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教育考试惩戒制度的正当程序

2010-08-15 00:49官钊敏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校务惩戒证据

官钊敏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成都 610101)

论高校教育考试惩戒制度的正当程序

官钊敏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成都 610101)

文章从我国教育考试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了其过度简略和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并考察了其实际运作情形。然后针对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惩戒的告知、立案、调查、听证、决定、送达、存档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教育考试;惩戒;程序;正当

一、高校教育考试惩戒制度的相关程序规定与实施状况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但是全文没有规定学校实施奖励和处分的程序。《高等教育法》第41条再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具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并规定了由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负责处理前述事项,但是没有规定更详细的程序。对高等学校惩戒程序规定较多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尽管相对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而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性规定较为详尽,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仍存在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的偏颇。首先,从条款数目来看,事前、事中的程序性规定只有3条(56-58条),事后申诉的程序性规定共有8条(59-66条)。其次,从内容来看,有关事前、事中的程序条款也仅规定了“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具体如何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由谁以何种形式作出,都没有具体规定。而有关事后学生的救济程序,尤其申诉,则具体规定了受理的单位、组成的人员、复查的步骤以及时效等具体规定。

另外,专门针对教育考试的规章制度还有《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其中《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专设了“处罚程序”一章,共6个条文,内容上仍过于简陋,只规定了处罚决定的步骤和将处罚决定“应通知被处罚人”等内容。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高考,在适用面上过于狭窄,对高等学校教育考试管理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专设了“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一章,内容上相对于《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而言要详尽得多,共有14个条文,1904个字。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到了“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但在适用范围上仍无法涵盖校内期末考试、半期测验等考试项目。

在实践中,有关考试惩戒的程序则更为简单,根据曹庆荣对湖南5所高校2001年1月到2005年7月对学生考试惩戒情况的实证调查显示:高校的考场记录的填写与使用情况都基本一致,都没有详细的考试违规事实记载,只简单注明偷看、夹带、代考等学生作弊方式。

二、高校教育考试惩戒制度正当程序构建

本文拟在综合前人的既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考试惩戒处理的现状,认为高等学校教育考试惩戒行为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考试惩戒告知制度

学校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关考试不良行为的校纪校规,保证学生意识到这些规则,明白如何遵守规则以及违反规则可能的后果。事先告知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目前,高校主要是将学校的有关考试规定汇编在《学生手册》中,在新生入学时每人发放一册,同时将这些规定公布在校园网上。另外,在考试前不妨再在考场外对有关考试不良行为处理的关键内容进行公示。

2.考试惩戒立案程序

(1)立案部门。笔者认为考试惩戒立案的职能部门应当是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高等教育法》第41条赋予了校长惩戒违规学生的权利,并规定了这一职权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具体实施。因此,为了使考试惩戒行为符合行为合法性和正当程序的要求,高校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亲自负责处理惩戒事务,同时应当明确,只有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才能拥有对考试不良学生实施惩戒的立案权,否则,因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惩戒结果的无效。

(2)立案条件。只有当立案材料符合以下条件时,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才应准予立案:①有考试不良行为事实,即学生在考试中有诸如违纪舞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存在;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证据。证据需具备相当程度的可靠性,但并不要求确凿无疑;③属于学校考试不良行为惩戒的范围;④需要给予惩戒,即有惩戒的必要性。

(3)立案通知。在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决定立案后应当通知拟惩戒学生及相关参加人,并告知拟惩戒学生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辩解、自行举证或申请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调查取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等权利事项。

3.考试惩戒调查取证程序

为了保证惩戒程序的中立性,避免偏私,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不能仅收集不利于学生的证据,还应该收集不应该给予惩戒的证据和减轻、免除惩戒的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在考试惩戒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在时间上要及时,手段上要合法。在调查取证的手段方面,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主要有:

①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及时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有形证据,如手机短信、夹带传抄的纸条、书籍、通讯工具、考试录像等。此类证据对不良行为的事实反映较为真实客观,证明力也较强。

