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

2010-12-26 05:12郑茜
行政与法 2010年4期
关键词:法学精英法律

□郑茜

(东辽县委党校,吉林 辽源 136600)

浅议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

□郑茜

(东辽县委党校,吉林 辽源 136600)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合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更难适应全球化趋势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因此,必须反思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教学观念,实事求是地分析法学人才培养上的障碍性因素,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法。本文认为,精英型人才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以此为方向改进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模式。

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思

法学教育是人类传播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人才和传承法律文化的活动。就教育层次看,一般来说,法学是大学的一个学科,通常被放在高等教育阶段来进行。在我国,法学教育及其改革“必须适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大法律职业的需要,也要满足企业、事业单位、立法、行政及其他机构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要”。[1](P66)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要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而人才培养目标又取决于时代精神和社会需求情况。在法治成为普遍的国家治理模式和民众普遍行为准则的时代,由于法治依赖治理国家的精英来落实,所以,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不能不为此而重新定位。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人才是需要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是指以审判、法律监督、法律事务服务等法律工作者为代表的,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熟谙法律精神,具有必备的职业操守和娴熟的法律技能的主体所构成的职业共同体。这就要求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在教育内容上不能仅局限于偏狭的专业领域,而应当为适应将来多元的社会法律职业需求设置较为广泛的学习领域,使得学生具有未来从事不同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法律素质、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他们未来的职业可能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与法律紧密相关的职业,这注定了他们的未来生活可能与法律正义难以割舍。法律职业者在其未来工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和所要面对的情况不仅直接涉及个体权利或利益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工作代表着或践行着社会公正的要求。这点在法官职业中可以得到鲜明体现。法官的审判工作是能否公正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保障,他们的判决决定和体现着社会公正的实际状况。如果说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西方法谚曾谓:“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在民众心中,裁判就是正义的化身。哲人培根有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律师的工作虽然多数要基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来说,他们首先要通过为委托人利益负责的方式来追求和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律师的工作决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能尽数包容的。他们在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以自己的行为追求和实现着社会正义。有学者早在民国时期就提出了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律教育(学)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精神;其四,扶植法治。”[2]P(147)

法学本科教学是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在教育体系上必须合理确定其培养目标,并以此培养目标为核心,设计相应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一个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这种人才的培养模式要予以特殊的考虑。因此,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不同的,不仅是提升国民素质、形成生存技能的普通专业要求,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治理国家的精英,也就是说,高等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精英型法学人才,是指以法学基础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积累为基础,不仅具有较高的实践能力,还具有批判意识和研究能力的现代高等法学人才。这种人才树立了法治理念,养成了法律思维,具有公民意识和创新能力,不仅是法学知识和传统的继受者,也是法学知识的生产者,能够在未来的职业和生活中发现自我,实现自我,是法治的核心元素。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相应地也应走法学精英教育的道路,即力图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等)为目标的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培养出既具有法律技术能力,又有忠诚的法律信仰和相应职业道德的精英型人才。

二、精英型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模式

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必然要求培养具有严格的职业操守,能充分领会法律精神,精于分析、判断事物源本,通晓社会人情的法律人才为其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须以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为支撑。为了实现高等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需要明确其相应的培养模式,即在法学本科生学习阶段,由传统教育的“薄基础,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向“厚基础,宽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

“厚基础”就是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工作者的培养目标,注重教育内容中的基础性特点,以基本法律知识、基本法律技术和法律职业精神为主要教学内容,通过相应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使得学生既具有扎实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技术的能力,也树立并形成了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热爱等法律职业伦理精神。这种基础性就教学内容来说,应侧重于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术的学习。在教学内容设计上,不能过分强调其专业知识的学术化或追求所谓的高难度。通过基础性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把握,使学生具有从事一般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关于法律规范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技术处理能力,能够运用法律原理分析、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其将来从事不同的法律职业奠定基础性条件。“厚基础”的培养模式也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适应多元化法律职业的需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种或几种狭窄的领域。这就要求在教学专业设置上不能在法学之下再进行其他更为狭窄的划分,而应以我国现行实证法体系所要求的法律知识为依托,让学生系统地学习包括各种部门法在内的有关知识和基本原理。同时,也要改变我国传统法律教育重书本知识讲授,轻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情况。因此,在教学内容安排上,除了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外,还要加强关于法律技术运用的训练内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在实践中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法律知识蕴涵于法律技术当中。通过法律知识、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的学习,要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在观念上树立法律信仰。

“宽专业”是要有较为宽广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范围要超出各部门法的局限,学生应对整体的法律知识有体系性的理解和把握。在专业设置上,避免过去的以刑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学的二级甚至三级学科为专业方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而将法学本科教育的所有专业合并为统一的法学专业。根据1998年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学生要学习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学原理和法学知识,培养适应多种法律职业所需要具备的知识结构和法律运用技术,而不是像此前那样过早地限制学生所学的专业,令其局限于狭窄的领域,封闭了学生的视野,妨碍了对专业知识的体系性把握和理解,难以满足将来社会上各种机关或部门对法律服务内容与技术的不同需要,使得他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难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与技术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实践的需要,2007年,经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劳动法、环境法也被纳入到核心课程之中,至此,核心课程增至16门。[3](P64)虽然在我国有待于建立各法学院校必须遵循的、明确统一的课程结构体系设置方案,但是,教育部通过设置核心课程,基本上确立了全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专业课设置的主要内容,基本统一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

