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就未成年人专门学校作出规定

2010-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0年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受害人条例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总结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针对省内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了一些重要规定。

条例对未成年人抚养和教育等的基本责任、目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针对目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直接或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和现象,条例从干预、管理、保护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和机制。此外,条例对未成年人急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托幼服务,加强未成年人福利和救助保护等机构建设,以及提供文化娱乐设施服务和开展家庭寄养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了专门学校的内容,以进一步落实教育平等。条例规定:对一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经尽力管教或矫正仍然无效的未成年人,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到依法设置的专门学校。目前全国有专门学校80所,浙江仅有杭州一所。条例对此规定: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的,可以转回原学校,毕业后颁发原学校毕业证书;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杭州:多渠道应对家庭暴力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条例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同时,条例将家庭成员的范围明确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条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多渠道的法律救助途径。为了保护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作了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认证难的情况,条例着力畅通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渠道。如规定:要求有关组织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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