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三)

2011-02-14 08:29
中国水利 2011年8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测

第四章 治 理

本章共10条,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水土保持技术路线及措施体系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规定。

一、国家加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是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重点治理区是指水土流失严重,且严重的水土流失已成为当地和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的地区。这些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能否得到有效治理,脆弱的生态状况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对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应在这些地区集中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安排大型生态建设项目,实行集中、连续和规模治理,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对位配置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坡耕地和侵蚀沟是我国水土流失的主要来源地。坡耕地面积占全国水蚀面积的15%,每年产生的土壤流失量约为15亿t,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量的33%。长江上游三峡库区坡耕地面积占到耕地面积的57.7%,怒江流域占到68.4%。同时,坡耕地产量低而不稳,成为许多地区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地越种越贫瘠,陷入“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坡面侵蚀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形成沟道,而沟道发育又使坡面稳定性降低,坡度加大,侵蚀加剧。研究表明,当15°以上的坡耕地普遍发育浅沟时,其侵蚀量比原来增加2~3倍。沟道侵蚀水土流失量约占全国水土流失总量的4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50%以上。在各类侵蚀沟中,以黄土高原的沟壑、黑土区的大沟、西南地区泥石流沟和南方的崩岗四大类侵蚀沟水土流失最为严重,黄土高原地区长度超过1km的侵蚀沟有30万条。坡耕地改梯田通过改变坡面长度,降低坡度,配套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分段拦截水流,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可使“三跑田”(跑水、跑土、跑肥)变为“三保田”(保水、保土、保肥)。 在西北黄土高原等沟道侵蚀严重地区,加强淤地坝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其拦泥、蓄水、缓洪、淤地等综合功能,快速控制水土流失,减少进入江河湖库的泥沙,同时抬高沟道侵蚀基准面,建设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改善生产、生活和交通条件。因此,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要突出加强坡改梯和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坡改梯和淤地坝建设一举多得,一是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水土流失,对下游起到缓洪减沙的作用;二是能够改善当地的基本生产条件,解决山丘区群众基本口粮等生计问题,促进退耕还林还草;三是可以增强山丘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发展当地特色经济奠定基础;四是可以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减轻水土流失对土地的蚕食。

生态修复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水利部积极推动以封育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6个地(市)和近1200个县实施了封山禁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区全面实现了封育保护,全国共实施生态修复面积达72万km2,显著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和植被恢复进度,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干部群众观念和生产方式的转变,起到了事半功倍、一举多得的效果。实践证明,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限定各种扰动和破坏,大自然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逐步自我修复。充分发挥大自然力量,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大面积植被恢复,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是新时期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近年,水利部制定了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如《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明确和规范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检查、监理、验收等相关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对做好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建成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淤地坝、梯田、谷坊等工程措施和水土保持林草等植物措施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不但其正常的水土保持效益难以发挥,水土保持投入也无谓浪费,而且有的工程措施还可能产生稳定安全问题,甚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对象、责任、内容和要求,建立管护台账,做好日常检查、维护,确保重点水土保持工程效益长期稳定发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江河源头地区,特别是长江、黄河等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地区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状况,对维护整个流域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水源涵养区对流域水资源状况、生态状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系流域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和防洪安全。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具有重要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关系国家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关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视这些区域的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因此,国家应切实加强这些地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证其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持久发挥和良性循环,维护江河安澜,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政策。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要在流域上下游等区域间既公平承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同时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成果(效益)。国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缓解不同地区因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定位不同导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生态和经济建设双赢。2006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探索了多种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广东、河北、福建等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库,从其水电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作;山西柳林、河南义马等地采取以治理代补偿方式,开展“一矿一企治理一山一沟”“一企一策治理一山一沟”,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负责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防治,实现了生态和经济建设的双赢。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这里所说的水土流失,是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既包括修建铁路、公路、水电站等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也包括煤矿、铁矿等企业在生产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水土流失的主体,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生产建设主体对其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本条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里所说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用的赔偿费(赔偿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是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

(一)缴纳对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是指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主要包括:(1)水平阶(带)、鱼鳞坑、梯田、截水沟、沉沙池、蓄水塘坝或蓄水池、排水沟、沟头防护设施、跌水等构筑物,(2)骨干坝、淤地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护坡、护堤、挡土墙等工程设施,(3)监测站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标志碑牌、仪器设备等设施,(4)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人工植被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植物埂(篱)、植物保护带等。天然植被是指天然形成的地表及其植物附着物,如各种天然植被以及沙地、戈壁、高寒山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沙壳、结皮、地衣等。

