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

2011-02-12 07:49李剑锋
浙江农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农户农产品农民

李剑锋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 杭州 310020)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人类健康的重要基础,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生产具有点多面广、分散经营、缺乏规模经济等特性,这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重重困难。这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并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准确认识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范围很广。从生产源头看,主要存在5方面的风险因素。一是由于工业“三废”排放,农用化学物质大量施用,导致地下水、土壤、空气中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风险。二是部分生产者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乱用违禁药物,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道德风险。三是由于农业投入品的错用、滥用等不规范行为,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风险。四是当前农业小规模分散生产,绝大部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以初级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风险。五是我国实施的是以各部门分段管理为主,产品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各负其责,各行其事,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风险。综合以上5方面风险因素,深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无非在于2个方面。

1.1 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诱发市场的逆向选择

由于农产品受自身生长规律与自然环境条件的影响甚大,产品质量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只有消费者亲口品尝后才能判断其风味、质地、口感等质量特点;而诸如营养、激素、农兽药残留等质量特征,甚至在消费者品尝后也未必能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容易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因为消费者由于无法拥有农产品质量的真实信息,对不同质量安全水平的农产品只能以同样的价格支付,这就使得质量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农产品因成本劣势而逐步被排挤到市场之外。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生产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更多地采取超标使用化肥、农药或其他损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从而降低产品质量。而当消费者发现农产品质量下降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也随之下降,这又导致质量水平稍微高一些的农产品也逐步退出市场,最终陷入农产品市场整体质量安全水平下降的恶性循环。

1.2 从管理现状看,由于农业生产流通的分散性,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难度

很多专家认为,既然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市场机制失灵、劣质农产品泛滥的经济根源,那么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即在于信息的完善。不少专家主张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准入标签、信息追溯、定期抽检等措施,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传递机制。同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认证体系,向生产者提出入市农产品的基本质量安全要求,并通过建立品牌等市场机制抵消逆向选择产生的市场失灵。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而且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中也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但结合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实际情况,上述措施很难得到完整的贯彻和落实。一方面,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成千上亿个主体组织生产并同时进入市场交易,无疑会给农产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则的推广造成极大困难,并使得政府监管的成本和难度很大。另一方面,与国外农产品以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为主不同,我国农产品销售仍以农贸市场为主,呈现出高度的分散化特征,使得那些以流通环节为终端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效果也不理想。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的控制机理

控制农产品质量,关键在于农业生产的源头管理。目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生产相对分散,在生产时间和方式上都具有不确定性,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虽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了相关的质量安全约束条款和处罚措施,但对数量庞大的分散农户没有提出强制要求,这使得政府对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难度很大,客观上需要把农户组织起来,对农户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农民生产、销售农产品的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而出现的一种制度创新。从2000年全国第1家工商登记的温岭市石桥头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20 678家,入社农户76.8万个,服务带动非社员农户375.9万个,两者合计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的48.6%、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户数的74.3%。浙江省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法人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1 通过强化道德责任控制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公平、民主的方法谋求成员共同的经济与社会权益,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是一种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契约关系,这既增强了生产者的责任感,又在社员之间建立了一种监督机制,有利于产品质量控制。如仙居县福音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04年专门成立党支部,并经常通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方式,用于奖励社员、文化活动、生产经营风险、生产技能比赛等,以增强社员的集体责任感,使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体,用广大社员的高度责任心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因此被授予浙江省百家消费者放心单位。

2.2 通过推行标准生产控制质量

标准化生产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把处于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在生产上实行统一选种、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生产、统一包装、统一销售,使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都按照标准生产,这既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又促进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如平湖市金平湖西瓜专业合作社统一制订并实施金平湖西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对金平湖西瓜品种选择、育苗标准、定植整枝到授粉方式、坐果要求、采摘标准等环节进行规范,并按照金平湖西瓜标准化生产要求,建立西瓜田间生产档案,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定期跟踪检查,全面加强生产关键点的控制,保证了西瓜质量。

2.3 通过实行统一购销控制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起了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联结分散农户,形成规模,组织实施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交易,有效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联结大市场、大企业,将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有助于优化产业品种,持续提升农产品质量。如温岭市盛广獭兔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初,现有社员108户,共有兔舍10万笼,现在全国10个省、市建有130户客户业务关系,带动全市13个镇18个村522户开展家庭式养殖,实现了獭兔供种、饲养、回收、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管理新体系,形成了“合作社—基地—市场”的产业链,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2.4 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控制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在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创立农产品品牌,推动产品质量认证,通过建立优质优价的运行机制,有效促进农户增收。当优质优价原则能够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得到体现时,农产品的逆向选择行为就不会发生,市场的激励会引导农户自觉调整生产行为,从而使安全农产品的市场容量日益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如长兴县显圣稻米专业合作社先后通过ISO 90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公害稻米、绿色稻米、有机大米认证,并注册“显圣”商标,推行“品牌+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商标品牌化运作,实现了“显圣”由“普通大米”向“品牌大米”的转变,大大提升了稻米质量水平和经营效益。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建立优质稻米基地0.2万hm2,通过订单带动周边发展0.17万hm2,带动农户3 600余户,品牌稻谷每50 kg可增加效益12元左右,社员可增收2 250~2 550元·hm-2。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获2008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十大创牌先锋,“显圣”商标被评为省著名商标。

2.5 通过建立追溯制度控制质量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广大农户没有被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农户单独销售农产品时,消费者很难追踪农产品的生产者。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无法追究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留下完整的农产品生产档案,承担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事和法律责任,形成一种看得见的农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如海盐青莲生猪专业合作社采用的是“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基地 +专业养殖户”四位一体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通过实施“八统一”管理模式 (统一品牌、引种、防疫、兽药和预混料、产品标识、质量标准、环境控制、无公害技术操作规程),对生产的各个环节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利用世界领先的生猪影像定级系统,对上市前的每片“膳博士”放心肉进行精确质量分级,实现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数字化质量控制,确保了农产品的可追溯。

3 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

当前,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对社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的较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农资产品使用档案,社员没有全面掌握统一的生产技术和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设施还比较欠缺,较少开展农产品质量自检,还没有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结合浙江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 大力完善合作社政策体系

切实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着力提高农业、财政、税收、信贷等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共识。研究出台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等配套法规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机械、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给予尽可能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

3.2 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企业化的经营、规范化的运作模式来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规程、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等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人员包括理事长、监事长、财务人员等提供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障产品安全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选派优秀干部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实行结对帮扶,明确各辅导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成对子,开展一对一的辅导帮扶。

3.3 全面推行合作社标准化生产

以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级地方标准为主,制定和修订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地方标准为补充,做到有标可依开展全程质量控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建立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技术人员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承担标准实施推广责任,示范推广应用高效、安全、经济型农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做到安全用药、科学施肥,严格按标准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

3.4 加快实施合作社产品质量认证

大力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历史品牌产品的集中产区积极申报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引导社员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营销意识,大力创建品牌、经营品牌和维护品牌。建立健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获证产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产地)实行年度抽查、检查制度,通过例行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3.5 稳步提升合作社质量监测能力

充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高的特点,逐步有效地实现将分散的农户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范畴。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从政策、资金上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质检自律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自检所需相关设备、设施的扶持,力争使每个合作社都有一套简易检测设备。

3.6 着力构建合作社内部约束机制

教育社员自觉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尤其在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标准化生产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上化更大力气。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力。科学设置管理幅度和层级,健全相应的组织架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内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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