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中存在问题及其对临床用药的影响分析

2010-10-28 12:24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8期
关键词:药厂说明书厂家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医师正确选择和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依据,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的指导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200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4号令颁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旨在使药品说明书更加科学、规范和准确,有效地指导临床医师和患者用药。但是,修订并核准后的药品说明书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缺项,内容表达错误,专业表达不规范,规格及批准文号表达混乱等问题[1,2]。现将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部分药品说明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列举并分析如下,希望能引起医师、药师、护士及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关注,并对临床安全、合理用药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1 存在问题

1.1 用法用量不一致 如A、B、C、D四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其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理毒理、执行标准等内容基本相同,甚至有些内容的表述一字不差,然而其用法用量却有明显不同,见附表。

附表 四家药厂生产的白介素-2药品说明书中用法用量的比较

从附表中可以看出,A、B、C、D四个厂家产品的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均在2007年3月至6月间,各自的产品规格差别不大,除A、B产品无10万IU规格,C产品无200万IU而有150万IU规格外,其余规格均相同。但是四家产品在相同用法下的使用剂量却差别较大,如同样是静脉滴注,给药剂量有60~200万IU、30~60万IU、40~80万IU和50~200万IU四个剂量范围,A与D剂量范围相近,B与C剂量范围相近,但是A、D与B、C的剂量范围相差较大。每周用药次数A、B、C、D依次为7次、5次、3次和5~10次,各不相同;用药剂量与用药天数之间无明确相关性,即给药剂量高的D厂产品用药频次反而高。又如皮下注射,剂量范围有20~100万IU、60~150万IU、60~100万IU和10~20万IU四个剂量范围,每周用药次数依次为7~14次、7次、3次、7~14次,用药剂量与频次之间无规律可寻。其它用药方法下的给药剂量与频次之间亦有明显不一致之处。因此,这类问题有可能造成医师在用药过程中对剂量与频次方面的不确定,无法判断哪一种用法更合理、临床效果更好,给医师、药师甚至患者带来困惑。

1.2 文字表达不严谨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治疗用药的指导性文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文字表达与叙述应严谨、准确、清晰。然而,有些药品说明书存在表述不清楚,用词不规范,标点符号不准确等问题。如某药厂生产的注射用达卡巴嗪(2006.11.22核准)说明书中出现“用生理盐水溶解”,“生理盐水”应准确表达为“0.9%氯化钠注射液”;其化学结构式中盐根前应用“·”连接。

1.3 “禁忌”等重要内容不一致 如A、B两家药厂的长春花碱说明书中的[禁忌]内容不同,A厂家为“对本药及其它长春花生物碱过敏者;骨髓功能低下和严重感染者”。B厂家为“骨髓功能低下和严重感染者禁用或慎用;孕妇禁用。”又如不同厂家的异环磷酰胺说明书内容差别较大,A厂家(2006.10.12核准)有[药物过量]的相关内容,包括副作用的严重程度、临床具体措施,如进行血液透析、监测血象、炎症预防、对血小板减少和膀胱炎的治疗方法等。B厂家(2007.2.12核准)的该项目下,则为“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禁忌]项下,A厂家为高度过敏、严重骨髓抑制、细菌感染、肾功能不全及/或输尿管阻塞、膀胱炎、妊娠、哺乳。B厂家的药品说明书却无细菌感染、肾功能不全及/或输尿管阻塞、膀胱炎的内容。

1.4 药品规格标示不统一 如亚胺培南西司他丁,进口药品说明书和外包装盒上均直接标示为亚胺培南500mg和西司他丁500mg;而国产药品说明书标示为1.0g(按C12H17N3O4S 0.5g和C16H25N2O5S 0.5g计),外包装盒上仅标示为1.0g。规格标示的不一致,使得临床医师开具医嘱和护士配置该药时要特别注意区分,避免混淆而算错剂量。

1.5 药品的贮藏条件不一致 如A、B两家药厂的异环磷酰胺,其贮藏条件有明显差别:A产品贮藏温度不超过25℃;而B产品则要求遮光,在冷处(2~8℃)保存。又如A、B、C和D四家药厂的多西他赛注射液,A产品(核准日期2007.4.20)、B产品(核准日期2006.8.28)和C产品(核准日期2007.4.22)贮藏条件均为2~8℃,密闭、遮光保存;而D产品(核准日期2006.11)要求于2~25℃保存。这使得病房护士在保存上述药品时易产生混淆,同时也增加了药师对贮藏药品的保管与监督难度。

