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英国公司案例法中的“刺穿公司面纱”制度

2010-08-15 00:45王晓星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当代经济 2010年12期
关键词:面纱法庭人格

○王晓星(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一、公司独立法人资格

在英国的判例法中,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制度是通过著名的Salmon v.A.Salmon.Co案确立的,该案的判决指出“公司应被视为与它的成员和管理团队相独立的法律存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制度刺激人们投资商业,促进了社会财富的繁荣。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就像一道存在于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面纱,面纱之外的公司容易成为面纱之内的公司成员的不当行为的责任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也成为一些不法股东逃避责任的盾牌,“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应运而生。在英国案例法中,公司面纱也被成为“木偶”、“伪装”、“虚构”,因此“当公司这一商业组织形式被滥用时,法庭就会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的法庭在实践中,还将“刺穿公司面纱”根据案情需要划分为不同程度,程度较轻的可先“在面纱下窥视”、彻底“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面纱”等。本文总结了英国案例法中“刺穿公司面纱”的主要原因,及在不同情况下,英国法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干涉。但是,由于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在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的否认需要慎之又慎,即使在“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比较成熟的英国,关于该制度的争议依然十分热烈,有些保守的公司法学者认为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地位神圣,不应被轻易触碰。

二、英国法庭“刺穿公司面纱”的原因及步骤

在普通法系的英国,法庭揭开公司面纱一般基于以下理由:国家的紧急情况、同一经济体、存在代理关系、欺诈、社会正义等。首先,在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公司面纱下窥视”(peeping behind the veil)来获取公司成员信息,以防现金从国内公司流入由敌国国民组建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刺穿公司面纱仅仅是为了调查某一公司成员的内部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的面纱并未被完全揭开,法庭的目的只是揭开面纱,了解公司成员信息。“公司面纱下窥视”是对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制度最小形式的干涉。其次,当几个公司成为同一经济体时,法庭揭开公司面纱是为了理清这一经济体中各个公司的关系,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这种情况通常有一个控股公司和几个子公司,在这类案件中,面纱则存在于各个公司和整个经济体之间。法庭也会根据需要先在面纱下偷窥,当法庭收集到足够的关于这些公司的内部关系的证据时,就会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第三,当公司或股东为其个人便利而建立新公司的情况下,新公司会被法庭视为与幕后操作者存在代理关系,这种情况下,代理关系成为法庭揭开公司面纱的工具,在这种运营体制下的公司,法庭一般会使作为幕后操作的另一公司或股东承担责任。最后,当公司是为了欺诈的目的存在时,法庭将揭开公司面纱。例如,在Gilford Motor Co v.Horne Co案件中,Horne先生在离开Gilford Motor Co公司之后,向该公司做出保证不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竞业禁止承诺,然而他却匿名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并且经营与Gilford Motor Co公司相同的业务。审理该案的法庭认为,新成立的公司完全成为Horne先生规避义务的屏障,法庭判令忽视公司面纱,新公司也必须受Horne先生竟业禁止义务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面纱被完全忽视,也即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法庭完全否认。当然,法庭一般会谨慎的采用完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做法,毕竟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但是处于保护社会正义的需要,法庭有时也会不得已而为之。

综上,公司独立人格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确有被动摇、乃至否认的需要,否则该制度极有可能被利用从事不法行为,这将更严重的损及存在、发展了数百年的现代公司制度。另外,在一些案件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甚至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而对于被揭开公司面纱的企业十分有利。如在DHN Food Distributors Ltd v.Tower Hamlets LBC案件中,DHN Food Distributors Ltd是个母公司,旗下分别有两个子公司,Bronze Ltd的公司和另外一个为DHN集团负责运输的公司,DHN集团所在的公司被当地政府强制购买,后该集团和政府因补偿问题产生纠纷。上诉法院支持了该集团的诉请,认为三个公司因为强制购买而被影响的业务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的赔偿范围,因为揭开公司面纱后,这三个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经济体,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揭开公司面纱后,反而使公司获利的案件。

当法庭需做出影响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这一现代公司制度上至关重要的原则时,态度是非常谨慎的。英国法庭通常是十分不情愿将公司面纱揭开,而是利用法官特有的智慧争取在案件中使真相和独立人格制度达到平衡。如法官Goff,l.j说,“事实的具体情况将决定对案件的定性”,英国的法官正是通过这样的个案平衡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公司独立人格干涉的程度。

三、对“刺穿公司面纱”制度的质疑

英国商事法学界存在着对“刺穿公司面纱”制度的质疑。由于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对于使用“刺穿公司面纱”制度,并没有公司法上的明文规定,上述文中可以适用该制度的情形只是学者对此类案例的总结,因此有学者担心如果一旦“刺穿公司面纱”制度被滥用,则会带来诸多弊端。如果公司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被保障,反而被轻易的刺穿,那么将在制度上影响英国成为良好的投资目的地,影响本国税收和就业率的增加,进而影响英国的经济状况。

虽然法庭刺穿公司面纱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资格被用来“损坏公共利益、掩盖非法行为、为欺诈披上合法外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公司仅仅视为人的结合”。而对刺穿公司面纱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们则认为,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完全可以在个案中创造其他可替代的措施。比如有人成立新公司而转移个人债务,用以躲避债权人,法庭可通过对其发出转让财产禁令的方式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诸如此类,学者们希望法官以智慧来解决问题,而不要轻易的损害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精神。

学者对刺穿公司面纱制度的存疑还因为该制度有自相矛盾之嫌。在实践中,常有法官一方面完全否认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把公司视作木偶。另一方面,却完全承认木偶公司在其主人指使下,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这确实容易在实践中乃至学理上引起混淆,所以保守派的商法学者借此来攻击“刺穿公司面纱”制度的逻辑合理性。

四、结束语

对于实行判例法的英国,并未像我国一样,通过立法来列明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情形,单靠法官的个人判断来控制“刺穿公司面纱”制度的合理利用,确实有不当使用的风险,况且,该制度触及的恰恰是整个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因此理论界的质疑也存在其合理性。尽管存在诸多争议,“刺穿公司面纱”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然,实践中,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被不当利用的情形确实时有发生,如果不加以控制,则会反过来伤害公司这一商业组织形式,同时还会对商业环境、商业道德、商业繁荣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何保证这两种对立制度的平衡,只能靠英国商事法官们用良好的法律修养和自身素质,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得到体现。

[1]埃里克·赛谬尔斯:揭开公司面纱[J].商业法杂志,1964(21).

[2]M·皮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J].现代法律评论,1968(31).

[3]史蒂芬·格瑞芬:公司法:基本原则[M].朗文出版社,1999.

[4]S.Ottolenghi:“From Peeping Behind the Corproate Veil,to Ignorning it Completely”[J].Modern Law Review,19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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