2.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一是保护水土资源功能,包括预防和减少土壤流失,防止和治理石化、沙化等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土地生产力;拦蓄地表径流、增加土壤入渗、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等。二是防灾减灾功能,包括减轻下游泥沙危害、洪涝灾害,减轻干旱灾害,减轻风沙灾害和滑坡泥石流危害等。三是改善生态功能,包括增加常水流量,净化水质,保护和改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增加林草植被覆盖、改善生物多样性,改善靠近地层的小气候环境等。四是促进社会进步功能,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农村生产结构,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生产建设活动中不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况主要有:(1)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永久占压、损坏的,以及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仍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2)生产建设中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被临时占压、损坏,造成水土保持功能丧失不能恢复的。

(三)专项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的原则,一是满足开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需要,保证本地区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二是弥补损失水土保持功能的需要;三是发挥经济调控、导向作用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力度,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最大限度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方式,减少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的占压、损坏范围。

三、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应就征收、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研究制定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充分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能在征收标准上全国“一刀切”;二是要考虑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承受能力;三是要考虑征收手续的简便、可操作,不宜过于繁琐;四是统筹考虑补偿费征收使用的全国统一规范和各地具体执行存在合理差异的问题。

四、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即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规定。

ddPCR反应体系总体积为20 μL:ddPCR supermix(2×)10 μL,正反向引物(10 mM)各1 μL,探针(10 mM)0.5 μL,DNA 模板 2.5 μL,补水至 20 μL。将配置好的反应体系转移至微滴发生卡中,利用微滴发生器进行微滴生成。转移生成的微滴(约40 μL)至96孔PCR反应板,封膜,进行PCR反应。反应条件为:95 ℃ 5 min;94 ℃ 30 s,60 ℃ 1 min,40 个循环;98 ℃ 10 min;4 ℃保存反应产物。扩增结束后将96孔板置于微滴分析仪进行荧光测定和数据读取,采用Quanta Soft V软件分析实验数据。

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国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治理任务艰巨而紧迫,仅靠国家治理还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

二、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可以避免治理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治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发挥效益。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很强,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主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具体承担了部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交通、能源、旅游等行业也承担了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三、国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和规定,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在参与治理各方实现经济收益的同时,实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不强,国家需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近年,很多地方出台了扶持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从投资、贷款、奖励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扶持措施,省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元补助治理大户;首都21世纪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列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群众建造沼气池,替代燃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治理工作中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研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的重点和方向。

1.资金方面的优惠扶持。采取投资补贴、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等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措施给予扶持。如对将25°以下坡耕地改造为水平梯田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由顺坡耕种改为等高耕作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实行免耕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实行轮作的农田给予经济补贴;对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殖、以草定畜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牧业生产方式给予资金补贴;对从事水土流失防治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质量检查、后续管理经营等专门机构,给予资金保证,使其能充分为国家的水土流失防治事业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设立长期无息或低息生态贷款,鼓励企业和群众大面积承包水土流失土地的治理,也鼓励企业融资建立生产基地;对有限区域或小流域水土流失采取村民自行治理、“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治理的,通过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治理资金补助。

2.技术方面的优惠扶持。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和推广示范工程,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对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生产方式和措施给予技术支持。如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和推广示范工程,保证对免耕、等高耕作、秸秆还田等水土保持耕作措施作业期间机械机具维修服务能够及时到位,进一步提高免耕播种机的作业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机具生产质量的技术监督工作。

3.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水土流失治理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特点,国家在宏观上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金融和税收等经济刺激措施,提高从事水土保持治理的公民、企业的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以实现国家对水土保持投入资金的多元化政策引导。如对承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企业减免施工企业的税金,保护企业投身水土保持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鼓励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开发“四荒”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十五”期间,全国参与“四荒”治理开发的农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达到770万个,投入资金180亿元,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2.45亿亩(0.163亿 hm2)。

二、承包治理“四荒”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治理“四荒”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本法特别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是衔接的。

三、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治理“四荒”取得经济收入或者收益,是承包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承包治理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土地使用人责、权、利的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释义】

