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1-03-18 06:52韦楠华
图书馆研究 2011年5期
关键词:隐私权馆员个人信息

韦楠华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广西 桂林 541004)

图书馆是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播文献的机构,馆员在为读者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读者个人信息,从而产生读者隐私权保护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读者个人信息更易传播,读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界必须加以重视的一个突出问题。

1 图书馆读者隐私权内涵

隐私是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1],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2]。对自然人而言,这一权利客体应包括四个方面:(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3]。这些隐私权的内容都和图书馆工作涉及的读者隐私权有关系。

图书馆读者隐私权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资料、通信资料、身体资料、图书馆活动资料、信息需求资料等进行支配的权利[4],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私人空间,如读者箱包检查、个人阅读空间等;(2)个人事实,尤其是读者个人信息(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个人借阅与咨询档案、网络浏览记录等)的保护;(3)私人生活。图书馆作为读书场所,也是一个公共场所,同时存在着读者的公共社交,读者私人生活的保护也是隐私权的重要体现。

2 图书馆服务所涉读者隐私权问题

2.1 文献借阅服务所涉读者隐私权

文献借阅服务所涉读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读者活动的隐私,二是读者信息的隐私。读者活动的隐私是指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不受他人监视、自由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随着图书馆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图书馆普遍实行开架借阅服务,为防止图书遗失,大多数图书馆都配有安全监控装置和防盗检测装置,虽然能够保护馆藏安全,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读者活动的隐私。如果装置安装和摄像角度不当,读者身体的敏感部位或一些不经意的不雅动作会被全面展现在监控人员面前,甚至被存盘保存,这种对读者活动的不当监控实际上是对到馆读者隐私权的强制剥夺。有些读者在图书监测仪装置误报警之后被怀疑是偷书,读者被要求掏出所有私人物品接受检查,甚至被变相搜身,这更是侵犯读者的人身权利[5]。

读者信息的隐私是指读者在利用图书馆各种资源和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隐私。文献借阅服务所涉及的读者信息的隐私主要包括:(1)借阅证上的个人信息。图书馆借阅证上基本都有读者的姓名、性别、单位等标明读者身份的个人数据信息,并被存入图书馆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用户数据库中。从法律上看,读者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未经读者同意,泄露相关信息,就侵犯了读者的隐私权;(2)图书借阅的个人信息。读者到图书馆借阅资料都需刷卡入库,读者阅览次数或所借图书连同借阅证上的信息会被忠实地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上。目前的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都有强大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对读者借阅情况的查询和统计可以快速地了解读者的特定阅读兴趣、政治倾向、性别倾向、宗教信仰或身体状况等个人隐私。

2.2 参考咨询服务所涉读者隐私权

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主要是指帮助读者查找、选择、评价各种信息资源,为读者提供更为精准的信息深加工产品,是一种高度个性化的量身定制的服务。图书馆个性化服务主要是指针对读者的信息使用行为、爱好、习惯、特点等向不同读者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不同服务,如通过分析读者借阅记录推测读者阅读兴趣,从而主动向读者推荐相关资料,或由读者提供自己兴趣所在或需求内容,然后图书馆再提供相关资料。由此可见,参考咨询服务更容易接触到具有高度敏感性的读者个人隐私问题。

具体来说,参考咨询所涉及的读者个人隐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个人学术研究所涉隐私。读者从事学术研究,到图书馆搜集资料,并向参考咨询员咨询有关问题,以开展研究课题的查新、论证和评价,馆员很有可能了解这些未公开的科研成果;(2)心理咨询所涉隐私。读者因压力大、就业难、失恋等引发心理问题来馆查阅图书,向馆员咨询查阅有关资料,馆员自然而然也了解了读者心理问题;(3)法律咨询所涉隐私。读者到图书馆向咨询馆员咨询有关法律文献,馆员有可能接触到案件一些事实内情如离婚、破产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4)医疗咨询所涉隐私。读者为治疗其自身疾病来馆查阅相关图书,并请求馆员协助提供治疗疾病的信息时,馆员就有可能了解到读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人隐私。

2.3 网络信息服务所涉读者隐私权

现代图书馆依托网络开展服务,在极大方便读者查找利用信息的同时,也使读者隐私泄露具有更大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读者定制个人数字图书馆。读者根据自己需要定制“我的图书馆”时,一般都被要求预先填写读者姓名、年龄、学历、职业、电话、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系统会自动根据读者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主动选择并传递读者所需信息资源。这个服务过程很显然涉及读者隐私;(2)虚拟参考咨询服务,如网上图书的查询、续借、催还,网上实时交互式读者咨询服务,网上定题、专题或文献传递服务等。这些网上互动服务必然会涉及读者阅读习惯、兴趣爱好、信息需求特点等个人隐私;(3)读者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窃取。由于网络技术的不完善,读者在向图书馆传输个人数据时,或者图书馆之间共享个人数据信息时,都有可能被第三方如黑客等非法窃取,从而造成读者隐私泄漏。

