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韦伯的官僚制思想——兼与马克思官僚制思想比较

2011-03-18 19:02唐爱军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官僚韦伯理性

唐爱军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探析韦伯的官僚制思想
——兼与马克思官僚制思想比较

唐爱军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西方理性主义背景和支配类型学是韦伯分析官僚制的两个视角。官僚制合理性和合法性表现为:形式主义、技术-效率、以专业知识为基础及依赖专家统治三个方面。官僚制困境在根本上体现为理性化与自由的“二律背反”。韦伯与马克思在官僚制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极其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经济异化与技术异化的关系;二是阶级结构与官僚专门化的关系。

官僚制;韦伯;马克思

官僚制(又称为科层制)的术语起源于法国哲学家德·格里姆写的一封信中[1](p.1)。莫斯卡、米歇尔斯等人曾经研究过官僚制,但真正使官僚制成为学术上争论焦点的人是马克斯·韦伯。

一、分析官僚制的两个视角

韦伯首先立足于西方独特理性主义来审视理性官僚制,并通过西方现代官僚制与中国传统官僚制的比较来加以说明。韦伯认为中国官僚制是建立在儒教式的、适应现世的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儒家理性主义强调对传统的恭顺和对统治者的个人忠孝义务。儒家式的官僚制支配“本质上并非奠基于官员对某一即事化、非人格性之‘目的’的认同,亦非奠基于对抽象规范的服从,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个人性的恭顺(pietat)关系”[2](p.90)。传统官僚制依靠人格性的权威和传统的威严。在选拔官员之时,考察的不是其特殊专门知识和技术技能,而是他的文化教养和伦理道德修养,判定他“是否是一个君子,而不在判定他是否具有专家的资格”[2](p.162)。中国官僚制依赖的是“君子”统治,而非专家管理。韦伯还指出,虽然传统官僚制与现代官僚制一样都是命令-服从模式,但方式、标准是截然相反的:前者强调个人忠孝义务、人格的-特殊主义标准;后者强调事实上的官职义务、非人格的-普遍主义标准。对于韦伯而言,传统官僚制与现代官僚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拥有:“对最广范围之形式理性化上所具备的能力。”[3](p.87)“一种囿于传统之神圣性的理性主义导引了管理行为的实质理性化。”[3](p.79)中国传统官僚制就是囿于传统之家产官僚制,奠基于“实质理性”;而现代官僚制在去除传统魅力的基础上,奠基于“形式理性”。只有从形式理性看,传统官僚制才是非理性的,现代官僚制的根本特性才能呈现出来。现代官僚制是建立在现代“祛魅”——朝向形式理性的合理化——的前提之上的,并且也成为“祛魅”的一个构成部分。只有当国家丧失了传统的伦理内涵,不再以价值实体而存在,变成了形式理性系统的时候,理性官僚制统治才成为可能。“只有排除了一切实体性国家,……而也只有到这个时候,韦伯提出的合法的、理性统治之下的最纯粹的官僚制组织才能够成立。”[4](pp.25-26)

总之,现代官僚制是建立在西方理性主义——形式理性——根基上的,它的出现是以现代社会的理性化为前提的。官僚制奠基于“可计算性”,在“存在本质”上的文化阐释是:专家取代了君子。

虽然西方理性主义是分析官僚制的宏观背景,但韦伯主要还是在支配(统治)类型学架构中来深入阐述的。支配结构是人类共同体行为的重要环节。韦伯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支配类型:“基于利害状况(具体而言:基于独占地位)的支配,与基于权威(命令权力与服从义务)的支配”[2](p.4)。前者的服从动机是基于物质利益和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当然还有习惯性服从),后者的服从动机包含着最起码的自愿服从之成分。韦伯的“支配社会学”是在后者意义上使用支配概念的。任何支配都诉诸于合法性原则进行自我辩护,这些原则包括三种:服从于合理的规则、制度和秩序;奠基在传统的神圣性上;归依于卡里斯玛信仰。根据合法性原则,支配类型可以划分为法理型、传统型和卡里斯玛型。当然这三种类型只是理想类型,并不以纯粹的形式存在于现实中。理性官僚制就是法理型支配最纯粹、最有效的一种。韦伯概括了现代官僚制所具有的一些原则:(1)各部门有依据法律或行政章程等规则而来的明确的权限;(2)官职层级制与审级制;(3)职务运作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以及由幕僚或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4)职务活动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5)全职而非兼职;(6)业务执行遵照一般规则,并且规则知识是可以学习的[2](pp.22-24)。

