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视角的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2011-04-12 14:12赵小平
关键词:烈酒葡萄酒标志

赵小平,苗 荣

(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2.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 030006)

农业现代化视角的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赵小平1,2,苗 荣1

(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2.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山西太原 030006)

拥有丰富地理标志资源的欧盟率先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工具,通过共同农业政策的运用,大大加速了其农业现代化进程。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中国应借鉴欧盟经验,积极保护地理标志,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加大补贴力度,发展多功能农业,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地理标志;共同农业政策;农业现代化

地理标志是WTO《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的一项独立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亲农性,各国都对其予以高度重视,其中以欧盟的专门法保护模式最为完善。欧盟在1970年代开始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产业政策工具,伴随着共同农业政策的历次改革,欧盟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不断完善,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现代化是一个使传统农业转化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农业的过程,是世界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具体而言,可用农业发展水平、农村富裕程度、劳动者素质和环境质量四个客观标准来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1]依据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和客观标准,结合具体的评价指标,我们发现中国与欧盟的农业现代化水平存在很大差距①例如:人均GDP,2010年欧盟为32 283美元,中国仅为4 238美元;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欧盟早在20世纪初就达到了75%,中国2009年仅达到51%;农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欧盟等发达国家早在1980年代就已达到11年,中国在2008年仅有7.8年;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2009年欧盟为29 409.8欧元,中国仅为5 153.17元人民币;森林覆盖率,欧盟在2006年为42%,中国2007年仅18.21%。以上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以及Europe in figures-Eurostat yearbook 2010(欧盟统计年鉴2010)整理。。农耕文明悠久且地理标志资源丰富是中国与欧盟共有的特点,有必要对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农业现代化建设进行研究,为中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一 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概况

欧盟各国在其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形成了众多富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如法国的香槟、意大利的帕尔玛火腿等,在欧洲乃至全球都享有极高的声誉。“但由于这些产品的高品质和声誉,假冒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产品的著名名称被用于较低品质的产品上,尤其对乳酪和葡萄酒来说,这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有必要探索解决之道,以使生产者能获得其高品质产品所带来的利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农村和销售产品的工具,尤其对生产高品质产品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特别有用。”[2]为保护这些特色农产品的声誉,欧盟非常重视地理标志保护,更为地理标志的协调保护制定了许多法律规范。

最初欧盟法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但共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协调成为必需。欧洲法院首先通过一系列判例阐述了其内涵并确立了保护原则。在此基础上,欧盟又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制度。[3]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备和详尽,为世界所仅见,且欧盟也一直是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国际力量[4]。

欧盟对不同产品实行分类保护,形成了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体系与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体系两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一)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保护

对于葡萄酒和烈酒,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自1970年代起就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进行规范。

1979年2月5日颁布了关于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的第337/79号条例,对葡萄酒市场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同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普通餐酒类型的340/79号条例对普通餐酒的类型进行了认定;1987年的关于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的822/87号条例和有关特定地区生产的优质葡萄酒的特殊规定823/87号条例分别对“普通餐用酒”市场和“产于特定地区的好酒”市场进行了规范;1999年的关于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的1493/1999号条例对葡萄酒产业进行了广泛规定,确立了统一的葡萄及葡萄酒市场制度框架,内容涉及大多数葡萄酒、葡萄制品及葡萄汁,地理标志保护是其主要组成部分。条例在第二章及附件六、七中,对地理标志名称的变换、传统术语以及商标进行了规定;2008年颁布关于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的479/2008号条例,同时废止1493/1999号条例,新条例设专章对地理标志进行规范,构成目前葡萄酒产业规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烈酒方面,欧洲理事会于1989年5月通过关于烈酒定义、说明和宣传的一般规则1576/89号条例,条例对21类烈酒的定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地理标志仅适用于生产过程发生在该名称所表示地理区域内的烈酒,且该烈酒的特点或者特定质量是在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200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关于烈酒定义、说明、宣传、标签和地理标志保护的110/2008号条例,对烈酒的定义、说明、宣传、标签和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规定,对地理标志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具体内容涉及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注册、撤销、同名地理标志、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及对地理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等七方面,同时还明确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表明地理标志保护对于烈酒产业的重要性。

