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检视及其创新思考
——基于法律政策学的研究

2011-04-11 20:39王允武
关键词:民族区域法制民族

王允武,李 剑

(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中国的民族*这里所指“民族政策”乃就广义而言,包括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政策是中国社会主义政策与法制极具特色的组成部分,是贯彻和实现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民族工作的制度依据。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以及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为依据,逐步建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原则,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政策(法制)体系,确立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制度基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巩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也基本形成,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0多年来,中国的民族政策及法制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60多年的反复探索和艰辛发展,中国已经初步形成和建立了一套富有特色的民族政策与法制体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与政策,是维护国家统一、维系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前提。与此同时,近年来,国际、国内的民族关系呈现出的新态势,产生的新问题,这提醒我们:应反思我国民族政策的研究,促进中国民族政策与法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革新、不断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应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需求,并与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相适应。

一、近年来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概述

近年来有关民族政策问题的研究已有相对深厚的积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发展和繁荣,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思路对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一)对中国民族政策的宏观研究

学者们针对中国民族政策及法制的理论基础、总体内容、历史脉络进行的具有宏观性、概述性的研究。其代表作品如布赫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1],该书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以及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创立和发展、研究的意义和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写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则从宏观上分析了加强民族立法、完善民族关系协调机制、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西部大开发等问题;沈桂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党的民族政策》[3]围绕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12个方面,阐释了党和国家在民族理论政策上的最新发展;金炳镐主编的《新中国民族政策60年》[4]以5个历史分期,对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轨迹进行了梳理;毛公宁的《民族问题新论》[5]涵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工作的开展和民族关系的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发展与完善等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从法学的角度对中国的民族法制与政策展开讨论的宏观性著作也很多,较有代表性的如陈云生、于宪等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6]、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7]、杨侯第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8]、吴宗金等主编的《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9]、周健的《新时期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新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0]等。

(二)针对特定民族地区的政策及其实施状况的研究

在不同的民族地区,由于政策主体和政策环境的特殊性,各地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均体现出地方性与特殊性。不少学者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政策和法制分别开展描述和分析,从而反映出在特殊的政策问题和政策目标下,各地如何因地制宜地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方案、措施或法规,其实施的效果和政策评价如何。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学者的研究不仅基于制度文本或统计材料,他们结合在特定民族地区工作、生活或者开展田野调查的经验,继而对政策的实效进行了较有说服力的实证分析。具有代表性的著述如江平、李佐民、蒋坚永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11],张锡盛、朱国斌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12],吴仕民的《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13],孙兆文、苏利娅的文章《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14],阿地力·哈力克的文章《新疆和平解放50年——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的实践》[15]等。较新的成果如杨忠国的博士论文《新时期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16],该文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区域自治的实践,从民族政治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及完善进行了探讨。侯德泉的博士论文《湘西民族区域自治初探》[17]则以政治体系为分析框架,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湘西的实践。格珍、帅海香分别撰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内蒙的实践经验及启示进行了探讨。*参阅格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及其经验启示”,载《西藏研究》2009年第3期;帅海香:“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兼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载《前沿》2010年第15期。古丽娜·乌斯曼江、赫永进的文章《<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疆实施的回顾与展望》[18]概述了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同时分析了影响新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制约因素,并针对这些制约因素提出了建议。

(三)针对民族政策或法制的某个专门问题的研究

民族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规范的总和。民族政策需调整民族关系的方方面面,其本身即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无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财税、资源与环境、卫生、人口、人权保障等各方面,都是民族政策研究者关注的对象。当一些学者对中国的民族政策进行高屋建瓴的宏观研究时,另一些学者则针对民族政策或法制的某个专门问题开展深入探讨。例如,针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问题,宋才发等编著的《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19]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的权利建构、权利实施、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进行了分析;王铁志则撰文讨论市场经济环境下民族政策的完善问题,他指出,民族政策运行环境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对既往民族政策的合法性和实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明确现行民族政策体系的前提下,应对民族政策发展的方向进行必要调整[20];温军撰文对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稳定程度进行了评估与分析,他认为,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绝大多数已基本失去功能作用,这表明国家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呈现弱化趋势,必须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1]。再如,针对少数民族人权和权益保障问题,郎维伟等的《中国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22]对民族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讨论;徐中起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研究》[23]则以个案和实例为依据,分析了少数民族文化权益法律保护中的种种问题。此外,针对民族地区的宗教、教育、资源与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制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参阅郭娅:“西部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现状及对策建议”,《民族学刊》2010年第2期;陈立鹏:“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回顾与评析”,《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曾梦宇、胡艳丽:“论侗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前沿》2010年第11期;杨莉:“少数民族生态利益与民族生态政策创新”,《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等。