同时,要注意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以及知识的整体化发展趋势,要使法学人才通过该阶段的学习,形成具有广博的知识基础、开阔的视野与融会贯通的思维能力。要处理好“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力求既通又专,做到在通的基础上有所专,掌握法律专门知识而又能融会贯通,优化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但在操作过程中切忌以开设“××人文课程”的方式来进行所谓法律职业精神、增加人文关怀的分量,人文精神的孕育,法律观的形成不是开不开以其命名的课程就能决定的。因为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保护,对人命运的成就深蕴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领悟中,落实在实证法规则的设计里。

三、培养精英型法学本科人才的路径

贯彻“宽专业、厚基础”的精英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设计恰当的教学方案。目前,我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基本依照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16门核心课程进行,将在四个学年里先后开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等核心课程,单课独进,并强制性地将其列为闭卷考试科目。由于我国法学院的学生在通过高考进入大学前,基本没有相应的法律常识积累,缺乏从整体上、一定深度上把握法学体系的前提条件,因此,造成了按照其规定的核心课程内容与教学时数授课并不能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的结果。学生在接触法律文本、学习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树立法律信念的过程中,现行教材内容与课程体系难以恰当反应法律知识积累的递进性及法律训练的层次性。

(一)导论课程的设置

教育的过程应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在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应该将本科生一年级作为一个过渡阶段来看待,以此为准分为两个阶段来安排教学。在一年级开设《基础法学导论》与《应用法学导论》两门课程,取代目前一般机械开设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等核心课程的方式,实现强化基础,顾及整体,循序渐进,体系观念优先的法学教育思想。笔者建议,在《基础法学导论》课程中,应对法律基本概念、法学现状、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文献等基础知识进行概要性介绍。而《应用法学导论》则应侧重于从部门法意义上对实际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概要性导引,使学生对法学形成体系化认识。

(二)专业拓展课、专业前沿课程的设置

在大学本科二年级以后的各学年,相应设置专业拓展课、专业前沿课程。1、专业拓展课设计方案:为了突破原来通行的教育部指定的14门核心课的单科独进,缺少前提准备与体系化思考的不利情况,按照认知的规律性,接受知识的系统性,要将导论的内容进行延伸,即在导论的课程内容基础上,向纵深扩展其内容,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2、专业前沿课设计方案:专业前沿课是在专业拓展课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与延伸。在此课程中,要将拓展课中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性讲解,其中包括重要学术观点之争、学派之战、现行制度批判及立法、司法实务的困惑等。通过该部分的学习,培养学生的理论思考能力,为学生准备考取硕士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等奠定基础。

(三)制定科学的法学课程讲授与考核制度

为了充分实现教育目标,在教学管理上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⒈主讲教授制。精英型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求在入学法学院时选拔最优秀的学生,而且必须配备最优秀的师资来完成相应的教学内容。法律教育的理论与实务不可分离的特点,要求授课教师既要具备扎实、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能力,也要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经验。除专业拓展课与专业选修课以外,在教学上要求教授必须为低年级本科生授课一定学时,这样才能基本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⒉助课制。主讲教授承担本科生导论课的教学任务,同时辅以其他同专业的、具有相应实力和水平的教师协助教授从事教学活动,围绕讲授主题,与教授一起研究教学方案,组织课堂教学,安排讨论、研讨会、读书会、参观、社会调查等课外实践活动。

⒊实践学时制。实践学时制强调,低年级导论课涉及的教学内容和专业知识点不能单纯通过传统的课堂教学来完成,而应该通过对相关法律实际运行情况的现场了解和实地调查来把握。以使他们能够有一定的机会和时间深入社会,更确切地体会法律在生活中的运行状况和对社会发生的具体影响。因此,除导论课之外,应安排相当比例的实践学时,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来课堂指导学生分析案件、撰写判词,组织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实际考察,甚至参与办案等。

⒋考核方式多样制。新的教学模式要求有相应的学习效果评价制度。应针对导论课程、拓展课程、前沿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与实践教学部分分别评比,并考虑具体教学环境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如旁听法院庭审,可以采取针对庭审内容完成书面报告的方式来进行考核,也可以采取模拟庭审的方式予以考核,改变一律笔试的传统考核方式。

[1][3]高宇.中国高等法学教育30年:回顾与评鉴[J].当代法学,2009,(1).

[2]丘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J].载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Training Mode of Elite Talent for Postgraduate Undergraduate students

Zheng Qian

At present,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urriculum and Training is not suitable for China's future development needs,more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on the requirements of law professionals.Therefore,we must reflect on the current mode of Law Training existing problems,the fundamental change from teaching concepts,realistic analysis law on the obstacles to personnel training factors,reference to practice training of law in advanced countries,based on conditions of Chinese presented possible enhancement.This paper argues that elite talent is the cultivation of higher legal education goals;they should be the direction of improving the law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attern.

higher education of law;training objectives;elite talent;training mode

C961

A

1007-8207(2010)04-0082-03

2010-01-10

郑茜 (1974—),女,辽宁宽甸人,吉林省东辽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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