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利弊分析及其反腐功能初探

2010-08-15 00:46彭铁祥
怀化学院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网民

彭铁祥

(怀化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怀化418008)

“人肉搜索”利弊分析及其反腐功能初探

彭铁祥

(怀化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怀化418008)

分析引发“人肉搜索”的因素,大致分为五类。人肉搜索的主要危害是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但在反腐败领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人肉搜索的理性态度应当是避害趋利,强化监管,使之为反腐助力。

“人肉搜索”; 隐私权; 反腐败

Abstract:Five kinds of reasons result in internet mass hunting,whose main hazards are likely to violate the privacyof individuals,but with some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of anti-corruption.The rational attitude towards internet mass hunting is to make full use of its advantages while avoiding its disadvantages,and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ver it so as to assist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Key words:internet mass hunting; privacy; anti-corruption

“人肉搜索”,是几年前才出现的一个网络词汇。什么是“人肉搜索”?百度百科里这样解释: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即以网络为媒介,一人提问、八方回应,运用剥茧抽丝的方法,查找某人身份、追寻某事真相的活动。

近几年发生“人肉搜索”的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有:“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范跑跑”事件、“辽宁女”事件、“跪求潜规则”事件、济南女大学生亵渎历史名人事件、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天价烟事件、“死亡博客”事件, 2010年3月的“日记门”事件,等等。

一、可能诱发网友“人肉搜索”的因素

纵观这几年来主要的人肉搜索案例,归纳网友发动人肉搜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类:

(1)好奇心。社会心理学家张纯认为,公众的窥伺欲是人肉搜索的社会心理基础,对引起公众兴趣的事,大家总是想了解得更多。而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是了解更多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青春靓丽的“世界旅游小姐”徐倩在丽江离奇遇害遭遇人肉搜索网上现上千张写真;2009年春晚小品“水下除夕夜”中一张被吻掉了嘴巴的美女照片也引发了“人肉搜索”;还有“美女清洁工”、说出“很黄很暴力”的小姑娘、“奥巴马女郎”等。引发对搜索这些人的原因比较单纯,就是好奇心驱使。人的好奇心往往产生于特殊的、不同于常理的事物中。网友们在对“世界旅游小姐”“遇害”表示惋惜的同时,对“世界旅游小姐”到底是什么模样、遇害又是如何的“离奇”充满了好奇心。一般人遇害就不会引发人肉搜索。“美女清洁工”中的美女是谁?她是真的清洁工还是扮演清洁工来炒作?她做清洁工有什么样的无奈吗?这都是怜香惜玉的网友所关心想了解的。如果美女在拍广告,或者不是我见犹怜的美女在做清洁工,就不见得会引发人肉搜索。

(2)帮忙,或探求真相。如汶川震后寻亲,奥运冠军寻父事件,香水门事件,华南虎事件,自称富得能“包养金城武”辱骂80后没用的兰董事件,微软陈自瑶事件 (这是2001年的事,该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是第一次真正意义的人肉搜索事件)。淘宝网店一店主在网上发布求助帖“我是刚开店的卖家,想请教各位我是不是遇到骗子了”以后,“香水门”事件旋即引起众多网友关注。香水门案13小时告破。44万次网民浏览,超过2万个网民回帖。华南虎事件则源于网民怀疑照片是PS的,怀疑陕西巴山还有华南虎的真实性。照片的真假决定了华南虎的有无,于是激起了网民探究照片真假的兴趣。

(3)冲破了网友道德底线。如“范跑跑”事件,跪求潜规则事件,济南女大学生亵渎历史名人事件,“辱师”事件,“辽宁女”事件,虐猫事件,发生在长沙世界之窗“骑主席肩上照相的女孩”,等等。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道德底线,社会有公德。当某人的言行被绝大多数人认为过分或被认为“太没教养”“太没良心”时,就会受到“同仇敌忾”的抨击。上述事件中,当事人的言论或所作所为被绝大多数人认为不能接受,甚至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愤懑的情绪促使网民们“一定要把这厮找出来”曝光以解心头之恨,于是引发人肉搜索。

(4)违法犯罪,触犯众怒,特别是贪污腐化,且当事人尚未受到制裁的。如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天价烟事件,郑州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腐败现象怵目惊心。2009年2月,新华网做了一个统计,网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反腐败,他们对贪污腐化违法犯罪深恶痛绝。亲自参与反腐的成就感、对胡作非为之人倒霉的渴望、真相大白后看到贪官污吏被揪出、愤怒和仇恨得到释放的畅快感使网民们钟情人肉搜索反腐。对已经被揭露或当事人已经受到制裁的一般不会搜索。

