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野下公共性的历史生成与转换

2010-09-28 03:58胡群英郭湛
理论导刊 2010年8期
关键词:公共性领域人类

胡群英,郭湛

(1.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广州510090;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哲学视野下公共性的历史生成与转换

胡群英1,郭湛2

(1.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广州510090;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公共性是人的社会性本质在公共生活中的表现方式,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也界定了人类活动领域的内部划分。共同体或组织是公共性生成的实体条件与界限,在不同的历史和共同体条件下,公共性生成的现实基础和意义不尽相同,因而具有一定的流变性。以一定历史事实为基础的公共性概念同时还具有能够超越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的功能,因而具有更普遍的解释效力和规范意义,这使得公共性在实现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内在转型上具有重要的转换功能。

公共性;组织体;历史生成

公共性是人类生活的社会性本质的表现方式或具体呈现。共同体或组织是其历史生成和发展的基地,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的共同体或组织的存在方式不同,公共性的具体内涵和作用条件也不同。

一、公共性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相互扬弃

在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人看来,公共性所表明和揭示的是人们超越私人生活的狭隘范围而实现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的一种特定状态和基本性质,它表明形成和体现公共性的舞台不是私人利益角逐的战场,也不是既定政治权力的运作空间,而是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和事务聚集到一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试图形成集体行动的主题、规则和品质的一个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自由的而不是强制的动态领域。

首先,公共性揭示的是人的这样一种生活状态,它能够使众多个人在共同活动中展示自我属性、实现自我价值,并产生出超越个人生存需要和生存期限的共同财富。同时,公共性也是人的这样一种自我理解,它能够使人们在公开的社会交往领域特别是在共同行动和话语交流中生成、确证和表达自我同一性,包括自我身份和自我追求,承认他人的自我同一性,从而获得面对他人、尊重他人和相互塑造的机会,并因此形成共同意识及其相应的行动方式和表达方式。在这里,公共性成为个体超越其自然属性而展现其社会性本质的运作机制和表现方式。没有公共性,就难以形成社会活动的正常规则,而只能遵循自然界的丛林法则,人的生活就无异于动物的群居生活。由此可得出,没有公共性,人类就难以超越个体当下有限的生存状态和狭隘封闭的本能意识或意识化了的本能,去创造共同的文化财富,并使之在历史上延续下去,在空间中不断扩展开来。

其次,公共性表达了人类根植于其生存条件和物种潜能基础上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超越的强烈倾向,是人们组织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是在人们交往过程中形成和表现出来的个体意志、集体意志及其相互关系,是表现在个体意志中的社会性,是表现在集体意志中的人类特性,是表现在人类历史活动中的永恒追求。它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人的活动的时空范围、种类和组织方式,并在人的各种活动中形成和表现出来。所以,公共性不是发生在人类历史某一个阶段上或某一个社会中的偶然事件和突生现象,而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一个内在品质;不是人的某种社会活动的独有性质,而是人的一切社会性活动的一个基本性质。它在照亮人的某些活动、某些品质和某些主题的同时,又将人的另一些活动、另一些品质和另一些主题淹没到黑暗背景中,并在其历史光点的移动中反复变换其黑暗背景和主题形象。

人们普遍将“公共性”视为一个与私人性或人的自然属性完全对立的概念,甚至将之局限在某种特定组织如城邦和民族国家,或某些特定领域如政治领域、政府领域、公众舆论领域等等。实际上,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生存意义的一种自我描述和自我理解,“公共性”深刻反映了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相互扬弃。它不仅超越了固定的公私划分,使其相对化和语境化,而且超越了人类生活领域及其表达方式的内部对立,将人类生活的基本特性和永恒追求播撒在盛衰变迁的历史场景和日常生活中,成为人性的一种公开表达和展示。因此,所谓“公共性”,就是人们在公开的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动态领域及其基本品质,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对于我们来说,展现——即为我们,亦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构成了存在。”[1]38正是在人们公开的社会生活中,人的活动的公共性才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步成为人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基础。由此可见,人的社会性离不开人的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又构成公共性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特征。公共性是自然人成为和保持社会人的主要渠道,是人们展示和塑造其形象和个性的主要方式。

二、公共性的历史生成条件

无论历史上人类共同生活的规模、结构和强度如何,人们的社会生活总是具有不可遏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人的活动的私人性和公共性或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区别,只是人的活动领域的内部划分和人的主体身份的转换。即使其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也不是互不相干、泾渭分明的,而是充满复杂的纠缠牵连、相互界定和彼此互补,这是我们了解公共性历史生成的一个重要前提。