(二)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

欧洲理事会1992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2081/92号条例是该领域的基础性文件。2081/92号条例的宗旨在于实现生产者、消费者和自由竞争者三方面的利益保护。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条例确立了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取得程序、异议程序和权利内容等。2006年3月,欧盟制定了更加高效并与WTO全面匹配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510/2006号条例”,替代了2081/92号条例,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注册,对一般产品的地理标志提供了比WTO《知识产权协定》更为积极与广泛的保护。新条例还加强了控制措施,规定所有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官方职能部门或认证机构的控制,并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字样,或相应的标志将会开始强制使用。此外,新条例解决了DS174案中美国提出的“国民待遇”问题,也利用过渡性条款(第17条)和新旧条例对照表(附件3)两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5]。510/2006号条例是现阶段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最重要的规定。

欧盟通过对地理标志进行分类保护,卓有成效地保护地理标志的同时也促进了其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 欧盟农业现代化与地理标志保护

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农产品质量计划的一部分,通过运用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下文简称CAP),大大加快了其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欧盟农业现代化与共同农业政策

二战后,西欧各国加大力度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道路,实施积极的农业保护政策、发展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实施多种农业补贴、鼓励发展农民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措施,逐步实现了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农业现代化。其中,CAP是欧盟保障农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

西欧六国于1957年签署《罗马条约》①《罗马条约》,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的政府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署这两个条约,后来人们统称为《罗马条约》。同年7月19日到12月4日,6国议会先后批准了《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该条约的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并依条约成立了农业共同市场。CAP是欧盟实施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长期以来,CAP主要通过提高进口关税和给予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实现其保护本地区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民收入的目标。1980年代,以价格干预为主的CAP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它在导致了巨大的生产过剩的同时引起了很多贸易摩擦,使欧盟在WTO的谈判中非常被动。因此,CAP的注意力转向着力解决农产品过剩,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等新问题。1992年,欧盟第一次对CAP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改革,降低市场支持价格,对农民采取蓝箱补贴措施①根据WTO《农业协定》第6.5条规定,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有关的“黄箱”政策支持可以放在被称为“蓝箱”的特殊政策中,即不包括在综合支持量(AMS)中,从而免于削减。其条件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基于固定的面积和产量的支付;(2)根据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直接支付;(3)基于固定牲畜头数的支付。,并将改革重点逐渐转向农业结构改善、农村发展和环境保护。1999年,欧盟通过了《欧盟2000议程》,决定对CAP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以确保农业成为一个更具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6]2003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级会议决定,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根本性改革,在发放补贴时更充分地考虑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几经改革,CAP逐步从以价格和直接给付为主的机制,转变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和永续性。

(二)共同农业政策与地理标志保护

起初,欧盟并未把烈酒纳入CAP的调整范围,仅对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作出规定。随着CAP的不断改革,才逐步将烈酒、农产品和食品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体系。

1.1992年以前共同农业政策与地理标志保护

葡萄酒酿造是欧盟许多地区的基本农业产业,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农业产业政策工具,最先应用于葡萄酒产业。葡萄酒被列入《罗马条约》附件二中,属于CAP的调整范围。根据CAP,在欧盟逐步建立了葡萄酒共同市场组织,该组织是欧盟立法中最为详细和复杂的领域,地理标志规则涵盖了许多交叉行业规定。欧盟理事会1979年颁布的337/79号条例,首次对葡萄酒市场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同日颁布的340/79号条例对普通餐酒的类型进行了认定;1987年又颁布822/87号条例和823/87号条例分别对“普通餐用酒”市场和“产于特定地区的好酒”市场进行了规范。上述条例在CAP的框架下对地理标志在葡萄酒领域的应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欧洲理事会于1989年5月通过了1576/89号条例,对烈酒地理标志保护作了初步规定,指出烈酒是欧盟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欧盟农产品国际贸易有着重要作用。这一时期的地理标志主要应用于葡萄酒和烈酒领域,为该领域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地理标志作为原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的经济价值也得到人们的初步认可。

2.1992年到1999年的CAP与地理标志保护

1992年欧盟对CAP的改革中,欧盟理事会颁布了2081/92号条例,条例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地理标志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或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成为这一阶段欧盟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最为重要的规定,也是欧盟在参加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领域谈判时所参照的一个主要标准,对WTO《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CAP的实施带来了生产过剩的难题,于是,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将数量政策转变为质量政策的建议,地理标志则作为鼓励生产者多样化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政策性工具,成为CAP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1999年到2003年的CAP与地理标志保护

