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文化与中国宪政模式的建设

2010-08-15 00:43熊必军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制度

熊必军

在新制度经济学里,制度是指用以约束个人行为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和。按照诺斯的概括,制度是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实施机制构成。[1](美)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效绩》,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页10。而按D·菲尼的分析,制度则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制度是宪法秩序,即政权的基本规则,它规定了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第二类制度指的是制度安排,它包括法律、规章、社团和合同;第三类制度是指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等。[2](美)V·奥斯特罗姆等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页134。本文要研究的宪政文化是属于非正式制度,宪政模式则是正式制度,即政治制度中的宪法秩序。随着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宪政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宪政模式的选择及建设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回顾百年中国宪政史,自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到1982年的宪法颁布,中国前后有十几部宪法,但这十几部宪法包括最近这部宪法都没有得到实施。然迄今宪政始终却未能在中华大地上实现。究其两者的原因,固有多端,然宪政文化之缺失乃为其深层次之原因。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被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宪政制度的建立是要以宪政文化为基础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宪政制度的建立与作用的发挥必须要得到宪政文化的强有力的支撑,否则宪政制度即使建立起来了,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因此,本文正是以新制度经济学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理论作为分析理论,以制度分析为工具来分析中国近代至今宪政建立的艰难历程,认为中国要加快宪政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就必须要加强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

一、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缺失与宪政模式的探索

宪政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有关宪法、宪政现象的认知、观念、情感、思想、学说及制度的总和,它既包括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宪法、宪政及其基本价值的认知、态度、思想、评价和期待,也包括宪政价值、观念外在化的宪法性法典、文件及宪政制度。宪政文化是宪法、宪政制度及其运行在文化形式上的表现,它的形成、运行、生效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由于宪政是西方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西方文化中的性恶论、自由主义、社会契约等历史根源和文化基因对西方的宪政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考察宪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宪政制度在英国产生,形成了英国的议会主导宪政模式;在美国发展,产生了美国的司法主导宪政模式;在法国结的果,产生了法国的行政主导宪政模式。但是当我们仔细地考察一下宪政之源的西方各国的宪政制度模式时,却发现尽管有着同样或相似的宪政理念,然而西方宪政之源各国的宪政模式的形成与体制却是各不相同。即便是那些从政治上和法律上被认为是同一法系、同一血统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其宪政模式、宪政体制也大不相同,究其原因,尽管宪政模式建立的宪政文化理念具有一般性的文化因子,但是由于各国“本土文化传统的特异性,”[3]殷啸虎“:论宪政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就直接决定宪政模式的选择和宪政体制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大相径庭了。由此可见,各国本土传统文化(宪政的非正式制度)的不同影响着、甚至决定着宪政制度发生与发展的道路,宪政模式的选择,甚至作用的发挥。

纵观历史,中国真正的宪政文化始于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兴起,经历以下几个发展时期:

1、鸦片战争至甲午战争的宪政文化萌芽时期。鸦片战争前后,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封建统治日益腐败,中国社会经历着急剧的动荡与变化。以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进步人士,大胆批判现实社会,力倡变法改革,认为“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鸦片战争以后,我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内外矛盾日益突出,西方文化思想也逐渐东来。以曾国藩、李鸿章及张之洞为首的洋务派对西方文化思想采取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继承了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只想引进西方先进的技术和器物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而中国知识分子中的另一些有识之士和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开始发出实行宪政的呼声,其目的也在富国强兵、救亡图存。19世纪80年代,最早的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认为“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秉致公,法诚良,意诚美矣。”[4]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1。提出了“故欲行公法,莫要于张国势;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5]同上注,页 13。的主张。19世纪70年代,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已经从中体西用的比较中,研究介绍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他们的改良设想制造舆论。虽然由于改良派对于君主立宪政体和法治的认识还极为肤浅,理论上的论述既不够深刻,也不系统。特别是没有把思想认识转化为实际的政治运动。但改良派关于仿行西法,建立议院制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议论,是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萌发。这不仅是他们法律思想中的重心所在,也为稍后的维新派宪政思想的成熟提供了历史的先验。