本条是对水力、风力、重力侵蚀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

一、针对不同侵蚀类型采取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技术路线。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的特点和规律不同。从多年的水土保持实践来看,在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地区,根据不同侵蚀类型的特点及其流失规律,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建立综合防护体系,能够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能够增加植被覆盖度和蓄水量,降低土壤侵蚀模数;能够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加快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收到显著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是经过60多年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实践的宝贵经验,一方面强调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强调完整体系,发挥整体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其他地面组成物质在降雨、径流等作用下,发生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沟蚀等。小流域是一个在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面积不超过50 km2的独立的、闭合的集水单元,是一个土壤侵蚀单元,也是一个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的经济单元。在小流域内,由于地貌分布规律及土壤母质、高度、坡向、气候、植被和地下水等自然因素的差异,决定了在治理时,坡面与沟道、沟头与沟口、上游与下游、阳坡与阴坡不能采取单一的、相同的措施,必须在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的基础上,以坡耕地整治和沟道治理为重点,坚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达到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

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由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组成。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工程设施,主要包括坡面治理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山洪排导工程和小型蓄水工程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指为防治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造林、种草及封禁育保护等生产活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薪炭林、等高植物篱等。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指在遭受水蚀和风蚀的农田中,采用改变微地形,增加地面覆盖和土壤抗蚀力,实现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农业耕作方法,主要包括等高耕作、沟垄耕作、垄作区田、覆盖种植、免耕、带状间作、草田轮作等。

三、风力侵蚀是指风力作用于地面,引起地表土粒、沙粒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并导致土壤中细粒损失的过程,包括扬失、跃移和滚动三种运动形式。风力侵蚀多发生于植被覆盖率较低、降水量少、生态脆弱的地区。预防和治理风力侵蚀,应该按照风力侵蚀特点及规律,本着“休养生息、适度发展”的原则,以农牧交错带和草原地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植树种草、轮封轮牧、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增加植被覆盖率,同时注重增加和补充生态用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林牧副业发展。

四、重力侵蚀是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的过程,主要包括崩塌、泻溜、滑坡和泥石流等形式,具有突发性、集中性、潜在性、冲击力强、危害性大等特点,多发生在山地、丘陵、河谷及陡峻的斜坡。因此需根据重力侵蚀产生的规律及产生的部位,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于重力侵蚀,可以通过径流排导、拦截,阻止雨水入渗,减轻水流对坡体滑动面或坡体裂隙的冲泡、浸润;通过削坡减载、支挡固坡措施,支解动力,减轻负荷,稳定坡体;根据重点侵蚀的形成机理和特点,要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制定应急避险和抢险方案,发动群众群测群防,以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1990年开始长江上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组建了长江上游滑坡、泥石流预警系统,截至2009年年底,共预报处理滑坡、泥石流灾害278处,共撤离和转移群众3.85万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2.45亿元,取得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成效。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释义】

本条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

一、加强水土流失面源污染的防治十分迫切。水土流失面源污染是指水土流失过程中土壤养分、有机质和残留农药、化肥等被带入水体,污染地表水、地下水,造成的水体富营养化。当前,我国重要的湖泊和河流水域富营养化问题十分严峻,如近年滇池、巢湖等重要湖泊水库相继暴发蓝藻“水华”污染,2007年太湖和长春新立城水库也出现了蓝藻“水华”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产生活。面源污染带来的危害已经让数以百万的人有了切肤之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面源污染控制,改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本法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水土流失面源污染预防和治理技术路线。

二、以清洁小流域建设为重点,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区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清洁小流域也叫生态清洁小流域,指流域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行洪安全,人类活动对自然的扰动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之内,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小流域。为保护饮用水水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就是在开展传统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基础上,通过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填埋设施建设、湿地建设与保护、生态村建设、限制农药化肥的施用、库滨区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建设等措施,改善生态,控制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当然,在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也应在水库、湖泊、河道周边地区、生态敏感地区等区域,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控制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北京市是全国最早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城市,从2003年起,就确立了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扎实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工作思路,已建成50条生态清洁小流域,探索出了一条水源保护的新途径。

三、开展面源污染防治,要采用综合治理措施。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减少农作物的种植面积,降低化肥、农药残留带来的影响;综合采取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充分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增加植被,减少水土流失;通过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综合应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先进技术,发展绿色无害农业、高科技产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推广生态农业,有效消除污染源;通过建设植物过滤带,能减缓径流,过滤泥沙,固定、保持径流中可溶化学物质,增加地表径流入渗,截留、利用营养元素,减少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总量;通过修建沼气、生物净化池、小型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设施,减少人类生活垃圾侵入水体。总之,通过多种措施的综合应用,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保证饮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的规定。