3 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是根本前提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其最有力的保障就是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读者隐私权的根本前提。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各国陆续颁布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如法国的 《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隐私权法》和《数据通信隐私法》。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采用的是间接保护而非直接保护方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个别法律上,参照名誉权的保护模式来保护隐私权,并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普遍。

为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加紧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使保护读者隐私权成为图书馆明确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读者个人信息不被泄漏。一是制定统一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如在民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权利种类、地位,明确界定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而不是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为隐私权保护提供可供遵循的一般原则。二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权利,他人收集、储存、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侵权的法律救济等内容。三是制定《图书馆法》,根据相关隐私权法规对读者隐私权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图书馆和读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读者的个人利益之间维持平衡。

3.2 加强行业自律是重要保障

法律法规概括性较强,其贯彻执行具有较为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十分必需。我国图书馆行业协会应依法制定相应的隐私保护政策,将国家法律法规细化为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内部操作规程,从而建立完善而系统的读者隐私保护制度。美国图书馆协会1995年颁布的《美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2003年颁布的《网络化世界中图书馆的原则》、2005年出台的 《制定图书馆隐私政策指南》等有关读者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可为我国图书馆界提供借鉴。

虽然中国图书馆协会于2002年制定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并提出:“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但该准则只是行业的一般要求,缺少专门保护读者隐私的法律规定。图书馆行业组织在保护读者隐私权方面应该发挥更大作用:一是要加紧制定更详细的读者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全行业推广,同时图书馆协会加强对各图书馆隐私保护工作的检查,达标的予以表彰,不达标的要予以警告或处罚[6];二是完善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加采集使用读者个人信息的透明度,规范读者个人信息披露程序,建立读者信息分级管理使用机制,对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按照机密程度分门别类进行甄别,实行读者信息使用许可制度,处罚违规泄露读者隐私的行为,杜绝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个人数据深度挖掘行为,确保在依法和尊重读者意愿前提下合理利用读者信息。

3.3 采用最新技术是基本手段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现代图书馆越来越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快捷便利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局限性使读者隐私面临更大的泄漏风险。发展最新技术,采用以信息技术对抗信息技术的途径,是解决读者隐私保护问题的最为直接的基本手段。一是图书馆应主动利用最新技术如网格技术,对计算机系统可能遇到的各种技术风险进行评估,采用网络防火墙、身份识别与认证以及密码技术、PKI技术、VPN技术等安全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在网上传输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二是采用可提供个人隐私保护策略的P3P技术平台。该技术可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信息,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三是采用反间谍软件和彻底删除资料软件。利用反间谍软件管理cookies,让使用者检查、删除cookies信息,使个人隐私得到人性化的保护。文件删除后,其实在硬盘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将存放这个文件的硬盘磁道标记出来,等待其他文件来覆盖,可采用SafeErase等数据毁灭软件来彻底删除文件。

3.4 开展读者教育是必要补充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很难绝对做到在任何时候保护所有读者的隐私都不受到侵犯。开展读者教育,提高读者自我保护意识,是保护读者个人隐私的不可缺少的必要补充。一是广泛宣传,让读者了解图书馆隐私保护的局限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将隐私保护嵌入读者教育课程中,将隐私保护条款张贴到图书馆主页上。二是采用告知方法,让读者了解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加强自我隐私保护,如采用P3P软件、反间谍软件和彻底删除资料软件,申请临时电子邮件,匿名申请服务,使用匿名代理方式访问图书馆网站等,以减少隐私被侵犯的可能。三是实行双向互动,邀请读者参与制定图书馆隐私保护政策全过程,这样既能使隐私政策体现读者意愿,又使读者充分了解隐私政策,还能使隐私政策条款更加合理完善。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61.

[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18-519.

[3]徐诚,陈有志.读者隐私权研究论纲[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9(3):19-21.

[4]杜文娟.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读者隐私权的保护[J].贵图学刊,2008(1):39-41.

[5]曹玉平.论图书馆流通服务中的读者隐私权保护[J].图书馆建设,2006(6):12-15.

[6]王玉林,裴毅.读者信息隐私权保护[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3):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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