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

2011-08-15 00:49程涛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制司法法律

程涛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

程涛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提出了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方面的诸多思想,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邓小平;法制思想;法制建设;法律法规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反思。鉴于历史的教训,尤其是十年“文革”的教训,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对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进行了思考。我国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他充分认识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条件。他对如何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全面论述,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方法、政策。

邓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P147)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P147)邓小平法制思想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等诸方面。笔者以下对邓小平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方面的思想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启发意义。

一、加强立法工作

过去法制不健全,主要是有许多必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起来,以至无法可依。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现在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许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1](P146)1980年他再次说道:“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1](P243)因此加强法制的首要工作就是加强立法工作,邓小平关于立法工作的论述,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加快立法

鉴于过去法律不完备的情况,1978年12月邓小平说:“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1](P146)1980 年 12 月他又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P359)他还说:“法制要在执行中初步完备起来,不能等”。[1](P360)这说明要尽快的把必要的法律制定出来,才可能“有法可依”,没有必要的法律、法令,那就缺乏起码的加强法制的条件。

2、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必要的法律要加紧制定,但又不是随意可以制定的,而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才能够制定法律。各项法律的制定在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讨论之前,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要经过有关方面的民主协商。这样的程序才使我们的法律符合实际,体现人民的意志。这不仅是个程序问题还反映我国法律的民主精神。

3、立法工作要初步完善

邓小平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1](P147)在他看来就是要着眼于建立法律,不要一开始就是“成套设备”,有的法律尽管粗点,但比拿不出来要好,可以先适应有法可依的需要。再者,这也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的,人们的认识总是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总结经验,才能使法律逐渐成熟、完善起来。

根据邓小平的有关立法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立法工作,迅速改变了立法工作长期停顿的局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国籍法》、《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至今已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天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与邓小平关于立法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二、坚持依法办事

制定了法律就要保证法律的实施。如果只是制定了法律而不能执行法律,那么法律也只是纸上的东西,与没有法律相差无几。对此邓小平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1](P371)在法律的实施中邓小平提出了诸多重要观点,主要包括几下几点:

1、不搞政治运动,严格遵循法制

随着各种法律、法令的制定,使我们有可能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包括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斗争。同时,有了法,也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而不能采用违反法律的办法,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本身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通过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办事就排除了受某个人思想左右的随意性,不能采取过去搞运动的办法,而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寸来处理,而且允许被告人的申诉和律师的辩护。这样可以避免过去政治运动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从而可以稳妥、准确的处理有关矛盾。

不搞政治运动,不采用搞政治运动的办法,是正确的。但是有些同志却错误的总结了以往搞政治运动的经验。怕再搞成冤假错案,面对明显的犯罪分子也不敢依法处理,遇事手软,下不了手。对此,邓小平指出:“这跟反右倾不同,反右倾容易混淆,容易搞错。哪样叫右倾,哪样叫左倾,往往搞不大清楚。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1](P403)冤假错案不能再搞,但各种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惩办。

2、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986年6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提出: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由国家和政府管。[2](P163)

邓小平提到的法律范围内的问题由国家和政府管,就是指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去管。党领导国家和政府,但党不是国家和政府。不应该包办国家和政府的行政事务,而应该保证他们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其职权,特别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邓小平坚决反对党直接行使司法机关的职权,他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预法律的实施。”[1](P332)这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原则得以贯彻,才能使法律得以实施。

3、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有强制约束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P71)这说明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有普遍的适用性,谁也不能例外。针对当时有的人利用自己的地位、身份、职权、关系等条件,干预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情况和出现一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的封建特权现象,邓小平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P332)所谓解决思想问题就是要提高认识,要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犯法,谁也不能在法律面前占便宜,任何犯了法的人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美国有个尼克松,日本有个田中都得上法庭,为什么我们中国领导人不能上法庭呀?邓小平提出这个问题对于封建传统特权思想浓厚的中国社会,显得特别重要。所谓解决制度问题就是要制订各种行为规范,只有制定规范并严格执行,才能把解决特权的问题落到实处。邓小平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P333)他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1](P33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干部生活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就是在解决制度问题上采取的实际步骤。

解决干部特权、特殊化问题,就抓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必须守法中的主要矛盾。我们是执政党,许多党员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他们如果遵守法律,就会影响一大批群众增强守法观念,就会在群众中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氛围,就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作为使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保障。亚里士多德说得好,公众视法官为“活生生的正义”,即人格化的法律程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静止的社会规范,不能自动对社会关系起调节作用,只有当人们将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机器,运用其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部事务时,法律才能由静变为动态。司法权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者之手,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都会变质。因此,司法人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品质,司法队伍的素质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

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队伍数量不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的实际,邓小平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1、要解决队伍不足的问题

1980年1月邓小平说:“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P263)同年 3月他提出,要从军队干部中选派一大批人员来充实司法队伍。他认为政法工作与军队干部的特长比较接近。1980年12月他又提出:“要从基本建设队伍和转业军人中挑选一批好的职工、干部和战士,经过训练,扩大和加强政法公安干警队伍。”[1](P371-372)这在当时情况下,对充实我国的司法队伍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要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解决司法人员数量问题只是第一步,还要予以训练,以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邓小平指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1](P371)在邓小平看来,法官、警察除了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在他的思想指引下,政府开办了各类政法学校,开设各种法律训练班,培养出大批懂法律知识,大公无私、执法如山的司法干部。

四、注重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建设,除了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外,就是要对全体人民加强法制教育,使全体人民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一再强调加强法制教育理论的重要性。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是用法律武器武装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头脑,使他们“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从我国当时的情况来看,干部和群众比较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单薄。有的干部以言代法、轻视法律,根本不把法律条款放在眼里。认为法律是管小老百姓的,管不了自己,一般群众按照传统习惯或传统办法行事,有的人不知法律为何物,自觉不自觉的办了一些违法的事,有的人被关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法,尤其在青少年当中有许多都是不知法、不懂法的“法盲”。正如邓小平所说:“现在有些年轻人犯罪没有什么顾虑,娃娃犯罪、无法无天。”[4](P136)这说明加强法制教育特别重要。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遵守各自所服从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1](P360)1986年6月他在中央政治局委员会的讲话中说:“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4](P135-136)在邓小平上述思想的指引下,1987年中央做出决定,准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向全体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经过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后,人民的法制观念大大增强,法律的实施越来越有群众基础。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邓小平法制思想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针。邓小平关于法制问题的论述,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在理论上比较全面、完整,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科学的指导。特别是他提出的民主化、法律化的思想理论,对于我国由过去的“人治”转向“法治”,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建立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我国得以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R].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A849

A

1672-4445(2011)06-0016-04

2011-01-19

程涛(1986-),安徽省六安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2009级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执政党建设研究。

[责任编辑:钟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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