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对养猪业的危害

2010-08-15 00:44候太慧李继明刘瑞赵新玲
中国猪业 2010年9期
关键词:兽药添加剂饲料

候太慧 李继明 刘瑞 赵新玲

(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河南 新乡 453500)

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近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及影响畜禽产品出口的报道越来越多。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导致细菌耐药性,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多数人认为,兽药残留是监管部门的事,与我们特别是养猪生产者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近几年兽药残留问题制约了我国养猪业的发展特别是猪肉产品出口。兽药残留问题在很多省市市场也倍受监管部门的重视。疾病发生,诊疗的复杂化导致人们滥用兽药,同时也引发了兽药残留问题。现就养猪生产中的兽药残留问题的现状及危害做一简单分析,希望能引起生产者的重视,确保食品安全。

1 兽药残留的现状

兽药残留主要是由于不合理使用药物治疗疾病和作为饲料添加剂而引起。发达国家很早就对兽药残留问题开始关注。大多数国家在评价和使用添加剂时均以JECFA(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作为指导原则。JECFA是一个毒理学的国际专家小组,于1987年第32次会议报告了有关兽药残留的毒性评价,将目前的兽药残留分为七类:抗生素类,驱肠虫药类,生长促进剂类,抗原虫药类,灭锥虫药类,镇静剂类和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断剂。我国虽已制定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但尚未得到有效实施,滥用和超标使用兽药尤其是抗菌药物的状况十分严重。

2 兽药残留形成的原因

2.1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2.1.1 药物添加剂使用不规范

在饲料生产方面,农业部发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可用于制成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相应的休药期。但是,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还有一些饲料生产企业为了保密或为了逃避报批,在饲料中添加了一些兽药,但不标明,如果用户一直用到猪的出栏上市,便造成药物在肉中残留。这些是药物残留形成的重要因素。

2.1.2 养猪户对药残认识不足

许多养猪户对控制兽药残留认识不足,缺乏药残观念,普遍存在圈舍简陋、饲料营养不均衡、生产管理放任自流,导致动物健康受损,抗病力下降,进而感染各种疾病,最终依靠药物,形成无药不能饲养的局面,更有甚者竟将用药期内的患病猪急宰销售。

2.1.3 超量用药

主要是饲料中药物添加剂量超标,原因是我国饲料及浓缩料等大多添加兽药。微生物的耐药性日趋严重而导致药物的使用量越来越大,甚至比药典规定高2~3倍。重复添加抗生素作为促生长药也是造成超量用药的原因。部分养猪户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把刚用过药的猪屠宰出售,导致了高剂量兽药残留的发生。

2.2 环境污染导致药物残留

主要指工业 “三废’、农药和有害的城市生活垃圾,这些有害物质进入农田,不仅直接伤害作物,导致减产、绝收,同时还会破坏水质,影响土壤。其中所含有害重金属、无机物、农药等经食物链进入猪和人体,引起多种疾病,如汞中毒、白肌病等。大多数植物饲料原料来自于种植业,由于长期病虫害使得过量使用农药,农药残存于植物体或果实中被动物食入后残留于动物体内。

2.3 兽药残留监管不力

只注重对养猪生产的卫生、饮水和防疫,但如果药检部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药品管理不严,缺乏兽药残留检验机构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兽药残留标准不够完善,仍然会导致药残的发生。我国兽医卫生和相关行政部门通常只对畜禽产品是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外观卫生及是否注水等较为关注,而对药物残留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药物残留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价格昂贵,检测成本高,客观上纵容了兽药残留的发生。我国发布的兽药残留检测标准比较少,仅有几十个,这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

3 兽药残留的危害

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各种慢性、蓄积毒性,如过敏反应、“三致”作用(致突变、致癌、致畸)、免疫毒性、发育毒性以及激素样作用。

3.1 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

养猪生产用于治疗或用于饲料添加剂的抗菌药物中,能引起人过敏反应的药物主要有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和某些氨基糖苷类药物,其中以青霉素及其代谢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也最为严重。过敏反应症状多种多样,轻者表现为麻疹、发热、关节肿痛及蜂窝组织炎等。严重时可出现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当这些抗菌药物残留于畜禽肉中被人摄入后,使部分对其过敏的人发生致敏,再次接触这些抗生素就会发生过敏反应。

3.2 毒性作用

若一次摄入残留的药物量过大,会出现急性中毒反应。在动物组织中药物残留水平一般很低,只有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反应,绝大多数药物残留通常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在猪的药物注射部位和一些靶器官 (如肝、肺)常含有高浓度的兽药残留,人食用后出现中毒的几率将大大增加。药物及药物残留多引起食用者产生远期毒性作用及潜在“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硝基呋喃类、砷制剂等都已被证实具有致癌作用,苯丙咪唑类抗蠕虫药具有潜在的致突变和致畸作用。氯霉素能对人的骨髓细胞、肝细胞产生毒性作用,导致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氯霉素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浓度达到1mg/kg以上时,对食用者威胁很大,四环素类药物能与骨骼中的钙等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治疗量的四环素类药物可能具有致癌作用。卡那霉素主要损坏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眩晕和听力减退,并具有潜在的致癌作用。磺胺二甲嘧啶具有诱发甲状腺增生,并具有致癌作用,人长期食用含这些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后,均有可能引起肿瘤发生。

