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反腐败理论与党的反腐败实践

2011-02-18 23:43叶国文
治理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家

□ 叶国文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定立场。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创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通过对马克思的反腐败理论研究,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实践。

一、马克思的反腐败理论

马克思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代,这是包括腐败等各种弊端充分暴露的时代。马克思通过剥离缠绕在资本主义这一枝条中的各种蔓藤,寻找引起弊端的根源,进而克服由此带来的社会和大众的种种不适。正是在这样的寻究中,马克思发现国家作为阶级冲突的产物,本应“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32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成为游离于社会之外、高居于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使得腐败成为政权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马克思认为克服腐败的直接有效手段就是国家回归社会,“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95页。那么,社会如何才能把国家重新收回呢?马克思认为,既不能简单地用一个统治集团代替另外一个统治集团,不能用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国家政权形式代替资本主义国家政体形式,也不能采取两党轮流执政这种美国人“千方百计地想要摆脱这种已难忍受的桎梏,可是却在这个腐败的泥沼中越陷越深”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2页。的政治行动,而是组织工人阶级,建立无产阶级政党,以暴力手段夺取政权,建立一个新的真正的民主国家政权。这种新的国家政权形式,就是巴黎公社。因为“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而是“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从而克服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务的盲目崇拜”,这样“公社制度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2、12、13、57-58页。把国家权力归还社会,用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实行社会的自我管理,从而消解国家对社会吞噬所形成的腐败,这就是马克思的反腐败逻辑。在这样的逻辑中,马克思通过三个关键词建构了反腐败的思想:国家、社会和政党。

首先,国家。马克思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方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3页。在这里,马克思认为,国家本质上是一个“祸害”,在“社会共和国”实现之前,国家都是需要防止的祸害。如何防止国家为祸,本质上就是如何防止国家政权发生腐败。因此,马克思认为,在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即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建立公社后,反腐败实质上就是“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那么,如何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从而反腐败呢?马克思认为,就国家本身而言,应该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监督国家权力的集权和滥用。国家权力集中,一方面是国家的内在必然,另一方面这会腐蚀真正民主的国家本质。正是这种国家权力集中趋向,引起国家政权变质和权力滥用,进而产生腐败。于是,反腐败需要消解国家权力集中,而消解国家权力集中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因为真正完备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意志,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 349页。因此,马克思主张“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第 14页。因此,完备的法律体系,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国家为祸所形成的腐败现象发生。

其次,社会。马克思认为,社会是反腐败直接、有效的机体,只有社会才能直接收回国家权力防止国家为祸。历史证明,社会在国家政权面前常常是孱弱的,利用社会力量反腐败需要社会机体的成长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反腐败要培育一个有利于社会健康成长的环境——“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294页。。因此,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欢欣鼓舞。他认为,巴黎公社为了消除“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所引起的腐败,“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2、13页。从马克思推崇的巴黎公社反腐败举措中,我们看到反腐败举措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归还社会和人民,由社会和人民决定国家。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民有权“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 227页。;二是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正如马克思高度评价 1831年《黑森宪法》那样:“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 596-600页。

最后,政党。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为了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611页。因此,政党在整个无产阶级革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这样说马克思建立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是一个“党建国家”的政权。与此同时,无产阶级政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 285、285页。由此可见,无产阶级政党代表整个同有产者阶级对立的人民的整体利益,是社会的代言者,引导社会监督国家反腐败。同时,又领导党建国家政权。这种源于社会、超然于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能够监督国家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同时作为源于社会的力量,当国家权力影响社会并导致腐败发生时,可以为社会提供支撑,共同反对国家政权所引起的腐败。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在未来真正民主国家政权的反腐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分析,马克思认为腐败源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异化。因此,消解腐败现象,首先要颠倒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把社会置于国家之前、之上,把国家置于社会控制之下。当然,实现这种颠倒必须借助无产阶级政党。只有无产阶级政党,才能在颠倒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同时,创设新国家、新社会,也才能代表和聚合社会利益对抗国家的祸害;其次要运用政党、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使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是被人民、被社会、被无产阶级政党所掌控的政权,从而达成反腐败的目的。在马克思的“社会共和国”理论中,腐败的最终消解固然需要社会对国家的颠倒,然而这一理论必须面对国家和社会被政党创设的现实。从巴黎公社和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看,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创设国家和社会之后,首先需要借助政党组织和体制的力量,等到国家在政党支撑下获得权威之后,构建国家制度化、体制化的反腐败机制,并可能培育社会,逐步实现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控制,最终消解国家政权的腐败。

