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能不能治“老赖”

2011-05-04 06:29
民生周刊 2011年17期
关键词:老赖建平被执行人

□ 本刊记者 黄 瑶

“限高令”能不能治“老赖”

□ 本刊记者 黄 瑶

“出去消费也被人指指点点,就难看了!”几天前一位到北京丰台法院领取“限高令”的某公司负责人这样感慨。当天,他将欠债权人的8万元痛快地交给了法院。

近日,丰台法院向首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违者将被罚款或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出台后,这是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

“老赖”被限制各种高消费

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秦建平介绍,此次领取“限高令”的17名被执行人,总执行标的额超过1600万元,其中最高的是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达447万元;数额最少的是一起离婚案件,被执行标的仅6万元。这17名被执行人,都属于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按通知书,这17个人将从 “限高令” 收到之日起,在他们出行、消费、子女入学、买房买车等方面受到限制。如不得出入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不得住星级以上宾馆,以及禁止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则受限对象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涉案直接负责人。若发现他们有高消费行为,查证属实,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限高令”也并非适用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还钱,将不会成为被限对象。秦建平介绍,“限高令”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却拒绝还钱的被执行人。假如被执行人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没法及时还钱,则不会受“限高令”限制。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老赖”有履行能力却拒不还款,但也很少高消费,“限高令”对这类人暂时也没法直接制约。

“限高令”逼“老赖”还债

近几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人都希望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经济纠纷,而面对法院执行难,债务人恶意拖欠、逃避债务的现状,被欠的债务能否被执行回来,成了一场官司真正胜负与否的关键。

现实生活中,“老赖”一方面拖延执行,躲避债务;另一方面却依旧过着奢侈的生活。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老赖”的约束呈现无力状态。

北京法院系统这次发出的“限高令”,既对“老赖”紧追不放,挤压他们高消费生活的空间,又顾及其生活必需,无疑是破解执行难的务实之举。

(1)麻石硅铝质粗骨土:分布在杨头村、黄燕村、龙眠村大部分地区,母岩多为片麻岩和花岗岩,成土后为松散的碎屑层,土壤层较薄时,A-B层侵蚀殆尽,风化碎屑层裸露,显粗骨特征。

在丰台法院领取“限高令”的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人说,因该公司拖欠其他公司维修金40余万已数年,“法定代表人这回肯定得受限了,我回去马上向他汇报看怎么办”。

另一名“老赖”的执行金额是27万余元,他当天交了3000元以示态度。

继丰台法院之后,北京大兴区法院日前向一名日籍华人发出“限高令”。该日籍华人女士因为拖欠房主垫付的一笔装修费,被对方起诉到法院。该女士败诉后终未还款,房主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由于她在中国境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法官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4月11日,承办法官得到消息:该女士正在北京西站边检站准备乘坐火车前往香港。法官立即赶往西站,对其实施控制而后带回法院,并向她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该女士当场付了部分欠款,并写承诺书保证6个月内偿清债务。

“限高令”多年前曾在南京中院、重庆高院、广州东山区和番禺区法院等法院先后推出,其后各地法院纷纷效仿,相继出台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具体细则。

2006年10月,全国首张“限高令”从南京中级法院发出。这张针对曾经荣登“胡润榜首富”的“老赖”发出了“限高令”:不得以其自有财产为他人担保;不得以考察、投资、经营、旅游等名义出国、离境;不得租赁高档豪华的写字楼、宾馆或公寓办公,或耗资在企业或驻地高档装修;不得开办新公司,或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在消费场所高消费,居住豪华住宅和乘坐高档车辆。

“限高令”发出后仅10天,这位“老赖”就还清了数十万元债务。

据了解,南京中级法院一旦对某位被执行人启动该程序,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发改委、房产管理等政府部门和相关系统都会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指令”,随后,此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转让财产、出境、注册新公司、日常高消费的时候,都会被“亮起红灯”。

去年10月1日在各地法院广泛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规定了如下被禁止的高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北京法院系统此次出手就是以最高院的此《规定》为依据,第一时间对“老赖”采取措施,告别以往没有法律依据限制老赖高消费的尴尬。

“限高令”需布“天罗地网”

在几年的探索中,“限高令”也曾遭遇尴尬。因为“限高”的场所包括宾馆、酒楼、高尔夫球场等,而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单位往往不配合。

高消费场所事实上也并无检查消费者身份信息的权力,实名制更不可能渗透到这些行业,“限高令”的实施效果受到了很大制约。

有法官建议,将个人档案和身份信息统一,通过身份证来查询个人除隐私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和工作履行、个人信用等级,这样,不良的信用记录就会成为被执行人高消费时的绊脚石。

秦建平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正在积极与民航、工商、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努力促成多部门联动的配套实施机制。比如,“五·一”后法院将重点对发出“限高令”的被执行人是否有旅游、度假、住星级以上宾馆的行为进行调查,违反者将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目前接到“限高令”的被执行人是否能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使限高令真正落到实处,秦建平坦言,法院并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监督,主要还要靠申请人以及社会各界公众提供线索。秦建平表示,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法官将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不同措施。

同时,根据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老赖”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等信息,如有市民发现老赖进行高消费,可以向法院举报。一步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据了解,丰台区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一周,已经履行执行83000元,虽然仅占总执行目标的0.5%,但法院方表示将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敦促“老赖”不再赖。

□ 编辑 崔银娜 □ 美编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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