3.3 细菌耐药性增加

近年来,由于抗菌药物的滥用,细菌耐药性不断加强,而且很多细菌已由单药耐药发展到多重耐药。耐药菌株给兽医临床诊断和临床治疗带来严重影响,不仅降低药物的使用寿命,而且治疗效果不佳。细菌耐药性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包括诱导耐药菌株产生、干扰肠道内的正常菌群。给动物长期使用亚治疗量的药物 (尤其是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后,易诱导耐药菌株尤其是携带多抗性R质粒的菌株产生。这些耐药菌株的耐药基因能通过食物链在动物、人和生态系统中的细菌中相互传递,由此可导致致病菌 (大肠杆菌、沙门氏菌、肠球菌等)对抗菌药物耐药,引起人类和动物细菌感染性疾病用药治疗的失败;同时,许多研究显示,动物性食品中抗菌药物的残留可使人胃肠道内的部分敏感菌受到抑制,致使肠道菌群失调,有些条件性致病菌趁机繁殖,或使体外致病菌易于侵入,导致疾病发生。

4 兽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4.1 从畜牧生产环节控制

我国的兽医卫生状况、防疫体系、药物残留的控制现状,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关注的焦点。养猪生产中合理选择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才能有效防治疾病,控制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生产符合现代肉类食品卫生标准 (无疫病、无激素、无违禁药物残留、无农药残留)的食品。

4.1.1 生猪生产应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用药监测、监控体系

建立企业或行业自控体系,控制用药源头,制定药品生产厂家和药品供应商资质认定原则。要求所有供应药品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完善的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注册)批准文号、GMP证书、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兽药产品(化学)成分、厂家无违禁药残保证书;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选择药品的原则,即选择对人和动物毒副作用小、高效、安全、性价比合理,对猪场常见病原菌敏感有效的药品;不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激素类、兴奋剂、催眠镇静剂和某些抗生素类药物。

加强药品药效、药残监测。自觉监督养猪场用药情况,保证用药合理有效,杜绝产品中违禁药物残留。

4.1.2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控制兽药等有害物质在畜产品中的残留,我国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办法。与控制兽药及其它有害物质残留相关的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用药物名录》、《允许使用药物名录》、《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这些法规、规章、办法对什么兽药可以使用,什么兽药禁止使用,哪种动物适用哪种兽药,什么兽药通过什么途径给药、给药的剂量、停药期是多长时间,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4.1.3 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

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严禁或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是禁止将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对允许使用的兽药要遵守休药期规定,特别是对饲料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按照农业部颁发的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用药,药物添加剂应先制成预混剂再添加到饲料中,不得将成药或原料药直接拌料使用;同一种添加兽药的饲料尽量避免与多种药物合用,否则因药物相互作用可引起药物在体内残留时间延长;在生产加工饲料过程中,应将不加药饲料和加药饲料分开生产;养猪户应正确使用饲料,切勿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饲养后期或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剂,确有疾病发生应在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在休药期结束前不得将猪屠宰供人食用;改善饲养观念和提高饲养管理技术。我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由于多数养殖户文化素质不高,饲养基础薄弱,绝大多数只追求经济利益,完全依赖兽药防治疾病或作为促生长剂,盲目地使用兽药或兽药添加剂,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残留加重。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力水平仍很落后,应该尽快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以提高我国畜牧业饲养管理水平,创造良好饲养环境,减少疾病的发生,同时使用非残留或低残留的药物,从而有效地使畜产品中兽药残留量降到最低或无残留。

4.2 加快兽药残留的立法,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

4.2.1 健全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加大了力度,但是,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比如无公害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就没有处罚依据。

4.2.2 加强兽药残留分析方法的研究

建立药物残留分析方法是有效控制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的关键措施。我国目前的兽药检测方法大多是仪器法,存在检测成本高、检测周期长等缺点,不适宜大规模普查、监控。

4.2.3 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完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应加快国家、部以及省地级监督兽药残留机构的建立和建设,使之形成自中央至地方完整的兽药残留检测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兽药残留的基础研究和监控工作,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实施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力争将残留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4.2.4 严格规范兽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禁止不明成份以及与所标成份不符的兽药进入市场,加大对违禁药物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应严厉打击;严格规定和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

4.3 研发、推广和使用无公害、无污染、无残留的非抗菌素类药物及添加剂

非抗菌素类药物很多,如微生物制剂、中草药和无公害的化合物,都可达到治疗、防病的目的。尤其以中草药添加制剂和微生物制剂的应用前景最好。中草药制剂可提高动物的免疫力,只有提高了自身免疫功能,才能提高机体对外界致病菌的抵抗力。总之,只有采取适合我国的国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无公害、无残留、无污染的特色产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物残留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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