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和分类的再认识

2011-05-18 08:05刘泽琴
统计与决策 2011年14期
关键词:信息产业核算分类

刘泽琴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0 引言

信息产业属于新兴产业的范畴,就国际范围来看只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在中国起步就更晚一些。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信息产业的认识都尚未达到成熟的阶段,可以说这个认识过程是随着信息产业自身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展和深化的。这种认识过程的特点体现在诸多范畴上,譬如信息产业的定义,信息产业的核算范围,信息产业内部的层次和结构,等等。对这些范畴的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深化对信息产业的认识,对于科学测算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进而预测或规划信息产业的未来走向,更加具有显著意义。立足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拟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实务领域的最新进展,探讨如何更为科学、更为实用地界定信息产业核算范围。

1 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和分类界定的研究综述

1.1 国外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和分类的界定

信息产业的崛起离不开信息设备发明及其制造业的大发展,因为只有具备雄厚的信息制造和处理的物质基础,才能为信息加工、信息传输、信息服务等行业勃兴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第四次和第五次科技革命分别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诞生为代表的,而这两项重大发明均产生于美国,因此,现代信息产业首先在美国兴起是必然的,美国学者最先对信息产业进行专门研究也是顺理成章的。

对信息产业进行系统性研究的肇始者可追溯到马克卢普(F.Machlup),只是当时采用的是“知识产业”的名称[1]。他在1962年出版的《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一书中除了首次提出了知识产业的定义之外,还明确了知识产业(或部门)的范围,即“教育、研究和开发、传媒、信息机器、信息服务”。[1]其中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职培训、教会中的教诲、军队训练、通过电视的教育、自我教育和从经验中学习;研究和开发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以及测试和评价;传媒包括印刷物品、照相机和音响、舞台和电影、广播、广告和公关关系、电信和邮政服务、会议;信息机器涉及信号设备、用于度量、观察和控制的器械、办公室信息机器、电子计算机;信息服务涉及各种职业性的知识服务、作为联合产品的信息和财务服务、批发业务中的信息服务、政府等。在对相关范畴做出界定之后,马克卢普还对美国的知识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进行了测算。他的开创性工作为信息产业专门研究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

在马克卢普之后,在信息产业研究领域崭露头角的另一位著名学者是波拉特(M.Porat)。他在1977年出版的《信息经济论》中提出的信息产业的概念和整体框架,发展了马克卢普的思想。波拉特的最大贡献在于独创性地提出了将信息活动部门划分为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的理论,前者包括进行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交换的所有市场,后者包括公共官方机构的大部和私人企业内的管理部门的全部[2]。在此分类基础上,他认为第一信息部门包括八个主要类别,即知识生产与开发产业,信息流动与通信产业,包含金融业与保险业的风险性经营产业,包含所有市场信息业与宣传业的调查预测业,信息处理与信息传递业,信息商品产业(包括信息机械),具有直接的市场相似性的政府活动的特定部门,用于办公和教育方面的支援性的建筑设施[2]。在该书中,他采用这套分类体系对美国信息产业发展情况作了核算。波拉特的理论在发达国家很快得到了积极响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共体、日本和中国等纷纷采用了他的方法对信息产业作了核算。然而,在理论和实践领域,对波拉特提出的分类方法一直存在着争议,批评者认为该方法在实际核算工作中面临着诸多重要挑战,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第二信息部门如何科学核算:由于第二信息部门实际上分散于各个传统产业部门之内,那么究竟如何科学测定那些不进入市场的信息产品价值,究竟哪些工作者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信息工作者,等等。

出于核算实践需要,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编制了信息产业分类目录,以期在规范核算范围与产业结构之外,为具体核算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便利。比较典型的有OECD于2007年出台的《基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4)的信息经济部门定义》,该文件旨在对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或简称为信通技术部门进行核算,涉及信通技术货物与服务,电子商务,信息技术(IT)安全,数字内容以及信通技术传播等方面。ICT部门包括以下四个类别:ICT制造业,包括计算机及相关组件制造、通讯设备及相关组件制造、消费电子产品及相关媒介制造、ICT科学及医疗设备制造;ICT维修业,主要涉及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的维修;ICT贸易业,包括ICT批发贸易和ICT零售贸易;ICT服务业,包括软件出版(只包含系统软件盒相关应用软件),广播和电视节目制播活动,电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活动。在这四个类别之外,还建议将“内容与媒体”包括进来,具体包括内容印刷与复制,出版,内容零售和出租,音频—视频(媒体)。该文件还列出了与ISIC 4相对应的ICT行业分类代码,以便利核算实践。