公共性首先根源于人类生活的存在论条件。即人的类活动何以可能的基本前提,它表达的是“人们以群体的方式共同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这一基本事实。这里,人、群体和世界是相互塑造的,绝对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拥有一个世界,只有群体才能创造出一个属于自己的世界。人类基于“社会遗传”的生活不同于动物基于本能的群居生活。个人只有通过社会的公共生活,才能逐步获得作为人的能力和品质。哈贝马斯说,有许多动物也是群居的,但是“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并不是什么社会生活形式。要想辨认出人的社会属性的特殊性,就必须把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一种政治动物’仔细翻译一下:人是一种在公共空间中生存的政治动物。进而言之:人是一种动物,由于他天生就处于一个公共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因此逐渐形成了使他成为人的能力”。[2]人类的互相学习只有在一个充满文化活力的公共空间中才有可能。同时,只有基于这一社会的历史的“公共空间”,才可能形成个人的私人空间,才能形成和表现与人的活动的私人性相对立的人的活动的公共性,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划分才衍生出相对确定的内容和意义。

其次,公共性的生成往往取决于人们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世界,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都不是一种攻不破的固定堡垒。例如,卢梭说:“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3]私人性与公共性诞生的意义即在于此,它们在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认识框架下,更深刻地突入了人类生活世界的核心和更高追求。人的活动的公共性,作为人类群体共同创造世界这一事实的一种表达,它超越了个人的有限能力和生命期限。个人的私人性活动同样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一种自我封闭的单一意识和孤立生活。正是人的组织化生活方式奠定了合理划分公私活动的基础,人的活动的公共性才逐步获得其真实的历史内容。

再次,公共性的生成同时也是人的自我反思的需要。人类创造和维系了一个共同世界,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差别及其互动关系必然导致人的活动的双重属性即私人性和公共性的划分。任何群体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和认可个人的所有私欲,任何个人也无法拥有其所属群体的全部力量和品质。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能得到确认,并塑造和确立起自身形象,从而也不得不掩盖和克制自身的私欲;同时,群体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存在,因而必须对个人的某些私人性质的活动网开一面。因此,人们的生活必然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展现的,另一部分是私下进行的。“从隐私而非国家的观点来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如同要暴露的东西和要隐蔽的东西之间的区别。”[1]54由此,个体的私人性既得到展现,又得到隐藏,并由此形成自我的二重化。两者之间的紧张互动不仅促进了人们的反思能力的增长,而且能够保持和激发他们的公私活动的兴趣和精力。人类各种文明之间的差异,以及各种公共性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公开展示什么和掩藏什么,以及由此塑造了怎样的人的形象和品质。

最后,公共领域及其公共性的存在还成为人类生存的历史连续性条件和个人追求永恒在场的重要途径。正是公共性奠定了人们超越其个人有限性的基础条件,从而衍生出其超越历史存在的可能性。个人或小群体的存在只有获得一定公共性后才可能进入更广阔的历史空间,也只有具有一定公共性的事物才获得历史性存在的资格和条件。“被他人所见所闻,其意义只来自这一事实:每个人都是在不同的位置上去看去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1]44

三、组织体——公共性赖以存在的实体形式

公共性是人的类存在的基本属性和条件[4],它表达的是“人是生活在一起的”这一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们“生活在一起”总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组织体而实现。也就是说,人类是一种创造组织并在组织中生活的存在物,各种组织体构成人的活动的公共性的实体条件。就组织的一般意义而言,它是人的力量的有机集合,是人们克服个体局限、实现自我超越的社会力量。霍布豪斯说,人类的生活世界“需要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来处理人们的不同的关系”,“必须有最大的灵活性,才能使组织的形式适应人类需要的多样性”。[5]有什么样的组织体,就会生成相应的公共性以及内部公私划分,这也是我们必须对公共性界限进行分析的一个基本理由。