(5)综合因素。含以上因素两种以上,如“死亡博客”事件,与网游、第三者有关的铜须门事件,以及最近的“香艳日记”等。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问题和争论的焦点

人肉搜索引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暴露个人的隐私,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争论的焦点也在此。这方面的典型案件“死亡博客”事件,[1]为2008十大典型案件之一,人肉搜索不当构成了侵权,甚至被冠以“首例网络暴力案”。

女子姜某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跳楼身亡。此后,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某开办网站为姜某讨公道,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王某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认定张某某以披露王某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据湖南都市频道报道:菊花香香儿 (“我就喜欢做二奶”)事件,也是一桩女主角被冤枉的事件。当事人正在全力维权。

相比之下,这种因人肉搜索而惹上官司的还是很少的,而值得肯定的案例也有一些。

例如,探求真相的华南虎事件。2007年11月,网民“攀枝花xydz”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西方不败”用“龙年画”、“龙壁画”、“龙墙画”等关键字在网上搜索,找到了有同样商标的浙江义乌威斯特彩印包装公司的“鑫龙墙画”[2]。2008,“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最终被判刑。

反腐败的“天价烟”事件更是为人肉搜索增了光添了彩。此外,人肉搜索推动了涉嫌猥亵女童的深圳海事局官员被曝光,推动了江西新余和浙江温州等地政府官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被曝光。2008年年底,《检察日报》反腐倡廉年度报告 (2008)中,《周久耕被免职,网络反腐力量凸显》被评为“十大廉政新闻”。

就在“天价烟”成为最火爆话题时,《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这等于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明确叫停。此条例一出,马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不少网友质疑此举为封杀网络监督,保护贪赃枉法之徒。随即江苏省及徐州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有所禁有所不禁。徐州的立法并非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此列。2009年8月,宁夏也出台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违反者将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至1.5万元罚款。

其实,在此之前,也就是2009年元旦,网上就出现了网民自订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4]。该公约共有8条,其中第三条: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第四条: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第六条: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第七条:文明用语,对于恶意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地人以及相关网站负责人。这些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该条约虽然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在别人看来甚至带有一定的调侃性质,最多只能起到一个倡议的作用,发布者可能也没指望它能起到多大作用,而从网友回应来看,大多持支持态度。这说明我们网民对人肉搜索实际上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

三、关于“人肉搜索”的利弊与网络反腐的思考

(1)人肉搜索后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大多决定于源事件本身,而不是搜索过程。截至目前,人肉搜索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集中在冲破了网友道德底线这一方面。虽然大多数网民对人肉搜索有比较理性的认识,但到了具体的搜索事件中,不见得每位网友都那么理智。他们不会无缘无故地发动人肉搜索,但假若有人恶意诽谤而引发人肉搜索,极有可能冤枉当事人而产生严重后果。其他方面因素引发的人肉搜索产生严重后果的不多,有的是有很有积极意义的。有些当事人要么迫于压力向公众道歉,要么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要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分析这些事件可知,人肉搜索后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多数决定于源事件本身 (事件的真假、恶劣程度等),而不是搜索过程。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的来龙去脉深层背景,追寻出事情背后的真相,让极不道德或违法犯罪之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另一方面,有些资料未经授权公开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在人言可畏和唾沫可淹死人的社会中,可能使当事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骚扰,甚至于招来人身攻击,从而使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沦为网络暴民的可能。所以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可以斩妖除魔,也可能误杀忠良。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不能强调其积极作用而忽视其消极作用,更不能因噎废食。需要的是搜索者和网民把握好底线,在参与搜索之前,心里要对源事件进行仔细推敲,要权衡自己公布的信息是否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强化网络监督和法律的规范,重在监管与引导。

(2)人肉搜索不一定只是搜索人[5]。例如探求真相的华南虎事件,并非针对拍摄者,而是搜索出各种虎的图片与虎照进行比对,并不涉及人的隐私。香水门事件、兰董事件等也主要是针对事实真相。在追寻事实真相这方面,群策群力的人肉搜索是对众人拾柴火焰高、团结就是力量的最好诠释!

