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应该对报告还是对工作提出?

2011-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1年8期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专项意见

审议意见应该对报告还是对工作提出?

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在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文件中,其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对报告,有的是对工作情况。有人指出,审议意见应对工作情况提出,而不是对报告本身提出。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杰审议意见不能脱离实际工作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主要应针对工作报告本身提出,但同时也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两者兼而有之。因为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而是不可分割的表里关系。

现在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草稿,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最后以冠有“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字样的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文件或者函件发给政府或者法院、检察院。显而易见,审议意见的“前世今生”表明,特定对象无疑是工作报告本身。如果脱离工作报告,就会变得文不对题。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所谓“工作报告”是指“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关于某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做法、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等,接受常委会的监督和评价,以进一步改进和推动工作。也就是说,工作报告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具体工作的总结和反映。因而,审议工作报告实际上就是审议工作情况,两者是表和里的关系。可见,常委会审议意见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工作报告,但也不能脱离工作情况。如果脱离实际工作,审议意见就会变成纸上谈兵;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提出的审议意见,才会更科学、合理,也才会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卢欣审议意见须针对工作情况提出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针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评议后形成的书面文件。笔者认为,标题表述宜用报告,符合监督法条文规定;而内容表述则须针对工作情况。

一是立法原意所要求。监督法明确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要求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见,整个审议活动关注的是“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载体。二是审议意见体现的是人大实施工作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事项和监督内容。若审议意见的内容围绕报告开展,可能还要评价报告起草方面的优缺点或者文字上的不足,显然有失偏颇。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审议意见自然也应该针对某专项工作提出。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审议意见要对报告更要对工作情况

根据监督法有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表述,审议意见依法就是对报告,若对“工作情况”,则“师”出无名。

但笔者认为,审议意见应由表及里,不仅要对报告,更要对工作情况提出。从表象上看,审议意见针对的是“报告”,实质上针对的是“工作情况”。人大常委会听取的是“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自然要针对报告有的放矢地提出审议意见。但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报告后进行审议,是结合报告对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一般是针对报告而提出。比如说:对报告某专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是否真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客观等工作情况,结合报告进行评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仅是表扬和批评,更多的是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因此,审议意见就不会局限于报告本身,而是透过报告看工作。在这里,“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透过报告揭示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情况,才是“里”。因此,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应由表及里地提出,不仅要对报告,更要对工作情况。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徐建华对工作情况提出更显科学合理

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一种监督形式,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公文文种。笔者认为,“对××工作的审议意见”这一表述更显科学合理。

人大监督一般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事项和监督内容。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可见,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施的就是一种工作监督,其监督的就是“一府两院”的工作。

再说,报告与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告是汇报工作的载体。人大监督的是工作,审议的当然也是工作,即审议工作的好坏,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若审议的是报告,即审议的是其报告起草的好坏,对报告起草上的不足提出意见,这显然背离了人大监督的实质内容。当然,对报告的起草不是不能提出意见,但与审议工作相比,这毕竟是次要的。因此,我们不能把“报告”与“工作”两个不同的概念等同起来,笼统用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提法向“一府两院”交办审议意见,容易让人产生歧义,还是称“对××工作的审议意见”更显科学、合理。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审议意见应对报告提出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应是针对报告这一载体提出。人大工作法律性和程序性强,注重依法办事,人大常委会不能离开报告载体而对抽象的工作本身进行审议,

审议意见针对报告本身于法有据。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监督法第二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这些规定明确审议意见是针对各种报告的。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对象不能抽象化。人大常委会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选举任免,还是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都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视察调研报告、人事任免议案、政府工作报告等书面载体,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报告是汇报工作的载体,审议意见和报告存在对应关系,离开了这个载体,审议工作就失去了针对性、严肃性和连贯性,从程序上也不严谨。因此,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是针对报告提出。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审议意见主要指向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表述,审议意见是针对专项工作报告,而非专项工作情况的。

一是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在“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基础上的延伸和拓展、提练与升华。专项工作报告是“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内容较为详实,既有目标任务,也有具体落实情况,还有存在问题,更有今后打算。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正是在报告基础上,肯定其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改进或努力的方向。离开“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来谈常委会审议意见,就会变成无本之末、无源之水。

二是“一府两院”开展专项工作,既是落实自身报告的过程,也是执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过程。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事先已经作了充分的调研,对专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了解掌握,作为旁观者看问题角度或视野,往往比“一府两院”更全面更深入。“一府两院”只有将自身报告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两者有机结合落实,在推进专项工作时才能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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