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伤害罪探析

2010-08-15 00:48张功杨成东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秦汉伤人犯罪

张功,杨成东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秦汉伤害罪探析

张功,杨成东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湖北武汉430205)

秦汉刑律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分为斗伤人、贼伤人、殴伤人,有清晰的入罪标准和保辜规定,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尊卑、上下级关系:对卑幼、下级处罚重于普通人,对尊长、上级的处罚则轻于普通人。

秦汉刑律;伤害;贼伤;斗伤

《说文·人部》:“伤,创也。”伤害罪指对他人身体的损害,包括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损坏和对人体器官功能的破坏,是秦汉法律严禁的犯罪之一。一些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史、秦汉法制史著作对秦汉伤害罪偶有提及①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秦代部分有“斗殴伤害罪”罪名、汉代部分有“伤人罪”罪名;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有“贼伤”、“盗伤”等罪名;范忠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提到秦律有“斗殴伤害罪”。,系统研究做得很少,本文以秦汉刑律中的伤害罪为研究对象,对秦汉伤害罪的罪名、罪状、惩罚措施、影响做初步研究,以就教于方家。

一、罪名与罪状

秦汉刑律根据伤害行为特征的不同,有“贼伤人”、“斗伤人”和“殴伤人”三种罪名。②《史记·夏侯婴列传》载:“高祖戏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人。”有“戏伤人”罪名,因为只此一见,故存而不论;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252页)提出“盗伤”人罪名,其实,“盗”只是一种特殊主体,就行为特征和犯罪主观而言,“盗伤人”应该归入“贼伤人”或“斗伤人”之中,故本文不单列为罪名。

(一)贼伤人与斗伤人

秦律有“贼伤人”与“斗伤人”的区分,“斗以箴(针)、鉥、锥,若箴(针)、鉥、锥伤人,各可(何)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1]188律文规定以“箴(针)、鉥、锥”等金属凶器相斗而伤人者,“赀二甲”,若“贼伤人”则“黥为城旦”。“‘以梃贼伤人。’可(何)谓‘梃’?木可以伐者为‘梃’。”[1]190不仅金属凶器,就是用木棍伤人即“梃贼伤人”,也属于“贼伤人”犯罪。

按《晋书·刑法志》:“无变斩击谓之贼”、“两讼相趋谓之斗”的定义,“贼伤人”就是一方有谋,一方无备,伤者得手,被伤者无防。“斗伤人”即争讼双方各有犯意,在斗殴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律文中的“箴(针)、鉥、锥”和“梃”属于凶器的列举;秦律对“贼伤人”者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对“斗伤人”犯罪则“赀二甲”,两者相比,“贼伤人”的处罚要重得多,这与秦律重视犯罪动机有关。“贼伤人”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目的在于伤害他人,而在“斗伤人”中,双方各有过错。汉律(所引简文均出于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简文在下文中均已注明简号)规定与此相似:

“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简二五)。”

“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简二六)。”

汉律律文:

“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2](卷83)3394

《盐铁论·刑德》:“盗伤与杀同,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以“犯罪动机”作为定罪依据是秦汉法律的基本原则。秦律中有对“逋事”、“乏徭”等犯罪行为的惩治规定,“自贼伤以避事”即自残以逃避兵役徭役,就动机而言属于“逋事”、“乏徭”的范畴,即使“自贼伤”,也要“黥为城旦舂”,与“贼伤人”犯罪一样惩罚。简二六意为“谋贼杀人,却只伤了人,与贼杀人、贼伤人一样处罚。”也可以从“犯罪动机”得到解释。哀帝初年,博士申咸揭发薛宣不供养后母、不行三年丧服、不应以特进身份在朝廷等,薛宣子薛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欲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事下有司,御史中丞等奏:‘……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以为: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咸厚善修,而数称宣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况以故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本争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民争斗无异。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它大恶……明当以贼伤人不直,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议者)皆是廷尉。况竟减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为庶人,归故郡。”[2]卷83,3396

