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下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2011-06-22 10:33黄丽青
经济师 2011年6期
关键词:账务处理

黄丽青

摘 要: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核心主要是将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文章通过对消费型增值税的分析,探讨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相关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购置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61-02

一、对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的解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按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出。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5.小规模纳税人仍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

例1.2009年5月5日,乙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6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支付安装费30000元,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进行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6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700

贷:银行存款 712000

(2)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639300

贷:在建工程 639300

2.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应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例2.2009年6月10日乙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增值税由乙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4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2000

3.接受投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乙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00元。2009年7月5日,接受A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该投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10%。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702000

4.自制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自行建造生产用的机器设备时,购入自建用的原料等物资,按抵扣凭证上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金额计入“工程物资”。如果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领用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消耗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等行为时,其增值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领用生产产品用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不须转出增值税,账务处理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原材料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2)领用企业自己所生产的产(商)品。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征税模式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被纳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在自制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消耗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和货物时,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2009年8月1日,乙公司开始改造和完善一台机器设备。改造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原材料一批,买价为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元。另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本企业所生产的商品20件,实际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原材料 20000

库存商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实质是将换出的商品和抵債资产看作是销售,用销售的价款抵付换入资产(看作购进)价款或前期债务,对于这两部分固定资产增加的增值税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在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加项目,首先应区分生产性和福利消费性项目,在此基础上,对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列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抵扣凭证或消费性固定资产不需考虑单列增值税,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例5.2009年9月1日,B公司用2009年2月1日购入的生产经营设备与乙公司所生产的一批钢材进行交换。B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B公司设备原值7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600000元,乙公司钢材成本500000元,公允价550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公司以银行存款另付补价10000元和其他运杂费用3000元。根据以上分析,乙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公允价550000元+增值税93500元(550000×17%)+支付补价10000元+承担的杂项费用3000元-可抵扣增值税102000元(600000×17%)=554500(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 55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

银行存款 13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若B公司换出的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设备,则交换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不得列入进项税额,而应全额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6.2009年1月1日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应收款项共为10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2009年11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C公司以生产的一台设备归还债务,该设备成本560000元,公允价800000元,雙方均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 64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000000

三、结束语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使企业的增值税额明显降低。税负得到降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理解其精神实质,依法抵扣和纳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8.12.18

2.王玉娟.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处理解析.财会月刊,2009(6)

3.陈郁珍.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9(8)

4.张译文.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9(6)

(作者单位: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广东广州 510308)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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