2、维新派的追求君主立宪推进宪政文化的产生。在1894至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中,中国的失败宣告了经营三十多年的洋务新政的彻底破产。严峻的民族危机,强烈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觉醒,救亡图存、变法图强的呼声,不仅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且使得70年代以来的改良变法思想,终于形成了波澜壮阔的社会思潮,并迅速地推动着一场有组织的政治改革运动——戊戌变法的出现。变法期间,康有为、梁启超设计了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方案,并且提出了按照西方的法制原则,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力图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为了启发民众,制造舆论,他们创办学会、学堂、报馆、书局,积极宣传和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文化,利用进化论、天赋人权等西方人文思想为武器,同封建顽固派和维持中体的洋务派展开了尖锐的理论斗争,使得维新政治和实行变法的思想不断地深入和扩展。从林则徐提出睁眼看世界至戊戌变法,已经历时半个世纪之久,民族的危机更加深重,救亡图存的意识和行动已经扩展到朝野上下,政治和文化的相互促进,传统和维新的交相融合,从器物文明转向制度文明的倾斜,都加深了戊戌新文化的内容,成为中国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历史阶段。为了实现维新派视为变法之本的开民智、育人才而废科举、兴学校、创学会、设报馆等等,都使得风气打开,其影响深远。维新派继承和发展了由洋务派发展及推动的“引进西法,稍变成法”的思潮,但在性质上发生了质的飞跃。维新派关于以制定宪,法为中心,建立由部门法构成的近代法律思想体系的构想,以及在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提倡民权,鼓吹自由平等;实行三权分立,扩大立法权等等,不仅是洋务派所不敢涉及,也是改良派所无法企及的,它是较为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政的内容,但是维新派的主要成就不在于变法改制本身,而在于思想文化上的启蒙,促进了宪政文化的产生及传播。

3、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资产阶级民主派领导的革命,在20世纪初取得迅猛发展不是偶然的。戊戌变法的失败,宣告了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破产,代表资产阶级中下层的以孙中山为领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逐渐兴起,登上历史舞台。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其集中代表。由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所确立的宪政制度,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核心便是“三民主义”。与资产阶级改良派相比,革命派选择了一条截然不同的宪政之路,在他们看来君主与共和,资本主义根本就水火不容。孙中山力图融合中西文化的精华,站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高度,吸收西方宪政史上的新经验新理论,建立自己的宪政方案,可谓用心良苦,至今仍不乏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但是,他的宪政设计仍有根本性的缺陷。理论上的最优选择,却可能是实际运作的陷阱。发生在西方的政治变化,与民主程度及经验都与十分薄弱的中国政治现实是不一样的。孙中山宪政思想追求的是驾乎欧美的完美,在现实政治过程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无法成为南京政权实现有效能的政治统治的指南。