薛宣之子薛况为报复博士申咸,雇凶伤人,申咸被“断鼻唇,身八创”,造成重伤。御史中丞主张定“大不敬罪”,案犯弃市;廷尉直主张定“贼伤人”罪,杨明“黥为城旦舂”、幕后主使以谋“贼伤人”削爵完“城旦”。最后以廷尉直的意见为准。若犯罪动机是为了争夺司隶职位,则定“大不敬”罪,若为了私人之间的仇怨,则为“贼伤人”罪。定罪量刑时还考虑了被害人过错、犯罪场合、犯罪影响、行为人的官职爵位等因素。

(二)殴伤人

律文中有“殴”、“殴詈”、“殴笞”等行为入罪的规定,属于伤害罪中的“殴伤”罪。从律文看,“殴伤罪”大多发生在家族内部成员之间。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1]184

“妻悍,夫殴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眣(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185

“(子)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简三五)。”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简四零)。”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简三二)。”

“殴”即殴打,“殴詈”即辱骂、殴打。从律文看,秦朝子女殴詈尊长,处以“黥城旦舂”之刑,汉律则加重到“弃市”刑。律文的“殴”、“殴詈”限于子女对尊长,属于不孝犯罪,不用考虑伤害程度,只要有相关行为即可定罪量刑。与此相对应,若“妻凶悍,被丈夫殴伤,达到伤害罪的标准”时,秦律规定丈夫要处以“耐刑”,而汉律则规定“只要丈夫不用凶器造成伤害”,就不处罚。由秦到汉,妇女法律地位在下降。

秦汉伤害罪中,贼伤人即蓄意伤害,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使用了特定的金属或木质凶器;伤害程度达到了相关标准;斗伤人即在殴斗过程中伤害他人,分为使用凶器斗殴伤人和不使用特定凶器伤人;殴伤主要发生在家族内部,属于子女殴打辱骂尊长的行为。

二、秦汉伤害罪的认定

伤害罪的认定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普通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的区分;第二,伤害罪轻重程度的区分;第三,伤害罪和杀人罪的区分。从秦汉律文及相关材料中,大致可以搜寻到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

(一)伤害罪区分标准——“疻痏”与“大痍”

“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可(何)殹(也)?议皆当耐。”[1]187

“律曰:‘斗夬(决)人耳,耐。’今夬(决)耳故不穿,所夬(决)非珥所入殹(也),可(何)论?律所谓,非必珥所入乃为夬(决),夬(决)裂男若女耳,皆当耐。”[1]185

律文显示伤害行为导致他人鼻子、耳朵、嘴唇、手指断裂,就达到了伤害罪的入罪程度,要处以耐刑。

“或与人斗,夬(决)人唇,论可(何)殹(也)?比疻痏。”[1]188“或斗,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论?比疻痏。”[1]188“斗,为人殴殹(也),毋(无)疻痏,殴者顾折齿,可(何)论?各以其律论之。”[1]189

在秦汉刑律“伤害罪”规定中,“疻痏”是一个重要的标准。《说文·肉部》:“胑,体四肢也。胅,骨差也,读与跌同。”“疻”为“肢”、“胑”的假借。什么是“疻痏”?《说文·广部》:“疻,殴伤也。痏,疻痏也。”《汉书·薛宣传》:“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均,恶不自也。”应劭注:“以杖手殴击人,剥其皮肤,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疻痏。”[2]卷83,3395《急就篇》师古注曰:“殴人皮肤肿起曰疻,殴伤曰痏。”应劭认为疻痏就是殴打他人至皮肤肿起者。师古认为疻痏区分轻重,疻不为伤而痏为伤,伤与不伤以创瘢之有无为区分标准,而创瘢为皮破血流。《说文·又部》:“夬,分决也。”即撕裂。以秦简观之,“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之行为比照“斗夬(决)人耳,耐”之律量刑。而“夬(决)人唇”则比照“疻痏”论处。同时,“啮人頯若颜,其大方一寸,深半寸”之行为也比“疻痏”,可知“疻痏”是有创瘢的,并非仅为皮肤肿起。根据前引律文,断人耳朵、嘴唇、鼻子,甚至丈夫殴打悍妻至折肢,都在“疻痏”范围之内。“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1]130“决革”即破伤皮肤,也在“疻痏”之内,要定罪处罚。伤害程度达到“疻痏”,是伤害行为入罪的最低标准。

