主发挥的余地甚小,学生自然不能奢望学到学科之外的知识。教师的教学标准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备课、上课、考试,直线化的教学模式打造出来的学生是表面的全才,实质的“无才”。

优秀的学生绝对不会囿于狭窄的课堂,而是积极通过自学等方式创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在这个背景下,家长的作用十分必要。从儿童时期始,有先见之明的家长,就根据小孩的兴趣爱好,给他们报班学乐器、学书法、绘画,而这种学习是学校提供不了也保证不了的,学校提供的只是一个最低标准的教育。又如本文关注的“孟母堂”类型的私塾,部分家长十分乐意把孩子送进这种非官方的教育机构,而其教学效果亦十分明显。

学生在这里不用局限于“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指定的教学书目,而是遨游于中国古代璀璨光辉的传统文化,学生至少在文化常识、谈吐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圣人之道不过乎经,经之降者不过乎史,史之降者不过乎子,子之不异乎道者,《孟子》也。”①《请孟子为学科书》古之人推崇孟子,推崇经书,由此可见一斑。

反对意见说此种私塾教育纯粹是诵读教育,小孩子未必能够真正领会千年文化的意蕴。假使真是如此,可是,行而后知,诵而后悟也比一知半解来的好。例如现行的高考制度,一考定终身,以至于部分所谓的偏科学生被拒于大学门外,而实际情况是偏科学生也有成就,他们都没有把自己局限于学校的教育,而是自学成才。每个人都能成才,不奢望做全才,至少是人才。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文化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多元化导致价值多元化,不同的主体的思考根源于他的成长背景、所持的价值观。美国的部分父母会为其子女选择家庭教育或是公办教育,就是基于他们在教育下一代的价值观念上有不同的想法,从而做出不同的决定。价值多元化导致教育形式的多元化,在学制、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模式与方法、评价标准等要素上各有多样性变现。“孟母堂”作为一种区别于政府办学的教育模式,其教学的关注点、侧重点都与传统的政府办学不同。而民间兴办的“孟母堂’等类似教育形式恰恰正是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一代又一代人接受这种教育,以期保证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理论——教育领域的变革

“孟母堂”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对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讨论,厘清相关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事件背后的实质争端。

(一)教育权的分类

按照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结构,教育权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包括国家的施教权和对教育的统治权、管理权。国家教育权由国家机构行使,包括政府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其行权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遵循“法律授权即拥有”的基本原则,权力行使对象包括受教育者和依据法律授权负有教育责任的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教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教育权,是指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有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以及利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向社会成员实施教育影响的权利。社会教育权不同于国家教育权,独特在于其主体是非政府机构的其他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国家教育权以法律为依据,而社会教育权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家庭教育权则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这种权利随着子女出生而享有,是一种自然权利,伦理上的权利。

(二)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3]255。从广义上来讲,受教育权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受教育权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统一,自由权要求有能力的公民均等的享有教育权,而社会权性质要求国家为那些有能力但因经济等问题不能享有教育权的公民提供一种条件和环境。简而言之,父母的义务是让子女去上学,政府的义务是让学生上得起学。

(三)新式教育:后起之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举办和管理所有学校,规定学校的基本事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私学被禁绝,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状况有所改变。近年来,各式各样的教育培训层出不穷,网络在线培训、校外辅导、一对一的个性化家教服务,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追捧和肯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类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学习主体的个性化发展,为每个学生量身打造合适的学习方案。实施个性化教育是今后发展的趋势。全新的教学形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方面是政府办学,公民受教育是一项义务;一方面是民间办学,民众根据自身需要,乐于选择新式教育。现阶段,民间办学的力量无法与政府办学抗衡,“孟母堂”被“叫停”,意味着政府不支持、不鼓励。但是,新式力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

国家教育权与社会教育权的关系模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国家教育权主导、社会教育权主导以及两者制衡的模式。国家教育权主导的基本理念是保障国家范围内的教育平等,保障教育能培养出服务于国家的公民,是一种国家本位的教育权利观[4]。社会教育权主导模式注重教育自由,追求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制衡模式追求达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教育目标。

从我国现阶段国情看,教育资源稀缺、分布不平衡,教育不公平等等,依然是一段时期内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国家与社会教育权的关系如何发展?我们认为,在具体的权利行使上,社会教育权应该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其合法性应该得到承认。

四、“孟母堂”的合法性与社会办学的合法依据

孟母堂事件,主要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现有的义务教育已然基本普及的状况下,充分发挥自主性,由家长和学生来选择更适合的发展道路,日渐成为一种强烈的诉求。教育权和家长的选择自由是通行于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比如美国,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接受学校教育或在家教育。

国家教育权有宪法基础,同时,社会教育权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有其合法性基础。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宪法原则,赋予了除国家外的各社会主体举办教育事业的权利。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6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调整社会力量办学领域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第3条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和党政机关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①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社会是关乎人之发展的重要影响源,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不仅是家庭和国家,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许多国家在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教育活动的义务和权利。

五、非政府组织办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设,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切实影响到了教育领域。教育的举办者已由过去的政府分化为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多元参与,目前这个分化趋势尚显薄弱,孟母堂被上海教育委员会叫停的事件也反映了政府并不支持非官方的教育形式。

我们走过了计划经济时代,正走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在教育领域,我们似乎仍然走着计划教育的狭长小道,而更多的国家已经倡导和实施“条条大路通罗马”。现代市场的主要特征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如果把教育置于市场,将出现何种状况?