1999年欧盟对CAP进行了一场更为深刻的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欧盟理事会颁布了1493/1999号条例,确立了目前的葡萄—葡萄酒市场制度框架,此时地理标志作为葡萄酒质量证明的作用更加突显,对CAP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欧盟2000议程》共提出七点改革意见,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努力改善食品质量和保障食品安全”。至此,CAP关注的重点由提高农产品的“数量”转变为提高其“质量”,地理标志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进一步得到重视。欧盟的一项市场调查数据显示:40%的欧盟消费者愿意多花10%的价钱购买有原产地保证的产品。这些调查同时显示出欧盟消费者普遍认同带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其中认为该标志代表质量的消费者占37%,认为该标志代表传统的消费者占17%,认为该标志代表安全性和来源的消费者占56%。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作为欧盟保障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成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也是众多中小生产者无价的营销工具。欧盟委员会认为,地理标志对其农业政策的未来很重要,在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中,地理标志成为欧盟生产者的一种特殊工具。这一政策在欧盟委员会对CAP的评议中也有所体现,欧盟认为当今世界的竞争是质量而非数量的国际竞争。欧盟委员会同时指出“但是如果作为我们高品质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有关促进质量竞争的一切努力都将白费。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我们欧盟委员会很难再有任何办法要求我们的农民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任何投资……”[7]为此,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欧盟力主将地理标志保护与农业问题谈判挂钩。

1999年改革的另一亮点多功能农业(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简称MFA),也与地理标志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1988年,欧盟委员会在给WTO农业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中就定义了MFA,并归纳了MFA的食品安全生产功能、环境功能和乡村发展功能。《欧盟2000议程》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内容,提出建立以MFA为基础的欧洲农业模式,并在MFA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直接支付,以保证对环境、食品安全、食品质量以及动物福利有利。[8]欧盟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过程制订了详尽的规则,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才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从而达到了对生态环境有利的目标;此外,欧盟对企业所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执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以确保其安全性与高品质;与此同时地理标志还与各地的文化传统紧密相连,农村的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农业生产过程等均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发展为以精神消费为主的“观光农业”。地理标志通过上述途径全面实现了MFA的环境和乡村发展功能。

4.2003年以后的CAP与地理标志保护

2003年欧盟提出了新的CAP改革方案。新方案突出了“三个优先”,即把农业生产的质量放在优先地位,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把农业食品安全放在优先地位。“三个优先”与地理标志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这一阶段的改革中,对葡萄酒和烈酒以及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欧洲理事会于2006年颁布了510/2006号条例,序言中进一步明确了地理标志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多样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优质的产品等方面的目标;200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110/2008号条例,对烈酒地理标志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在序言中便指出地理标志在提高烈酒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年,欧盟还颁布了479/2008号条例,强调地理标志在增强葡萄酒生产者的竞争力、提高欧盟葡萄酒的国际声誉、开拓新市场、保持欧盟葡萄酒的优良传统以及确保农村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为切实推进此次改革,欧盟委员会还颁布了《农产品质量绿皮书》(The Green Paper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绿皮书》从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实施、地理标志的注册标准、地理标志在第三国的保护、地理标志作为深加工产品的成分、受保护地理标志的原材料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协调与简化等六个方面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绿皮书》还强调了地理标志对欧盟农业的重要经济价值。地理标志不仅是向第三国出售高品质农产品的重要工具,同时对保存和发展与传统、历史、口味相联系的小村落有着巨大的贡献。《绿皮书》指出,“目前已在欧盟取得注册的近3000个地理标志充分显示了其在保护并鼓励发展农产品的多样性、丰富性和独特性方面的优势。”[9]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原来与生产挂钩的蓝箱措施转变为不与生产挂钩的绿箱措施①WTO《农业协定》附件二第1条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可免除削减义务。,并形成了以交叉遵从②交叉遵从指为了获得全额的农场单一支付,农民必须达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粮食安全、动物健康、动物福利以及职业安全等众多标准。为代表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地理标志关于产品质量或其他特征的要求,正是交叉遵从所规定的众多标准中最重要的部分。交叉遵从提倡绿色生产,而地理标志产品本身及其生产过程都符合“绿色农业”的要求。这样,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比非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更有可能获得全额的农场单一支付补贴。

纵观欧盟农业现代化历程,在CAP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地理标志在农业生产与贸易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和农业合作社组织的作用不可小觑。在CAP的历次改革中,农民和农业合作社的意见都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COPA(Committee of Professional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s,欧盟职业农业组织委员会)和COGECA(General Con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欧盟农业合作联盟)作为欧盟最大的农民和农业合作社,代表了欧盟1100万农民和4万合作机构,在欧盟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欧盟,农民和农业合作社是提出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最主要主体,它们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障、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毋庸置疑,地理标志保护对农业现代化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中国专利技术还无法与发达国家(地区)抗衡,商标还缺乏国际竞争力,版权产业还比较疲软的情况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保证中国众多特色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科技强国、经济大国进行对话的筹码。[10]与欧盟一样,中国也有着数量众多的特色农产品,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鉴于中国目前就多哈地理标志谈判议题的态度还不明朗,以及国内地理标志保护多头管理、农民积极性不高、地理标志相关配套立法不完善的现状,借鉴欧盟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保护