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对信息部门范围也做出了定义,将以往隶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产业集合在一起:出版业,包括报刊、书籍和目录的出版以及软件出版;电影和录音,包括电影和视频,录音;广播电视,包括广播和电视播出,有线和其他定制节目制作;电信,包括有线电信运营商,无线电信运营商,卫星通讯和其他通讯;数据处理、托管和其他服务;其他信息服务。这些部门的共性在于它们均与生产和分配(除了批发或零售手段)信息和文化产品有关,或者是提供处理和传播这些产品和数据或者通讯的渠道,或者从事数据处理。

1.2 中国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和分类的界定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信息产业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已取得长足进步。中国学者对信息产业的研究亦是如此,近一二十年间有关信息产业的专题研究层出不穷。在信息产业核算范围这个领域,有许多中国学者先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金建(1992)明确指出应该把信息产业从第三产业中独立分化出来,形成第四产业。在研究我国信息产业结构或编制信息产业投入产出表时,他建议按宽口径来划分信息产业,并提出信息部门与非信息部门的划分、信息资料生产部门与信息产品生产部门的划分、直接信息部门与间接信息部门的划分以及对直接信息部门进行再划分等分类方法[3]。作为中国研究信息产业的早期成果之一,该文明确了信息产业作为第四产业的独立性,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即认为信息产业的各部门只是由原来的第三产业中分化而来,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的界定与作者原意的“宽口径”相比显得过窄;对信息产业内部的分类也不够详细,对具体工作的指导缺乏可操作性。

乌家培(1997)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的观点较之前者有所扩大,认为信息产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群,由信息技术产品制造业和信息内容提供服务业共同构成,覆盖了电子工业、邮电通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等部类。结合国外对信息产业的 “3C”(电脑computer、 通信communication、 信息内容content)认识,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信息产业不只是以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内容的“小口径”的信息服务业,而是包括信息设备制造和通信在内的“大”信息产业[4]。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是比较准确的,但是该文没有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界定作详细讨论。

以上两位学者的意见是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体现了我国学术界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界定的两种趋向——狭义界定和广义界定。近年来其他学者的研究多倾向于后者,即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的定义较为宽泛。如阎小培(1998)将信息产业分为信息技术设备制造业和信息密集服务业,前者主要包括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视听技术、缩微复印技术、电子出版技术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设备和器件;后者包括传统信息密集服务业和现代信息密集服务业[5]。方宽、杨小刚(2001)认为信息产业应定位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产品设备,包括信息产品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租赁;二是信息服务,包括信息的传播、加工、处理和管理;三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设计、计算机服务等。作者同时强调应突出以高技术为基础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和电子信息传播、处理、服务等活动,同时要兼顾其他传统的信息活动。李连友(2002)认为,依据信息产业功能特征不同,信息产业大致可分为信息工业和信息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前者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制造以及与信息载体有关物体制造业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产业,具体包括属于我国行业分类C门类中的内容;后者是指利用电子通信和数据处理技术提供有关信息方面服务的行业,主要从第一产业有关技术服务和第三产业中有关信息服务的内容中分离出来[6]。王钢、王欣(2007)认为,信息产业包括三大部分,即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传播业和信息服务业,其核心分别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和产品、进行信息传播以及信息服务[7]。

除了学术界的理论讨论之外,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做出了规定。如现行的国家统计局2004年发布的 《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将信息产业划分为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及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五个大类,又进一步分为20个中类,68个小类。该分类方法是按照信息活动的自身特征,在《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对与信息活动有关的类别进行的重新组合。该分类参考了联合国的 《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3.1版(ISIC Rev.3.1)的相关分类的编码方法,使得《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的细类名称及代码与《行业分类》相对应。该规定还明确,该分类选择了“中口径”,是在小口径基础上拓宽了与国际比较的内容,更加科学、实际[8]。

2 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和分类的界定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信息产业的含义与核算范围和分类的研究屡见不鲜,大部分学者均认同将信息产业划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但是笔者认为,许多研究者并未充分认识到信息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区别于其他产业部门的特性。正如第二产业与第一产业的分野主要在于物质产品自身的性质的生产方式不同,第三产业区别于前两次产业的特点是其产品主要表现为无形的服务,信息产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产品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与服务,而是以知识和信息的制造、传播和服务为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往研究中普遍认同的将信息设备制造与维护纳入信息产业核算范围的理论是不准确的,因为信息设备是制造和传播信息的载体和媒介,是服务于信息生产活动的,但其本身并不属于信息产业。这一点就像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用机械制造、服务于运输业生产的交通工具制造隶属于工业而非农业和第三产业一样,信息设备制造与维护也应划归第二产业。但是如果将信息产业的核算范围仅仅限定在信息服务业上,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将信息制造和传播两个重要类别拒之门外显然也是不足取的。

