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新解读与理性分析

2011-02-18 23:38方同义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拥有者劳动力分配

方同义

(宁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无疑,剩余价值论在全部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现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诞生已经一百五十多年过去了,人类以商品、市场为格局的生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大大扩展并深化,经济全球化给二十一世纪的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面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的锤炼走向成型和成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然需要反思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给以新的认识、新的解读,进行客观的合乎事实的理性分析,在新的基础上,学习、研究、弘扬和发展马克思学说。

一、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核心观点

可以将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提纲挈领地归纳成如下最为重要的几个观点:

“剩余价值”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的一切主要方面和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

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所谓剩余价值,本质上是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因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剩余价值恰恰就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部分。

货币转化为资本与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紧密相关。因为,劳动力商品在使用价值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它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新的价值,而且这个新的价值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正是由于这一点,货币所有者购买到劳动力以后,在消费它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收回它在购买这种商品时支付的价值,还能得到一个增殖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这样,货币就变成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即成为资本。

剩余价值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劳动过程指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改变其物质形态,创造出合乎人们需要的使用价值。价值增殖过程是指超过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这个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工人补偿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劳动称为必要劳动,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剩余劳动。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它体现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关系。

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种形态,根据这两部分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不变资本包括原材料、燃料、机器、厂房等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价值的增殖,只是价值的转移;可变资本即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价值,不是转移的,而是由工人的劳动再生产出来的,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是一个可变的量,即不但创造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而且创造了剩余价值。

据上所述,可以得出剩余价值理论的二个核心结论1,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结论2,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是资本剥削的根源。

二、对剩余价值理论的重新解读与理性分析

我们认为,可以从下列方面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展开重新解读和理性分析:

1.参与新价值形成的资本或要素。

商品新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到底哪些资本或生产要素参与了新价值的创造、形成、实现过程?这是分析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问题。亚当·斯密承认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的产品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但是,他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演进,私有制的确立,参与产品新价值的因素会渐渐增多。在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以前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没有地主,也没有雇主同他分享他的劳动所得。当土地变成私有财产,地主要从劳动耕种所得的产品中分得一份,这就是地租;同样,农场主以相似的原因要求从种植产品中分得利润;这时候,如果劳动者要获得全部劳动产品的价值,他就必须自己既是土地的拥有者,又同时负责经营,并且由自己完成全部劳动过程,但这种情况,在分工和私有制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变得越来越少见了。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知识、技术、专利也加入到新产品价值的创造过程里来了;管理越来越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经理阶层在新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变得越发重要;而经营者对市场中别人不知道的商业“机会”的发现,对市场趋势的天才判断从而调整生产方向,以及风险性“机会”的把握,与新价值实现息息相关;劳动者只要有足够的才智、特别是丰富的经验、精湛绝伦的工艺,也会在新价值的分配中获得某种优势;在开放市场的条件下,股份公司的纷纷设立,企业从社会上获得经营资金的渠道也会变得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具有全社会的性质,如千千万万居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此等等。

如此可见,劳动诚然是价值创造的基础,然而却绝不能忽视土地、资金、管理、经营、信息、知识、技术、专利、风险性“机会”、特别的经验、超强工艺等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事实上,上述要素有的本身就是劳动(如管理、经营),有的是劳动的结晶或物化劳动(如土地、资金、股票、专利、经验),有的是隐含的劳动(如风险、机会)。马克思将创造新价值的要素归诸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个方面,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无疑失之于过窄。所以,在今天,对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关于新价值形成要素的分析必须加以重新认识,补充完善。

2.生产产品的劳动是新价值实现过程的一个环节。

产品新价值的创造、形成和最终实现,是一个包括众多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联结的系统,也是不断循环周转的动态运行过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流通过程的认识,就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他详尽地分析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购买阶段、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按比例相结合进行生产的阶段、出售产品从而由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转化的售卖阶段的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如此,产业资本的三种职能即货币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必须在空间上同时并存,在时间上依次相继,只有如此,资本才能实现循环周转,实现价值增殖。否则资本的职能就无法履行,价值增殖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资本循环周转的中断,实际上意味着企业的破产。

