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多渠道应对家庭暴力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条例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同时,条例将家庭成员的范围明确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条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多渠道的法律救助途径。为了保护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作了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认证难的情况,条例着力畅通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渠道。如规定:要求有关组织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