官僚化发展趋势、现代官僚制度的建立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韦伯在《支配社会学》中列举了以下因素:(1)货币经济的发展;(2)行政事务之量的扩展;(3)行政事务之质的变化;(4)官僚制组织的技术优越性;(5)行政手段的集中;(6)社会差异的齐平化。在韦伯论述中,现代官僚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剥夺”过程:韦伯将马克思的“生产工具”概念替换成了“管理工具”[5](p.264)。韦伯把马克思的剥夺工人的生产工具从直接的经济领域延伸到组织管理与国家政治领域。官僚制的形成伴随着官僚与其行政管理工具所有权的分离。韦伯说:“研究者与教员遂与其‘生产工具’分离,就像资本主义经营里,劳动者与其生产工具分离一样。”[2](p.58)由此,正像经济生产领域生产工具集中到资本家手中一样,“官僚制结构的发展,通常是随着物质经营手段之集中于支配者手中而进行的”[2](p.54)。

二、官僚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形式主义

官僚制管理形式上拥有清晰分明的结构。形式的、抽象的、普遍的规则是官僚制管理独特的方法。管理者所具有的行政管理权力不是来自于个体的天赋或身份特权,而是抽象的权力,是抽象规则体系所给予的行事权力。此外,官僚制的形式主义还突出地表现为一种独特的风格:“非人格化”。官僚制的官员致力于一种非人格化和功能性的目标,因此他们以一种没有爱恨情仇的、形式化的非人格化方式办事,其行为排除了一切纯粹个人的情感因素。个人的特性反而成为“错误的根源”(卢卡奇语)。“官僚制发展愈是完美,就愈‘非人性化’,换言之,亦即更成功地从职务处理中排除爱、憎等等一切纯个人的感情因素,以及无法计算的、非理性的感情因素。”[2](p.47)在历史的进程中,形式化、非人格化首先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它带来了身份的平等化。官僚制“不问对象为谁”,每一个人都获得了形式上的平等对待。形式理性的官僚制消除了含有私人利益考虑、各种情感因素的有失偏颇的支配与管理。“形式化的、不受私人因素影响(Unpersonlichkeit)的精神取得主导地位:所谓的Sine Ira Et Studio,即无恨亦无爱。因此也没有‘感情’或‘狂热’。与私人考虑无关的直率责任观成为主导的规范。”[6](p.321)

(二)技术-效率

根据形式理性,官僚制可能是组织之最理性、最理想的类型。之所以如此,全然在于官僚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体制所具有“技术优越性”。官僚制具有诸如准确性、连续性、纪律性、严整性、可靠性以及可预测性等特征,使得它在技术-效率上是最令人满意的。官僚制就是一个建立在可计算性基础上的高效运转的机械装置。韦伯对此种装置曾进行过夸张的比喻:“法官最好就像个自动机器,从上面投入案件资料与费用,它就会从下面吐出判决、并机械式地从法条读出判决理由。”[2](p.52)因此,“纯粹官僚型的行政组织——即一元化领导的官僚制——由纯粹技术的观点来看,可能会获得最高的效率。就此意义而言,它乃是对人类行使支配的已知方式中,最为理性者。在明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及可赖性诸方面,它都比其他形式的组织优越[6](pp.317-318)。”

(三)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依赖专家统治

专业知识在官僚制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并且“官僚行政系统之所以优越,主要是因为专业知识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6](p.318)。”正因为如此,官僚制行政倾向于排斥公开性,尽可能隐秘其知识与行为,以逃避被批判,扩大原有的权力优势。官僚制说到底是根据知识来统治的,“这是它所固有的特别合理的基本性质”。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在官僚组织中日趋重要,同样官僚组织也日益依赖于专家,而非君子。韦伯指出,不论人们对官僚的形式主义有多少抱怨,但“在任何领域中,要想像一个没有专业人员的持续性行政工作,几乎是一种幻觉[6](p.318)。”韦伯发出这样的疑问:谁掌握了现存的官僚机器?答案是明显的,非技术专家不可。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专家统治的时代,技术官僚通过理性知识——技术、专业知识——而成为权力的持有者。

