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军事检察权的渊源和军事检察权的内涵

2011-08-15 00:45
大家 2011年17期
关键词: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汪 侃

一、检察制度的建立,检察权产生,检察制度的差异决定了检察权的差别

(一)世界检察制度产生

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就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根据历史记载,检察制度最早产生于14世纪的法国。14世纪初菲利普四世在位时正式设置了检察官,建立了检察制度。到16世纪,法国在法律上规定了检察官的职权。到17世纪,法国设置了总检察官一职,并在全国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官。从此,检察机关在法国成为专门公诉机关和制约审判机关的重要法律机构。

法国检察制度的出现,顺应了法国王权专制和实现国家司法统一的政治需要。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中世纪的司法改革,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效仿法国建立了检察制度。

(二)中国近现代检察制度的确立1909年抄袭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编订了《法院编制法》,与全国4级法院相适应,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全国法院和检察厅都受法部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厅受各省提法使的监督。至此,中国的检察制度正式确立。

(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 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而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检察思想的核心: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为了实现这个统一,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列宁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一文中指出,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管任何地方的影响”二是必须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开始建立。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就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检察权。

二、军事检察权属于国家检察权,国家检察权内涵的差异决定军事检察权内涵的差别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检察制度和军事检察制度。军事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各国不约而同在立法和理论上进行确定和认可的,这反映了军事检察权与国家检察权在国家主权属性上的内在统一性。当然,军事检察权与国家检察权的联系和区别在不同的国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军事检察权渊源的不同。

纵观各国,军事检察权的渊源可以归纳为两种,由此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延伸主义”的观点,即军事检察权的唯一渊源是国家检察权,军事检察权由国家检察权派生而来,军事检察权是国家检察权在军事领域的延伸。,另一种“援用主义”的观点认为军事检察权的唯一渊源则是军事统帅权。基于这一观点,军事检察权从属于军事统帅权,是军事统帅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军事检察权独立于国家检察权之外,必须服从、服务于军事统帅权。意大利是采用这一观点界定军事检察权的典型国家。就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言,我国的军事检察权与国家检察权的关系可以大致归入到“延伸主义”的范畴里去。即使是同样采取“延伸主义”的国家,由于各自国家检察权的迥异,其军事检察权在具体实践中也有着千差万别。我们以俄、美、中三个主要国家为例加以说明。

(一)俄国军事检察权 一是实行垂直管辖体制。当代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脱离了俄罗斯军事法庭的制约与管辖,直接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机关,由总检察机关副总检察长担任军事总检察长行使军事检察权职能,军事检察机关服从国家总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同时内部也实行垂直管辖管理。二是军事检察权与军事侦查权独立行使,检察侦查权力一体化。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7条规定,军事检察机关所在守备部队指挥官与负责人员或其他军事机构指挥官与负责人无权干涉军事检察机关组织活动,军事检察监督权与军事侦查权行使自主独立。

(二)美国军事检察权 美国的军事检察制度 一是美国的军事检察官是临时选派和指定的。《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27条规定:高等和特等军事审判法庭的召集人,应当为所召集的法庭选派军事检察官。第70条规定:军法总署应当在军法总署分署中指定一名符合本法要求资格的军官,担任上诉检察官。二是美国军事检察官的任务要比较轻松,他们主要负责代表国家起诉或上诉,不具备侦查、审判监督的职能。但美国的军事检察官享有一项我国军事检察官没有的权利——强制回避权,即军事检察官可以向高等或特等军事审判法庭陈述理由,要求法庭的军法审判官和成员回避,并有一次强制回避权。

(三)我国军事检察权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指出法律监督权就是检察权。宪法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我国的军事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立在军事武装集团内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权是属于国家检察权。

因此可以阐释:第一,军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第二,军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检察权。第三,军事检察权是国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检察权。第四,军事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我国军事检察权的基本特征是,军事检察院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军事检察权的基本内涵:一是犯罪的监督权。犯罪监督权是指军事检察院依法运用侦查权、批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将所有涉嫌犯罪的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在部队营区内涉嫌共同犯罪,涉及军事秘密的非军人、在服役期间涉嫌违反军人职责犯罪的退役军人,起诉到军事法院,由法院审查和判决。二是诉讼监督权。诉讼监督权是指军事检察院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活动,包括对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检察院要充分运用立案通知权、抗诉权、纠正违法权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三是行政执法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权是指军事检察院依据军事法规对劳教、除名、提前退役、开除军籍以及看守所、劳教所等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活动。主要是军事检察院通过备案审查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的错误。

通过比对三个国家的军事检察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各自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体系特征,这可以归结于三个国家法律和军事发展道路的不同。各国的军事检察制度虽然不同,但是在执行国防和军事领域法律监督责任和使命这一点上,可以说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业务全书》张思卿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国检察业务教程》梁国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

[3]《军事检察学》李昂主编,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4]《军事司法制度研究》田龙海 曹莹 徐占峰著,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

[5]《检察制度教程》龙宗智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2.

[6]《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赵路,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08.

猜你喜欢
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国纳税人监督权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三个女检察官一台戏
双十一,单身检察官是怎样炼成的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大学内部治理中监督权的实现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