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俄罗斯劳务输入的法律调整问题

2010-08-15 00:48戈拉维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居住地外国人

戈拉维娜·С.Ю.

(乌拉尔国立法律学院,俄罗斯叶卡捷琳堡 620034)

浅谈俄罗斯劳务输入的法律调整问题

戈拉维娜·С.Ю.

(乌拉尔国立法律学院,俄罗斯叶卡捷琳堡 620034)

从俄罗斯国家安全理念出发,无监控的移民是构成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之一。非法移民导致俄罗斯“影子经济”泛滥,经济关系犯罪化倾向严重,甚至由于非法移民的低工资要求导致大量俄罗斯公民被排挤出某些经济部门之外。另外,在使用非法移民劳务时大量的侵犯人权的问题随之产生。《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移民登记法》、《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整。

俄罗斯;劳务输入;法律问题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资本急剧流动的现代条件下,全球居民机动性较之从前有了明显提高。基于劳动输出形成的基本移民流向已经形成,这使得有关调整劳动移民的立法完善问题日显迫切。

从俄罗斯国家安全理念出发,无监控的移民是构成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之一。非法移民导致俄罗斯“影子经济”泛滥,导致经济关系犯罪化倾向严重,甚至由于非法移民的低工资要求导致大量俄罗斯公民被排挤于某些经济部门之外[1]。另外,在使用非法移民劳务时大量的侵犯人权的问题随之产生。这些非法移民的劳动、生活条件经常得不到保障。这些非法移民保护请求权的缺失,激发了劳动用工单位对这些劳务的违法使用,例如,尽管强制劳动在国际法和俄罗斯国内法中都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使用非法移民的劳务关系中常常带有一些奴隶和强迫劳动成分[2]。

一、俄罗斯移现行立法对移民问题的调整

1.《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移民登记法》对移民问题的调整

为了防止向俄罗斯非法移民,2006年 7月 18日俄联邦通过了旨在通过系统的完善移民登记来阻止非法移民的《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移民登记法》(以下简称《移民登记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临时或长期居住在俄罗斯的外国人的登记程序和日期。《移民登记法》第 9条列举了申请移民时有关外国人的信息目录:1)俄罗斯联邦认可的身份证明(名称、组号和号码、颁发日和颁发地、有效期);2)证明其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证件;3)姓名;4)出生日期;5)性别;6)国籍证明;7)访俄目的;8)职业;9)拟在俄联邦居留期限;10)最近一次居住地登记的日期和地址,上一次居住地注销登记的日期和地址;11)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信息 (父母、养子女、保护人或监护人);12)有关遣返或行政驱逐的信息(是否被执行,如果已执行,指出执行时间和地点);13)有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良居留纪录的信息;14)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相关信息,或者追究违反税收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信息;15)俄罗斯联邦境内死亡的时间地点,或者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的生效日期和地点及该法院的名称和所在地;16)申请移民登记和注销移民登记的根据。

《移民登记法》还确定了外国人居住地登记或登记居留地的义务。该法第 14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居留权的外国人有义务按照属地原则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中包括外国人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的登记和具体住址的登记。这里所指的“属地原则”是指外国人根据其在俄罗斯的临时住所地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移民登记法》第 21条)。居住地登记应当包括:

1)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住的外国人——从到达居住地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登记,以下外国人除外:

A.没有居住地的;

B.在宾馆或其他提供旅社服务的组织居住的,在疗养院、休养所、公寓、汽车旅馆、游客基地、儿童健康基地、医院或其他保健或社会服务机构居住的;

C.在门卫承担值班工作的;

D.在专门为无确定住所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的专业机构居住的;

E.在执行刑事或行政处罚场所居住的;

2)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居住或逗留的外国人——从到达居住地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登记,以下特定外国人除外:

A.在宾馆或其他提供旅社服务的组织居住的,在疗养院、休养所、公寓、汽车旅馆、游客基地、儿童健康基地、医院或其他保健或社会服务机构居住的;

B.在专门为无确定住所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的专业机构居住的;

C.在执行刑事或行政处罚场所居住的。

下列情况下注销外国人的移民登记:1)外国人从居住地离开的;2)外国人离境的;3)外国人在俄罗斯境内死亡,或者认定其在俄罗斯境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庭判决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移民法第 23条)。