二、对近年来中国民族政策研究的检视

(一)现有研究成果的类型

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与法制的相关研究,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综观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理论分析或文本分析类。这类研究偏重于理论探讨或对规范文本的分析,研究者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政策学、法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和内容加以探析;或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现行民族法制进行语义分析、逻辑分析,同时提出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

第二,历史叙述类。历史叙述类的研究为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制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这类研究借鉴历史学的方法,对中国的民族政策或法制加以整理、考证、分类,同时对其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历史事件加以描述,从而勾勒出这些政策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以便观察政策的科学性、连贯性、发展趋势等问题。

第三,现实描述和实证分析类。这类研究以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制的实效问题为主要关注点,与文本分析注重“纸面”上的政策不同,这类研究通常以实证调查为基础,它描述当代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在各地的实施状况,取得的成就、遭遇的困境等问题,继而反思政策本身的合理性、适应性或者实施过程中的某些细节问题。

第四,批判反思类。在遵循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这类研究针对当前民族政策和法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开展批判式的研究,同时提出学者自身的政策建议。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

当然,上述总结仅是“理想型”的划分,前人的诸多成果均可能是在综合多种范式的基础上进行的。现有研究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认为,相关研究依然存在许多亟待补充和完善的不足之处:

第一,政策研究与法制研究存在明显的话语断裂。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在价值、内容、目标等方面均存在交叉融合之处,民族政策是民族法制的基础,它指明了民族立法的根本方向和基本原则;而为政策立法,逐步实现民族政策的法制化,则是依法开展民族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求。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由于政策学、法学及政治学之间的学科壁垒,或者研究者的理论背景等复杂因素所限,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的相互关系并未缕清,研究者常顾此失彼,过分关注或强调一者,而忽略另一者,这造成了学术话语的断裂,并可能影响到民族政策及法制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在国际国内民族问题与民族关系的新形势下,脱离了民族法制的民族政策,或者脱离民族政策的民族法制,都不足以担当调整民族关系、化解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发展的重任。只有将两者视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才可能获得相关问题研究的重大突破。

第二,重现实问题,轻经验总结;重制度文本,轻实效研究。前人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总体而言重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描述和分析,而疏于对民族政策和法制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对相关的历史经验加以总结,尤其疏于从理论上提炼中国民族政策的得与失,探讨其制定、形成、发展和完善的一般规律。不少著述依然停留在展示政策、解释政策的“政策汇编”水平上,这些成果不符合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需求,也不符合作为独立学科的“政策学”开展科学研究的要求。与此同时,围绕政策和法制的规范文本开展理论探讨、提出政策/法规制定及修改建议、进行语义分析或逻辑分析的相关著述极为繁多,相比之下,对民族政策及法制的实施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加以实证研究的著述则相对较少,显得不够深入。

第三,理论工具落后,缺乏多学科综合研究。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虽有丰硕的成果和相当的积累,但在理论工具上仍显得落后,并且缺乏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是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行动准则,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从宏观到微观的广阔领域。对中国的民族和民族问题要作深层次的研究,必须进行多学科的综合考察,否则便如瞎子摸象,只知局部不知全局。近年的研究虽在理论和方法的新颖性上取得了发展,但总体而言,对于政策学、法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和运用依然不够娴熟,不同学科间的开放、交流以及跨学科的交叉、边缘及综合问题研究显得不够深入,不同学科间的开放、交流以及跨学科的交叉、边缘及综合问题研究也显得不够深入,这大大限制了民族政策和法制的研究视野,也不利于相关学科自身的发展和建设。

