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习惯法的调查和研究

2010-08-15 00:54卓轶群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习惯法侗族村寨

卓轶群(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黔东南苗族侗族习惯法的调查和研究

卓轶群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有着丰富的苗族和侗族的习惯法资源,在这里传统规则与国家法律交错运行。长期以来,社会的秩序由这些习惯法维持着,并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发展。本文以这样一个有着丰富的民族法律文化的区域为视角,从实证的角度来讨论民族习惯法的价值。

苗族;侗族;习惯法

西部,这是一个充满着矛盾概念的地方。这里经济欠发达,但是市场潜力巨大;这里工业落后,但是能矿资源富集;这里人口密度不高,但是地域辽阔;这里需要国家规制,但是却有着更多的民间规则……再加上这里多民族聚居,民族习俗复杂,使得本来就带有一些神秘色彩的西部显得更加迷雾缭绕。然而正是在这个地方,有着不可多得的民族资源,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在论及“中国特色”时,西部绝对是一个不可以被忽略的地方。正因如此,当我们谈及“法治”在中国的走向,要看清它如何运用“中国特色”这块调色板来图画自己的颜色,必然不能忽视西部这块最能展示描画者技巧的大画布。然而,西部太过于辽阔,若谈及整个西部唯恐有一种大而空,泛泛而谈却又不知所云的尴尬局面,所以笔者只能将视野缩小,聚焦于西部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概况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东邻湖南,南接广西,西与省内的黔南州接壤,北与遵义、铜仁两地区相连,州内东西宽220公里,南北长240公里,总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占贵州省总面积百分之十七点三,居全省九个地(州)市的第二位。全州现辖1市15县,为凯里市、施秉县、从江县、锦屏县、镇远县、麻江县、台江县、天柱县、黄平县、榕江县、剑河县、三穗县、雷山县、黎平县、岑巩县、丹寨县。总人口400多万,其中以苗族和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是全国30多个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自治州之一,更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州,素有“苗族大本营”之称。另外这里还居住着布依、水、壮、瑶、彝、满、回、白、傣、土、土家、仡佬等等其他众多的少数民族。

二、苗族的“议榔”议事

议榔,苗语称为Gheud Hlangb(音“构榔”,“构”即“议”,“榔”即规约)。“议榔”一词,可简明的说是“议约”或“议定公约”。组织的头人大多数是自然形成,一般为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能说会道的、有魄力的人担当,这些人被称之为“理老”。“议榔”有着悠久的历史,我们现在还可以在苗族的古歌中看到它的描述:“榔花在天上,落在地下,来到‘央’的坪子,‘勾央’才来议榔,‘勾久’才来议榔,‘务矩’才来议榔,‘哈略力’才来议榔,‘拉略’来议榔。为了团结地方,为了团结村、社。莫像牛乱来,莫像马发野。”

“柳归西来了,榔规来到了。榔到了刚榔,来到了加发,烧坡遇到风,玩狗雷声响,烧完山岭上的树干,死完山谷里的树根,地方不依,寨子不满。金尼榔来议榔,罗栋寨来议榔。封河才有鱼,封山才生树,议榔地方就好和热闹,议榔寨子亲善和睦。”。“为了粮入仓,为了酒满缸。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地方才和睦,村社才兴旺。不让谁弄坏田土,大家才有饭吃。没有盗,没有贼,地方才安康。议榔给所有人知道,议榔给所有人遵守。”这些苗民耳熟能详的古歌表明了他们对传统习惯规范的社会意义,以及把这些习惯转化为法律的必要性的基本认识。