(一)政府办教育的局限

公办教育固然要求目前国家是人民教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应该成为公共教育资源的当然垄断者。古今中外人类社会的教育实践都表明,公办教育除了在推动建立义务教育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体制优势以外,在教育活动的其他任何领域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它比民办教育具有内在的体制优势。即便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也不能在微观层面证明它一定比民办教育做得更好。

有人批评我们的教育思想是有问题的,我们的教育思想认为人是一个工具,从法律文本中可见端倪。我们的教育法中的第1条到第14条,基本上都是讲教育不是为了实现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接班人等诸如此类的一种思想。

(二)非政府组织的介入

西方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有言:“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应该尽可能多的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的借助于强制。”[5]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所走过的路来看,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广阔领域需要一个“第三种力量”来填补[6]。

政府办教育,其作用应该定位为两方面,第一,帮助无力提供教育的家庭平等享有教育权;第二,公办教育为国民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两方面做到了,政府的作用也就充分发挥了,应该适当退出,让位于社会,让位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平衡发展,不舍弃不排斥任何一种,这也是由教育的特质决定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年龄阶段,选用合适的教育类型,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因材选教”的教育理念。

非政府组织在公共利益领域,如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文化等,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一些非政府组织,如红十字会、世界自然资金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高度的承认。教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垄断性,事实上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提供。非政府组织介入有其优势。这类组织参与有稳定的结构和利益基础,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参与路径和方式的选择上往往有周密的考虑,其影响力主要集中在与社团成员整体利益相关的政策领域。非政府组织办学的价值宜定位于满足教育多元化需求,实现社会公益。

(三)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竞争——管制

引入非政府组织办教育,开放教育领域,需要注意的是,放开并不意味着放纵、放任。非政府组织介入教育是有条件的。

1.非政府办学的准入制。政府执行先行审查职能,审查非政府办学是否具备了配套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场地,合格的师资力量,成熟的教学模式。保障家长和受教育主体能够充分了解所教授的知识结构和课程设置。

2.非政府组织办学的评估机制。“竞争制度可以容许掺入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提倡竞争,不意味着放松管理、完全不管理。适当的管理不仅是必需的,也是政府的有所作为职责之所在。

国家始终担负着国民的百年教育大计,其监管义务可以体现为建立定期评估体制,在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学生反映等方面建立一套健全的评估体系,进行综合或单项考核与评价。

3.市场失灵时政府的规制。政府是有限的,但是面对市场失灵时其亦能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教育领域的市场失灵表现在办学垄断、教育不公平等方面。政府凭借其有力的经济、法律杠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平衡与分配教育资源、协调公办与民办教育的矛盾等等问题,其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

(四)规制的自由:责任

我们说受教育权和教育权都包含自由选择的内容,同时不应该忽略私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对社会的年轻一代进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里,大多数事物都能以某种代价得到,这种代价指的就是政府的影响和制约、法律的规范和规制。这些方面主要包括:(1)政府对公民行为和社会整体的引导、指导作用;(2)在教育文化领域的规划;(3)创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环境;(4)宣传和执行社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制度;(5)提倡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除此之外,自律是必不可少的,在政府监督不到位的现阶段,自律是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争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一种必备条件。

现行的法律调节机制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新冲突,社会力量的介入触动了国家计划教育体制,既定的关系模式受到冲击。从法律上明确各自法律地位与权责,势在必行。教育法制建设旨在保障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学的权利,同时对其责任予以明晰。

六、结论:教育多元发展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目前出现“私学”向“官学”叫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看是教育领域的福音,表明着官方“一统江湖”的局面有所松动,民间势力徐徐萌发。多元化的时代带来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诸多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单枪匹马、单打独斗,未必能够而且事实上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转型期,联合更多的积极力量,而不是创造更多的阻碍,那么,在我们以欢迎的态度接受非政府组织介入的同时,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总之,单一的由国家政府主导的教育模式,显露出来的弊端日益增多,从人本主义出发,更应该关怀个体的成长,从最佳利益考量;相反,拒绝其他力量的介入是十分不明智的。在教育领域开放一个竞争的市场,逐步建立有序的教育体系,让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保障更多的选择自由,三种教育权相互平衡,优化行使。公学与私学相互协调,互补促进,担负教育重任的政府与其排斥社会力量的介入,不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两者的关系朝着通力合作、互相协助的方向发展,似乎是上上之策,非政府组织在教育领域可以大展拳脚。

[1] 高家伟.教育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 尹力.从建国以来宪法中教育条款变化看教育发展[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8(3).

[3] 焦洪昌.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70.

[5]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6] 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责任编辑 张佑法)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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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111(2010)11-0033-05

2010-10-18

罗倩(1986—),女,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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