4、宪法更替频繁的民国初期。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1912年1月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权力依《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这部临时性的根本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总统制。《大纲》的一个突出缺陷就是没有对人权的规定。根据该《大纲》,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诞生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中国开始了民主共和的进程。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取代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约法》否定了《大纲》所规定的权力结构。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国会掌握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权,内阁是国会的执行机关;内阁如果不服从国会,国会可以倒阁,国会享有不被解散的特权。大总统成为一个没有实权的虚位。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出于约束袁世凯,在袁世凯接任临时大总统职务后,出于对他的不信任,谋求以内阁制来约束他。这种因人立法使中华民国的宪政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临时约法》建立了代议制,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人身、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移、保有财产、请愿、诉讼、参加文官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但是,人民的这些权利是由法律宣示的,不是中国民众实际拥有的,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渠道并未形成。这种约法仅仅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而且临时约法的种种矛盾导致了其最终沦为一张废纸的悲剧命运。此后,军阀制定了多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如1913年的《天坛宪草》、直到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当时的统治者虽然在每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均设计了现代型的政府制度,从总统制到责任内阁制再到总统制,其替换的频繁程度实属人类宪政史中所罕见。军阀统治本身就是对宪政的反动,它不仅摧毁了宪政所依存的社会秩序,而且它用武力绞杀了宪政的基本价值。这些对于宪法的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反映了宪政文化在中国的畸形发育。西方宪政文化并未渗透进人们的内心深处,它还在华夏上空游荡。五四运动的爆发是中国宪政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青年知识分子以激烈的姿态捣毁传统的伦理基础,把西方的科学和民主作为拯救中国的神医高手。科学和民主在他们眼中已经成为一种信仰和意识形态。他们勇敢地张扬个人自由,宣传人权。他们宣扬民主,但并没有从制度层面上对民主进行研究,致使民主只能停留在一种口号和思潮的阶段而无法与中国的现实对接。没有具体的民众参与政治的制度,民主思想是不会在民众中扎根的,所以五四人就只能把中国宪政的失败归咎于中国民众的政治觉悟不高了。而五四运动也是在挽救民族危亡的背景下兴起,所以,五四运动对于西方宪政文化的吸收仍旧是在“宪政——富强”的轨迹上进行。

回眸历史,尽管近代中国有无数仁人志士为宪法和宪政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一系列尝试,大多以失败告终。即便到了现在,宪政仍是中国人奋斗的目标。当我们反思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坎坷命运时,不禁心存疑问:为什么西方的宪政能够实现,而中国学习了西方先进的宪政经验,并且满怀热情地付诸实践,却屡屡受挫,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呢?许多的宪政制度研究者已经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就是宪政文化的缺失。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宪政的正式制度只有在被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宪政制度的建立是要以宪政文化为基础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宪政制度的建立与作用的发挥必须要得到宪政文化的强有力的支撑,否则宪政制度即使建立起来了,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无法获得宪政制度带来的预期效果。因此、宪政文化的缺失使得宪政模式选择迥异于西方,洋务派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改良派的只是一些西方宪政思想的宣扬,维新派的则是一些宪政制度的表象仿行,革命派是无法落地生根的宪政完美选择理想,以及军阀派的宪政招牌选择。

为什么我们在学习西方先进的宪政经验,移植了西方的宪政制度,却没有取得建立宪政制度的预期效果呢?核心问题在于宪政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宪政文化的缺失。为什么在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宪政文化会缺失呢?当我们仔细考察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和近代中国宪政制度的实践过程就会发现,两个原因导致宪政文化缺失:一是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宪政文化资源的缺乏及对宪政文化的排斥;二是近代中国宪政制度实践过程的目的与方式。

1、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宪政文化资源的缺乏及对宪政文化的排斥。与西方宪政文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我们追溯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因子时就会发现:中国文化崇尚人治、义务本位,西方文化崇尚法治、权利本位;中国文化具有感性的直觉型(即艺术性),西方文化是知性的分析型(即科学性);中国的文化注重效法先贤,西方文化注重唯理是从、服从律令,中国文化强调“人性善”,西方文化宣扬“人性恶”;中国文化精神是“无执”,西方文化精神是“执”等等。没有法律信仰、不尊重生命与保障人权,缺乏契约精神,崇尚集体主义精神而不重视个人自由权利,而后者恰恰是现代宪政的文化基础。由此可知,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当然具有现代宪政文化的因子。相反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不但没有现代宪政文化的文化渊源和因子,反而还具有一些排斥或抵制宪政文化的因素:

首先是传统文化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在西方,市民与商人阶层是法律秩序的有力支持者,随着其经济实力的增长,他们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在自然法观念和多元利益集团的背景下,市民与商人的独立地位以及他们为争取自身权利的努力成为法治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商人和市民社会的崛起,商品经济的发达是宪政文化产生形成的必要经济条件。中国的小农经济不同于西欧的领主制小农经济,是一种自耕农和地主私人占有土地的、小型化和分散化的小土地所有制。由于小农经济的规模太小,就必须依赖强有力的超越小农经济范围和能力的公共权力来维持和保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则以这种强大的政治强制力满足了小农经济的需要,所以商品经济难以产生,根本难以形成政治参与的公民团体,当然就难以发挥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作用。皇帝是国家的最高决策者,掌握着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但是,皇帝不必为其所作所为承担任何法律和政治的责任,一切的法律和制度,不过是维护集权专制的工具。以上这些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宪政文化产生的经济基础。

其次是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政治结构。西方社会一直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在古代欧洲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君主、贵族、教会和第三等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不但如此,法律与政治之间,宗教与世俗政治之间、自然法和制定法之间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的多元化是西方法治得以产生的重要前提。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各个利益集团都通过一种超验的、高于世俗的高级法观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具有至上的性质。对于宪法更是放在一个至尊的地位加以崇拜。中国是以纲常伦理为本位,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统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宗法关系,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存在的,因此,无论是习惯法还是制定法都是不会反映人的权利的规则,人们保护自己只能在礼的范围内去寻求一种合乎道德准则的手段。在这种封闭的文化圈内,社会集团的多元是无法实现的。一元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大一统局面。由于没有多元的利益集团来分享政治权力,调整各个利益集团利益的法律规则也无从产生,宪法和法律不过只是代表一元权力的最高统治者的装饰品,成为证明其合法的统治的点缀,宪法不具有任何权威性和至上性,仅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政文化的价值内涵。

第三是儒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地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礼法文化。西方社会中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人负有原罪,人性中存在着固有的恶的一面,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故人们无法把政治清明的希望寄托在从政者个人品质的纯正和道德教化的成功之上,而政府恰恰由从政者个人组成,所以必须通过宪法、法律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政旨在保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宪政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儒家伦理法,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是法律与道德合而于一的混合物。

第四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和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国家富强要求个人对国家的贡献,舍小我,为大家是这个目标下的道德要求,个人存在的首要价值是对国家民族所承担的责任,然而宪政文化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对个人私益的关注,如果为了国家的富强可以随便牺牲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这本身就是对宪政的一种背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这突出表现在具有深厚公法传统的法文化上,这种文化主导下的法律强调的是国家利益至上,法律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为首要任务,个人对于自身价值的认识决定于他在伦常秩序中尊卑和在国家中地位的贵贱,这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集团本位或集团权利本位的对立统一的另一面是个人义务本位,即在这个统一体中,个人依赖家族和国家,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是手段,家族和国家是目的。与西方宪政文化中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即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的价值定位和权利义务本位关系是相反的,是宪政关系的倒置。因此,这种集团权利本位非但不能生发出宪政,而且阻碍个人权利诉求宪政基因的生成,从而成为宪政生成的障碍。而且从反面来看,它又是一种专制或人治基因,因为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和个人对这种国家权力行使的消极顺从甚至积极的维护,使国家权力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而只能靠统治者良心的自我控制,自控失败则产生专制或暴政,即使这种自控达致最理想的状态,产生的也只能是“好人政府”、“清官政治”,终是一种理想的人治状态。“民权”对“人权”的误读则是这种国家本位的最好注解。

2、近代中国宪政制度实践过程的目的与方式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没有孕育出西方宪政文化的基因,并且在很多方面两者是对立的。但是,自鸦片战争西方用坚船利炮撞开中国的国门后,中国人开始对宪政问题进行思索,这种思索是通过对西方文明的引进开始的。但是,毕竟中西文化发展的历史背景是不同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这就构成了中国在接受西方宪政及其宪政文化时的独特语境。