议榔有由一个村、一个鼓社进行的,也有由几个鼓社以至整个地区进行的,各地的名称又有所不同,所达成的共同认可的规则称之为“榔规”。但无论名称如何,究其实质,都是苗族社会中一种议定社会公约的制度,也是地区性的政治联盟,可能源于原始社会公社末期开始有了私有财产的时候。法律,就是由这些会议通过而由公众确认下来,大家共同遵守。大体说来,“榔规”在小范围内对经济生活作用大,大范围内则对政治军事作用多。议榔规约几十年甚至几百年都无多大变化,其内容一般是:对内“纯正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和生产与生活”;对外“互通有无”,“抵抗外辱、一处受敌、共同援救”等等。经过议榔制定下来的各种法律,人人遵守,违者问罪,轻的处以罚金,重的判以死刑,执法者系由“理老”裁判,鼓社头人通知犯罪者亲属执行。因为所有规约一经议榔会议确认,就成为公共遵守的“神圣榔约”,有的地方用“栽岩”或“埋岩”的形式确认下来。属于婚姻伦纪的,称“女男岩”;属于禁戒偷盗的称“禁盗岩”;属于维护生产的称“发财岩”等等,有的则编成“理歌、理词”,广为传播。近代以来,有些地方,有形成文字的榔约木牌,挂在村寨路口的“榔树”上,有如布告周知。在这牌旁,还挂有为议榔而宰杀的牛的牛角、牛尾和四蹄等。而对于通过议榔得来的法律,人人都严格遵守,无人会质疑它的权威性。议榔的社会功能,史书有载,如清代曾出现“齐榔”组织起义,著名苗族英雄张秀眉起义之初曾议榔号召,“六社全起来”等。可见,苗族的议榔“习惯法”之制约效力,并不比成文法逊色。

三、侗族的“合款”

侗族的习惯法最早起源于何时已无从考究。由于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所以它和苗族一样,对制度的表现形式多为口头的传承。侗族古歌唱道:

“公上山,把兽赶;奶下河,把鱼捉;

公得鱼,众人分;奶得鱼,众人跟;

人有股,众拍手;人有份,众高兴。”。

侗族传承下来的古歌充分体现了原始社会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主要是为解决人类早期食物分配中的不公和偷盗问题,很可能是侗族习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侗族虽然没有文字,但是也不是说侗族没有成文的东西,其中就有表现为用汉字书写的“款碑”。早期侗族的习惯法称为“口诵法”或“口头法”。它是一种不成文的、口耳相传的民间规范。随着地域观念和民族意识的形成,侗族社会内部出现了具有原始氏族农村公社和原始部落联盟特征的民间自卫组织“款”,它的组织者成为“款首”。款组织出现之后,款首们经常用原始宗教祭词的形式来发布款约,并叙述款的历史,出现了最初的“款词”。“款词”的内容相当广泛,可统称为“侗款”,最初的款词多为口头法、口诵法、石根款等。“口诵法”来源于原始的教祭词,侗语称“Lelx”(言语)或“Mry Jiuc”(条理话)。它是一种有音韵、有节奏的民间念词,是经过祭师、歌师等加工过的一种艺术语言形式。

虽然民族习惯多以口碑的方式传承,但经歌咏发展而来的“款”却是少有的成文法之一。现在发现的最早的《款书》抄于明代万历年间,是侗族的民间法典。它包括侗族社会的各种法规和法令,如《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后》、《六面薄》、《六面上》、《六面下》、《六面威》等。此外还包括与这些法规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内容,如《十三款坪》(区域划分法)、《九十九公款》(婚姻改革法)、《石根款》(革新婚俗法)、《出征款》(军事法)等等。相对苗族的“榔”对刑事方面比较零乱又无重罪和轻罪之分的规定,款约的规定总的来说是比较系统的。其中“六面阴”就是死罪,“六面阳”就是六种轻罪,“六面上”就是六种有理的事,“六面下”就是六种无理的事。