2.《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对移民问题的调整

2002年 7月 29日通过的№.115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还补充规定了有关劳动移民的问题(以下简称《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该法对“俄联邦境内合法居留公民”进行了定义。“俄联邦境内合法居留公民”是指具有有效居留证,或临时居住许可证,或有移民卡和(或)签证,或其他被俄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认可的、确认外国人在俄境内有居留资格的证件的人。《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还具体规定了外国人在俄境内临时居留和长期居住的规则。该法第 13条还对雇主和雇工的资格提出了补充要求,雇主应当有引进和雇佣外国劳务许可证,而外国公民,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应当有劳工许可证,针对于已在俄合法居留的外国人签订劳务合同的问题。除此之外,雇主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将吸收和雇用外国劳务的事实通知登记辖区内的税务机关。这样一来,俄罗斯建立起了一整套实现劳务移民登记的制度,以此来预防非法移民。

《外国人法律地位法》还针对在俄罗斯境内的迁移行为进行了限制:临时居留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在颁发劳动许可证和临时居留证的俄联邦主体境外无权从事劳动活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 13条)。

从 2007年开始,为整顿劳动移民秩序俄罗斯联邦还制定了一系列新措施。俄联邦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有权确定每年吸收外国劳务的数量,并对外国劳务的使用效率及其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作出评价。根据外国劳工的工种、专业、业务能力、国籍来确定每年吸收外国劳务的数量,根据需求量,政府每年确定劳工许可证的颁发数量。从2007年开始,国家针对外国劳动力进入一些特定业务领域设定了一些限制,如禁止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酒类、医药类零售,禁止外国人在露天市场和商亭从事商品的零售等。

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违反移民法规的刑事责任的追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违反移民法规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22条第 1款的规定,无出入俄罗斯联邦的有效证件或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领取的许可证而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处数额2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 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 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有预谋的团伙或有组织的集团非法穿越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或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实施该行为的,处 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另外,俄罗斯联邦的一些法律解释体系中已经形成了对非法移民的犯罪构成评定。如,1996年 8月 15日通过的第114号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管理制度》第 25条 10款明确了非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逗留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概念,指违法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或者没有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法定文件,或者该证件丢失但未向移民监管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或者在俄罗斯境内合法居留期限已满但规避离境义务的人,以及非法穿越俄罗斯国境的人。

二、俄罗斯劳动立法的困境和解决对策

尽管俄罗斯移民立法有了长足发展,但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缺少明确的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动力标准就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

目前,在俄罗斯雇主经常通过降低外国劳务工资收入和降低有关劳动立法规定的必要社会保障标准的方式,从外国移民劳务中榨取经济利益。在现行《俄罗斯劳动法》中至今没有专门的调整劳动移民的规范。应当在现行《劳动法》中补充一些规则预防非法使用外国劳工的劳务关系形成,这对促进合法劳务的保护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中国立法中的先进经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同法》第 8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其中工作地点恰恰是外国劳务选择雇主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57条只规定了劳动者需要提供姓名和一些有关个人身份证明的文件。

另外,在中国有关劳动立法中有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同法》第 26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反观俄罗斯,尽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强制劳动的情况在非法劳务关系中经常存在,但根据《俄罗斯劳动法》这些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基础,相应的,也不能产生终止劳资双方劳务用工关系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当在《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中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其中包括必须更详尽地规定劳资双方的义务:一方面,应当确定劳动移民向雇主通知变更住址的义务、通知雇主临时离开居住地或居留场所的计划(譬如,由于回国过节或度假);另一方面,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要求为外国劳工提供住所信息。不但如此,还应当在《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中列入雇主的通知义务,如要求雇主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通知主管部门有关外国劳工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开工作或居住地的事实。雇主违反移民登记规则的应当视为自动解除与外国劳工劳动合同,类似这样的条款必须在调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中有所规定。

[1]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第 2条 [S]. 1982.

[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条[S].1993.

(责任编辑:孙大力)

D922;F752.68

A

1001-7836(2010)07-0013-02

2010-05-06

戈拉维娜·С.Ю.(1959-),女,法学博士,教授,从事劳动法研究。(Г о л о в и н аС в е т л а н аЮр ь е в н а,д.ю.н., п р о ф е с с о р,з а в.К а ф.т р у д о в о г оп р а в а У р Г Ю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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