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功效

2011-02-21 12:41李峣张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100024
职业教育研究 2011年5期
关键词:案件法律职业

李峣张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北京 100024)

试析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功效

李峣张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北京 100024)

在阐述法律诊所的教育功能和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功效的基础上,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作用和意义,并提出法律类高职高专院校应大力开展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社会功效;教育功能

法律 诊 所 教 育 (ClinicalLegal Education)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其时,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Langdell对传统法律教育实行改革,有着多年历史的学徒式教育渐被体系科学、管理规范的正式教育所替代。在此之前,学者们的法律课堂教学多以判例教学法为主,而此法虽然对于学生在操控案件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也有着与社会真实隔离的缺陷。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学者们穷尽一切办法来弥补这一缺陷,最终,著名教授Frank提出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改革设想,哈佛大学等重要的法学院为此还设置了课程改革委员会,力图推行诊所教育,但判例教学法仍处于主导地位,Frank对诊所教育的提倡也没有提上日程。直到20世纪60年代,受美国民权运动思潮的影响,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书本知识的僵化和孤立。

其时,社会上所需要的法律咨询已经日常化,而法学院的学生对此项任务根本不能胜任,法学施教者开始反思自身,也开始正视并试着采用诊所式教育。此种教育模式的目标是培养有应用能力的法律执业者,之所以称其为“诊所”,是因其套用了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临床实习教育模式的经验。在医学教育领域,学生一般在有经验的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学习。

诊所式法律教育旨在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课堂教学打破以教师为主导的传统,变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功能被或多或少地忽略,课堂氛围形成一种“无师”的状态,所以它的课堂操作别具一格,对接受传统教育的中国学生来说有别开生面之感。

那么,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相比有什么不同呢?

法律诊所的教育功能

诊所式教育体现了一种新的方法论。笔者认为,它的教育功能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完成对理论知识的循环认知 诊所教育强调的是经验学习,杰伊·波顿格尔称其为“实习现实”的学习。这一方法能使学生认识到他们所接触到的事实和法律证据具有的不确定性,会让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在经验上有所拓宽,并间接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这样可以简化学生的学习过程,书本知识是第一次认识,这种认知是粗浅和单一的,不会引起学生的质疑和问难,即使学生提出问题也与实例无关。但是,实例教学就不同了,学生为了达到一种心理意识层面上的平衡,会自然而然地去搜寻自己的记忆和翻找书本,这种方式不是对理论知识的简单套用,而是带有自己较强印记的判断和确认。正是这个过程实现了学生的第二次认知,这个循环虽然只有两步,却也自成系统,会把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实践整合起来,形成对传统学习习性的一种反叛,内化为一种强烈的追求成功的主观愿望和倾向。

强化对案件的操作能力 同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的应用性极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多用两个基本方法进行教学:一是模拟角色训练;二是真实案件代理(此时学生是准律师)。这两种方法都是以学生为主体,从接触案子开始,学生就要自己动手,自己去发现、判断。要认识和处理程序法和实体法问题;要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分析判断;收集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寻找有利和不利因素,发现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要开动脑筋进行思索:哪些是主要事实,哪些是主要证据;要同当事人进行会谈、调取材料和证据、辩论;要进行法律文书的写作。更为重要的是,学生体验到律师、调解员、证人、检察官和法官等角色的活动过程,学会怎样接待自己的当事人,怎样运用法律和诉讼技巧,怎样将理论与案件实际结合在一起。这一切都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综合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也帮助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法律职业和律师技巧。

