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之关系辨析

2011-04-11 13:43袁明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治安管理治安

袁明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试论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之关系辨析

袁明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是治安学的两个基本范畴,是治安学基础理论问题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治安主体不同于治安管理主体,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两者相互作用影响,治安主体包括代表国家的治安主体、民间的社会治安主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治安主体;治安客体包括依靠客体、合作客体、保护客体、服务客体、防范客体、控制客体以及打击惩治客体。

治安;治安主体;治安客体

治安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逐步深入。但是在基础理论体系的建构中,仍然有些学科基本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就是目前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急需研究分析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是治安学中两个基本范畴。对这两个基本范畴进行研究,不仅对丰富治安学的理论体系,对治安学学科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治安学其他相关理论问题的分析和确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提供借鉴。

一、治安概念分析

治安的主体客体因治安概念理解不同而可能出现不同的研究结论。由于目前的学术界对治安概念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对治安与治安管理这两个治安学重要概念的关系也无定论。因此,对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进行研究,首先要分析治安的含义。在目前已有的研究中,因研究角度不同,对治安有多种界定。第一,认为治安是一种稳定状态,是从静态治安的视角来界定治安概念。如李健和教授认为“治安是一定社会中人们活动的非特定领域内涉及人身、财产与公共活动等不受人为因素威胁、干扰、侵害和损失,而由法律所规范的状态。”[1]王均平教授在区分了广义与狭义的治安概念的同时也认为治安是一种社会状态。将广义治安概念界定为:“国家通过相关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为社会生产提供公共秩序产品的公共管理过程和由此形成的安全、有序的社会状态。”[2]他将狭义的治安概念界定为:“国家警察机关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依据国家公共安全政策和法规管理社会,为公众提供治安秩序产品的公共行政管理过程和由此形成的安全、有序的社会状态。”[2]第二,认为治安是一种规范,是法律规范的视角。如王彩元教授把治安定义为“由统治阶级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国家和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并涉及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一种社会规范。”[3]第三、认为治安是一种秩序。由熊一新和李健和主编的《治安管理学概论》一书认为,治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现代意义上广义的治安特指在阶级社会中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其法律所规范的一种社会秩序”。[4]而“现代意义的狭义的治安,就是治安行政管理,也就是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所进行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4]除此之外,还包括治安是一种手段、一种过程等观点。对治安的界定,多数学者持上述第三种观点。

本文采用第三种观点来作为对治安主体与客体研究的基础或起点,因为这一界定能更合理的对社会现有的各种治安主体与客体进行划分,更具有逻辑上的统一性,由治安概念到治安主体与客体的逻辑延伸更为合理。

二、治安主体客体与治安管理主体客体

治安主体客体与治安管理主体客体的关系问题源于对治安与治安管理这两个概念的认识的差异。目前,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治安等同于治安管理,可以通用。按照这样的等同关系,治安的主体客体与治安管理的主体客体就不存在差异。也有的学者认为,治安管理的含义不限于治安行政管理,专门社会组织如治保会、单位保卫部门、经济民警的一些工作也应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5]按照这样的观点,治安管理的主体范围也将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公安机关。从狭义与广义两个方面分析,狭义的治安就是治安管理(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其管理主体应是国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广义的治安是大治安的概念,其不仅是拥有国家治安管理权的国家公安机关,还包括拥有广泛社会治安权的群众和组织。因此,治安主体与治安管理主体的内涵与外延是不一致的,治安的主体范围要比治安管理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

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可处分性,警察的治安管理权不能让渡为一些治安防范组织,因而一些治安客体是一些治安防范组织所不能作用实施的,因而治安的客体与治安管理的客体范围也不一致。事实上,治安管理的客体范围比治安的客体范围要广泛。

三、治安主体分析

治安主体是治安秩序的控制力量和维持治安秩序的权威力量[6]。各种治安主体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治安权力作用于治安客体,并通过各种具体的措施和手段来实施主体活动。目前对治安主体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建议将治安主体分为代表国家行使治安管理权力的国家治安主体(国家组织)、与国家之外的社会治安主体(社会组织)[6]。也有学者将治安主体分为警务系统力量与非警务系统力量两大类[7]。