二、改革开放前反腐败实践

马克思的反腐败理论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新中国是基于党领导现代革命并在革命后直接承担起现代国家建设而形成的。这就意味着中国的现代政治体系是在党主导下确立起来的,是从党那里脱胎出来的,其维系与健全离不开党的主导作用。中国政治体系的这种成长逻辑,决定了新中国反腐败必然以党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反腐败的必要性,认识到“忠于党与腐败是两个真正对立的原则。忠于党往往是在公开宣称的社会义务的基础上与社会建立联系,而腐败所考虑的是私人和个别人的利益,他们躲躲闪闪,避不承当任何责任。由此可见,政党组织的软弱就是腐败的机会。”④(美)亨利·琼斯·福特:《美国政治的兴起与发展》,纽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 1858年版,第 322-323页。在革命时期,从巩固党的组织、维护党的权威和党的信念出发,通过党的章程和纪律反对党内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建立自己的军队后,将党的纪律与军队纪律有机结合,共同反对根据地政权和军队内部的各种腐败行为,提出“废除蒋介石统治的腐败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⑤《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1238页。解放全中国的政治宣言。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又高瞻远瞩地指出:“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员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撤称号;但是他们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防止这种情况。”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1438页。正是这些反腐败的历史、认识和心理准备,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国家革命和建设的同时,就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新生政权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结合起来,建构党为核心、国家和社会完全统合在党的组织与体制的条件下的反腐败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的时期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正处在一个新的剧烈的伟大的变革中。”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要能够进一步地更好地领导全社会的改造和新社会的建设,要能够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并且将消极力量转化为积极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必要同时改造自己。”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4年版,第222、222页。言下之意,随着新中国成立并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要从一个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这种转变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改造自己,使自己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二是提升党政干部素质,成为领导和建设新国家、新社会的重要支撑力量;三是通过植入、教育等方式培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构党、国家和社会具有同质的政治文化,使新中国成为真正的人民的共和国。

因应上述三个方面的转变,中国共产党首先面临消除旧的、腐朽的思想、观念影响的问题。按照列宁在《国家与社会》中的观点,这些问题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根源。因此,消除上述问题,是消除腐败现象,就是反腐败。因此,三个方面的转变与反腐败息息相关,反腐败直接影响三个转变。正因如此,新中国开展了一系列反腐败工作:反对党政机关干部中正在蔓延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三反”运动,提升党政干部的素养;防止党内形成脱离群众的贵族阶层而产生腐败现象的整风运动,改造自己,使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建设党的转变,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教育需要的城市“五反”运动和农村“四清”运动,为新国家和新社会建构同质的政治文化。分析这些反腐败斗争,发现具有两个相同的特点: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论是党内的整风,还是针对政府、社会的运动均是从巩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威信出发,在党的有效领导下进行,“克服和防止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腐蚀,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7年版,第 171页。;二是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按照毛泽东的指示,这些运动要“发动广大群众大张旗鼓去进行斗争。”③《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卷),中央文献出版社 1988年版,第 549页。这种斗争,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腐败现象做斗争;另一方面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并不陌生:以敌我划分的方式把腐败分子隔离,运用群众运动方式给腐败分子以打击,运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消除腐败现象。因此,反腐败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需要,而与这种转变相伴随的是阶级斗争,这也导致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容易引发因阶级斗争扩大化问题,并导致反腐败斗争的失败。

从根本上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除了开展运动式反腐败工作外,还必须建构以党为核心的反腐败体系:

一是政党层面,一方面通过党的组织、制度、价值建设,建立党的监督体系。1949年 11月 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5年 3月 31日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专门检查、受理、审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另一方面明确各民主党派职能,建构制度性党际监督关系。1956年 4月,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对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诚恳的希望民主党派与全国人民一道监督共产党,使共产党为人民掌权;再一方面领导构筑党、国家和社会的反腐败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威信、提高党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权威。

二是国家层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建设,建立较明晰的权责体系。1949年 9月 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另一方面建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从 1951年开始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到 1952年4月21日公布新中国第一个反腐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并随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发,标志着基本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层面反腐败体系。

三是社会层面,建立确立并保障人民在共和国领导地位的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群众自治制度等四大制度的建立,确保社会对国家的领导并掌控,另一方面通过社会运动方式建立社会对党、国家的监督体系。

虽然在反腐败体系上分为政党、国家和社会三个层面,但是进一步分析发现,在资源短缺社会建设具有同质政治文化的新国家、新社会,并推动现代国家建设,党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即使美国学者亨廷顿也不得不承认,“首要制度保证就是政党及政党体系”①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 367页。。因此,三个层面的反腐败体系,都是以党为核心,通过党的有效决策和领导,依靠党组织资源推动,国家和社会统合在党的组织与体制的条件下的反腐败体系。上述反腐败的体系和制度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获得了成功,新中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比较清廉的政府,人民对政党、国家充满信任。

但是,这种过分依赖政党及其组织与体制的反腐败体系,使得反腐败斗争必须借助外在力量。作为绝大多数人民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其最大的外在助力,只能是自身的依靠力量——工农群众。于是,在反腐败斗争中,除了党及其组织与体制力量外,工农群众成为主力,群众运动成为主要的方式,这也导致阶级斗争逻辑的延续,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斗争扩大化现象。最后,在天灾人祸面前,在党、国家内部产生了对这种逻辑的怀疑,而为了消除怀疑又继续推进“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一场以社会颠覆党和国家的“大民主”实践全面展开。这种“大民主”实践,首先以社会“大民主”的方式颠覆了国家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核的国家制度和权力运行体制被推到,其次以“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方式消解了党的权力运行体制。当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保障人民参与并监督国家的制度被人民以“大民主”的方式放弃后,人民对国家的监督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制度保障,加上党所建立代表人民的反腐败体系被人民自己消解,结果为了新中国和新生政权建设需要而建构起来的反腐败体系也随之坍塌,1969年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1975年《宪法》以“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的条文,撤销了检察机关。一切权力似乎都回到人民手中,但人民拥有的权力却是虚幻的。这样的反腐败斗争显然是没有力量的,只要有合适的机会或者微弱的星火,腐败自然会“春风吹有生”。

三、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实践

随着“文革”结束,阶级斗争的逻辑被终止,中国开始进入全面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时代,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党政分开,使政府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开始发挥治理功能;政企分开,使经济生活获得自主性,独立的经济主体出现;政社分开,使社会分化,各种独立的利益主体出现。这些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是政党权力从“党治”向党政适当分开,以及行政权力从中央向地方和社会下移引起的。新的权力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方式,彻底改变了腐败产生的生态环境,各种新型腐败开始蔓延。改革开放前国家和社会完全统合在党的组织与体制的条件下的反腐败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反腐败需要,新的反腐败体系呼唤新的力量,除了政党外,凸显政府和社会的价值。

(一)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和现实决定的,“没有这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②《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303页。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工作,同样需要中国共产党的有效领导,而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的关键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通过党的自身的建设,促进反腐败工作,从而提高党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通过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党自身反腐倡廉的能力。为此,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起点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1978年12月重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实现“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的目的,接着实施党内整风、开展“三讲”教育和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员与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升拒腐防变和反腐倡廉的能力。