(3)人肉搜索的同时网民也受到了心灵的洗礼。人肉搜索案例中绝大部分涉及道德和法纪,影响也很大。网民在参与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必须思考人性,分析法理,明辨是非,批判邪恶,并且常常引发大众讨论,使正气得到弘扬。这实质上就是一次网民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过程,不论是搜索参与者还是关注该事件的网民都将受到心灵的洗礼。

(4)不同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的内涵不同。人肉搜索的是是非非,归根结底只有一条,就是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而隐私权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例如,对于女性而言,年龄是隐私,对男性一般不是。对名人明星来说,电话住址是隐私,对普通公民来说不一定是。而财产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隐私,对领导干部而言却不见得。在我国,虽然针对官员财产进行公开的《阳光法案》尚未出炉,但公布官员财产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并且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已经这样做了。温家宝总理在和网友聊天时对许多网友提出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说:“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6]党的纪律条例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公开配偶及子女从业情况等。中共中央政治局2010年4月23日召开会议,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 (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更加全面、更具有针对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有关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7]法律规定民众对公共财政支出有知情权。有律师表示:[8]虽然公民都有隐私权,但是不同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的内涵是不同的。对于国家公务人员来说,他们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公务的一部分,那些可能影响到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应该让公众知悉。当公众知情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特殊身份使他们必须将部分隐私权让渡给公众,包括他的财产情况、婚姻情况、消费情况、亲属财产情况等一切有可能对公众造成影响的信息。如私人自费旅游去什么地方是他的自由 (在不涉及政治立场的前提下),官员公费考察则应该是目的明确、对本系统工作有借鉴意义的。这也是权力对民负责、“权责对等”的一种体现。过分强调对官员私权的保护,实质就是对公权的侵犯。由此可见,网民搜索到那位房产局长抽天价烟、戴名牌表、开凯迪拉克、表弟是房地产商等信息并非他的个人隐私。

(5)人肉搜索反腐符合当前国情。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决心很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反腐形势依然很严峻,甚至于出现了像古井集团管理高层“全军覆灭”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人总结为三点:[9]一是依赖上级监督下级,始终摆脱不了“少数监督多数”窘境;二是依赖纪委、反贪局等专门机构反腐,始终不能走出“精英监督精英”的困境,况且专门机构本身也有一个“谁来监督,如何才能避免腐败”的问题;三是反腐信息往往都在体系内部封闭运行,传统媒体出于各种顾虑和压力不敢轻易介入,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潜规则”上下其手,为他们逃脱法网提供了可能。所以反腐迫切需要大众的介入。网络反腐同时解决了这三个问题:一是它起到了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的作用,变“少数监督多数”为“多数监督少数”,使反腐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二是它走出了“精英监督精英”的怪圈,克服了其固有弊病,实现了“大众监督精英”;三是它把一切信息都摊在阳光下,大大压缩了“潜规则”的生存空间。人肉搜索可以反映民众呼声,营造浩大声势,敦促或迫使有关部门作出回应和处理,这种作用绝不可以小瞧。要不是网友发动人肉搜索的同仇敌忾和不依不饶,周久耕恐怕也走不到今天这步田地,华南虎事件也不会由一个科学问题走向公共事件。