本文基于组织性质及权限职责的不同,将治安主体的范围划分为代表国家的治安主体、民间的社会治安主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治安主体。代表国家的治安主体又分为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边防管理部门等专门的国家治安主体以及海关、武警甚至军队等具有治安职能的治安主体。代表国家使行治安管理权的各级公安机关也就是治安管理主体,民间的社会治安主体根据其性质可分为有偿性的民间社会治安主体以及义务性的民间社会治安主体。其中,保安服务公司、治安承包组织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作为有偿性的社会治安主体。而义务性的民间社会治安主体又包括自治性的治保会以及具有志愿性质的治安志愿者、治安联防队等防范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主体主要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主要指单位内部的保卫处(科、部),其作用是强化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以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完善,治安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更多的组织群体甚至个人都将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传统的由公安机关专职维护社会治安的局面向社会治安多元治理转变。

四、治安客体分析

治安客体是治安主体的作用对象,是治安主体活动的受动者,其构成内容非常广泛。学术界对治安客体构成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人、地、物、事是治安管理的对象或者客体[8];也有学者认为是“由危害社会治安的特定人、特定物、特定事和特定场所的时间、空间诸要素构成的”[7]。还有学者认为是“被治安法规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实施治安管理的社会关系”[7]。

从治安主体对治安客体作用的功能与属性划分,治安客体可分为:治安主体依靠的客体、合作的客体、保护的客体、服务的客体、防范的客体、控制的客体以及打击惩治的客体等。结合治安客体的各构成要素来看,人或组织既是依靠的客体、合作的客体又是服务的客体,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人是防范的客体,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等是控制的客体,违法犯罪人员是打击惩治的客体;而地点或场所主要是治安主体防范的客体和控制的客体,进入特定的场所,就要遵守这一场所的特定规定。如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控制管理。就物的因素来看,是治安主体保护、防范控制的客体。如重要基础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等需要进行保护,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特定时段进行控制。从事的因素来分析,主要是各种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等,这些是治安主体防范、控制和打击惩治的客体。就信息因素而言,是治安主体所依靠的客体、保护的客体、防范的客体、控制的客体以及打击惩治的客体。治安信息的收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公民信息的安全需要保护,防范重要信息的泄露,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以及打击利用各种信息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就时空而言,它是治安主体防范的客体、控制的客体,防范一定时间和空间的违法活动的发生,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占领来控制特定人或群体行为的时间条件。

应当认识到,治安客体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社会系统的诸多方面。而治安主体则为一部分群体和组织,主客体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

五、治安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分析

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治安客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制约和自身矛盾运动的推动下,存在着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包括向积极方面转化和向消极方面转化。[9]另一方面,治安主体在其职能范围内以尽可能大的影响力来强化对治安管理客体的控制,不使其向消极方面转化。[9]而治安客体由于客观和主观条件的变化又会产生新的状况,从而影响治安主体,使治安主体又会采取各种措施制约治安客体或采取进一步的预防办法,并引导治安客体向秩序状态发展。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在这种循环往复、不断发展运动过程中发生作用的。

在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的具体作用上,存在着治安主体对治安客体的打击惩治关系、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的相互制约关系、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保护防范关系,合作关系、服务关系等各种关系形态。这些关系形态体现在不同的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

六、小结与讨论

治安学是关于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矛盾运动规律的学说。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的状况。综上,治安学对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的研究应以治安概念的界定为起点,进而对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进行分析和合理划分,并研究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各自活动以及相互作用的规律。

需要讨论的是,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研究在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怎样界定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治安主体与治安客体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对两者进行怎样的划分最科学,其相互关系以及作用机制又是怎样的。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探求,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全面的研究。

[1]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2]王均平.治安学基本范畴的思考与确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4):38.

[3]王彩元.对治安概念的理性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2):133.

[4]熊一新,李健和.治安管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

[5]武西锋.治管理主体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06.

[6]陈涌清.中国古代基层乡村治安主体的演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1):73.

[7]卢国显.我国治安学存在的理论问题与学科发展的基本思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65,156.

[8]卫之民.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

[9]王彩元.论治安学、治安管理学及其相互关系[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3):435.

D631.4

A

1673―2391(2011)05―0083―03

2011―06―27

袁明林(1985―),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公安政策方向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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