②对拟惩戒学生、证人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保护嫌疑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在惩戒决定还没有出来之前对拟惩戒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工作人员进行。先应当让考生讲述事件经过,然后再询问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询问不能“诱供”和强迫“自证其罪”。同时,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询问学生的陈述权和辩解权。对于陈述和辩解,调查人员应该予以客观地记录。对于询问的过程,要作出笔录,并让被询问人确认后签名。

4.考试惩戒听证程序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听证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内容,如果一个当事人在涉及自己权利的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没有发言权,实际上就等于程序活动是偏私的、不公正的。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学生的参与,使得学校重新审视作出惩戒决定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恰当。需作出听证的惩戒方式应主要限于以下几种:①惩戒决定将侵害或限制学生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②学校的惩戒可能改变学生身份(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③对学生权益影响重大(如因考试违纪或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

在正式听证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由无偏私的官员作为主持人的权利;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关于听证事项通知的权利;提出证据和进行辩护的权利;通过质问和其他正当手段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请律师陪同出席的权利;只能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为保障听证当事人充分享有上述权利,在听证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听证申请与受理。受惩戒学生在收到学校送达的拟作出的惩戒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一般不需要举行听证。校长办公室或校务会议应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制作《听证决定书》和《听证员名单》送达调查人和听证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的指控,所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主要的准备事项、参与听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例如《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纪律处分程序》就有类似的规定:“被告应该至少提前10个学校工作日得到听证会日期的通知,及对其特定的指控,同时应该让其了解可以获得其案件档案,其中包括可能的目击证人。该案件档案由学生行为办公室保存,如被告要求,他/她可以获得其复印件。”

②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听证会成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领导按相同比例组成,由校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宣布纪律、核对参加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和制作听证笔录等工作。听证开始后,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说明其他有关事项;再由调查人员提出证据及拟受惩戒学生具体的考试不良行为事实,以及进行处分的建议;再由拟受惩戒学生针对指控事实有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再由主办调查人员与学生进行辩论;最后在听证主持人员宣布结束之前,由拟受惩戒学生作出最后陈述。

对听证会中出示的证据材料、拟受惩戒学生的陈述、主办调查情况及辩论等全部听证过程制作笔录,笔录交各方审核无误后签字存档。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在作出最终的惩戒决定时应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学校的惩戒决定只能以案卷为依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依据。

5.考试惩戒的决定程序

作出决定的人和事前调查的人应该分离,并且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该回避。因此,最后的决定不能由调查人员作出而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根据听证记录(未举行听证的则根据核实后的调查记录),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讨论表决后作出初步的惩戒意见,报校长复核。

校长复核的重点主要是:惩戒认定考试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教育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是否正确;惩戒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惩戒结果是否合法合理。

经过复核后,分别按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校纪校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惩戒决定适当的,同意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的处理意见;对事实清楚,处理程序恰当的,但考试不良行为情节轻微,并且拟受惩戒学生一贯表现良好的,可以减轻或免予惩戒;对事实不清或处理程序不合法的,应不予处罚或免予惩戒。

经校长复核后,应制作正式的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被惩戒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②考试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实施惩戒的理由和依据、事实与规定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各种因素;③作出的惩戒决定;④被惩戒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惩戒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因此,惩戒决定应当一并告知受惩戒学生享有的这些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渠道和期限。

6.考试惩戒的送达程序

高校的惩戒决定应当在作出后及时送达受惩戒学生,并且要向本人作出书面送达,本人的签字或者有证据证明本人已经签收即可。没有向惩戒对象送达的惩戒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送达程序是十分重要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就由于处理决定没有向本人送达而成了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的原因之一,该案对高校来讲是一个有关送达程序的反面教材。

惩戒决定送达后,将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是程序方面的后果,即受惩戒学生收到惩戒决定后,随之其请求救济的权利产生。受惩戒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对影响其教育权的处分不服的,还可寻求司法救济;第二是实体方面的后果,若当事人对决定表示服从,则必须履行其义务。

7.考试惩戒的存档与备案

惩戒决定作出并送达后,与惩戒事件相关的所有案件材料均应当留档保存备查,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将惩戒决定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马焕灵.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2][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78.

G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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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01-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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