一、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根据有关研究成果,25°是土壤侵蚀发生较大变化的临界坡度,25°以上陡坡耕地的土壤流失量高出普通坡地2~3倍。为有效控制陡坡耕地产生的严重水土流失,本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目前,我国大于25°的陡坡地有5035.01万亩(335.67万hm2),占坡耕地总面积的 15.85%,主要分布在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陕西、湖北、甘肃等省,其中部分县大于25°的陡坡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50%以上。从防治水土流失的角度来讲,这些坡耕地都应当退耕、恢复林草植被。但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如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区,90%以上都是山地高原,人均耕地不足0.5亩(0.03 hm2),坡耕地是当地群众的基本口粮田,如果全部无条件地退耕,势必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困难。因此,对陡坡地是否退耕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对待,具备退耕条件的可以先退;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地退耕;对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可以暂缓退耕,但必须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植物篱、等高耕作以及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拦泥蓄水保土,减少暴雨冲刷,改良土壤,保护土地生产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二、开垦坡耕地种植农作物应当做好坡耕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据统计,我国有3.1亿亩(0.207万hm2)25°以下的坡耕地,占全国现有耕地面积的17%,坡耕地既是重要农业用地,同时也是水土流失的主要策源地之一,必须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保持和培育土地农业生产能力。坡耕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将坡耕地修建为梯田。第二,采用保土耕作措施也能有效减少坡耕地水土流失。保土耕作措施主要分三类,一是改变微地形的保土耕作法,如等高耕作、垄作区田、掏钵种、水平防冲沟和抗旱丰产沟等;二是增加覆盖保土耕作法,主要有间作、套种、复种、草田轮作和休闲地种绿肥等;三是改良土壤的保土耕作法,如免耕、少耕、深耕和深松耕、增施有机肥料、铺压沙田等。第三,建设坡面水系工程,包括排蓄水池、灌渠、沉沙凼等。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的规定。

一、保护、利用好表层土。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这里土指的就是表层土,是宝贵的基础性资源。表层土是指土壤剖面中最靠近地表的一个层次,该层土壤富含腐殖质,一般厚度20~30cm,黑土和黑钙土则有50~100cm。表层土是土壤层中含有最多有机质和微生物的地方,是地球上多数生态活动进行的地方,也是植物大部分根系生长、吸收养分的地方。据估计,一般条件下,每形成1cm的土壤大约需要100~400年的时间,也就是,每形成30cm的耕作层大约需要3000~12000年。特别是在生态脆弱地区,表土一旦被破坏,生态也就没有恢复的可能,保护和利用好地表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对表土进行分层剥离、集中存放并进行苫盖等保护,施工结束后回填或用于渣场覆盖等,从而为植被恢复和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二、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期间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一是要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开挖和占地面积,减少地表扰动,提高土石方的利用率,从而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减轻水土流失;二是要减少地表扰动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地貌植被,增加地表抗蚀性,减少地表径流,增加径流汇流时间,加速地表水入渗,有效补充地下水;三是要对废弃的砂、石、土、渣、矸石、尾矿等存放地,通过采取遮盖,设置拦挡、排水沟、沉沙池、坡面防护等措施,减轻地表水的冲刷。对在沟道设置的废弃砂石土渣存放地,还要做好上游集水区防洪排导工程措施。同时,还要确保这些工程措施的稳定、安全,保障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设施免遭损坏。

三、减少土地裸露,增加植被覆盖。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快速增加地表覆盖,减少水土流失。根据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的现状,对具备复垦条件的闭库尾矿库,要采取整治措施,尽量实施复垦,恢复种植农作物或者种植林草,增加植被覆盖。

四、在干旱缺水地区要充分利用降雨资源。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主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有:一是采取防风固沙措施,增加植被覆盖或提高地表糙率,降低风速,防治风力侵蚀,控制风沙危害;二是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和集雨工程等,如水池、水窖、透水砖、渗水井等,集蓄降水资源,减少地表径流外排,减少开采和消耗,提高降水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补充地下水,从而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的规定。