如此而言,工人生产产品的劳动只能看作是实现新价值的一系列连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从经营者立意办企业,建造厂房,技术人员对新产品进行设计、论证、打样,然后经营者拍板生产,于是购买机器、原材料、燃料,接着才是车间里工人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进入销售渠道,由销售人员将其在市场上出卖,并为消费者所接受,将商品的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只有到此时,产品的新价值才得到实现,才能重新得到货币资本,这个货币价值只有在大于或等于先前垫付的价值时,整个经营才没有亏本,或得到了剩余价值。

分析这整个过程,我们可以得知:

第一,工人生产产品的劳动是新价值实现的一个环节,这说明不能孤立地看待工人的劳动,没有经营者的管理、策划、组织、调配,没有技术人员的创意、设计等等先前的劳动,就无法进入产品的生产劳动的阶段。在这里,没有前一个环节,就没有后一个环节。同样,如果工人将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了,销售人员却没有将产品销售出去,那么,不仅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技术人员的创意设计活动都会落空,而且工人的生产也会是无效的空转。

第二,由于产品新价值的最终实现是包括一系列环节的连续过程,因此,对马克思所言“价值增殖过程是指超过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这个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的这个判断必须有新的解读和理解。在这里,我们不能将“劳动力的补偿”仅仅看作是该生产工人个人的补偿。因为,没有经营、设计的劳动,生产劳动既没有必要,也无法进行;没有销售的劳动,产品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所以,“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就应该是既包括该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力价值,也应包括经营者、设计者、销售者的劳动补偿,只有从产品全部新价值中扣除这些补偿及相关费用,余下的才是“剩余价值”。

第三,由此,所谓“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个论断,属于“事后归纳逻辑”。因为,当工人在车间里从事劳动,创造出新产品的时候,不能断定该产品能不能卖出去,也不能断定是否实现超过成本价值的新价值?这一切都是未知的,也就是说,工人的劳动是有效还是无效也是未知的。这个“无知之幕”,在亚当﹒斯密那里就是“看不见的手”。因而,如果“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个判断是能够成立的,那么,就必须假设以下相关条件:一是工人生产的产品必须是正品或优质品,因而不会低于成本价销售;二是产品必须以保本价和高于成本价销售;三是产品能全部销售出去,为市场所接受。而这一切只有在这些环节全部完成以后才能得知。所以“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个论断,属于“事后归纳逻辑”或“后置逻辑”。由此可见,无论是经营者的经营,和工人创造产品的劳动,都必须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即是说要承受经营失败、劳动无效这样的风险。

第四,由于产品新价值的实现是一个由众多环节构成的连续过程,经营者、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利益相关者,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用俗话来说是属于“同一条船上的人”。经营失败,不仅企业会破产,工人也拿不到工资,也会失业。我们对待劳资双方的认识,既要看到他们利益对立的一面,也有观察他们利益统一的一面。

3.资本所有与资本经营。

在分析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关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倾向于认为,资本为谁所有,谁就拥有了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个值得加以仔细分析的问题。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言,剩余价值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我们从前面分析可以得知,剩余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并在销售过程中得以实现,因而可以说,剩余价值是在整个“资本经营”中真正实现的。所谓“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实际上是在“资本经营”中完成的。

