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食品国家标准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一则标准修改单说起

2011-07-27 02:22雷时奋罗秀梅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1年9期
关键词:浓香型质量指标大肠菌群

雷时奋 罗秀梅

1 GB/T19961—2005《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第1号修改单

2011年3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布了GB/T19661—2005《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第1号修改单。其修改内容看似简单,只修改了2个项目的指标,但产生的效力与影响却很大,需要认真对待,下面加以分析与评论。

1.1 第1号修改单的内容

“表2中总酯和己酸乙酯指标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表2 理化指标

修改后:

表2 理化指标

1.2 修改的内容是降低了质量指标

从修改单中可以看出,修改后总酯与己酸乙酯指标有明显降低,降幅最大的高达58%,最小的也有25%。我们知道,酯是影响酒的香气、口味、风格最重要的一个指标,降低酯的指标,就是降低酒的质量。试想,同是38%vol的剑南春酒,一种总酯1.50g/L,己酸乙酯0.6g/L;另一种总酯0.8g/L,己酸乙酯0.25g/L,这两种酒的质量、香气、口味、风格特征能一样吗?更具体一点,把前一种酒加酒精和水“勾兑”成后一种酒(差不多是一瓶可勾兑成两瓶),难道不会影响其风格特征和产品质量?让喝惯了剑南春酒的人喝一口这两种酒,就会品尝出大不相同。

1.3 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进行比对

通过对比,更清楚地看出修改后的《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国家标准质量指标降低的情况。

《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属浓香型白酒,将其标准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理化指标作比较,就能清楚地看出其质量指标降低的情况。1989年分别制定了GB/T10781.1—1989《浓香型白酒》(高度酒)与GB/T11859.1—1989《低度浓香型白酒》,2006年将两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

为方便比较与节省篇幅,浓香型白酒和低度浓香型白酒新旧标准的理化指标分别合并写在一个表中,标准只标示年份(见表1和表2)。

表1 高度浓香型白酒理化要求

表2 低度浓香型白酒理化要求

GB/T19961—2005未修改前,其理化指标符合GB/T10781.1—1989与GB/T11859.1—1989一级要求,优于GB/T10781.1—1989与 GB/T 11859.1—1989二级要求,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其他条件,所以批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国家标准。修改后,低度酒的总酸、总酯不符合GB/T10781.1—2006一级(即合格)要求,按GB/T10781.1—2006进行判定不合格。从另一角度来说,GB/T19961—2005至今已实施6年,说明企业过去完全有能力按修改前的指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质量较高的剑南春酒。现在大幅度降低质量指标,降低产品质量,也就是不能保持剑南春酒原有的质量,怎么可能继续享用具有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呢?再看我国另一家有名的浓香型白酒,不仅保持有浓香、窖香浓郁的传统产品,也发展开发了“淡雅”的新产品(还特意在瓶盒显著位置标示“淡雅”二字),但仍然执行 GB/T 10781.1—2006,不降低质量要求。

2 关于大肠菌群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讨论

大肠菌群检验方法国家标准(GB4789.3)近3年来成为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的一个热点问题。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2008年起两年实施2次修订(GB/T 4789.3—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与GB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以及发布一次公告[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16号)》],不仅未能规范好大肠菌群的检验工作,还造成了极不正常现象:在2010年 6月前GB/T4789.3—2003与 GB/T 4789.3—2008并存,同时使用,而且是GB/T4789.3—2003使用的范围更广。2010年6月起至今,仍有一些检验部门继续使用GB/T4789.3—2003,依然是GB/T4789.3—2003比GB4789.3—2010使用范围更广。这是我国标准史中从未有过的不正常现象。这种不正常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2.1 国际先进标准得不到有效执行

GB/T4789.3—2008前言中说明,本标准的修改采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国际分析家学会(AOAC)等国际先进标准。现在仍有执行GB/T4789.3—2003,使得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的GB/T4789.3—2008与GB4789.3—2010得不到有效执行。

2.2 标准法规得不到严格遵守

新标准实施后,被替代的旧标准自行废止,不再执行。这是实施标准的一条常识性的规则。过去曾经在新标准前言中加以说明,现在已不再说明,因为这条规则已人人皆知。标准化法更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所以当GB/T4789.3—2008实施后,特别是GB4789.3—2010实施后,还继续执行GB/T4789.3—2003,明显是违反标准法规的规定。

2.3 不执行先前制定标准的承诺

现在所有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都写着:“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在GB/T4789.17~4789.25—2003等9类食品检验方法标准所引用的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包括GB/T4789.3《大肠菌群测定》)全部都不注日期,因此都承诺要使用最新版本标准。现在继续使用GB/T4789.3—2003,不使用GB/T4789.3—2008、GB4789.3—2010,就违背了先前作出的承诺。

2.4 继续使用GB/T4789.3—2003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在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16号)》中提出:

“为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工作,现公告如下:

现行食品标准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指标以‘MPN/100克或 MPN/100毫升'为单位的,适用《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3—2003)进行检测 ;以‘MPN/克或 MPN/毫升'、‘CFU/克或CFU/毫升'为单位的,适用《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T4789.3—2008)进行检测。”

第16号公告以大肠菌群计数单位不同为理由,提出继续使用GB/T4789.3—2003。这个“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因为在数学计算中MPN/100g与MPN/g两种单位是可以互相换算,而且是很简单的换算:1MPN/100g=0.01MPN/g,1MPN/g=100MPN/100g。按GB/T4789.3—2008与 GB4789.3—2010进行检验,得到的以MPN/g为单位的检验值,很容易换算成以MPN/100g为单位的检验值,完全可以满足“现行食品标准中规定”。

2.5 可喜的开端

在GB/T4789.17~4789.25—2003等9类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中,《乳与乳制品检验》标准首先进行了修订,修订为GB4789.18—2010《乳与乳制品检验》,执行 GB4789.3—2010,不再执行 GB/T 4789.3—2003。为什么GB4789.3—2010《乳与乳制品检验》会率先修订?显然是吸取了毒奶粉事件以及多年前发生的“大头娃娃”婴幼儿死亡事件的教训。

GB4789.18—2010的修订只是一个可喜的开端,还需要进行认真的总结。

3 总结

3.1 GB/T19961—2005第1号修改单没有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最重要的质量指标,作了如此大的修改,就不能简单地发标准修改单,而应对标准进行郑重其事的修订,修订成GB/T 19961—2011。并对标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也要改正过来。例如把1.1表2中“注:酒精度允许误差±1.0%(体积分数)”修改成“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1.0%vol”;“酒精度 40.0%(体积分数)以上,酒精度39.0%(体积分数)以下”的规定不够严谨,也应修改。

公布第1号修改单就等于同意修改后的GB/T 19961—2005《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的质量指标可以低于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的质量指标。对认真执行GB/T10781.1—2006全国浓香型白酒企业而言,更是不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立即废止GB/T19961—2005第1号修改单。

3.2 早应废止的GB/T4789.3—2003至今还有一些单位在使用,这种状况很不正常,值得反思。它提醒在制定和实施食品国家标准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希望卫生部不管通过什么方式表示停止执行2009年16号公告,问题就解决了。现在该是全面废止 GB/T 4789.3—2003,认真执行 GB4789.3—2010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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