中国有种类丰富的土特产品,但这些产品却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地理标志最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正是使这些无人问津的特产变成炙手可热的宝贝的关键之所在,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鉴于中国拥有丰富地理标志资源的国情,在健全中国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我们应在今后的相关谈判中立场明确地站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一方,在WTO框架内积极推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支持地理标志的延伸保护,支持将WTO《知识产权协定》给予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延伸到农产品、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支持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地理标志产品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

(二)在国内层面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在这方面中国可借鉴欧盟的做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产业政策工具,作为国家与地方农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中予以细化和强化,使之更好地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与此同时,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第一,选择专门法保护模式并在此框架内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中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立法主要有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的专门法保护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法》保护。多头管理浪费资源,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权利冲突,加之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位阶低,这些都与中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的国情不相适应。因此,建议提高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的法律位阶,形成以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为配套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就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而言,可先行制定一些单行条例,如《白酒地理标志保护条例》、《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等等,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分类保护,同时地方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一部统一的、高位阶的《地理标志保护法》。

第二,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力度。

欧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农业广泛加大了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支持,既符合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又使欧盟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更趋合理。中国应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力度,从而提高农民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并主动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

第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所蕴含的人文历史因素,发挥农业多功能性。

地理标志除具有来源证明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具有质量保障功能,是一国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农业的多功能性将得到进一步的开发与拓展。首先,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规则,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有的品质、特征与声誉,实现农业的食品安全生产功能;其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过程及程序实行严格的限制与监测,确保生产过程不对环境产生任何危害,实现农业的环境功能;最后,针对特定地理标志制定具体的产业政策,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利益主体给予更多政策扶持,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农业的乡村发展功能。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传播和保护优秀的传统民俗和民间艺术,带动和促进农村生态旅游、人文旅游的发展,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地方产业经济的增长[11]。

第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2007年7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27万家[12],但它们在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借鉴欧盟农民与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是单纯地做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主体,更重要的是应当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主体,参与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去;同时为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积极献计献策。因此,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促进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促进地理标志保护的同时加快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1]郭 强,李荣喜.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研究[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3(2):97-101.

[2]Victor Mosoti.International Mechanis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Local Agricultural Brands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B/OL].FAO Legal Papers Online#60,August 2006.http://www.fao.org/Legal/prs- ol/lpo60.pdf.

[3]冯术杰.欧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述评——写在 DS174、DS290两案裁决之后[M]//赵海峰.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4):166-188.

[4]王笑冰.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J].中华商标,2005(12):48-53.

[5]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2.

[6]尹显萍,王志华.欧洲一体化的基石——欧盟共同农业政策[J].世界经济研究,2004(7):79-83.

[7]EU Background Note 01/04:Why D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Matter To Us? [EB/OL].[2004 -02-10].http://www.deljpn.ec.europa.eu/home/news_en_newsobj553.php.

[8]姬亚岚,文桂峰.多功能农业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4.

[9]Green Paper on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Product Standards,Farming Requirement and Quality Schemes[EB/OL].http://ec.europa.eu/agriculture/quality/policy/consultation/greenpaper_en.pdf.

[10]曹新民.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中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J].知识产权,2007(1):26-31.

[11]邵伟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及其路径[J].齐鲁学刊,2009(1):105-110.

[12]农民专业合作社超27 万家[EB/OL].http://nc.people.com.cn/GB/12176566.html.

(责任编辑 郭庆华)

The 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E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ZHAO Xiao - ping1,2,MIAO Rong1
(1.School of Law,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2.Research Centre for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xi 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There are rich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GIs)resources in European Union(EU).EU,as a pioneer,took GIs as an industrial policy tool,and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promotion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ccording to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CAP).China,with abundant GIs resources,should lear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from EU to protect GIs actively as follows:to perfect related legislation,to increase subsidies,to develop 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MFA),to play the role of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fully,with the aim of promoting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D923.4

A

1000-5935(2011)04-0112-06

2011-03-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09YJA820049)

赵小平(1972-),女,山西清徐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在读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苗 荣(1987-),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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