(6)网络监督是社会监督的良好补充,而监督应该是永恒存在的,监督的手段也需要多样化。网络只是一种媒体,一种传播工具,并不是执法主体,所以网络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最多只能进行道德谴责。因此,网络只能起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它是反腐的平台,更是一块防腐的阵地。据《法制文萃报》2009年3月4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刑法修正案 (七)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同时对擅自侵入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也都入罪了。对于“人肉搜索”是否要入罪的问题,郎胜说,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其概念涉及界限如何确定,目前还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而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在修正后,人肉搜索变为合法。[10]笔者认为,网络反腐,宜疏不宜堵。允许人肉搜索存在,适当加以规范,对腐败分子是一种威慑,是预防犯罪的手段之一。“防患胜于救灾”,由于反腐形势的严峻,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预防经济犯罪都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监督是其手段之一。其实许多贪官原来都是有抱负有志向的,也是惧怕党纪国法的,但权力失去监督后就战胜不了金钱的诱惑了,最后都后悔没能控制自己的贪欲。如果监督及时,如果威慑力更大,让官员感觉有无数双眼睛在盯着,就不敢滥用职权,很多幕后交易就不好做,贪污腐化现象就少了生存的土壤,“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就会得到压缩。群众的监督就是对干部的爱护。心底无私天地宽。官员自律廉洁,其实心里更踏实,做人更坦荡。显然,一刀切地叫停人肉搜索,舆论对腐败的监督就少了一种手段,一种基于网络时代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7)互联网政治时代已经来临,互联网反腐防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人们将民众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政要通过网络与民众互动的现象,称之为互联网政治 (《学习时报》第388期:领导干部要适应“互联网政治”的发展)[11]。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深刻改变了政治生态环境,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胡锦涛同志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互联网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努力开创中国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11]总理“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参与“两会”的代表、委员,开设发表政见和网民互动的博客等,势必激起网络问政风尚,推进政务公开和决策的民主化,使中国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与扩展。公民的政治热情将通过网络得到提升,这种政治热情必须予以爱护。中央党校副教授刘素华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撰文认为:[12]学会从网络上听取民意,并积极回应民间的质疑,已成为新时期政府官员的一项基本素质。抵触网络,甚至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网络煽动了百姓情绪,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干预、报复,是民主意识不强的表现。网络已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迅捷而有效的手段。通过网络这条倾听民意的重要渠道,党和政府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完善党员的纪律约束机制和司法惩戒机制。可以说,互联网反腐防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其功能将会不断扩大不断完善,其战果必将发扬光大,互联网对廉政建设的积极影响只会越来越深远。任何压制网络反腐的行为都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一个开明的、真正有“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观念的政府是不怕老百姓揭发问题的。既然民众拥有反腐的热情,网络有助于反腐,对于权力机关来说,要考虑的是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尊重民意表达,并更好地吸纳和整合民间智慧来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对人肉搜索的理性态度应当是积极规范、避害趋利、为我所用、为反腐助力。如对发布虚假消息、网络侵权、恶意诽谤等现象,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就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明确网络责任,规范网络秩序,是解决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等问题的必由之路。他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可以让网络言论更加负责,让网络行为更加理智。”[13]由此可见,规范人肉搜索还是有办法可想的。

当然,理顺体制,确保公民依法依规如实举报的渠道畅通,运用党纪国法严格约束和及时惩罚,永远是最重要的。

[1]老徐.“人肉搜索”不当亦可构成侵权:2008十大典型案件之一[EB/OL ]. http://la. wxu. blog. 163. com/blog/static/ 6271090820090692413928/,2009-01-06.

[2]互联网上的十大著名人肉搜索事件 [EB/OL].http://games. tom.com/2008-08-17/00Q2/13386856-10.html,2008-12-11.

[3]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最高可罚5000元 [EB/OL].http:// news.qq.com/a/20090119/000095.htm,2009-01-19.

[4]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 [EB/OL].http://www.douban.com/ group/topic/5032183/,2009-01-01.

[5]彭铁祥.互联网反腐倡廉方式研究 [J].吉首大学学报,2009, (6):61-64.

[6]温家宝.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重大举措 [EB/OL]. http://news.qq.com/a/20090228/001025.htm,2009-02-28.

[7]中共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个人及配偶、子女房产 [EB/OL]. http://sh.house.163.com/10/0424/12/651K B6K M00073SDJ.html, 2010-04-24.

[8]“天价烟”当事人形象崩盘人肉搜索成民间反腐利器 [EB/OL].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8/12-25/1502701. shtml,2008-12-25.

[9]郭松民.“反腐网站”为中国反腐大业开新局 [EB/OL].http:// news.qq.com/a/20070624/000050.htm,2007-06-24.

[10]台湾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人肉搜索合法 [EB/OL]. http://news.163. com/10/0428/14/65C5G UD8000146BD. html, 2010-04-28.

[11]沈宝祥.领导干部要适应互联网政治的发展 [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internet/2007-06/06/content-6205491.htm, 2007-06-06.

[12]中央党校教授称网络监督成鞭挞腐败有效手段 [EB/OL]. http://news.qq.com/a/20090209/000184.htm,2009-02-09.

[13]规范“人肉搜索”保护隐私 [EB/OL].http://news.163.com/ 10/0311/04/61FGS759000146BB.html,2010-03-11.

Prons and Cons of Internet Mass Hunting and Its Anti-corruption Function

PENG Tie-xiang
(Editorial Board of Journal of Huaihua University,Huaihua,Hunan 418008)

G203

A

1671-9743(2010)07-0060-04

2010-06-15

彭铁祥 (1963-),男,湖南双峰人,怀化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从事大众文化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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