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的性质

2011-08-15 00:51初冬梅苏慧文
枣庄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收益权股利产权

初冬梅,苏慧文

(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股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最早出现在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通篇也只有“股权分布”四个字,真正将股权作为法律用语使用的是新修订的公司法,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对股权进行定义。对于股权的定义仍停留于学术层面,学术界认为股权又称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股权是指股东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总称。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享有的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理论界对于股权的定义基本无异议,但是对于股权的性质问题,长久以来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所有权说、共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等。

一、关于股权性质的几种观点及评论

(一)所有权观点

该观点认为股东通过对公司投资或者认购股票而享有公司的财产,并且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控制公司财产获取收益,股东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这种观点多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另有学者认为股东和公司法人同时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1]并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所有权观点或认为股东享有所有权或认为股东和公司法人同时享有所有权,但是前者与公司作为法人的制度构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等不符,后者则与民法中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相冲突。

(二)共有权观点

该观点认为股东是按股东的持股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股东按份共有公司的财产应是股东的性质。这种观点否认了股权和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而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法人存在的前提,共有权观点也就与公司以法人形式独立存在的事实相悖。

(三)债权观点

该观点认为在20世纪初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所有权被削弱,而公司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且由于大部分股东持股份额较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表决权无足轻重,所以他们无心介入。此时股东的权利仅仅在于收益,他们投资后也只关心股息和红利能否按期兑现。而且股票和债券的区别也在逐渐缩小,股权倾向于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这种观点只注重股权的收益请求权的特性,却忽视了股权的其他特征如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诉讼权等,片面的将股权等同于债权,而股权和债权有如下区别:(1)股权只能因公司的解散而消失,不以红利的支付消失;而债权会因债的兑现而消亡;(2)在债的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但利益不一致,而股东的股权中既含有自己的自益权又包含与公司一致的共益权;(3)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有一定的风险;而债权具有担保性,风险较小;(4)公司解散时,债权的受偿地位要优于股权;(5)债的偿还是等价的,而股东获得的红利与所投入的财产不一定对等;(6)债的履行是向特定的债权人所为,因此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而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告知公司,公司的分红只以股票为依据;(7)债权一般有偿还期限而股权没有。也有学者提出新债权的观点,此观点对请求权以外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完善了债权观点,但却否认了共益权属于股权的一部分。[2]

(四)社员权观点

该观点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在法人内部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3]股权属于社员权的一种。该观点视股权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为一体的权利。社员权观点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认为股权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但社员权观点更多的强调人合性,而股权则偏重于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观点很难立足。

(五)股东地位观点

该观点认为股权是股东投资于公司或对公司认购股份而获得的法律地位。股东地位观点认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在性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否认股权是单一的权利,[4]认为股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整体。股东地位观点主张股权是股东一种地位而不是股东的权利,而实际情况是股东更强调所能行使的权利,该观点实质上与社员权观点并无很大的差异。

二、虚拟产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新经济时代财产权利网络化的体现。学界对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以一定的数字化、非物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狭义的虚拟财产则指存在于服务器中的数据、电磁记录,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玩家的游戏角色、游戏装备、宠物、游戏币等。虚拟产权是指虚拟产权主体对虚拟财产拥有的权利,虚拟产权是产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虚拟产权的获得是基于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签订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比如,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注册账号与运营商签订合同,以游戏账号为合同凭证享有虚拟产权的一切权利,即虚拟产权主体凭借相应的合同关系享有虚拟产权。虚拟产权的特征如下:

(一)虚拟产权的客体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5]在虚拟环境下,虚拟财产的外化表现形式如游戏玩家拥有的装备,货币、宠物等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但是存在于服务器中的数据和电磁记录是客观存在的,说明虚拟财产具有客观非物质性,即虚拟性。

(二)虚拟产权的存在依赖于实物客体,即具有附着性。[6]当实物客体的产权消灭时,虚拟产权也必然消灭。比如,在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虚拟财产储存于主机这一实物中,当实物消灭时,虚拟产权必然消灭。

(三)虚拟产权具有收益权,且区别于实物产权的收益权,带有债权中的请求权特性。如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是请求运营商提供服务,在请求行为得到应许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实物产权的收益性则无请求限制。