阐述了官僚制的合理性诸多要素后,我们接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理性官僚制的合法性基础何在?或者说,它借助了什么样的“理性品质”而拥有了合法性?事实上,韦伯之后,颇有建树的官僚制理论学者,如默顿(Robert Merton)、帕森斯(Talcatt Parsons)、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弗朗西斯(R·G·Francis)、斯通(R·C·Stone)都没有正确回答这一问题。正是如此,他们从诸多方面指出官僚制度在技术-效率方面的缺陷,进而批评韦伯理性官僚制的理想型设计。他们的共同假设就是:官僚制之理性指的是技术-效率。由于技术、效率的优越性,官僚制具有了合理性,从而获得了合法性。“合理性意味着达到目的的手段的适宜性。在官僚制的概念脉络中,这就意味着效率。”[1](p.51)而官僚制是西方理性主义的一个成果,奠基于形式理性上,与实质理性的传统家产制相区别。那么,现代官僚制的合理性基础即形式理性就等同于技术理性或效率吗?马丁·阿尔布罗指出:“把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概念等同于效率的观念,颇有失公允。”[1](p.53)当我们仅仅从技术角度把官僚制视为一种高效机械装置时,遗忘了这样一个事实:它是法理型统治的子系统。阿尔布罗为我们总结了法理型统治的五个相关信念:(1)建立一个能够要求组织成员们服从的法典;(2)这种法律是适用于各种特别情况的抽象规则体系,行政就在这种法律的限制之内处理组织的利益;(3)行使权的成员也服从于这种非人格性的秩序;(4)官僚制成员须仅仅服从法律;(5)服从并不在于某人掌握了权威,而在于赋予其地位的非人格性秩序[1](p.31)。我们发现,法理型统治之“合法性”直指一个东西:法律秩序。作为一种高效的法理型统治类型,官僚制的合法性不在于(或者说主要不在于)其自身的技术或效率合理性,而在于它以法律秩序为前提,并且在运作过程中确保了一切行为都受此种规范秩序的指导。官僚制具有合法性在于它拥有这样的理性基础:“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6](p.303)人们之所以接受官僚制的支配结构,不仅在于官僚制有着技术上的“不可或缺性”,更在于它服膺于依法制定的一些客观的、非个人性的秩序。技术理性与法律程序的规范并不总是一致的,韦伯指出,在层层法律条文的制约下,官僚制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具有效率的优势,相反,传统专制统治反而更能做出快速、高效的决策。

由此,官僚制的理性基础即形式理性不仅包括技术-效率,更包括了形式主义、理性主义的法律,即法的形式理性。现代社会合法统治的正当性依据不是法所具有的价值内容(自然法),而是法所具有的形式上的理性(形式法)。官僚制的合法性就是建立在这种形式法上的,立足于法的形式理性中。哈贝马斯认为,韦伯把法律等同于一种目的理性的组织手段,把法律的合理化还原为目的-手段的合理化,脱离了道德-实践的合理性结构。也就是说,韦伯放弃了自然法,而坚持法律的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倾向。形式主义法律就是理性官僚制的规范基础,它使得法理型统治合法化。在这一过程中,韦伯采取的是程序的合法化,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程序合法化指的是坚持或遵守司法、执法和立法的程序规则。哈贝马斯认为,尽管现代官僚制度建立在一系列的法律秩序和程序系统上,但法律程序和法律形式系统的合法性问题在其本身内是无法解决的。它们也需要道德-实践的论证。“单纯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上的正当性,只能揭示而无法取代一种基本的合法性。对正当性的信仰,不是一种独立的合法性类型。”[7](p.256)在法理型统治合法性问题上,韦伯的错误是:把合法性还原为正当性,用程序问题取代了论证问题。哈贝马斯的分析大体正确。但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法的形式理性虽然拒绝了一切实质理性的价值要求,但它在最低限度上保持了某种“规范内涵”即一种市民社会的意识:退守抽象的、形式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人。但不管怎么说,韦伯的官僚制合法性论证是存在缺陷的。这一缺陷在某种程度上被官僚制的技术理性所遮蔽。官僚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效率优势而摆脱了合法化压力,或者说技术理性“窃取”了合法性。在经验层面上,情况的确如此。由于人们对法律技术内涵膨胀缺乏认识,延长了合法化的过程,并使管理机关摆脱了合法化压力,“但是,合法化过程的延长,并不意味着,正当性信仰就可以彻底取代对法律体系的合法性的信仰[7](p.258)。”