一、在农业耕作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措施。第一,免耕少扰动的措施有免耕覆盖不压实、免耕覆盖压实、免耕不覆盖压实和浅松不覆盖不压实等。第二,等高耕作就是沿着等高线的方向进行水平耕作,除能改善土壤物理性状外,还能拦蓄大量地表径流,增加土壤的蓄水量,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农作物产量。据四川省丘陵区典型地块测定,等高沟垄耕作与习惯顺坡耕作相比,年径流量减少28.07%,年土壤流失量减少28.13%,保肥能力提高28.71%,粮食增产11.5%~21.3%,平均每公顷增产粮食132.5~159.0 kg。第三,轮作有空间上和时间上的轮作、轮换种植,空间种植是将同一种农作物(或牧草)逐年轮换种植,而时间轮作是在同一块农田上于轮作周期内按轮作方式栽植不同品种的农作物或豆科牧草。采用轮作方式,可以增加作物的覆盖期,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恢复土地生产力。第四,实施间作套种,提高复种指数,减少土地裸露。间作就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生长期相近的作物,在同一块田地上,隔株、隔行或隔畦同时栽培的方式。套种就是在同一块田地上,于前季作物的生长后期,将后季作物播种或栽植在前季作物的株间、行间或畦间的种植方法。

二、在牧业生产方面,国家鼓励和支持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等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增加地表植被覆盖度,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陕西吴起县、内蒙古乌兰察布盟等一大批地区经过几年的实践,初步遏制了草场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流失强度显著降低,草地生产力开始恢复和提高,畜牧业收入显著增加,走上了一条生态保护、生产发展、生活提高的良性发展之路。

三、在农村能源建设方面,实施能源替代战略。薪柴是农村传统生活能源,特别是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生活能源严重短缺,很多农村家庭生活用能中80%以上的燃料来源是秸秆、薪柴等,每年因生活燃料需砍伐大量灌木、树木,造成土地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实施农村能源替代战略就显得重要而紧迫,要通过能源结构的转变,改变农村群众对薪柴的依赖,减少植被消耗,有效保护植被,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农村能源替代战略,要因地制宜,采用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材等多种方式。实践证明,发展农村沼气是解决水土流失区燃料紧缺矛盾,从根本上遏制因农村生活能源大量砍伐森林而加剧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系统的一项重要措施。据测算,一个3~4口人的农户全年使用沼气做饭,就可节煤1 t、节柴草2 t左右,相当于保护了4亩(0.27 hm2)山林植被;一口沼气池每年可提供优质有机肥40 担,相当于 10~15 包化肥,可满足 4 亩(0.27 hm2)柑桔园所需肥料,节约化肥农药支出420元,每亩平均增加经济收入100元。使用节柴灶则可直接有效地节约燃料。同时,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太阳能集热和发电技术先进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在小水电资源丰富的地方实行 “以电代柴”,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方实行“以煤代柴”等措施,实施的潜力都很大。

四、生态移民就是从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标出发,把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居住分散的人口,通过移民的方式集中到有一定生态环境容量的地区,形成新的村镇,减少破坏,为生态脆弱区创造自我修复、恢复生态的条件,使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实现协调发展。从2001年开始,国家就通过生产生活设施补助的方式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实践证明,不仅减轻了生态脆弱区的环境压力,使原来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而且提高了移民地区的农地利用效率,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了农牧民的生活生产条件。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指以上提到的四类措施以外,只要是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如生产建设单位采用新施工工艺、先进技术、新设备以减少对地表扰动和破坏的,国家也同样应给予支持和鼓励。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地理和经济社会条件千差万别,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也千变万化。各地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和推动社会各界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和行为,提高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本章共7条,是对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性质、经费保障、动态监测及公告制度、生产建设项目监测义务及资质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以及水土流失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释义】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性质、经费保障,以及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动态监测的规定。

一、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1)水土保持监测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手段。通过水土保持监测,可以准确掌握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水土保持效果,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部署、规划布局、防治措施科学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可以掌握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情况、防治成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提供重要依据;可以积累长期的监测数据和成果,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提供可靠数据资料。(2)水土保持监测是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要基础。可以及时、准确掌握全国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和动态趋势,分析和评价重大生态工程成效,为国家制定生态建设宏观战略、调整总体部署、实施重大工程提供重要依据。(3)水土保持监测是国家保护水土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以不断掌握水土资源状况、消长变化,为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发展格局与产业布局、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4)水土保持监测是社会公众了解、参与水土保持的重要基础。可以使公众及时了解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对生活环境的影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的提高。

二、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是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的,因此,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保障监测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将监测网络运行经费、监测业务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国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财政应保障中央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主要包括水利部、长江黄河等七个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运行和工作经费,重点开展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国家重大水土保持工程的监测,并对承担国家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地方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站点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此外,中央财政应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边远地区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支持的力度。省级财政应保障省级、市级监测机构的运行和工作经费,以及监测站点的工作经费。