“资本经营”与“资本所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资本所有”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事实上,资金、知识、专利、技术、经验也是“资本”,别人不知道的“信息”(哈耶克所谓“分立的个人知识”,或“商业机会”)可以说是更关键的“资本”,因为这样的“信息”可以给拥有者带来更多的机会性收入。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也是资本,即人力资本或劳动力资本,这在拥有特殊手艺或工艺的技工、技师那里表现得更为明显。所谓“资本经营”是对资本的运用、管理、支配;各种参与新价值创造要素包括土地、资金、劳动力、知识、技术、信息、专利、风险性“机会”、特别的经验、超级工艺等的动态组合、优化配置;也包括销售渠道的拓展,销售网点的设置,以及销售手段的灵活应用;管理上规章制度的设立,决策过程的优化,激励机制的运用,如此等等。自然,资本经营中最为根本的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因为,获取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管理者这二类人中,直接“剥削”剩余价值的是资本管理者。因为,只有资本管理者才拥有“权力”,从而与管理对象发生了权能关系,即与无论作为物、还是作为人的对象发生管理、支配、强制的关系,也才可以人为地增强工人的劳动强度、压低工资水平,使经营所获的利益朝着管理者的方面倾斜,从而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对于资本所有者而言,资本(货币)作为“权力”,可以是一种购买力,即直接购买商品,这与剥削无关;也可以是将其让渡给经营者,从而获得股金。如股票的购买者,他将自己的资金提供给股份公司,但这不可能是无偿的,必须得到股金。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得知,只有当货币所有者向自己的亲戚朋友事先声明无偿提供经营资金,或纯粹作为慈善事业的赞助者,才不考虑获得股金或利息。因为,第一,购买股票的资金和借贷资金无非是劳动的积淀,属于“物化劳动”,任何劳动者,如果不是赤贫,总拥有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作为物化劳动的拥有者,他不可能无偿地提供给别人用于经营,必须用股金来获得补偿;第二,购买股票的行为本身可能使其成为获得经营的“权力”的原因,也可能与经营“权力”完全无关,“购买股票”的行为与“剥削剩余价值”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关系。

如此而言,生产资料或资金的拥有者,在没有取得管理权力的情况下,并不能必定无疑地占有剩余价值。只有当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资本管理者时,才可能成为剩余价值剥削者;或者资本持有者与资本管理者相互联合的情况下双方也都会成为剥削者,这种情况与前一种情况相似;资本持有者不可能单独成为剥削者,因为,他没有与管理对象发生权能关系。总之,只有在管理活动中发生强制性的权力关系时,剥削才可能发生。

在今天中国社会,在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名义下,国企高管们凭借自己手中的经营权,尤其是国企生产所获利润的分配权,可以给自己开出上百万、几百万、上千万的年薪,这些年薪是哪里来的?无非是企业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可见,国有制或公有制并不妨碍国有资产支配者们捞取或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而这些剩余价值一旦放到自己的口袋里,则成了他们实实在在的“私有财产”。这里的关键是在于他们拥有不受制约的利润分配权,因此,是“权力”才使他们能够有机会、也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去获得剩余价值。然而,对于全国的普通百姓,他们按照“全民所有”的名义虽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却几十年未能从这些企业的经营中获得利润的任何“分红”;相反,由于国有企业的亏损,却需要国家财政——来自全民的税收的种种补贴,并且在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遭受这些企业由于垄断而造成的种种盘剥。

同样,美国的摩根士坦利、雷曼兄弟公司、美林投资银行这些都是私有制性质的金融投资公司,但这也并不妨碍高管们以所谓股票期权的方式、以高得惊人的年薪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以雷曼兄弟为例,它的研究能力与金融创新能力堪称世界一流,没有人比他们更懂风险的含义,然而自身却最终难逃轰然崩塌的厄运,其原因就在于雷曼兄弟管理层和员工持有公司大约1/3的股票,并且只知道疯狂地去投机赚钱,而较少地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

从上看出,无论是在财产公有制的条件下,还是在财产私有制的条件下,只要经营管理权没有得到制约,即是说不是一种民主的、合乎法治要求的管理,都可以自然而然地产生某一方(在这里,主要是经营者)过多地占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从而也就意味着新价值生产的其他参与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即产生剥削。

4.剥削问题与分配博弈。

因此,人们对或生产要素、或资本、或资源的所有,只是具有了参与新价值分配的可能性,而经营管理权才是新价值分配的关键所在,并由其在运作中将新价值分配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所谓剥削就是分配不当——分配向某一方倾斜,使某一方过多地占有了新价值中扣除成本价值的部分——剩余价值。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有让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同时也成为经营管理权的分享者,避免强势者的盘剥,避免使弱势者成为剥削的受害者。据此,我们可以简要地分析各种生产要素拥有者在新价值中分配的通常状况:

经营管理者。他们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即对资本、各种生产要素的支配权。由于办好企业,是一项需要冒很大风险的事业,因而,经营管理者获得适度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应该说是不过分的,他们在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中拥有尊崇地位也是合乎情理的。由于他们是办好一个企业的主导者,也往往是新产品、新产业的创意者,他们的素质包括知识结构、领导水平、管理能力、创新意识、人际协调、人格品德、胸怀气度、眼光视域如何,往往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一个好的国家,好的社会,应当造就让企业家放开手脚大干的良好环境,以便让他们为社会尽可能多的创造财富;与此同时,也要建章立制,以善政良俗抑制他们那种过分占有剩余价值的贪欲。

资金拥有者或资金借贷者。当资金拥有者同时也是经营管理者时,他们自然拥有强势的分配权;当资金拥有者虽然不直接参与管理却是企业的大股东时,拥有相对强势的分配权;一般的分散的中小股东则往往是分配上的弱势群体。

土地、厂房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与资金拥有者的地位基本相当。

知识、技术、专利的拥有者或企业技术人员,他们在分配中的地位,要依据其对企业发展和新价值创造的重要性作具体分析,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往往能得到经营者的礼遇,并给以“总工程师、总监理师、总会计师”等重要岗位,他们是企业中的精英,属于“金领”阶层;一般技术人员凭借年资获得相应地位和待遇,是企业的中下层,归属于“白领”。但这些情况都必须结合市场大环境与供求关系等外在因素综合考虑。

企业采购销售人员。采购销售渠道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一个企业的经营,采购销售的地位十分重要,有时甚至对企业的成败有决定性的意义。善于打开产品销路,业绩良好的销售人员,会受到企业的青睐,在分配中也会得到重视。

一线生产工人。他们是劳动力资源的拥有者,在制造性企业中,他们的人数是最多的。他们作为个人由于掌握的其他资源较少,因而与企业经营者讨价还价的本钱也最少;而且,当他们以个人与企业进行利益博弈的时候,其力量也就显得微乎其微。因而,可以说,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在新价值的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即便是普通工人,知识、技术、经验、年资也各各有别,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也会对他们在待遇上区别对待。另外,他们的就业待遇受经济大环境的冲击也往往是最大的。

由上可见,在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过程中将“剥削”——这种不当分配的状况基本消除,或减低到最小的状态,最重要的是建立积极的健康的公平的分配博弈平台,让各个利益相关方都获得必要的价值分配的话语权,打破强势者对分配权的垄断,建立合乎程序和规范的分配博弈机制,从而切实保障各方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

三、几点启示

今天,无论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社会财富的集中,社会多数人的贫困和生活的不如意,二极分化,有形无形的剥削的广泛存在,这些确凿无疑的事实,都说明以追求人类公平正义为内在精神的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过时。然而,这并不妨碍在新的条件下我们对其进行重新认识和重新解读,并由上述解读得出如下启示:

第一,在今天以“革命”的手段将全部社会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中以解决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的方式已经过时,由于剥削实际上是发生在资本经营过程中的,所以,所有制的姓“公”姓“私”与剥削并无直接的关联。

第二,将剥削限制到最小程度的办法是建立公平的分配博弈平台,让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同时也成为经营管理权的分享者,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建立为自己说话的工会组织,让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受到健全法制的制约。总之,在经济领域彻底实行民主和法治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三,劳动者尤其是一线生产工人要自立自强,通过学习和良好教育,掌握知识和技术,成为参与新价值分配的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以增强自己在分配中话语权,改变自己在分配中的弱势地位。当然,消除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并不能一蹴而就,这肯定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

注释:

①[英]亚当 斯密:《国富论 论劳动工资》,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10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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