三、官僚制的悖论

蒙森(Mommsen)指出韦伯对现代社会官僚制的态度是暧昧的、矛盾的。一方面,韦伯对官僚制的技术优越性深信不疑,现代官僚技术优于社会组织的所有传统形式;并且,韦伯肯定官僚组织技术还有道德缘由。人们行为的目的理性化、社会组织的官僚化使得人们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的几率大大提升,而这是责任伦理——道德行为——的重要元素。利用官僚技术不仅是合理的,且道德上也是被认可的。另一方面,韦伯意识到官僚化和理性化破坏了他那个时代的自由主义社会,危及了个体性和个人自我实现的原则[8](pp.110-111)。韦伯实 际 上是从理 性 的 两 个 维 度看待官僚制的:从形式理性看,它具有高效性和技术优越性;从实质理性看,它威胁到自由社会和人格自治。官僚制是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质上的非理性。洛维特指出韦伯理论存在一个哲学人类学基础,它借助于“理性化”概念批判资产阶级-资本主义世界,揭示现代人的命运;亨尼斯也在同样的意义上要求我们从“人”的解释模式重构韦伯形象。此种关切人类命运的哲学人类学思想集中体现在韦伯对官僚制的悲观审视中。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指出官僚化的资本主义已然成为一个“铁笼”,“这宇宙秩序如今以压倒性的强制力,决定着出生在此一机制当中的每一个人”[9](p.187)。韦伯诊断出时代困境:“自由丧失”。对于韦伯而言,这也许是官僚制带给现代人不可抗拒的命运。尽管韦伯反对传统自由主义,但他仍然是“自由主义的德国教授”(施米特语)。因此,他必然对官僚化悖论忧心忡忡。在《经济与社会》中,官僚制还在合法性框架内进行某种“中立”的讨论;然而,在韦伯的政治著作中,它被视为我们时代文化非法性的罪魁祸首。官僚制或官僚化导致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下面几点:(1)存在方式的异化、物化。官僚化使得我们向一个“完美人性的时代断念诀别”。非人格化或“去人性化”成为现代人的存在样态。卢卡奇在韦伯合理化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把官僚系统导致的人的物化延伸到意识层面。官僚制的机械化、合理化和抽象化一直推行到人们的“灵魂”里,形成物化意识。(2)官僚制消除了西方禁欲主义精神。官僚系统助长了一种适应现世、缺乏反思的意识形态即顺从精神。(3)官僚制造就了一个新的特权即官僚阶层。(4)官僚制与民主制的矛盾。而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最严重的方面——蒙森指

出——是:官僚组织倾向于扼杀所有具有创造力的领导人[8](p.114)。一 言以蔽 之,官僚制 困境在 其根本上体现为理性化(官僚化)与自由的“二律背反”。在官僚化与自由、官僚秩序与人格之间如何做出选择呢?是否必然在技术-浪漫的二元框架中解决呢?韦伯反对狂热者的解决方案,反对浪漫主义的无政府主义。施路赫特认为,韦伯尝试通过民主化及议会化来抵制官僚化趋势,或解决官僚制困境。韦伯试图将民主制和官僚制这两种相互对峙的力量统一起来,其解决之道乃是“科层组织化的民主”[3](p.106)。它在阶层化与社会化、绩效成就与自我做主、效率与自由之间保持平衡。