第四,前瞻性不足,缺乏创新。事物是发展的,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也总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对于民族政策的研究不仅需要总结经验、解释政策,同时还需具有预测性和先导性。这就要求政策研究者探析中国民族问题发展的规律,对相关政策和法制进行超前研究,对其时效性和适应性加以评估,并提出完善和调适民族政策的对策和建议。就前人的成果来看,前瞻性的研究并不多见,尤其缺乏既把握时势发展的趋势,又立足于实际情况,同时能够通观全局的创新性分析和探讨。

鉴于此,我们应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运用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力求做到有所突破和创新。

三、创新中国民族政策研究——基于法律政策学的思考

(一)更新视角,注重综合研究

民族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执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规定的总和。当代中国民族政策主要指国家的少数民族政策,它是执政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及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新中国建立以来,在各种历史因素的作用下,党和国家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主要以民族政策为依据。相对民族政策而言,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则略显滞后,无论数量、内容、受重视程度等各方面,都不能与民族政策相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国内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不断变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和“依法治国”的方略下,需要更加重视发挥民族法制的作用,逐步实现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法治化。“法治化”并非指忽略民族政策的作用,而是指应当逐渐改变过去过度依赖民族政策的做法,在解决民族问题时,既发挥民族政策的原则性、针对性、灵活性,又发挥民族法制稳定恒久、程序完备、具有强制力保障的特征和功效,从而使两者之间构筑成相互弥补、相得益彰的关系。

我们认为,开展民族政策和法制研究,首先应打破存在于政策研究和法律研究之间的学科壁垒,并转变过去重政策、轻法制或者“各自为战”的研究状况。我们注重研究视角的更新,并基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将中国的民族政策与法制视为一个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有机统一的整体进行研究。法律政策学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的特点,它涉及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以及对政策的法学研究等几个方面。与此同时,法律政策学还强调对于“事实、价值与行动”的同等关注,即并重价值、制度与实效三个层面[24]。基于法律政策学的启示,我们不仅关心政策或规范的制度文本,更关心隐藏在制度背后的“价值”以及政策被付诸实践的“行动”。我们的研究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既分析规范和制度,也探讨政策和法律的价值基础及社会效果。通过对中国的民族政策与法制开展立体化、综合性的研究,继而从理论上总结政策发展的一般规律。相关研究还应分析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社会条件和外部因素,同时结合政策文本及政策实施的现实状况,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并对政策发展的趋势进行前瞻。

(二)构建合理、完备的研究框架

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制的宏观研究,应以合理、完备的研究框架为基础,从而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偏颇。民族政策及法制的宏观研究,应针对其价值基础、制度文本、历史脉络、相互关系、运行实效等问题加以系统性的描述、总结和分析,揭示调整中国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权利、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同时结合中国民族政策的制度文本及实际效果的现状,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我们认为,开展宏观研究的总体框架和各部分间的关系可涵盖以下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制的价值基础 。如图所示,价值取向对于一国的民族政策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甚至是根本性的地位。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把价值取向作为“分析社会系统本身的结构与过程的主要参照基点”[25]来看待,对于民族政策的研究首先应该重视价值问题,民族政策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着这些政策的出发点、实施目标和根本原则[26]。

中国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它以维护国家统一,维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价值目标。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不仅关注政策的宏观面,它更关注于讨论多元文化观念所必然会带来的价值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等具体问题。在多重的利益格局和多元文化的冲击之下,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简单过程,而是时常面临着集中与分权、现代化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同一化与多元化、国民性与民族性等多重价值的冲突、选择与平衡问题。面对千差万别的个案,政策定向与自由裁量尤为重要;而在不断变迁的社会现实面前,对于民族政策的整体价值取向进行评估和调整则必不可少。同时,法律政策学的价值论意味着对于法律的政策考量,也就是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和处理法律问题。基于社会及文化的特殊性,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体现出特殊性,运用政策学的方法和视角,有助于化解民族法制在制定尤其是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难题。