秦律“可(何)如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1]242“大痍”解作“重伤”,即伤害行为虽然没有断人肢体,却使他人行动不便,要在别人扶持下才能行动。行为导致被害人不能自己行走是重度伤害的基本标准。

(二)“保辜”制度——伤害罪与杀人罪的区分

保辜是指被害人受伤但未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因伤死亡,以杀人罪论;如果被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因伤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以伤害罪论。保辜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使行为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法定期限内负相应的责任,免除了无限度的责任追究。保辜期限(简称辜限)的长短影响到伤害行为的入罪与量刑。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出现于春秋时期,《春秋公羊传·襄公七年》:“十有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伤而返,未至乎舍而卒也。”何休注:“古者保辜,诸侯卒名,故于如会名之,明如会时为大夫所伤,以伤辜死也。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其弑君论之者,其身枭首,其家执之。其伤君论之者,其身斩首而已,罪不累家,汉律有其事。”何休解释古代保辜是以汉律为依据。《急就篇》“疻痏保辜謕呼号”注“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致死,则坐重辜也。”秦律中没有看到“保辜”的规定,一般认为下面这条律文与保辜期有关,“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枯死,黥颜頯,畀主,相与斗,交伤,皆论不殹(也)?交论。”[1]183其中的“枯”就是“辜”,具体时间不可知,但可以从汉律二旬的辜限规定推知秦代的辜限是二十日。汉律规定“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简二四)。”意思清楚,“辜二旬”即辜限为二旬长短。辜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昌武靖信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2]卷16,568处罚原则与汉律规定相吻合。《居延新简》E.P.S.4T2:100:“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3]561若有人传递“兵刃索绳它物”等给在押的囚徒,使囚徒自杀、杀人、或者自伤、伤害他人在二旬辜限内死亡的,传递者要处以“髡为城旦舂”的处罚。“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证实了汉代保辜的基本内容。“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简三九)。”“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简四八)。”

居延新简E.P.F.22·326:“廼□□□申,第三燧戍卒新平郡苦县奇里上造朱疑,见第五燧戍卒同郡县始都里皇□□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丈从后墨击意项三下,以辜一旬内立死。案疑贼杀人,甲辰病心腹□□”[3]498简文中的“辜死”即在辜限内死亡,以杀人罪论处。“辜一旬”解作“辜限一旬”的话,则以木棍袭击他人造成伤害的“辜限”为一旬。

秦汉刑律根据伤情不同,设定辜限为一旬、二旬;受害人辜限内死亡,处加害人杀人罪;受害人辜限外死亡,处加害人伤人罪;对不同身份地位的加害人,刑罚执行方法也不同(袅首、弃市、黥为城旦舂等)。

三、伤害罪的处罚原则

秦汉刑律有连坐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伤害罪的处罚。秦简《法律问答》:“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1]193“典、老”整理小组释做“里典、伍老”,是秦汉时期的基层官吏,只要辖区发生“贼伤人”案件,他们就要连坐受罚。“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1]194“四邻”则是普通百姓,可以不负连坐责任。“有贼杀伤人衝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当赀二甲。”[1]194贼伤人犯罪即使发生在野外,距离在百步之内的人不予援助即“偕旁人不援”的话,要连坐,处“赀二甲”的惩罚。《晋书·刑法志》载:“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贼伤人”犯罪中的连坐规定在汉代被废除了。

连坐之外,还有“收”、“锢”之罚。“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简三八)。”

所谓“收”即“收孥”,是将罪犯的妻子没收为官奴婢的一种惩罚。收孥之法起源极早,《尚书》之《甘誓》、《汤誓》都有“孥戮汝”的说法。“昔周之法……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2]卷23,1091“周之法”见于《周礼·秋官·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玄注:“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商鞅变法制定了连坐“收孥”之法,罪人妻子被没收为官奴婢的记载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并不少见,汉承秦制,《二年律令》中单列出《收律》,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也废除了“收孥”之法,但到景帝时期又恢复了肉刑,收孥之法继续沿用,应该没有问题。[6]222汉律规定“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简一七四、一七五)。”按照汉律规定,伤害罪达到收孥标准的,就要没收罪犯的妻子、财产、田宅。贼伤父母者还要被“锢”即“禁锢”,不得以爵抵罪,不得赎罪。