首先是在近代中国宪政实践中,引进或移植西方宪政的工具论目的。西方的宪政文化是基于西方文化传统所内生的结果,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西方的宪政制度根植于西方深厚的文化土壤中,西方的宪政文化是西方历史长期演进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的文化模式。它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观念,蕴涵着西方人对于人、对于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也蕴涵了人们对宪政本身的体悟和信念。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如何解决中华民族面临的严重生存危机?使得救亡图存成为知识分子的使命,救亡图存也就成为了不同的阶级、阶层、政治集团、社会力量都提出了不同改革方案的一条主线。伴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从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改制更法,到洋务派的仿行西法、中体西用,从维新派的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到清末预备立宪,到民主派的建立共和,实行法治等等,没有不是以救亡图存作为第一奋斗目标,使得人们在接受西方宪政文化时,很容易就会产生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因此具有深厚中学功底并深受“实用理性”传统影响的近代知识分子们所想到的只能是从他们所认为的导致西方列强富强的诸因素寻找实现富国强兵目的的工具了。特别是日俄战争中“立宪的日本战胜不立宪的俄国”对中国知识分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负笈东瀛学习法政以期实现立宪救国的目标成为其时有志青年的理想及时代追求。因此,对中国的败亡进行救赎的现实需求使得近代知识分子们不约而同地在宪法与宪政之间建立了必然的联系,借用近代中国“体用之争”中“体用”的概念,可以说“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是近代以来中国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个宪政文化范式。当然这种宪政工具论思想和“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着视法律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有关系。”[6]夏新华、胡旭晟,同前注[4],页 18。在这里,宪政这个概念并不具有道德信念的诉求,也不具有任何价值的归属,它只是被当作救中国于危亡的惟一手段了,因此,它明显的带有工具性特质。这一范式的背后所隐藏的逻辑结论是:人们一旦发现宪政根本没有用,或者是不如当初想象的那样有用时,宪政的末日也就为时不远了。[7]李海涛:“论宪政文化在中国的变迁及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事实上,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宪法变迁史已充分地证实了这一点。“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宪法变迁史简直不堪回首。它以‘君权宣言’开始,以破坏宪政的‘临时条款’结束,历时41年(1908-1949)。其间宪法性文件变动频繁。经立法机关(含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的各类宪法、临时宪法(约法)、宪法草案共15件,其中胎死腹中的宪草5部,真真假假的宪法共10部,平均约4年出台一部宪法,不到3年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宪法(哪怕是形式上)一天也没有过”。[8]周永坤:“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这种急切盼望国家富强的心态在一开始西学东进的过程中就成为了改革先驱者的身上的枷锁。改革者把宪政当成了工具,并且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实际上宪政不应该是被作一种工具来使用,宪政的存在本来就代表着一种文化,它有自己的内核,只有真正的体会到它所包含的精神,也许我们才能最终摆脱宪政工具主义的魔咒。

其次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对宪政文化的有限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发端于救亡图存,结果却未能救亡,这一过程就是中国宪政文化的启蒙过程。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将西方宪法、宪政及其相关概念引入与其异质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体系中,变法改制成为历史的主题,这也为此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近代这种中国宪政运动的启蒙意义是有限的。就启蒙的范围及影响而言,由于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始终局限于社会上层,这种启蒙未能推广到社会,始终缺乏大众参与的种种改革最后都归结于失败是必然;由于近代宪政运动是在内忧外患下的被动选择,其对“宪法”、“宪政”、“民主”等等概念的宣扬,并非出于社会内在发展已经产生了这种需求,而是希望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引进来解决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于是,虽然制定了“宪法”,但宪法之所以成其为宪法的根本始终没有被澄清,民主、自由、平等的旗帜竖起来了,但其原生内涵没有得到确切的体认。此外,宪政文化及其所蕴涵的价值理念不是虚幻的概念,是现实的权利,要完成观念的启蒙,必须有一股与之相匹配的强有力的政治和社会力量作为后盾,这种力量不仅有能力提出观念性的权利要求,还要有实力使权利成为现实。然而,在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启蒙过程中,这种力量始终没有出现。所以,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是对宪政文化的有限启蒙。西方宪政文化的启蒙从古希腊就开始启动,并且这种启蒙是遍及整个社会的,不论国王贵族还是平民百姓,都受到了这一启蒙过程的洗礼,所以,宪政文化在西方能够深深扎根于社会的土壤中,隐含在西方的社会机理之中。对于西方来说,这种启蒙过程是如此漫长,其影响范围之广之深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二、加快当代中国宪政文化建设推进我国宪政模式建设