四、传统习俗的现代影响

1.“议榔”的现代传承

据家住凯里市雷公山的七十多岁老人敢闹介绍,约在光绪年间(约为1904年),新塘、桥港、龙河一片几十个村寨曾举行过一次“议榔”,在掌披上寨的牛角堂杀牯牛一头,吃肉“宣誓”:不准为匪、不准偷盗、不准打架。举行议榔会议时,境内的汉族也参加了。那次议榔是由“里老”主持的。因为榔规理法对安定社会秩序有利,所以政府也不加干预。自改土归流以来,尤其是近代以来,苗族逐渐被纳入全国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系,保甲制度、村社制度在苗族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同时苗族传统社会组织的功能也在日渐萎缩,现在纯粹的“议榔”的原始习俗已经逐渐灭迹。现在保存议榔的地方,榔规基本上是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存在,在民间成为国家法律的补充。纯粹的议榔消失了,当然榔规中的一些自主决定处死人的现象已经绝迹了。但在榔规中的一些善良风俗,如不允许为匪、不准偷盗,被保存了下来,在现在施行的乡规民约中对偷盗的处罚随处可见。另有一些榔规,例如反映宗族传统婚姻习惯的,“同宗族同鼓社的子女,是兄妹,不能婚配;亲姨表子女也如同兄妹,不准婚配,违反者,罚以白水牛,祭祖祭社;虽同宗同社,分社以后,可以开亲。”这些婚姻方面的限制,现在仍然在施行。男女青年若超越规定的界限去结合,将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和处罚,以至无安身之处。

在议榔制度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其中的“理老”制度。“理老”苗话称为fxudlul(音“俸禄”),直译是“长老”,相当于“智者”或“师父”,也即今天在黔东南村寨里所称的“寨老”。他们熟习古理榔规,办事公正,能言善辩,在调节纠纷时,诚如律师。古时,理老有根据古约榔规、理歌理词而评议诉讼的裁判权,在双方不败诉的情况下,则采用“烧汤捞斧”的“最后裁判”,由理老来鉴定输赢。而今,在黔东南许多苗族村寨,仍然保持着对理老的裁判的原始崇拜,各家各户若是遇到问题一般都会去找自己村寨中的寨老或长老来主持公道,而且对寨老或长老的裁断结果都非常的信从。例如,在黔东南久仰村,结婚和离婚都是不受约束的事,只要双方觉得不适合再在一起生活了就会很自然的提出离婚,也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什么丢人的事情。离婚的时候双方会请来一个村中的“寨老”作为证人来见证仪式。仪式进行之前一方会找来一个竹筒,当夫妻双方在众人的见证之下商量好离婚事宜之后,就由见证人破开竹筒,离婚双方一人拿一半,作为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的证据,日后若有人反口就要双方拿出当初离婚时破开的竹筒,如果竹筒能吻合就以当初立下的规矩为准。仪式完成之后,离婚的双方会很和气的最后一次吃饭“扯酒”(即双方交换酒喝),然后说“以后你走你的路,我走我的路,各不相干”。这样双方就算正式离婚,以后各自嫁娶,互不干涉。这种有寨老来代替司法官员处理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纠纷就此能得到大家都满意的解决,当地司法人员也是乐见其成的,并没有做太多干预。

2.“合款”的现代传承

自秦代以来,今日侗族人民所生活的地域就已经陆续纳入封建王朝的版图,但直至20个世纪40年代,部分交通阻塞的村寨仍处于“有款无官”的状态。而今,这些款约也有了崭新的形式和运用特征。直至近代,从古代传承下来的款组织仍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合款”的法律功能仍在某些地区生效。如1937年,黎平县地青大寨的吴本良,因偷了别村的牛,被处以砍头之刑(由其族人执行),其父吴占玉虽身为款首,但仍得依照款规来处置自己的儿子。此外,地青大寨当时按款规处以极刑的罪人尚有石开合、符实贵。这些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虽设有保甲制度,但同时保持了款首制度,维持寨内治安的权力依然掌握在款首们的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款首制消除了,按款规款约对犯罪施以极刑的例子也难以寻觅了。但一些村寨每年正月在鼓楼里举行的讲款诵款活动仍然延续了下来。现今,同苗族的榔规一样,款规也以村规民约的方式而延传。村规民约的约束力与过去的款规的约束力虽有程度上和内容上的差别,但“人人必须遵行,户户必须依从”这一带有强制性的约法性质,却是共同的。同时,从现在各个村寨都有的村规民约中出现的超越国家有关法令的条文内容也可以看出,它与历史上的款规的“民主自治”的性质也有相同之处(这与苗族村寨订立的村规民约所体现出来的思想有共通之处)。

[1]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K892

A

1006-5342(2010)09-0043-02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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