汉代有“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2]卷44,2156但这一规定却不适用于子女伤害父母的犯罪,“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简一三二)。”即子女伤害尊长,奴婢伤害了主人、主人的父母妻子时,自首不得减免处罚。汉律对老幼在刑事处罚上多有宽宥,宣帝诏书:“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2]卷8,258伤害罪也不在宽宥之列。

四、伤害罪的量刑

秦汉刑律规定,贼伤人要“黥城旦舂”;“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锥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眇人,折枳、齿、指、眣体,断决鼻、耳者(简二七),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简二八)。”27简规定使用凶器“斗伤人”要“完城旦”,不用凶器伤人则处以耐刑。这是秦汉伤害罪的一般量刑,但这仅指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的情形。大量的特殊主体之间(直系亲属之间、有爵人之间、夫妻间以及妻与夫之亲属之间、主奴之间、官民之间)的伤害罪,在量刑时则要考虑到血亲、爵位、尊卑、上下级等诸多因素。

(一)直系亲属间的犯罪

直系亲属就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如父子、母子、夫妻、祖孙等。秦汉时期,父家长制有着一定程度的残留,家内包括自由人和奴隶,家长享有特权,家长、家庭成员、自由人与奴婢在地位上存在差异,这一点在伤害罪量刑上都有体现。

1.伤害父母罪

秦律规定“‘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1]184汉律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简三四)。”“(子)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简三五)。”汉律对子女殴打尊长行为的处罚较秦律加重一等。《春秋决狱》:“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4]1771与汉律相同。儿子贼伤父母要处以弃市之刑,较一般主体间贼伤人“黥城旦舂”加重一等。从秦到汉,法律一方面规定父家长可以在征得官府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处罚犯罪的子女和奴妾,即使伤害子女、奴妾也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追问;另一方面则加重了对子女、奴妾伤害尊长行为的处罚。这一司法精神是晋律“准五服以制罪”规定的滥觞,体现了秦汉刑律伦理刑法的一面。

2.伤害其他尊亲罪

“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訽詈之,赎黥(简四一)。”

“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詈之,罚金四两(简四二、四三)。”

《晋书·刑法志》引《魏律》:“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沈家本指出,汉律殴兄姊当为鬼薪、白粲。[4]1028简文规定殴打“兄、姊、及亲父母同产”要“耐为隶臣妾”,若有辱骂行为还要加重到“赎黥”之刑。《二年律令》中偏妻一词多次出现,其意不明,但应该指地位较高的妾。父偏妻父母与外祖父母相似。《二年律令·贼律》中杀伤旁系亲属犯罪之刑罚比杀伤祖父母、父母犯罪之刑罚轻了很多,与一般主体间的殴伤处刑相似,体现出了根据服制远近定罪量刑的特点。

(二)夫妻间伤害罪

1.夫妻间的伤害罪

秦律规定“妻悍,夫殴笞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眣(体),问夫可(何)论?当耐。”[1]185“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简三二)。”何谓“悍”秦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悍”显然是描述妻的。在妻悍的前提下,丈夫殴伤妻时,秦律规定丈夫耐刑,汉律规定丈夫如果没有使用兵刃,殴伤妻子无罪。汉律对此类行为之处罚轻于秦律,且均较常人相殴为轻。汉律:“妻殴夫,耐为隶妾(简三三)。”《二年律令》27、28两简规定“常人相殴无伤,处罚金四两;非用金铁锐、锤、椎等伤人,处以耐刑”。而妻殴夫即处以耐为隶妾之刑,明显较常人为重。夫妻间发生伤害罪时,妻伤夫处罚较常人为重,体现出夫妻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2.妻伤害夫之亲属犯罪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简四零)。”妻子贼伤、殴打、辱骂丈夫之祖父母、父母要处以弃市之刑,较常人处耐刑为重,与子孙殴詈尊长的行为处刑相同,较子孙贼伤父母处枭首之刑轻一等。“南郡谳,女子何侍为许远妻,侍父何阳素酗酒,从远假求,不悉如意,阳数骂詈。远谓侍:‘汝翁复骂者,吾必揣之。’侍曰:‘共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搏若母矣。’其后阳复骂,远遂揣之,侍因上堂搏姑耳再三。下司徒鲍宣,决事曰:‘夫妻所以养姑者也,今婿自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于凡庸不迁怒,况所尊重乎!当减死论。”[5]421妇殴夫之父母处减死之刑,该为黥城旦舂。“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詈之,罚金四两(简四二、四三)。”妻殴打、辱骂了夫父母之外其他亲属,处罚较殴夫之父母等尊亲属减轻,与殴打常人一样处罚。