表1 信息产业核算范围与分类体系

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信息产业核算范围和分类的规定,笔者将国民经济划分为四个产业部门,即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服务业)和第四产业(信息产业)。根据上述对信息产业的认识将其细化为两个大类,即纯信息部门和混合信息部门。前者是指主产品为信息产品的产业部门,具体包括信息制造部门、信息传播部门和信息服务部门三类;后者是指主产品中既包含信息产品又包含其他产品的产业部门,具体指与信息制造、传播和服务有关而未列入纯信息部门的单位。混合部门广泛分布于前三次产业之中,这是由信息产业的高渗透性造成的。结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部门名称,信息产业的分类如表1所示。

表1中的信息产业核算范围与分类体系区别于已有研究成果和分类规定的是,以“信息”作为确定范围和划分类别的基本出发点。此处的信息泛指一切有价值的知识,因而信息产业就是创造新知识、传播知识以及利用知识和信息技术从事服务活动的经济部门。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将纯信息部门进一步划分为三个子类,分别是:(1)以创造新知识为主的信息制造部门,如软件业发明新的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科学研究事业从事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与试验发展,文艺创作工作者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等;(2)以传播知识为主的信息传播部门,如电信服务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等各种介质传输信息,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和零售业从事各种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贸易,各级各类学校向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传授知识和技能等;(3)以利用知识和信息技术从事服务活动为主的信息服务部门,如计算机服务业中的数据处理服务,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等。

表1对混合信息部门的进一步分类是以机构部门分类为依据的。在具体操作中可按照上述对信息的理解以及对纯信息部门的分类方法界定哪些单位属于信息工作单位,哪些工作者属于信息工作者,或者某些单位(工作者)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信息工作单位(工作者),并据此开展混合信息部门的核算。如前文所述,信息活动的高渗透性使得混合信息部门几乎遍及国民经济前三次产业部类的各个领域,对其核算的确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也正因为此,才有必要对混合信息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作科学测算,以了解其规模和发展水平。

3 结论与研究展望

本文从“信息”这一关键概念出发对信息产业的核算范围和分类作了探讨,提出了区别于既往研究成果的新的分类体系,主要观点是剔除了虽然与信息制造和传播相关但是本身不属于信息生产范畴的信息设备制造与维护行业,从主产品是否为信息产品的角度将信息产业划分为纯信息部门和混合信息部门两大类,并根据各个行业在信息产品制造和传播、利用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纯信息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分类,为科学核算信息产业规模和水平,从而为确定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明确其未来发展方向提供核算基础。

在此核算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开展信息产业核算的实证研究,譬如从总量和结构的角度可以研究信息产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纯信息部门和混合信息部门在信息产业中各自所占比重;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研究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支持力度和依赖程度,信息产业内部各类别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信息产业对就业的影响;从动态数据的角度研究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律,确定信息产业的热点和瓶颈所在,预测信息产业的未来走向,分析信息产业内部各类别的结构变动趋势。对混合信息部门的深入研究涉及到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中的工作者从事信息产品制造、传播与利用活动的计量,即如何合理确认复合工作者的信息工作所占比重;混合信息部门中的信息工作对其他性质的活动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

总之,信息产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部门,在目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阶段内都是大有可为的,对该产业的认识也必将随着信息经济的蓬勃发展而逐渐深化,对信息产业的核算范围和分类的研究也必将在此深化的过程中逐渐趋同,最终达到理论界与实务界认识的统一,从而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展信息产业核算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1]马克卢普.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M].孙耀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波拉特.信息经济论[M].李必详等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

[3]金建.信息产业:形成过程与发展走势[J].经济研究,1992,(8).

[4]乌家培.中国信息产业的现状和未来[J].经济研究参考,1997,(3).

[5]阎小培.信息产业的概念与分类[J].地域研究与开发,1998,(4).

[6]王钢,王欣.信息产业测度指标体系设计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7,(6).

[7]国家统计局设管司.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EB/OL].http://www.stats.gov.cn/tjbz/t20040210_402369833.htm.

[8]李连友等.信息产业核算的理论和方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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