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响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政策与法律缺陷

2011-07-22 03:08欧明建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1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考核

欧明建

近年来,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信息规范化管理的法规制度、监督体系日趋完善。然而,由于忽视了法制教育及不完善的会计工作评价理论指标体系,加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偏差,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导致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会计职业陷入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本文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治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政策缺陷

1.业绩评价体系不完善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建设逐步完善和发展的历史阶段,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难免会有弊端,具体到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方面的主流方法还不尽科学、合理—过于偏重财务评价,使评价体系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绩效。

2.行政领导、经营者的功利主义

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为突出政绩,给企业分指标,压任务,逼着企业作假,用虚假政绩去争名夺利。同时某些企业经营者为取悦上级,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常常指使会计人员违反法规,对会计资料进行粉饰、修正,以获得贷款,逃避税收,截留收入,化公为私。因此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负责人非常重视会计信息的“数量意义”,现行的企业绩效考核不再是单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状况,而更多地赋予了政治的成份。由此使会计工作更多地被看作是为达到官方下达的指标而作的一项“账面”工作,而不是一项真实的记账工作。由此在社会上流行“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数字经济”的风气影响下,势必导致会计信息要迎合企业领导的意志,而使会计信息失真。

3.监督执行乏力

目前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上很完善,但执行中却不尽如人意。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会计人员只能无奈地选择“明哲保身”,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内部审计往往根据领导的偏好去“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

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缺陷

1.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

一定时期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已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毋庸讳言,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集中表现为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的缺失。面对各种严格、系统、成文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一些企业及会计人员,总是习惯性地去寻求各种变通、突破的空间和可能。

2.会计造假的法律成本低

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完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

一是企业绩效考核应当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既要设计经济指标,又要有社会发展、环境建设指标;既要考虑到当前,又要着眼于长远的绩效。形成“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考核思路和“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原则。二是在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应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经营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同时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延期支付奖金及超额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等方式来代替现金支付。营造激励他们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工作的环境,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2.转化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是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在宏观经济发展中掌好舵的同时鼓励和调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划桨的积极性,并且要将多重角色区分开来,特别要将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角色与会计信息监管者的角色严格区分,不要因一时或部门利益而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避免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预,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发生。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法律规范”的思路框架,不断完善“内部约束、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是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审人员相对独立地位,充分发挥内审作用。二是强化政府外部监督。加强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监察、证券监管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督整体,充分发挥监督合力。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制止和约束会计舞弊行为。

4.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处罚相关责任人

切实贯彻实施《会计法》及相关的会计法规、规章,对检查出来的造假行为,要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相关责任人个人身上,大幅提高会计造假成本,要让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以此从源头上遏止造假行为。建议各级检察机构,建立执法检查社会公告制度。将检查中存在问题单位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达到依法治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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