与此同时,构建以党内民主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反腐败体系。推进党内民主,对于反腐败体系构建的价值是多重的:一方面激发党员主体意识和党员的民主参与积极性,增加反腐败力量;另一方面加强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提高党的反腐拒变和反腐倡廉的能力;同时,带动人民民主,推进整个国家的反腐败能力。因此,就反腐败而言,党内民主具有民主、监督和惩戒作用:围绕着民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党内民主集中制度,主要保障党内的集体领导体制、决策体制、职位分配体制的民主化与规范化;二是党内的选举与代表制度,主要保障党员以及党代表在党内的权利、地位与功能发挥;三是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权力、义务以及权利保障和监督制度,如财产报告制度①拙文《我国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见《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 6期。、廉洁从政准则。围绕着监督,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级党的领导班子接受党代表大会及其代表监督的制度,如报告制度、述职制度;二是以各级纪委为核心形成的党内纪律监督制度,如巡视制度;三是以党员权利行使为基础形成的各种民主监督制度,如信访制度。围绕着惩戒,主要是建立制度化的惩戒规范和程序,如案件的调查和定性首先由党的纪检部门来进行,如果触犯法律,依法惩治也必然是在依纪惩戒之后,而对其法律公诉也是由政党与监察机关联合办公所形成的机构来完成。

正是党的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提高了党的反腐拒变和反腐倡廉能力,而以党内民主为核心的党内反腐败体系的构建,使得党能够高屋建瓴地推动腐败体系的国家制度建构。

(二)国家制度建构。改革开放后,党政分开实践使得政府获得法律地位和权威,放权和分权实践也使得政府获得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自主性。正因如此,政府在整个国家治理中作用和地位凸显。这种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威又具自主性的政府,在推进各级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就可能产生寻租活动,而寻租活动必将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于是制度和法律建设成为规范政府行为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前提。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反腐败战略转变成为必然,即从“运动式的阶段性反腐”逐渐转向“制度性的长效性反腐”。这个转变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恢复法纪,使反腐建立在法纪基础之上。这个时期主要是上世纪 80年代;二是建章立制,形成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专门法律与制度。这个时期主要是上世纪 90年代;三是建构体系,努力建立各项制度相配套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综合治理体系。

首先,建设制度体系。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顺利推进,需要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促进了反腐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梳理 30多年来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从政行为。从 1993年开始试行《公务员条例》,开始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行为规范,到 1997年开始试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规范,成为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之后,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些规范和规定,对廉洁从政意识和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监督权力制度。2007年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法律形式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作出规定。之后,通过制定《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建立了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监督权力正当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预防与惩治制度。从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到 1987年成立监察部,并先后制定和颁布《行政诉讼法》(1989)、《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7)、《行政监察法》(1997)、《行政复议法》(1999)、《行政许可法》(2003)、《公务员法》(200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等等,建构了比较健全的预防和惩治腐败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监督制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监督和制约都是防止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手段,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恢复和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权力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职权,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手段,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预防和制止各种腐败现象。二是政府内部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通过政府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审计机关的预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规范政府正当施政。此外,从上世纪 80年代开始,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政府网站等,对政府施政进行监督和制约。三是政协民主监督。人民政协主要通过召开会议、提交提案、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通过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五是公民监督。在我国,公民监督主要有三条途径:通过信访机构;通过党、国家和政府专门机构设立的举报方式,如举报电话、举报网站;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平台,揭露各种不正之风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六是政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从上世纪 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制度,并通过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等法规文件,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再次,创新体制机制。进入 21世纪以来,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国家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1年以来,通过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二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先后发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1-2010、2010-20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0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2010),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方法等作出规定,全面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以及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大力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推行和完善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治用人腐败。三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警务督察制度,推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监督,规范司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健全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四是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五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通过建立新型投资体制,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六是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实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银行与证券及保险业分业经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制度;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推动支付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七是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制度。通过颁布《招标投标法》(1999年)、《政府采购法》(2002年)、《反垄断法》(2008年)防止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出现腐败问题。在工程建设方面,建立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实施公开竞争出让制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在产权交易方面,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政府采购方面,实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的采购运行机制;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通过自身建设提高党的反腐拒变和反腐倡廉能力,并反腐败国家制度建设的同时,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自主性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意识和能力也不断提升,包括公民在内的社会力量开始成为我国反腐败的主要力量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改革开放采取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独特逻辑,使得社会仍然比较孱弱。尽管在保障公民和社会监督权力的制度和体系已经逐渐建成,但是社会对权力的监督还仅仅限于社会底层,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实现公民和社会对权力的真正监督,而这显然应该是我国未来反腐败的关键所在。