第二,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制的制度体系。如果说价值取向象征一国政策体系的“大脑”,那么制度就是这套体系的骨骼和肌肉。政策和法律总是显现出文本化的制度外观,它是一系列原则、规则、措施和命令的总和,研究民族政策,系统分析其制度文本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中国业已形成由中央、地方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组成的完备体系,这套体系以《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的条款为根本原则,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本内容,并包括其他法律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民族问题的政令、措施及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关于民族问题的政令和规章,省级人大和政府关于民族问题的法规、规章、政令和措施,民族自治地方的政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这套体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它产生、发展并形成于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在内容上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各方面。

对制度文本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政策(法律)的文本开展解释性质的研究;二是探究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的关系,辨明两者在价值内涵、具体内容、功能、特点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三是依照一定的历史分期,梳理政策产生和演化的脉络,探寻其发展规律,并对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加以经验总结。四是运用比较的方法,以国外民族政策为参照系,发掘我国民族政策的特点和优越性,同时寻求他国民族政策可资借鉴之处。

第三,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制的实效考察。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不仅需要对其文本上的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实地调查、考察不同民族政策和法制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效果,这对于研究者而言同样十分重要。任何政策或立法的目的都不在于文本本身,而在于得到实施并产生实效,政令和法律一旦被扭曲或束之高阁,那么无论它在纸面上有多完美,都难免成为一纸空文。政策和法律的实施可以理解为两者在公共生活中的运用及其目标的实现,也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规范要求的活动。政策和法律要产生实效,必须经过两个过程:一是适用,即有权机关依照政令和法规的内容,将之运用到具体的关系、事件、行为等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二是遵守,即所有政令或法律指向的社会组织和公民,需以规范为准则,据以指导自己的行为。

经过60多年的历史积淀,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制的实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发展和巨变有目共睹。但与此同时,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法制还远未达到理想的实效,还远未实现制定者的预期。尤其是世纪之交以来,随着各种外部条件的变迁,其实施过程日益凸显出政策滞后、脱离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缺乏实施细则、缺乏监督和保障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突出和不容回避。

2006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各部门、各地的工作汇报,同时分赴内蒙古、宁夏、新疆等11个省和自治区开展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对民族法制实施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了总结,同时也对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权威的陈述[27]。 结合《报告》的内容,我们认为,在政策的实施及实效方面,目前亟待深入调查和分析的热点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1.配套资金减免的落实情况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2.资源开发补偿规定的落实情况;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4.各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5.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实际状况;

6.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宗教、习俗等文化权利的实现情况;

7.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发展及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情况;

8.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及国家法律的实施状况。

第四,对策与建议——在创新实践中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新中国建立以来到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变迁;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民族主义浪潮骤起,种族、宗教和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冲突此起彼伏,世界并不太平。在新的国际与国内环境下,中国的民族问题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这给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民族政策研究者应从理论上反思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社会条件和外部因素,同时结合政策文本及政策实施的现实状况,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中国的民族政策应不断与时俱进,适应国内外民族问题发展态势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适应民族地区的现实状况以及少数民族“主体”的合理诉求。同时,我们认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发展不应过分强调少数民族的族群性、特性和地方性,而应在尊重和保护各族民众的文化权利的同时,强调其公民意识和国民意识,从而逐步推进国家政策体系的统一。完善民族政策,首先应对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加以评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价值平衡与价值调适。其次应通过进一步立法或制定公共政策,健全协调民族政策及法律体系。同时,国家需要从整体上协调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的关系,既充分发挥民族政策的原则性、针对性与灵活性,又充分重视民族法制的功效,逐步实现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法治化”。第三,应借助实地调查和个案分析,深入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主体需求,继而对民族政策的内容及实施状况加以反思。

相关研究应以揭示调整民族关系、维护民族权益、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为目标,力求促进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及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打破学科壁垒,运用多种方法开展研究

创新民族政策研究,应转换视角,拓宽思路,打破“画地为牢”式的学科壁垒,运用多种方法开展研究。我们认为,可行的研究方法应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政策学及法学的方法。在借助多学科手段进行研究时,政策学及法学研究的方法依然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的政策研究具有自身的特色,即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为理论根基,强调社会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策学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法、社会试验法、比较分析法等内涵。相关研究应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时,借鉴西方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进行宏观、综合的分析和评估。