(四)虚拟产权具有转让权。由于网络游戏的账号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因此虚拟财产可以交易、转让。实际上,虚拟财产已经有过游戏玩家相互交易的先例,并且这种现象日趋普遍,说明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即具有可转让性,相应的虚拟产权具有转让权。

(五)虚拟产权具有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活动的权利。虚拟产权的所有者只能通过本身对虚拟产权的处置态度,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决策与管理活动。比如,在网游中,玩家的对游戏的取舍,决定了网络公司在运营中的经营方略。所以虚拟产权是间接的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的权利。

三、股权是股东因向公司投资而享有的虚拟产权

股东通过投资行为与公司法人签订合同,获得合同凭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股份出资书作为合同凭证;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以股票账号作为合同凭证。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以一定的数字化、非物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那么股票与股份也可以在广义上看作是一种基于股东与公司法人签订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虚拟财产。

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也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有三点: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和转让权。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三项权利进行具体阐述来说明股权本质上是虚拟产权。

(一)资产收益权

股权的收益权是股票或股份的收益权,而非对公司法人产权的孽息的收益权。股权所针对的客体对象是股票或股份等虚拟财产,区别于股东在前期投入于公司法人的股东财产等实物财产。

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可以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的股利并不一定会是全部的产权孽息,而是企业的全体股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也不一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来分配红利,《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从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中分配。所谓净利润,就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减去公司经营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偿还的债务和应交纳的税金、应提留的公积金之后的数额。净利润是公司分配股利的基础和最高限额。但是,向股东分派股利的定额往往是低于公司的净利润的。这是因为股利要受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公司股利政策是由董事会确定的,董事会在决定股利的分配时,要考虑许多因素的影响,然后在净利润中确定分配股利的比例。

可见股东的收益权基于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关系,股东的收益客体是股票或股份,股东的收益在于领取股息和红利。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收益并不是直接针对法人产权的收益的分配,而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决议后的股利的分配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后的股利的分配。

股权的收益权具有请求权的特性: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由此可见,股东的收益权区别于实物产权的收益权,带有债权中的请求权特性。

(二)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利

由于公司的二元治理结构,导致公司的所有者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相互分离。企业所有者事实上并不能真正的参与到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中去,股东所拥有的是一种间接的参与管理的权利。

股东间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的方式:

一方面,采用“用脚投票制”,所谓的“用脚投票制”就是当股东对于企业现行的经营与管理政策不满或者股东认为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利于股东的投资回报率时候,股东就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放弃对公司的股份或者转让自己的股份。

另一方面,股东组织股东大会,监督企业的管理层的运作,并且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也可以参加董事会成员的选举,从而更加方便的参加到企业的监督中去,即“用手投票”。但是相对而言,无论是“用脚投票制”还是“用手投票”,都是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对法人财产的运营施加影响。这是虚拟产权独有的特点,实物产权不具备这一特点。

(三)股权的转让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转让权不同于实物产权的转让具有随意性,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股权转让价值更多的取决于出售股东与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所出售的股份作为虚拟产权的价值的谈判成功程度。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票的转让价格是由股票市场价值所决定的。在操作实务中,股票市场价格的确定并不完全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法人产权未来收益的估计,还取决于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和股票市场的利好情况。

可见股权的转让并不同于实物产权的转让具有随意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首先必须经由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取决于市场。股权的转让权与虚拟产权的第四条特征相符。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经营过的权利以及转让权均符合虚拟产权的特征,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股权的性质是虚拟产权。

四、股权是虚拟产权观点提出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有关股权的性质问题在学界有过激烈的争论和探究,但迄今仍未盖棺定论。本文已介绍了法学界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但是他们大多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多数难以自圆其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对股权的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和解释,鉴于现有法律概念无法解释此问题,笔者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虚拟产权。该观点的提出能够更好地确立股东的独立地位,规范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正确的界定股权的性质,有利于认识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有利于认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的关系,有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董事权利的正当行使,最终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黄奥.论股权的性质—兼评《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J].宜宾学院学报,2009,(5).

[3]于海生.论股权性质[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4]程宗璋.股权性质刍论[J].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1,(6).

[5]崔长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J].中州学刊,2006,(6).

[6]刘玥.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EB/OL]http//www.chinaiplawyers.org/cgi/website/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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