公共性总是通过一定的实体形式来获得自己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尽管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并处在生灭不已的变迁中,但一定的公共性总伴随其中。这是因为,不管什么样的组织体都有其自身的整合机制和排斥机制:一方面它将某些个体吸纳其中,一方面将另一些个体排除在外;一方面张扬人的某些特性,一方面挤压人的另一些特性,人的活动的公私界限由此生成,由此可见,具体的公共性并非人人可共享,它需要人们优先获得某种组织体的“成员资格”。所以,当我们具体谈论公共性及其活动领域时,必须优先确定是何种组织体的公共性。就此而言,动辄放大公共性对象为“普天下公众”,不仅是无的放矢,相反可能误入歧途,使公共性被架空成为一种没有法力的咒语,导致“公共性的缺失”。脱离了对人类活动的组织形式的考察,就无法辨别公共性问题的真实所在。只要我们具体考察人类组织形式及活动就会发现,一定社会组织一经创建或形成,作为组织成员的个体与组织整体的对立也即出现,公与私的紧张和对立就不可避免。卢梭在分析“社会”这个庞大的组织体时就曾说,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可以区别该组织体内纠缠着的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6]个体在这种组织角色冲突和人格冲突中很容易被组织和整体收编,个体与整体、公与私由此产生旷日持久的紧张对立和拉锯。而组织天然具有一种自我扩张趋势,正如“市场”这一经济组织形式就具有一种超越国家和民族的扩张能力,公共性问题才在近代尤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才彰显出来。

由于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与其所属更大组织内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具有复杂关系,因此,公共性必须从对社会组织的特性、类别及其相互联系的方式和强度进行具体把握中抽象出来。例如存在一个国家内的政府公共性、政党公共性和市民团体公共性及其相互关系,当然也存在超越国家的区域公共性如欧洲共同体,甚至关涉整个人类的世界共同体公共性或世界公共性。如康德所说:“从公共权利的全部质料之中(就国家之内人与人的或者还有各个国家相互之间各种不同的由经验所给定的关系)进行抽象,那么我就只剩下公共性这一形式。”[7]正义、权利等只有依靠公共性才能具体地加以确定,而公共性只有在人们的社会组织生活中才能落实到位。在这里,我们反对的是离开具体语境或无视具体语境去谈的公共性,而不是反对扩大公共性的有效范围。脱离人的活动的现实前提条件,公共性只会成为一种抽象存在物,导致人类生活世界走向分裂、对立,甚至某种公共性的缺失抑或垄断,而不是真正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近代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民族文化的公共性就成为当今时代人们把握公共性的主要坐标,它向内可以联系和制约其内部组织,向外可以联络其他国家、其他文化及各种世界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能在某一文化圈里,也就是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理性所支配的空间里寻找公共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将公共性放到整个人类的历时空间和共时空间里去把握其普遍性因素。”[8]

四、公共性的历史转换

在实践意义上,公共性同时又是一个对人的整体性存在何以可能进行历史的和哲学的反思的规范范畴。就此而言,公共性具有流变性,古往今来的一切公共生活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地体现出公共性的全部品质,而只是程度不一地体现出公共性的若干内容和意义。也就是说,不同历史时代人们的现实生活决定了公共性的内涵和功能等必然发生流转。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历史基础,或如马克思所说,“每个原理都有其出现的世纪”[9]。但以一定历史事实为基础的概念往往能够超越最初产生的特定历史环境,具有更普遍的解释效力和规范意义。诚然,阿伦特是描述和分析了古希腊的城邦公共性,但她的目的是以此来表明和强调公共性的现代意义,哈贝马斯也大抵如此。这样,他们对公共性的各种历史形态的描述和分析往往带有规范化、理想化的意义。同样,他们对公共性和公共领域的理解和界定往往和历史事实的经验描述联系在一起,表现为对某种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具有事实性的特征。这种规范概念与描述概念的相互交织,给人们理解他们的公共性理论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混乱。如果我们充分注意到并较好地把握了他们对公共性的生成及其意义的这种双重理解,就会使我们更深刻地把握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样,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公共性的各种历史形态及其当代意义,并以此来筹划和展望当代公共性的发展态势。

当我们以一种公共性反思另一种公共性时,才能看到某种公共性的相对性并抽象出公共性本身的一些共有特性,才可能对某种公共性进行历史性的分解和重组。只有通过各种公共性的相互比较,把握公共性的主要意义及其历史嬗变过程,我们才能理解人类生活的公共性的具体内容,包括它的有效范围、基本特性和特定主题,防止某种公共性如资产阶级公共性的普遍扩张和话语霸权,不断推进当代人类公共生活的自我理解和自主塑造。

[1][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德]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J].符佳佳,译.哲学动态,2009,(6).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120.

[4]胡群英.论人的类存在的公共属性及公共条件[J].甘肃理论学刊,2008,(5).

[5][英]L.T.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M].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2.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J].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78-79.

[7][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J].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39.

[8]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J].社会学研究,1997,(4).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6.

[责任编辑:张亚茹]

C 91

A

1002-7408(2010)08-0050-03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的活动的公共性及其限度研究”(03 A Z X 003)。

胡群英(1973-),江西高安人,哲学博士,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公共性问题研究;郭湛(1945-),黑龙江海伦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历史观和文化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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