四、余 论

马克思认为,国家回归社会是消解腐败的关键。然而,在一个由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手段建立的国家中,新国家、新社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构建的,反腐败工作依靠政党的组织和体系进行的。这一方面凸显在新中国反腐败斗争中党的作用和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反腐败斗争力量的薄弱,导致反腐败斗争往往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在整党等阶段性群众运动中,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与此同时,腐败现象却越反越多。于是,中国共产党只能进一步采取依靠群众、运动式、阶段性的反腐败方式,结果引出诸多新的问题。这种现象凸显建构包括国家和社会在内的反腐败体系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党政适当分开方式树立了政府的权威,也使得党可以从反腐败具体工作中脱离开来,通过自身建设提高反腐拒变和反腐倡廉能力,并更有效地指导国家和社会的反腐败工作。于是,政府和社会成为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关键,但是国家与社会的天然关系导致社会孱弱,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主要还是由党和国家承担。结果,党再次陷入缺乏社会支撑的反腐败直接工作中,忽视了自身建设,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党不断强调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反腐拒变和反腐倡廉能力建设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国家也因缺乏社会的监督而产生腐败。在国家自上而下放权和分权的行动中,中央逐渐失去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体现为中央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①王绍光分析改革开放初期地央财政状况,认为地方政府财政不断增长,中央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在不断下降,从而形成了 GDP总量成倍增长,中央的“蛋糕”(财政收入比重)却越做越小的尴尬局面。见王绍光:《分权的底线》,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7年版。,不得不从 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则实际上形成了不同层级的“自治体”。正是这些缺乏社会监督的“地方自治体”,导致腐败现象滋生,并且随着逐级放权和分权而下移。郑永年认为,这是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动因和特征②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第 126-130页。,体现为“近年来腐败现象有从较高职位向下移落、向基层渗透的变化趋势,腐败现象多涉及科级干部乃至普通干部。”③林喆:《从群众身边的腐败查起》,《人民日报》2011年1月 13日。

鉴于此,反腐败工作要落到实处、体现成效,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权力监督。虽然国家实行自上而下的放权和分权,但是中央政府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却必须加强,并且需要通过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使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向下监督与社会 (人民)监督进行有效对接,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机制。上级监督,是保证中央和上级政府放权和分权的权力资源不被截留或者滥用的前提,也是防止权力寻租的基础;社会 (人民)监督,是公共权力和政府的人民性的保障,也是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现有反腐败体系中,应该强化向下监督和社会(人民)监督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是培育社会力量。从理论上看,最终消除腐败现象,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在实际中,国家一直吞噬社会,因此培育社会力量依靠国家是不可完成的任务,必须借助党的有效领导。在中国这样快速转型和变迁的社会中,在矛盾多发和资源短缺条件下,实现国家发展需要政府的有效治理,政府的有效治理又需要社会合作,但政府天然与社会冲突。于是,需要政党在其中扮演积极角色。在西方,在政府与社会冲突中,也是政党起作用,政党作为社会的力量与政府对抗形成动态均衡。在中国,党必须兼顾政府与社会,既要代表社会的力量,又要维护政府的有效权威和能力。党通过对民意的聚合解决资本对劳动的奴役以及国家对社会的奴役,又通过对政府的有效领导把握国家发展,从而较好地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有利于党从直接反腐败工作中脱离出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反腐拒变和反腐倡廉能力。因此,要通过党的有效领导最大限度地创造民众的有效参与,从而不断培育社会,把社会成长与国家的发展建立在社会的内在要求之中,监督和掌控政府和公共权力运行,实现消解腐败现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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