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如何合法用药

2010-08-15 00:44胡兴盛赵相禄陈凤霞
中国猪业 2010年9期
关键词:兽药饮水条例

胡兴盛 赵相禄 陈凤霞

(四川省宣汉县畜牧食品局,四川 宣汉 636150)

生猪在养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疾病,防治疾病自然就离不开兽药。如何科学、合理、合法的使用兽药,涉及到诸多方面。这里,笔者仅从 “合法”用药的角度,谈些实际操作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在养猪用药上应做到以下七点。

1 不得使用人用药品

生产中有许多专家、兽医技术人员在讲猪病防治时都推荐使用人药;一些专业期刊、网站上也有类似文章,这与国家相关规定是相悖的,应当予以纠正。国务院颁布的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1条已明确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 不得使用假、劣兽药

在购买、使用兽药时要选择通过国家兽药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要注意查看兽药的包装和标签。兽药包装应完好无损,并印有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厂址、产品说明等内容,同时要注意兽药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的 “不合格兽药名单”。

3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

农业部2002年4月发布的第193号公告,公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规定了1~18项的18种药物禁止用于食品动物,19~21项的3种药物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猪属食品动物,自然也在禁止之列。

4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的药物

激素类药品和原料药都不得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 《条例》第41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第三款规定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同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2月发布的第176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了40种药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

5 不可随意在饲料中添加药物

所谓的 “药物预防”、“药物保健”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9月发布的第168号公告,公布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有二个《附录》。其中明确了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33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明确了这些药物 “用于防治动物疾病”、“仅通过混饲给药”、“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并规定疗程的24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包括预混剂或散剂)。该《规范》同时明确规定:“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以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6 建立用药记录

对所用兽药的来源、品名、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等相关情况都要准确的予以记载。对此, 《畜牧法》第41条、《条例》第38条均有明确规定。

7 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许多兽药都有休药期,时间由几天到几周不等。 《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品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以上是国家从行业管理上对兽药使用的一些规定,所有的兽医从业人员(包括科研、教学人员)和养殖户等都应当遵守。对违反者, 《条例》也明确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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