当代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长期忽视了宪政文化建设,现实中,存在着诸如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制度反腐机制远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至于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公民的法律意识落后普遍缺乏守法的自觉性等现象则更是有目共睹,可以说,建设宪政国家任重而道远。历史已充分证实了“光有宪法,没有行宪的社会环境,没有护宪的法律机制,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宪政的”,[9]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序)》,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页7。因此,宪政文化建设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既有市场失灵,也有政府失灵,这些都可以通过建立宪政制度来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出现“宪政失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实质是宪政制度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相协调与融合,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就是宪政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即宪政制度的文化基础缺失。由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匹配是前者成功的关键”[10]简·恩斯明格:“变更产权:非洲正式和非正式土地产权的协调”,《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98-234。。而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实质不仅是宪政制度的正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更重要的也是它的非正式制度宪政文化的建立过程。宪政制度只有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的情况下,正式制度的变迁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彼此促进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作用,才能取得有如西方宪政制度实践的预期效果。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快宪政文化建设,推进我国宪政制度建设。

(一)改造传统文化,奠定宪政文化的文化基因

结合中国国情,当代中国可以选择譬如法国的行政主导式宪政模式,在宪政制度建设时,首先要进行的是宪政的理论研究,学习西方的宪政思想,坚持和宣扬宪政的核心理念,改造中国的传统文化了。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宪政文化资源的缺乏,早已被有识之士所注意。植西方宪政模式与宪政 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对外来宪政文化的吸收、移植和对本土文化的改造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移植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输入国的环境以及对制度移植的认可度。[1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263。一些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如宪政的一些基本制度,但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宪政文化由于其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它取决于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而由于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沉淀,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就不可能像正式制度那样具有突变机制,而是一个长期缓慢渐进的过程,即使有政府的行动,像价值观,伦理规范,习惯,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是不易改变的。因此制度的移植必须加快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改造,进行宪政制度移植时应立足国情,适应国情,同时也应结合中国国情以制度创新为主。要防止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注重对外来宪政文化的移植,而忽视了与本土文化传统的结合。中国宪政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脱离了本土文化传统的“立宪”无异于是空中楼阁,终将倒塌。另一种倾向是,只注重从本土文化传统中去挖掘宪政文化资源,而忽视对既有宪政文化的移植与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宪政的因子,那种认为中国的儒教文化中亦存在“民主”的东西,只不过是深怀着一种民族情结而已。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生也不是本国经济、文化发展积累的结果,它是基于外力作用下的一种救亡手段。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近代日本宪政模式选择的途径,把前面所述传统文化中不符合现代宪政文明因素的东西加以改造,同时推进传统文化中优秀文化因子和西方宪政文化因子的结合,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宪政文化的变迁与转换,打造以现代宪政法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文化。胡适这位将宪政信仰坚持到生命最后的坚定的宪政主义的信徒也不无失落地说:“真正的问题可以这样说,我们应当怎样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吸收现代文化,使它能同我们固有的文化相一致协调和继续发展。”[12]胡适:《先秦名学史》,学林出版社1983年版,页139。这就要求我们在移植和借鉴西方宪政文化时,对本土文化传统中的那些与宪政文化相抵触、相排斥的因素要进行合理的改造,克服工具论的影响,实现“移植”与“创新”的两结合。