四、韦伯与马克思的比较

韦伯和马克思在官僚制问题上的分歧是极其明显的。

马克思没有直接构建官僚制思想体系,但其官僚制思想散见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其中,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论述最为详细。在该文中,马克思主要致力于批判黑格尔的官僚制思想,由此展现出自己对官僚制的思考方向。黑格尔认为,官僚政治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分离为前提的,它致力于调和这一分裂,以“维护普遍的国家利益和法则”为实体性目标,是普遍性的代表。马克思揭露出,官僚政治不代表真正的普遍利益,而不过是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集中体现,私有财产是它的秘密。官僚政治不过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是一种“粗陋唯物论”。“在官僚政治内部,唯灵论变成了粗陋的唯物主义,变成了消极服从的唯物主义,变成了信仰权威的唯物主义。”[10](p.60)“粗陋唯物论”揭露的是,官僚政治就其内容实质而言,代表着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即私有财产。这是马克思从“内容”上对官僚政治的批判性分析。此为其一。其二,从“形式”上看,官僚政治是“粗陋唯灵论”。官僚政治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言说自身的合法性,总是借着普遍性的外衣。“如果官僚政治一方面是这种粗陋的唯物主义,那么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它那粗陋的唯灵论就在于它想创造一切,就是说,它把意志推崇为始因。”[10](p.61)官僚政治借助于“意识形态”使其获得正当性信念。那么,如何消除“粗陋唯物论”和“粗陋唯灵论”呢?马克思说道:“铲除官僚政治,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是像在黑格尔那里仅仅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才有可能;而这又只有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才有可能。”[10](p.61)我们察觉到,在批判黑格尔官僚政治的过程中,马克思立足于“利益”而非技术管理角度来谈及官僚政治。官僚制权威建立在虚幻的普遍性基础上,掩盖特定的阶级利益,由此局部统治阶级权力得以合法化、制度化。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官僚制是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工具。“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那些相继争斗统治权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胜利者的主要战利品。”[11](p.108)“官僚不过是为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进行准备的手段。”[11](p.103)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国家权力超常发展,一大批职业官僚应运而生。国家机器和官僚组织愈来愈成为压迫人民的强大工具。并且,马克思把“巴黎公社”与官僚制度相对照,高度赞扬了无产阶级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相关措施;认为社会主义可以简化国家管理机构,将其置于必要的技术管理范围,由此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寄生虫”式的官僚制度。综述之,马克思从政治-经济条件出发,把官僚制度定义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官僚制集权是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尽管韦伯和马克思两人都主张对抗不断蔓延的官僚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两人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1)使用的支配(统治)含义。韦伯使用的是狭义的支配概念,而马克思主要是立足于经济上独占性而使用它的,即广义的概念。(2)对行政管理的重视程度。韦伯坚持支配与行政管理的内在勾连,认为“所有的支配皆通过行政来展现与运作”。马克思重视的是官僚制的统治功能,把行政管理理解为社会化调节的一个手段而已。(3)官僚的划分标准。韦伯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而进行身份、阶层的划分,现代官僚是知识管理或专家阶层。马克思通过经济和政治地位进行阶级划分,现代官僚是资产阶级统治阶级或代理人。(4)官僚制形成机制。韦伯认为国家官僚独立于经济领域的理性化,事实上,国家官僚制度早于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出现。马克思指出,现代官僚制的出现根源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5)官僚化范围。韦伯审视出官僚化趋势延展到社会的所有领域,指出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庞大的官僚系统。马克思主要在国家和政治领域范围内谈及官僚化趋势,将之视为阶级斗争激烈化的政治反响。(6)官僚制的权力性质。韦伯将之视为技术理性统治,是一种技术权力。马克思将之视为经济、资本统治,是一种社会权力。纵然差异无数,但根本的分歧在于:如何消除官僚化悖论问题?或者说,社会主义能否消除官僚制?

马克思认为,现代官僚制是受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制约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它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消亡而自行消亡。马克思的设想是,未来社会主义将以“自我管理制度”取代现代官僚制和官僚统治;自我管理制度将支配、领导的功能降低到纯粹是技术上必要的程度,而剔除官僚制压迫和统治的内涵。

韦伯显然是不同意的,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批判、反驳。

第一,理性化矛盾。官僚化有着超出市民阶级资本主义的意义,原因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层官僚化,只能算是整个生活理性化的一个片断。”[2](p.89)资本主义只是西方理性主义的可能的制度性转化形式之一;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的“文化”替代物,而不过是一个“技术”的替代选择。社会主义不过以另一种方式来延续西方理性主义。马克思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非连续性,而韦伯更多地是强调连续性。韦伯也承认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制度变革是可能的,但这种“制度变革”不具有任何“文化意义”,因为社会主义——在韦伯看来——仍然是西方支配现世理性主义的制度性转化形式之一。正因为如此,韦伯称社会主义为“理性的”。理性社会主义同现代资本主义一样,仍然包含着现代理性主义的内在矛盾,而这一矛盾是官僚制与自由悖论的根源。韦伯把理性化矛盾归结为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内在纷争与冲突。官僚化昭示着人类社会向着一个“铜墙铁壁的时代”过渡,而韦伯并不像马克思乐观地认为“官僚化的倾向可以借着向理性的社会主义过渡而停顿 下 来”[3](p.65)。因 为 理 性 社 会 主 义 没 能 解决这一冲突,其自身蕴含着理性化矛盾,并将之内在地巩固起来。韦伯从“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来加以证明。