同时,“法学方法”本身即有多重的理解和界定,广义上的法学方法包含价值判断、语义和逻辑分析、实效分析等层面,还可以包括比较法研究、社会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等研究手段;狭义上的法学方法则主要传承“分析法学”的研究进路,它强调对于法律自身规范体系的研究,其典型表现形式为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体系内法律漏洞的补充等。相关研究不应拘泥于分析法学的进路,而适宜采用广义的法学方法,即不仅关注其逻辑体系和规范条文,同时注重其价值取向和实施效果。

第二,法律政策学的视角和方法。法律政策学是以探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为内容的交叉边缘学科,其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思路有助于打破存在于政策研究与法律研究之间的学科壁垒。法律政策学研究的领域十分广阔,它主要包括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对法律的政策学研究以及对政策的法学研究等几个方面。同时,法律政策学还强调对于“事实、价值与行动”的同等关注,它要求政策研究者不仅要关心政策或规范的制度现实,更需关心隐藏在制度背后的“价值”以及政策被付诸实践的“行动”。法律政策学的研究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既分析规范和制度,也探讨法律价值论,其立体化、综合性研究的视角和方法,非常适宜于探讨中国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

第三,历史学的方法。相关研究应借鉴历史学的方法,广泛搜集、考证文件、报刊、大事记、史志资料等历史文献,继而从纵向的角度进行历史分期,勾勒出新中国民族政策初创、发展、挫折、形成的历史脉络,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中国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及发展规律。

第四,民族学和社会学的方法。民族政策研究者应十分重视实证调查和实效考察,而民族学和社会学的视角、理论和方法,对于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民族学和社会学均强调“整体观”。整体观认为,政策、法律等制度要素与特定社会的其他要素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整体”的关照之下,应当注意政策和法制产生、生长、存在和变迁的外部环境,同时,政策和法律还应当置于特定语境下去考察和评价它的地位和功能。二是民族学和人类学倡导文化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及“民间”的视角。这提醒政策研究者必须尊重、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同时,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还应注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需求,学会站在“主位”视角,从他们的所思所感出发去观察和理解政策及法律的规范和现象。三是相关研究无疑涉及对民族政策的实效分析和评估,而民族学和社会学均强调实地调查。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深入到调查地点和调查对象当中,通过问卷、访谈、闲聊、“参与观察”等方式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形成系统的调查报告,并以此作为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布赫.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

[2]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3] 沈桂萍.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党的民族政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4] 金炳镐.新中国民族政策60年[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5] 毛公宁.民族问题新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6] 陈云生,于宪等.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

[7] 史筠.民族法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8] 杨侯.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9] 吴宗金.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10] 周健.新时期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新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5.

[11] 江平,李佐民,蒋坚永.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

[12] 张锡盛、朱国斌等.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

[13] 吴仕民.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14] 孙兆文,苏利娅.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J].中国民族:2005(5):72.

[15] 阿地力·哈力克.新疆和平解放50年——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的实践[J].求是:1999(5):18-22.

[16] 杨忠国.新时期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政治学博士论文,2010.

[17] 侯德泉.湘西民族区域自治初探[D].中央民族大学政治学博士论文,2007.

[18] 古丽娜·乌斯曼江,赫永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新疆实施的回顾与展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0(2):64-66.

[19] 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0] 王铁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政策问题[J].西北民族研究:2001(2):165-173.

[21] 温军.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估(1949-2002年)[J].开发研究:2004(3).

[22] 郎维伟.中国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

[23] 胡平仁.法律政策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基础[J].湖湘论坛:2010(2):26.

[24] 徐中起.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25] (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40-141.

[26] 李大健.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探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

[27]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OL].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猜你喜欢
民族区域法制民族
我们的民族
一个民族的水上行走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范式
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社会主义的视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本逻辑
多元民族
求真务实 民族之光
法制报道“负效应”的规避与防范
关于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