(二)加强宪政理念的宣扬与宪政知识的传播,打造宪政制度实践的社会环境

既然制度移植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输入国的环境以及对制度移植的认可度,而现代宪政制度又是源自西方的社会环境中产生,因此我们应更加重视宪政制度建立的环境建设了。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要解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通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外,现代福利国家理念还强调国家要以增进公民的福祉为己任。因而宪政精神体现为人民主权精神、权利保障精神、法治精神、有限政府精神等。然而,公民的宪政精神不是天生就具有的,是需要培育的。公民的宪政教育贯穿于家庭、学校与社会三大领域,但系统的宪政教育则是通过学校的公民教育来实现的。公民的宪政精神培育是通过宪政理念的宣扬与宪政知识的传播以及公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实践相结合来实现的。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里的公民意识当然包含公民的宪政意识,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成为我们实施宪政意识教育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我们应该要加强对宪政制度的研究和宣扬,要通过各种途径(尤其是学校的公民教育)大力宣扬社会主义宪政精神,大力传播宪政知识,树立公民主体意识,明确公民与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宪政理念与知识只有在实际生活中践行、运用、提升,才能逐渐形成一种风俗、一种传统、一种精神,作为一种民情在这个国家和民族沉淀下来,发挥持久而常新的力量。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维护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因素有三,即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但是,若按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1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文版序言)》,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358。因此,我们要加强宪政制度的研究,加强宪政理念的宣扬与宪政知识的传播,打造宪政制度实践的民情社会环境。

(三)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夯实宪政文化的经济基础

宪政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就不可能有对宪政的需求以及宪政的发展。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其前提在于产权的明晰,它的特征是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规则经济、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已成为我国宪政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正如美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古德诺指出: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可能建立起先进的制度,如果经济基础本身不变,就难以使人们的思想发生真正的改变,也难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从西方社会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对宪政文化衍生和推进的作用来看,它主要是通过形成了规制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培养了契约精神,发展起市民社会,进而培植了社会力量。从历史来看,近代欧洲市民社会的成长和成熟孕育和发展了西方的法治精神,正是这种法治精神深刻影响了西方宪政的良性发展。市民社会具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使得市民社会作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并且与之对抗、制约和平衡。在这个私人领域中,个人的个性、自由和权利得以充分展示,在这里,法律成为人们权利保障的屏障,是人们信仰崇拜的对象而不是他们的敌人。因此,市民社会自然蕴育了宪政文化,培育了法治精神,壮大了社会权力。市场经济发展的三十多年已经为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资源,而法治的加强也将使宪政观念更深入人心。同时,公民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增加,在对自身权益的主张中,更加体会到宪政与法治的重要性;而眼界的开阔,也是对宪政意识的熏陶。因此推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夯实宪政文化的经济基础,对促进宪政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和宪法精神,构建宪政文化的思想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立宪的历程同样也可以证实“富强为体、宪政为用”范式影响的深远。毛泽东他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中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在他看来,既然新中国已经建立并且业已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就已经成为了事实,宪法也将之固定,因此无需再谈宪政了。因此,在建国后,宪政处于被冷落的处境,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宪政政治一直遭到漠视和批判,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习惯于用政策和政府行为解决问题。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建国后,宪法修改频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当前,中国正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宪政成为追求的目标,除了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宪法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解决深层的有关宪政文化建设的问题。如果不唤起公民的宪政意识,不去改良中国传统公法文化中的非法治思想,不在全民中间树立健全的宪法信仰和宪法意识,培养健全的宪法精神,法治和宪政是得不到精神支持的。卢梭曾说过:“一切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1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73。“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政绝对不应仅仅局限于被当作治国手段而受到尊重,更应当被作为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而受到尊重和绝对信仰。”[15]夏新华、胡旭晟:同前注[4],页 24。只有当全体国民确立起宪法信仰,将宪法视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认识到宪政的精义就是对自由、民权的充分保障时;只有当政府成为公民守法的老师和榜样时,宪政精神才算真正地建立起来,宪政文化才算真正地构建起来。一位英国学者曾经这样写道:“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蔑视法律,从而会孕育社会的无政府状态”。[16]转引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年版,页18。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宪政才是坚不可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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