韦伯把经济的形式理性解释为满足购买力的欲望,强调的是技术意义上的效率生产;经济的实质理性是满足每一个人的欲望,把伦理意义上的公平分配置于首位。前者反映的是注重效率的理念,后者是立足于道德合宜性的理念。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交换经济方式来满足需要,即满足购买力的欲望,极大化了追求功利、效率的生产法则,而无法满足公平分配的社会伦理要求,纠缠于形式与实质的经济理性之间的矛盾中。社会主义采用的是计划经济式的满足需要的方式,虽然它将社会伦理要求的分配置于首位,但忽视了技术意义上的效率生产,仍然没有解决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悖论。只不过它把该矛盾从市场移植到“合理的”计划中,因此矛盾体现得没有资本主义那么明显。

社会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高效运作的政治组织机构,这一机构的运作只能依赖于专业知识和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使社会主义根除了官僚制,但合理的社会管理和政治规划仍然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格导致了依职业划分的身份、阶层之分化,这与平等、正义等社会伦理的实质理性要求有矛盾。前者是专家专政,后者是人民当家作主,两者的对立体现的正是政治领域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悖论。由此,韦伯认为未来社会主义出现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专家专政。社会主义导致专家专政的可能性比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的可能性更大。1927年斯大林提出的“干部决定一切”的著名口号似乎验证了韦伯的预言。这也是韦伯反对社会主义的一个理由。

韦伯诊断出社会主义存在两种幻觉[3](pp.65-66):一是社会主义低估了在高生产力经济中,谋利之生产与公平分配之冲突;二是在高度效率的组织中专家与组织成员自我做主要求之间的冲突。

第二,社会管理的需要。马克思相信社会主义可以用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制度代替处于“崩溃”边缘的腐朽官僚制。韦伯认为这是一种幻想,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制度只适合于小型社会。基于社会管理的必要性,社会主义不得不选择高度理性的管理组织制度,这只能是官僚制。“对持久稳定的、严肃紧张的和可预计性的行政管理的需要,制约着作为任何一种群众性行政管理核心的官僚体制的命运。”[12](p.249)而任何合理的社会主义不得不接受这种需要,并使之得到进一步提高。韦伯认为社会主义能取消官僚制绝对是一个幻想:“大的物质生产命运已日益仰赖私人资本主义之日渐强化的官僚组织之持续且正确的运转,想要排除此种组织的想法,愈来愈只不过是个幻想。”[2](p.66)韦伯指出,社会主义不但不能消除官僚制,反而必然加剧官僚化程度。因为社会主义消除了私人资本主义,将一切市场经济自行解决的问题都转移到国家计划中,从而强化了国家社会管理的权力;私人企业的国有化或社会化也会使得企业管理日益官僚化。韦伯在一次关于社会主义的演讲中说道:“私人资本主义的逐步消灭在理论上无疑是可想象的……但是,假定这种情况最终发生,那么,这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呢?它摧毁了当代产生劳动的铁笼吗?没有!相反,国有化或‘社会化’的企业管理将变成官僚的……如果私人资本主义被消灭,就只有国家官僚的统治。”[13](p.25)韦伯考虑的不是社会主义如何消除官僚制悖论的问题;而是担忧,社会主义能否如资本主义秩序般提供严格的官僚组织以满足更高程度的形式官僚化之需求,又不至于落入到某种极权主义的暴政中。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能否解决官僚化悖论议题上,两人在下面两组关系中存在分歧:一是经济异化与技术异化的关系;二是阶级结构与官僚专门化关系。马克思认为官僚制依附于阶级结构而构造,官僚化悖论根源于经济异化或经济剥削,由此试图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来根除官僚化悖论。韦伯则指出,官僚制独立于阶级结构,它是社会分工、管理专门化的结果,官僚化悖论就其实质是技术理性的统治,是技术异化。由于技术独立于经济,所以经济领域异化或剥削的消除是无法解决官僚制困境的。最终韦伯的悲观主义的文化论调与马克思乐观主义的革命实践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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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7168(2011)06-0035-06

10.3969/j.issn.1008-7168.2011.06.006

2011-05-20

唐爱军(1984-),男,江苏东台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

刘琼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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