2 对临床用药的影响

2.1 要熟记不同的适应症 不同药厂生产的同种药品适应症可能不同,造成医院选药和医师用药时,要明确各自的适应症,避免交替用药。医疗保险付费要参照药品各自的说明书内容,否则会拒绝付费。如曾出现过将某一国产紫杉醇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时,因无非小细胞肺癌之适应症,医保不予支付之事。

2.2 要把握禁忌症的差异 对于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药物,临床医师对于禁忌症的把握要区别对待,避免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给临床治疗带来麻烦。

2.3 避免用法用量的混淆 临床医师仅记住某一种药物的常规用法用量是不够的,当因一些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药品厂家时,还要注意到同一种药物因厂家不同,用法用量有可能不同,用药时必须遵照所使用药品的说明书来决定,一旦疏忽,将可能遭到医疗保险部门拒付,给患者、医院的医疗保险用药结算带来较多不便,也可能造成医患矛盾。

3 问题成因分析

3.1 审批说明书时疏忽了文字内容的严谨性 一些药品生产厂家申报的药品说明书,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进行核准时未能发现并给予修正,包括错别字、不通顺的语句、不完整的内容、不规范的专业术语,甚至是标点符号的错误等。

3.2 厂家对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修正 虽然一些药品生产厂家已经发现了药品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但碍于申报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程序较复杂,等待时间较长,也就将错就错,不再申报修正。这对于患者和企业自身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可想而知,当一种药品的说明书中存在多处明显错误时,发现问题的患者很有可能会对其药品质量产生怀疑,不仅会动摇患者的用药依从性,还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3 药物试验阶段的研究标准不一致 不同厂家的药品在上市前所做的临床试验,以及对药物的给药途径、剂量、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相关内容的研究比对没有相同的尺度,从而造成同种药物不同厂家的说明书在诸多方面不能一致的问题,使得药品使用复杂化。

3.4 仿制药与进口药的基础研究及临床研究有差异 由于生产仿制药的企业急于将药品上市,故出现仿制药品与原研药的说明书内容存在较多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原研药品的说明书内容更加详细、清晰和具体。当然,在将外文药品说明书翻译成中文时也可能出现语法问题。

4 思考与建议

4.1 字斟句酌,不留纰漏 鉴于说明书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药品生产厂家应由医学和药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中文水平较高的人员共同对所生产药品的说明书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核和文字审核,技术审核包括药学审核、医学审核。审核时应一丝不苟,一字不落,反复校对,以保证说明书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4.2 认真对待,及时修正 有的药物现已采取静脉滴注作为常规给药方法,而说明书中的给药方法是静脉推注,与临床用法不符,即说明书与临床实际存在脱节现象,还需要药厂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跟踪临床使用情况,并及时修改说明书。在已修订过的说明书中还发现比较明显的问题,例如某一种我国自行研制的抗肿瘤药物,在临床应用多年,药品规格已变化,用法用量及剂量单位都已改变,但说明书在修订时却未作相应调整,对用法用量的叙述虽作修改,但仍有不妥之处。建议在进行修订和核准药品说明书的工作时,不要流于形式,珍惜每次修正问题的机会。

4.3 严格把关,简化审批程序 相关管理部门除进行文字及技术审核外,建议做横向比对,尤其关注不同药厂生产的同种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是否有相互矛盾之处。若发现药品说明书有文字或内容错误,特别是有明显错误的说明书,应及早提请并监督厂家尽快修正,以维护药品说明书的严肃性。另外,审核部门在细化管理的同时,也需相应缩短修订说明书的审核批准时间,使得厂家能够主动进行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工作。

4.4 共同关注,促进规范 药品使用单位应对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关注,不论是医师、药师和护士,在发现药品说明书中的错误时,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临床用药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说明书的问题可反映到医院药学部门,后者有向药品生产厂家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的义务,再由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SFDA的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并保证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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