(三)主奴间的伤害罪

秦汉时期,社会上存在不少的奴婢和刑徒,其社会地位低于庶人。“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简三零)。”正常情况下殴伤处以耐刑,奴婢殴伤庶人要“黥頯”,然后还要交还给主人。反映了奴婢的私属地位,国家不能以刑罚方式剥夺主人对其私人奴婢的使用权。《礼记·礼运》正义:“古者犯罪,以髡其须,谓之耐罪。”《说文》:“耐,罪不至髡也。”段注:“不剃其发,仅去须鬓,是曰耐。”“黥頯”与耐刑不同,是在额头和颧部刺墨,差别很大,明显重于耐刑。“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简三四)。”奴婢贼伤主人及主人亲属要加重处罚。“其奊訽詈主、主父母妻□□□者,以贼论之”(简四五)奊訽詈主、主父母妻等行为要按照“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之律论处,明显重于常人之间的伤害罪处罚。东汉建武十一年,“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7](卷1)58奴婢伤人弃市的规定被废除。

(四)伤害官吏及有爵人

“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欧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殴少吏(简四六)□者,亦得毋用此律。”(简四七)律文中“以县官事殴若詈吏”中的“吏”应该是小吏或者少吏,一般认为是百石以下的佐史之类基层官吏;“有秩”指百石以上的小吏,“五大夫”在汉爵位表中为第九级,属于高爵。“长吏”指二百石以上至四百石的官员。就其社会地位而言,从低到高为:庶民、小吏、有秩、五大夫、长吏。律文意思是说庶民殴打或者辱骂执行公务的小吏要处以耐刑、殴打辱骂百石小吏或五大夫以上高爵之人,则要“黥为城旦舂”。①《史记·夏侯婴列传》载:“婴已而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人。”如淳曰:“为吏伤人,其罪重也。”有学者据此得出“官吏伤人要从重处罚”的结论(《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页),此说不确。实际是县吏职位高于亭长,下级官吏伤害上级,要加重处罚。但长吏因公事殴打小吏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简二八)。”在非公务的场合,爵位低的殴打爵位高的,罚金四两;殴打同级爵位者,罚金二两;若伤重达到“疻痏”,则罚金四两。

秦汉刑律在对“斗伤”、“贼伤”、“殴伤”等伤害罪罪名、罪状的确定上考虑了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在伤害罪的量刑方面,区别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伤害罪:尊长伤害卑幼时,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卑幼伤害尊长时,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下级(低爵)伤害上级(高爵),下级(低爵)加重处罚;上级(高爵)伤害下级(低爵),上级(高爵)减轻处罚,开五服入律之先河。秦汉刑律有关伤害罪的罪名、罪状、认定标准、保辜期限、量刑原则等沉淀于唐律之中,为宋元明清所沿用。以伤害结果作为伤害行为入罪和量刑标准的做法,表现出清晰的结果无价值色彩,直接为中国近代和当代刑法所继承,影响极为深远。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8.

[5]应劭,撰.吴树平,校.风俗通义[M].北京: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6]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9.

〔责任编辑 艾小刚〕

Analysis of Mayhem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Zhang Gong,Yang Chengdong
(Faculty of Laws,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s,Wuhan Hubei 430205,China)

Behaviors,which assaultothers'body,were divided intowillfully harming,willfully homicide and battery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Criminal Law.The lawstipulated clearly about the criteria of conviction and assurance system,and thought about the relationship of relative,superiority and inferiority and the higher and lower organization between the actor and victim:the inferioritywas severely punished than the ordinary people,while the superioritywas punished than theordinary people

assault;willfully homicide;willfully harming

DF082

A

1671-1351(2010)06-0084-06

2010-09-08

张功(1966-)男,甘肃成县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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