三、国家要加快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1)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级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即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重点防治地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站;二是根据监测任务需要,经科学论证,在全国各地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包括为国家提供基础数据的监测点、水土流失抽样调查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测点等。目前,国家已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一期、二期工程建设,在国家、流域、省、市层面建立了监测机构,在全国建设了75个综合监测站、738个监测点。这些站点是我国长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站点。今后,还将依据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国家信息化规划,逐步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系统,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开展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提升监测能力。(2)各级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需求,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预报,满足政府、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实现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社会共享。对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性事件,应能迅急开展监测,为各级政府及时应对灾害,采取科学的处置措施提供支持。(3)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要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释义】

本条是对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以及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要求的规定。

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是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1)根据“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负责监测”的原则,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可以为建设单位自查和管理提供支撑,可以全面监控和管理各个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和潜在危害。通过水土保持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隐患和事件,确保应急措施及时、到位,避免引发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同时,通过实施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成效监测,还可以调整和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使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国家标准。(2)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是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扰动地表和破坏植被面积较大、挖填土石方量较多的项目,容易引发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是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关于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等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煤炭等矿产开采项目是以年产量划分,电站以装机容量划分等。对于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水土保持监测义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鼓励开展监测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身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水利部于2003年制定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颁发确立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承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是:(1)要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要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3)要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且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书;(4)要有现场监测、观测、量测、分析与计算的仪器设备;(5)能够严格按国家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实地监测,确保监测质量。

二、生产建设单位定期将监测成果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义务。此外,当出现水土流失隐患和重大危害事件时,须立即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争取避险、抢险的有利时机,防止造成重大灾害性事件和更大的损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报告,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为确保监测质量和监测成果的准确性、科学性,监测方式方法、使用的设备等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条件、成果、资质等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相应的费用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所属行政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情况开展监测,监测成果作为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监测费用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的规定。

一、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是水利部和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1)发布公告对制定水土流失防治与生态建设政,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评价与检查水土保持及生态建设重大工程成效,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保证社会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都具有重要作用。(2)依法开展区域和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是公告的基础和数据来源。(3)水利部和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自2005年以来,水利部每年都发布水土保持公报,一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发布了水土保持公报。

二、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定期发布。对全国、七大流域、较大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可每5年、10年发布一次,以满足国家5年发展规划、10年中期规划的需要;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发布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对特定区域、特定对象的监测,可适时发布。

三、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应包括三部分基本内容。(1)水土流失情况,主要包括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等各类侵蚀的面积、分布情况,各级侵蚀强度(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剧烈侵蚀)的面积、分布情况,并分析变化情况及趋势。(2)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如进入江河、湖泊、水库的泥沙量,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情况,严重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及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等。(3)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情况,如重点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情况、保存情况、成效,重大政策、重要活动等。上述内容中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及监测数据和成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释义】

本条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权。

二、本条中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授权,对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的监察、督导、检查及处理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如实施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理等。因此,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属行政管理范畴,是公共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来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属于法定职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不能超越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三、本条中的水土保持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配套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等;二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重点治理项目的安排和实施、经费保障等;三是水土保持科技支撑服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与监测预报、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验收评估和监理监测的技术服务等。

四、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法第五条和本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释义】

本条是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监督检查的简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行政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具体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人员。

二、本条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既是对监督检查权的保障,也是对监督检查权的限制。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而被监督检查的人员,须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是保证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依法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相对人辩护、申诉和第三者举报见证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主要是指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业务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拥有的、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文件、证照、资料,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资质、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资料等;(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其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范围与程度、预防和治理措施体系布设、资金投入、监理监测、防治效果等作出解释;(3)现场调查、取证,调查主要是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深入现场,勘验检查。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笔录等。

四、本条第二款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从事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二是当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是行政强制措施,须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释义】

本条是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出示执法证件以及相对人应配合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一是执法程序的要求,表明代表国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可以及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三是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知情权的一种尊重。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遍制定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二、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法定的职责和权力。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接受与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允许进入生产建设场所,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使监督检查人员尽可能掌握真实、客观的情况。

三、根据本条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如果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释义】

本条是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土流失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

一、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既能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对周边地区、下游地区造成危害,影响甚至制约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可能因水土流失诱发纠纷。地区间纠纷处理不当,直接关系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甚至影响相关地区群众关系和社会稳定。本条规定提倡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协商不成的,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防止事态恶化。

二、本条规定所指的水土流失纠纷,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条规定的纠纷处理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具体程序是:一是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即当事双方在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后,本着自愿、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二是当事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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