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 长期以来,案例教学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方法对书本知识的巩固起着很大作用。但它也有弊端。一是案例教学是建立在已知案件的基础之上,既然是已知,无法锻炼学生的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二是案例教学法中的事实是明确和固定的,这就会限制学生的想象力。三是案例教学的证据是有范围的,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判断力又会形成无形的约束,更无法练就学生的应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育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再是表面化、单一化和书本化。在诊所式教育中,面对真人真事,学生会遇到种种挑战和复杂的局面,他们要不断地去思考和琢磨对策。随着问题的一一解决,不仅处理案件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学生也深化了对法律及法律职业的认识,这正是我们的教学目的之所在。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而不是从法官和检察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学生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哪怕是很小的办案细节,不能匆忙地对事情下结论,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细致分析,甚至是层层剖剥,还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关联,剔除一些不相干的因素,更要虑及一些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甚至要推测和判断法官和对手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除书本知识外,法律思维的养成少不了法律实践。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从静态的课程设置到动态的案件操作,无不渗透着实践的巨大功能。

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功效

法律诊所在教育方面体现的功能只是它的价值之一,它之所以一产生就影响非凡,笔者认为,其更大的价值和吸引力在于它所具有的社会效益。

认识社会 法律诊所提供给学生新的学习模式,也提供给他们接触社会和实践的机会,使他们在实践中对法律有了全新的感受,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了法律知识,又丰富了社会经验。在向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学生会逐渐认识到课堂内所学与实践中所知有所出入;书本理论与真实案件相去甚远;法律的硬性规定与社会实情之间更是千差万别。这些情况都使学生开始重新认识真实的社会,重新思考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和案件时,不但要处理诸多的法律问题,还要凭良心和道德去处理诸多情与理的问题,有的干脆要抛开以前固有的一些成见,重新设计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感觉到,处理一个案件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更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所以,诊所式教育会架起一座连接学生和社会的 “桥”,通过这座“桥”,学生对世情、对人生、对法律会有全新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援助 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制度产生之初的一个动因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需要,社会可以借助于法学院的师生力量为穷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中国,案例式教学中的案例很有可能是为巩固教材内容而设计的一些虚拟案件,但诊所式教学的方法之一是通过向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而得以接触真实的案件,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学习,往往是社会责任、神圣使命使然。学生走出课堂,走向社会,专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不求任何物质上的回报,力求办好每个案件。中国的法律援助资源极其缺乏,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国家财政支持不足,二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足。而法律诊所教育恰好对这两方面都有所填补。第一,中国现在约有400个法律院系遍布全国各地,拥有充分的专业人力资源。第二,这些法律院系的学生在做法律援助时是义务的,不计报酬,他们的第一目的是学习,所以会尽心尽力,在教师指导下,他们运用法律基本知识,尽职尽责、合情合理地处理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

职业道德培养 在美国,学生在为案件当事人进行代理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会晤、辩论、谈判等方式,培训学生的职业伦理观念,并进一步学习规范的律师角色行为道德准则。其他国家也都把道德教育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诊所教育中,既要教会学生正直、守信、务实的为人之本,又要使他们具备公平、正义的法律人信仰,还要教会他们应对各种事情、各色人物的本领与技巧。特别是在法律援助时,学生感到法律工作不只能用来谋生,还可以用来扶助社会弱者、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另外,让学生在公益性法律援助活动中体会人类的爱心和真情等非功利因素,无疑对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和情操具有积极的意义。

促进法治建设 诊所式教育的最大功效是直接提高法律学习者的职业素质,而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是整个法律教育的核心,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而我国的法律教育机构种类繁多、跨度过大、办学层次过低、多个部门各搞一套,这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改革开放30年,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今天,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是我国法治道路上的一大障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种种贡献 (当然不是说它是万能的)能有效地实现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统一,其发展也能弥补现有的不足。应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中国现阶段法治建设所急需的。

教育部已开始在高职高专院校中全面推行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制定和施行专门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要求高职高专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的定位是“技术型、应用型”人才。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在教学内容、课时设计与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上,都应严格按照这一目标来进行。应该说,法律诊所所具备的教育和社会两方面的效用和功能与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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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2

A

1672-5727(2011)05-0136-02

李峣(1971—),男,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及高职教育。

张静(1977—),女,河南南阳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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